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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1)皖1623刑初850号何某飞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1-07  浏览:

案  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案  号    (2021)皖1623刑初850号   

​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21〕6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飞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孙艳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份至2020年1月份,被告人何某飞从杨磊处承包利辛县馨安家园、三巽文珑府、利辛中学北校区扩建三个项目的木工工程,期间何某飞雇佣郭振响、李学军、林朋等二十余人施工。至工程完工,杨磊支付何某飞共计90余万元,支付价款已超过何某飞承包工程的总价款,但何某飞未支付全部工人工资,并逃匿至广东。何某飞拖欠郭镇响、李学军等24名工资共计150004元,2020年6月10日,利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何某飞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责令整改指令书》,在规定期限内何某飞未整改。

2021年10月29日,何某飞家人将其拖欠的工资足额存入劳动监察大队指定账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飞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当庭建议对何某飞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何某飞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飞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何某飞在提起公诉前将拖欠工人工资足额存入利辛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飞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马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代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