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电话15855187095
刑事辩护

(2021)皖12刑终98号李某某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2-18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1)皖12刑终98号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2019)皖1204刑初22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皖12刑终812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2020)皖1204刑初28号刑事判决。李某某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及检察机关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7年5、6月份,在阜阳市颍泉区岸风景带暨渡口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李某、张某、李仃分别购买了韩雪军的拆迁房和李景州、杨素敏、李华伟、李亚洲、李亚东、殷春红、申体超、季秀侠、胡新峰、张金臣的户口信息,然后李某、张某与李仃合伙办理了李景州与赵淑芳、张彦与杨素敏、李华伟与刘凤琴、李亚洲与王敏荣、李亚东与王素芹、殷春红与沈良斋、申体超与张红侠、季秀侠与徐飞、胡新峰与宋素华、张金臣与胡敬芳的十张虚假结婚证。李某、张某将上述材料交于被告人李某某后,由李某某提供给阜阳市颍泉区循环经济园区征迁办,用于在申体超、李景州的拆迁户下进行征迁赔偿,冒充申体超、李景州与循环经济园区管委会签订征收协议,冒充申体超、李景州在其提供的资料上签名。2017年5月14日、5月15日,李某某持有的颍泉农商银行卡分二笔收到2286191元的拆迁补偿款。以上十张假结婚证共骗取的征迁补偿款为1677895元。后在李某、张某的安某,李某某将拆迁补偿款中的1000000元转给韩雪军,将1030000元转给李仃。因之前李红梅与沈玉芝(乳名二妮)的结婚证等拆迁资料是李仃、李某、张某合伙办理,又在李某、张某的授意下,李某某通过建设银行账户转给李红梅100000元户口钱,给其母亲张某46000元,付给沈玉芝户口钱11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家属退出违法所得256200元,李仃通过李某某之夫訾化词退出违法所得600000元,沈玉芝退给其所在社区600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有经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

(一)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

1.书证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证明本案由阜阳循环经济园区管委会渡口社区报案至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该局经审查,于2019年3月2日对本案立案侦查。

(2)被告人李某某人口户籍信息表。

证明被告人李某某1985年8月6日出生,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前科情况查询证明。

证明经查被告人李某某无前科犯罪记录。

(4)到案经过。

证明2019年4月8日,民警在阜阳市颍东区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

(5)安徽省利辛县民政局、蒙城县民政局、阜阳市颍泉区民政局出具的证明。

证明经安徽省婚姻登记管理系统查询,李华伟、刘凤琴未查询到婚姻登记信息,持证人持有的结婚证非利辛县民政局颁发;李亚洲、王敏荣未查询到婚姻登记信息,持证人持有的结婚证非利辛县民政局颁发;徐飞、季秀侠未查询到婚姻登记信息,持证人持有的结婚证非利辛县民政局颁发;张金臣、胡敬芳未查询到婚姻登记信息,持证人持有的结婚证非利辛县民政局颁发;沈良斋、殷春红未查到婚姻登记信息,持证人所持有的结婚证非利辛县民政局颁发;蒙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未查询到李景州、赵淑芳婚姻登记信息;蒙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未查询到王素芹和李亚东、申体超和张红侠、宋素华和胡新峰的结婚登记信息;阜阳市颍泉区民政局未查到张彦、杨素敏结婚登记信息。

(6)安徽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

证明涉案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已被阜阳市人民政府规划为建设用地。

(7)颍河东路风景带暨渡口社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实施细则、安徽省阜阳循环经济园区管理委员会阜循办字[2017]57号关于2017年拆迁工作会议纪要。

证明涉案拆迁补偿区域内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政策规定。

(8)阜阳市循环经济园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协议书397-1、领款单、确认表、李亚东、王素芹、张红侠等人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

证明安徽省阜阳循环经济园区管委会与申体超签订房屋征收协议书,房屋补偿金额为1114893元,奖励金额1656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280493元,领款单显示申体超分别于2019年5月13日、15日将上述款项领走,户主姓名申体超,安置成员宋素华、张红侠、王素芹、沈良斋、徐飞、胡敬芳,安置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经查均无登记信息。

