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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1)皖1324刑初604号吴某犯交通肇事罪邢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1-06  浏览:

​案  由    交通肇事   

案  号    (2021)皖1324刑初604号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刑诉(2021)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受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丁万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7月2日21时28分许,被告人吴某驾驶一辆皖A×××××号小型轿车,沿414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414省道19KM+971m处时,撞到同方向由刘某1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尾部,造成两车损坏,刘某1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吴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刘某1系交通事故致其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谅解协议。

2021年8月10日,被告人吴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道路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谅解协议,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自愿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等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2、刘某3等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行为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秦素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任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