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危险驾驶
案 号 (2021)皖1322刑初581号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萧检刑诉〔2021〕448号
指控事实
2021年4月13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许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101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萧县龙城镇毛郢子南路段时,与郭鹏驾驶由东向西倒车的皖FQ9638号货车尾部相撞,致许某倒地后受伤,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许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1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萧县公安局认定许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人许某于2021年6月29日经萧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许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
判决
理由
被告人许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许某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发生事故负同等责任,酌定从重处罚。经侦查人员电话传唤到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经萧县社区矫正局评估,对许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村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的条件,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
结果
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纳。)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张 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孟 晴
书 记 员 吴亚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