(9)阜阳市循环经济园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协议书397-2、领款单、确认表、邵玟、王敏荣等人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

证明安徽省阜阳循环经济园区管委会与李景州签订房屋征收协议书,房屋补偿金额为867698元,奖励金额138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005698元,领款单显示李景州分别于2019年5月13日、15日将上述款项领回,户主姓名李景州,安置成员赵淑芳、刘凤琴、张彦、王敏荣、邵玟,安置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经查均无登记信息。

(10)安徽省阜阳循环经济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颍河东岸风景带暨渡口社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核算依据和关于申体超、李景洲协议核算说明。

证明阜阳循环经济园区颍河东岸风景带暨渡口社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协议号397-1,户主申体超应得货币补偿金额268200元,利用(王素芹、沈良斋、张红侠、徐飞、宋素华、胡敬芳)6人虚假人口数骗取1012293元;协议号397-2,户主李景洲1人口货币补偿金额340096元,利用(赵淑芳、杨素敏、刘凤琴、王敏荣)4人虚假人口数骗取665602元。

(11)汇款凭证复印件。

证明涉案房屋拆迁款由李某某领取拆迁补偿款(“证明”内容为申体超与李某某、李景州分别为亲戚关系,由李某某代领拆迁补偿款)。

(12)证明一份。

主要内容为A64原登记为韩雪军,经现场复核实为申体超、李景州共同所有,社区负责人签字盖章,指挥组负责人签字。

(13)李某某银行流水明细。

证明2017年5月14日、15日其在阜阳市颍泉农商银行账户收到安徽省阜阳管理委员会征迁资金专户1982591元、303600元,合计人民币2286191元,该款即为涉案房屋拆迁补偿款。2017年5月15日分别转账10万元、90万元至韩雪军账户、转账77万元至李仃账户。2017年6月22日转账26万元至李仃账户。李某某合计给韩雪军转款100万元,给李仃转款103万元。

(14)张某银行流水明细。

证明2017年5月份、6月份其银行账户多次收到安徽省阜阳循环经济园区管理委员会征迁资金专户转来的大额资金,其中有转至李仃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记录。

(15)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3张。

证明2019年5月7日李某某之夫訾化词交至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李某某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56200元,同日李仃通过訾化词退出违法所得600000元。

(16)现金缴款单。

证明2019年4月15日沈玉芝退安徽省阜阳循环经济园区管委会征迁资金专户款60000元。

(17)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治安大队情况说明。

证明(1)其单位在侦办李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一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先期到案,后犯罪嫌疑人李某、张某及李仃也先后到案,经过对犯罪嫌疑人多次讯问及其他证人调查取证后,查明2017年5、6月份,在阜阳市颍泉区岸风景带暨渡口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犯罪嫌疑人李某、张某及李仃通过购买拆迁房和拆迁区域人口的户口,然后又合伙办理拆迁区域人口与他人的虚假结婚证明,李某、张某将上述材料整理后交于李某某,李某某又将上述材料提供给阜阳市颍泉区循环经济园区渡口安置办,上述材料共获得2286191元拆迁补偿款。然后李某某按照张某的安排将103万元转账给李仃,将100万元房款转账给韩雪军,其余256191元被李某某占有。后李某某家属主动退还256200元。

证明(2)2017年5月14日、5月15日,李某某持有的颍泉农商银行卡分别收到二笔2286191元的拆迁补偿款,然后被告人李某某将其中的1236000元的拆迁补偿款转入其持有的农业银行卡,将100万元拆迁补偿款转入其持有的建设银行卡,将5万元拆迁补偿款在柜台内支取现金。后在李某、张某的安某,李某某将拆迁补偿款中的100万元转给韩雪军,将103万元转给李仃。因之前李红梅与沈玉芝(乳名二妮)的结婚证等拆迁资料是李仃、李某、张某合伙办理,又在李某、张某的授意下,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建设银行账户转给李红梅10万元户口钱,支付给沈玉芝户口钱11万元。

