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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1)皖0811刑初206号陈某某犯危险驾驶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1-06  浏览:

案  由    危险驾驶   

案  号    (2021)皖0811刑初2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83年6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26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宜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被安庆市看守所释放,同年11月9日被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汪琦,安徽皖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宜检刑诉〔2021〕189号  

2021年5月15日2时50分许,交警四大队民警接110指令称天柱山路湖心北路东路口有人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赶赴现场后,特警将被告人陈某某和其驾驶的小型汽车移交给民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被告人陈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27.8mg/100ml。民警随即将被告人陈某某带至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测。2021年5月17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8mg/100ml,系醉酒驾驶。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并签字具结。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陈某某在事发后认真悔改,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缓刑。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结合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恒圆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