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交通肇事
案 号 (2021)皖1622刑初613号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刑诉﹝2021﹞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润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25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E×××××重型栏板半挂车,自西向东行驶至蒙城县处时,与在非机动车道内自西向东行驶的由张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刮,致张某死亡。经蒙城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部责任,张某无责任。2021年5月17日,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鉴于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鉴于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予以采纳。结合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 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敬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