(18)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对犯罪嫌疑人李某、张某、李仃的拘留证、阜阳市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不予收押通知书、犯罪嫌疑人李某取保候审决定书、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李仃的批准逮捕决定书、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李仃的逮捕证。

证明案涉犯罪嫌疑人李某已被取保候审,张某、李仃已被批准逮捕。

2.证人证言

(1)杨自涛证言

序号为397-1、397-2的房屋其实就是一处房屋,之前我们摸排登记时是韩雪军的,后来协议签订时,这个房屋登记在申体超和李景州名下了。当时我问韩雪军,他说房屋是他和申体超、李景州合建的,然后我出具了一个证明,韩雪军本人签字确认,申体超、李景州后来有没有签字我忘记了,是不是他俩本人签字的我也忘记了。

(2)张子刚证言

序号为397-1、397-2阜阳循环经济园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协议书,这上面的房子,房屋编号是A64,当初我们摸排时应该是韩雪军的房子。为什么后来在申体超和李景州的户下拆迁赔偿这个我就不清楚了。

(3)张同柱证言

我在颍泉区渡口社区工作。2017年5月份左右在颍河风景带暨渡口社区棚户区改造中,我负责拆迁动员。认识李某和韩雪军,我和他们都是前后庄。我记得拆迁时韩雪军把他的房子卖给了李某。具体经过我不知道,后来韩雪军到处说他房子卖亏了。我记得韩雪军的房屋编号是A64,拆迁协议具体怎么签订的我也不是太清楚。韩雪军卖给李某的房子后来赔偿了。我记得是在申体超和李景州的户下被拆迁赔偿的。为什么在申体超和李景州的户下被拆迁赔偿,我记不得了,我记得当时有一个证明,证明韩雪军卖给李某的房子是韩雪军与申体超、李景州合建的。后来我们就把韩雪军卖给李某的房子在申体超、李景州名下赔偿了。申体超、李景州与李某没有关系。

(4)訾化词证言

我来主动揭发一个叫李仃的人给我10万元让我打点关系。在2017年,具体哪个月我记不清了,是在我岳父李某的家中见的李仃,当时我、李某某都在李某家中吃饭,李仃这时候过来了,李某就给我介绍说他叫李仃,李仃就在李某家中和我们一起吃的饭。李仃给李某说给这个人办证、给那个人办证收多少钱,反正说的都是拆迁办证的事,因为我不懂,具体说什么我也记不清了。

当时不知道李仃是做什么的,李某也没有给我介绍,不过听他们俩个聊天,我想他应该是办证的。从聊天内容看应该是办假证、假户口的,办假结婚证、假离婚证。还有就是吃饭时李仃手里拎着塑料袋子,里面装的都是各种证,我看有结婚证、离婚证和户口本。当时李某某在厨房做饭。她有没有听到李某与李仃的聊天内容我不清楚。

李仃在颍泉区万达商场的2号门口的车内把50万元现金交给我,我今天来你们公安局把50万元现金交给你们公安局。李仃说这50万元和上次10万元是他退的违法所得。

(5)李景州证言

他让我拿着户口本直接到阜阳四中门口路东的一个照像馆,我到了四中门口的那个照像馆后,没有看见李某,照像馆门口一个男的让我把户口本直接给他,我把户口本给了他以后,这个男的就让我进照像馆和一个女的合影照像。我不认识这个男的,他年龄不到四十岁,个子在1米72左右,微胖。与我合影的那个女的我不认识。与那个女的合影照像是做结婚证上的合影用。

《阜阳循环经济园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协议收》序号397-2,上面显示被征收人李景州,这上面的名字是我。上面的赵淑芳、刘风琴、张彦、王敏荣、邵玟,我都不认识。2017年5月13日及2017年5月15日阜阳循环经济园区房屋征收补偿领款单,上面867698元补偿款及138000元资金,李景州的签名不是我书写的,我压根就不知道这个事。

