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其他刑事犯
案 号 (2021)皖0603刑初627号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刑诉(2021)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某某犯袭警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爱荣、被告人褚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1年8月17日中午,被告人褚某某在淮北市相山区温哥华城北门西侧吃饭饮酒,因褚某某酒后不愿离开,饭店老板遂报警。淮北市XX局相山分局任圩派出所民警尤某、石某及辅警丁某、郑某、周某出警至现场后,询问现场情况并对褚某某进行劝说,期间,褚某某用拳头击打尤某等五人胸口位置,后被当场控制并带至任圩派出所,在此过程中,褚某某用脚踢踹尤某。随后,尤某等人将褚某某送至淮北市XX局相山分局办案中心,在该中心大厅,褚某某再次用脚踢踹尤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犯罪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淮北市XX局接处警综合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证明,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照片,到案经过,视听资料,被害人尤某、石某、郑某、丁某、周某的陈述,证人王某、左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褚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褚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2022年6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徐莎
书 记 员 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