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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0)冀0191刑初185号赵某某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2-17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191刑初185号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石高检公刑诉[2020]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立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24日,在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长江大道的天山海世界,被告人赵某某以抵押手机为名,将手机交付被害人何某,取得抵押款项后趁何某不备,拿回手机逃离现场,骗取何某钱款人民币11000元,后将赃款挥霍。现被告人赵某某家属已代其退赔何某11000元并取得谅解。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现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24日,在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山海世界内,被告人赵某某以抵押手机为名,将手机交付被害人何某,取得抵押款项后趁何某不备,拿回手机逃离现场,骗取何某钱款人民币11000元,后将赃款挥霍。现被告人赵某某家属已代其退赔何某110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工作证明、强制措施,被告人基本情况及照片、抵押协议、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收条、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被害人何某辨认被告人赵某某的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已对被害人退赔,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6日起至2020年12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天宇

人民陪审员  黄国栋

人民陪审员  罗学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卢 晓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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