我没有将张彦与杨素敏、赵淑芳与李景州、刘凤琴与李华伟、王敏荣与李亚洲、韩雪军与邵玟的结婚证及其他信息资料提供给阜阳循环经济园区管理会。

(6)杨素敏证言

这上面的合影照片的女的是我,与我合影照相的男的我不认识。我没有与这张结婚证的男子办理结婚证。我和我老公张金臣一直是夫妻关系。我不知道这张结婚证是如何办理的。这张合影照片是2017年,当时是一个年青人购买我们家的房子,然后这个年青人就让我和我老公张金臣一起到阜阳的照相馆照相,那个年青人安排我和一个男的照相,张金臣和一个女的照相,照完相以后我们就走了。我不认识那个年青人。当时那个年青人为什么让我们照相我不知道。我家的房子卖给那个年青人一共卖30万元。除了卖房子的30万元,那个年青人没有我们其他的钱。

(7)李华伟证言

李某给我打电话,他让我直接到了阜阳的一个照相馆,我到了地点以后,还有二个女的也在那,照相馆的人说你照相就可以了,我就和其中的一个女的合了影。过的大概有半个月左右,李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家拿我的户口本,当时李某和他老婆张某都在家,李某就把我的户口本和2万元现金一起递给了我。

(8)李亚洲证言

李某让去阜阳四中门口的照像馆照相,为什么去照相我不知道,他当时就说你去照相,户口过去就给你钱,过不去就不给钱。和我照相的那个女子我不认识,是一个年青人安排我和这个女子合影照相的。不认识安排我照相的年青人。我与这个叫“王敏荣”的女子没有结婚,我都不认识她。

(9)韩雪军证言

卖给李某的房子面积1000平方左右,三层楼,上面还有附属物,但我的拆迁协议赔偿的有效面积只有600多平方。

那一口人的户口是我媳妇邵玟的户口。我们是2016年在颍泉区民政局办理的有结婚证,她是我第二个媳妇。

房子卖给了李某,当时是在李某家中谈的,我的房子加上我一口人一共是100万元,当时李某对我说:咱们尽快签协议。过一会李某某就过来了,讲什么话我记不清了,李某对我和李某某说:都安排好过了,你们明天去拆迁办签订协议。第二天,我在李某楼下等李某某,李某某过一会就从她父母家下了楼,当时她手里拎着一个袋子,袋子里装的是牛皮纸那种档案,然后我就和李某某一起到渡口社区拆迁办,我在拆迁办里面的椅子上坐着,李某某就把牛皮纸档案交给了拆迁办,我看到李某某在拆迁办的单子上签字,签的什么字我也没有注意,到了最后,李某某拿了一张证明过来,说让我签字,我也没有看证明是什么内容,我就在上面签了字,签完字以后,我就继续等李某某,过一会手续都办好了,我们就走了。

李某某没有说过购买我房子。当时李某某拿了一张什么证明我不知道,我没有看内容。社区在给我的房子摸排登记时,房屋编号是是A64。不知道我的房屋拆迁赔偿时,是在谁的户头下拆迁赔偿的。

(10)申体超证言

李某问我要我的户口本和身份证他说签订协议时用。李某没有说照相做什么。我当时不知道与那个女子合影照相做什么,渡口社区的人通知我去签拆房协议的字时,我偶然见看到材料里面有我和那个女子在一张结婚证的合影照相,那时我才知道我与那个女子合影照相是办结婚证用的。我不认识与我合影照相的女子,当时是一个年青人安排与这个女子合影照相的。他当时开了一黑色的车,车牌号我记不清了。当时不认识这个年青人,后来我知道他是李仃。照过相以后,我们在社区内互相聊天说这个事时,他们说照相办结婚证的那个人叫李仃。这份序号397-1征收协议书,上面的“申体超”的签名不是我书写的。上面叫张红侠的女子,我不认识,是在照像馆与我照相的女子。

