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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1)皖1023刑初95号汪某犯危险驾驶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1-05  浏览:

​案  由    危险驾驶   

案  号    (2021)皖1023刑初95号   

2021年9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汪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自黟县县城忘忧土菜馆出发,行驶至宏村镇屏山村村口古桥处时与他人因通行问题发生口角。他人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发现被告人汪某有酒驾嫌疑,后黟县交管大队民警将其带至黟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汪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97.5mg/100ml。

指控

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

建议

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适用缓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汪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查明

事实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起诉指控一致。另查明,2021年10月11日,被告人汪某因此次无证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罚款600元。

判决

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值班律师相关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汪某无证驾驶明知已报废的机动车,且有违法劣迹,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汪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确有悔罪表现,结合社区评估意见,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汪某因无证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被罚款600元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汪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款六百元折抵后罚金实际执行五千四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胡卫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汪玺睿

书 记 员 黄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