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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1)皖0406刑初222号苏某犯危险驾驶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1-08  浏览:

​案  由    危险驾驶   

案  号    (2021)皖0406刑初222号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以潘检刑诉〔2021〕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承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6月26日21时21分许,全市公安交警异地互查,苏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查缉点,交警发现驾驶员苏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为94mg/100ml,随即将其带至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由专业医务人员抽取其体内血液待检。2021年7月6日,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苏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8.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且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88.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苏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被告人苏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苏某经司法机关评估,被告人苏某基本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涉案人员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和抽血情况说明、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皖百友[2021]毒鉴字第49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苏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宽处罚。鉴于被告人苏某犯罪情节较轻,能够真诚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苏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苏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咏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