(11)李亚东证言

这上面合影照片男的是我,与我合影的这个叫王素芹的女子我不认识。没有与她结婚。结婚证的照片是李某让我照的,结婚证如何办理的我不清楚。我认识李某,我们都是一个的村的。知道李某让我合影拍照是为了办理结婚证。办理结婚证,后来我知道是为了拆迁赔偿用。

(12)殷春红证言

上面的合影照片女的是我,这个叫沈良斋的我不认识。与他没有办理结婚证,不知道这张结婚证是如何办理的,这张结婚上的照片是李某让我拍的。

后来我听我老公李亚东说李某给了我们家2万5千元。当时不知道李某为什么让我们拍照片,后来知道是为了办理结婚证,然后再拆迁赔偿用。

(13)胡新峰证言

当时在阜阳四中的照像馆有一个年青人带着十来人在等我们照像,我不认识这个年青人。和我拍照片的那个女的我不认识。我拍完照片就离开了。不认识一个叫“申体超”的人。上面的胡新峰的个人信息及照片合影上的男子是我。不认识照片上与我合影上的那个女子,我只记得当时与我合影照像的女的比我大十来岁。李某给我户口本还有二万元现金时,没有其他人在场。

(14)张金臣证言

上面这个叫张金臣的男子是我本人。这个结婚证复印件不是我提供给拆迁办的,我以前都没有见过这个证件。当时和我一起拍照片的这个叫胡敬芳的女子我不认识她,这张照片是我和她一起拍的。是一个叫李仃的男子安排我和这个女子一起拍的照片。

(15)张某证言

我记得拆迁补偿款是220多万元,这个钱当时打入我女儿李某某的银行卡,我安排我女儿李某某转给韩雪军100万元购买房子的钱,转给李仃103万元是购买户口的钱。之前没有拆迁时,李红梅就出嫁了,我就对李红梅承诺过,如果我们家拆迁了,我就给她10万元,后来我就安排李某某把10万元给李红梅。因为当时拆迁补偿款那20多万元我给李某某了,我心想让她出这个钱。在李某有病时,李某某给过我们46000元现金。

(16)李某证言

我让我女儿李某某到社区递交材料领取拆迁款200多万元,拆迁款到了以后,我和我老伴张某就让李某某给韩雪军100万元购买房子的钱,给李仃转103万元户口钱,给二妮(沈玉芝)转11万元户口钱,从拆迁款中转10万元给李红梅户口钱。

(17)李红梅证言

2017年颍河东岸风景带和渡口社区拆迁时,我出嫁了。但是户口还跟我妈张某及我父亲李某在一起,有一次我妈对我说,让我户口给她用一下,到时她给我钱。后来我妈张某对我说,我的户口让李仃用了,具体如何用的我也不知道,然后到了2017年6月3日,当时我在坐月子,我娘家去人接我,在我妈家,我妈张某就让李某某把用我的户口钱转给我,第二天也就是6月4日,李某某用她的手机向我建设银行卡里转10万元整。

(18)沈玉芝证言

渡口社区那边平时喊我二妮。2017年5月份左右,当时张某和李某在渡口安置区10号楼的10楼有住房,我过去给他家贴瓷砖,有一个叫李仃的年轻人在张某家吃饭,旁边的桌子上放着小红本,是结婚证。李仃就问我有没有办结婚证,我说没办。李仃说他给我办,我当时知道我们那拆迁,有结婚证可以多得钱。李仃说办一个7万元,收我5万元,我当时答应了,过了几天给李仃5万元现金,当时在场的有李某、张某。然后李仃就开车带着我到了一个照相馆和一个男的拍了照片。李仃把我的身份证、户口本要过去,后来还给了我。后来张某让我去他家拿钱,她们就给我11万元现金,就是用我的户口本办的结婚证然后拆迁补偿钱。2019年时,社区人找到我,说当初李仃给我办的那个结婚证是假的,让我退钱,我就退给社区6万元。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当时我去社区签订协议之前的前两天,我妈张某给我打电话,让我第二天到家里一趟。我第二天到了我妈家,韩雪军也在,我妈就对我说:你明天与韩雪军一起到社区去签字,我们从他那购买了一处房子。第三天我从我妈那拿着她准备好的资料,这些资料有户口本、结婚证和社区出的证明,这些资料当时都在一个手提袋子里装着,我妈对我说:这些资料都在里面放着,你别弄掉了,你去社区直接核实签字就行了。我就和韩雪军一起到社区去签拆迁协议了,过的没有几天,拆迁款就打入我银行账里,我给韩雪军汇了100万元,然后我妈对我说:你再给李仃汇103万元。我妈说是买户口的钱。然后我就给李仃汇了103万元。

提供给拆迁办的安置成员和他配偶的户口本、结婚证、安置成员所在社区给出的未安置证明。这些资料有原件也有复印件,拆迁办当时看过原件后就把复印件留下来了。安置成员和他配偶的户口本是我妈张某提供给我的。我不知道安置成员和他配偶的结婚证是如何来的。安置成员所在社区给出的未安置证明是我妈张某给我的。这个证明是怎么来的我也不知道。

把安置成员的资料提供给拆迁办时,安置区成员的户口本、结婚证、安置成员所在社区给出的未安置证明的真假我不知道,当时我妈把这些资料都装进一个袋子里,她对我说:你去社区审核签字说就可以了。然后我到了拆迁办,我就直接把资料递给拆迁办的人。

韩雪军的房子是分两个户赔偿的,分别是申体超和李景州。为什么韩雪军的房子要在申体超和李景州的户下进行拆迁赔偿我不知道,我把资料递给社区以后,社区的人就直接把安置成员的户口分在了申体超和李景州的下面,具体什么原因我也不清楚。当时跟我同去的有韩雪军。

4.辨认笔录

李景州辨认出李某就是借其户口本用的人。訾化词辨认出李仃就是给其10万元让其打点关系的人。胡新峰辨认出李仃就是带其照相的那个年青人;5号就是李某。张金臣辨认出李仃就是买其房屋并安排其和一名叫胡敬芳的女子去照相馆拍照片的人。沈玉芝辨认出李仃就是给她办理结婚证的人。

(二)辩护人提供的证据

(1)李某书写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人李某某仅是在父母安某实施的帮忙行为,并没有占有案涉款项,其作用地位应认定为从犯。

(2)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交易明细

证明2017年6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按照其母亲的指示向李红梅转款10万元的事实。

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骗取颍泉区经济园区管理委员会征迁补偿款167789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应认定是从犯,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良好,积极安排其家属退赃,结合社区开具的证明,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1677895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含被告人李某某已交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56200元,同日李仃通过訾化词退出违法所得600000元;沈玉芝退款60000元)。

李某某上诉称,其父母购买他人房子、伪造结婚证、购买他人户口,其不知情,是在父母的授意下帮忙去社区签字,其当时不知道这样做是犯罪,其虽然没有占有拆迁款,到案后,仍安排家人退出了256200元。其现在深刻认罪悔罪,家中两个孩子,一个面临升高中,一个读小学,请二审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其予以改判。

辩护人另提出,上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应对其从宽处罚。上诉人在认知错误的情况下涉嫌犯罪,未占有涉案拆迁款,建议二审充分贯彻刑法谦抑性原则,对上诉人量刑再予从轻。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检察机关提交了李某某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提出对其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骗取征迁补偿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判处。在诈骗犯罪过程中,李某某在其父母的授意下签署拆迁协议,拆迁款到账户后,即按照其父母的安排转账给他人,未参与其父母购买他人房屋、户口的交易及伪造结婚证件等事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其家属代其退出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鉴于二审期间,李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较好。综合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对检察机关提出对其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20)皖1204刑初28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1677895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含被告人李某某已交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56200元,同日李仃通过訾化词退出违法所得600000元;沈玉芝退款60000元)”;

二、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20)皖1204刑初2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8日起至2023年4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贾继华

审判员  王远东

审判员  邢轶慧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白 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