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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1)皖1122刑初244号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1-13  浏览:

​案  由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案  号    (2021)皖1122刑初244号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来检一部刑诉[2021]Z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葛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期间,2018年4月期间,赵某1(已判决)、陈某2(已判决)、赵某2(已判决)伙同尚某(另案处理)在北京市向被告人王某某购买一款可以操控后台控制的虚假投资软件。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以人民币20万元的价格将带有后台操纵功能的虚假投资软件卖给了赵某1等人。

次月,赵某1、尚某聘用陈某2、王某2(已判决)、刘某(已判决)、赵某2等人将从被告人王某某处购买的软件命名为“环亚国际”、“中航环亚”、“中航东万”(以下统称“环亚国际”),并建立虚假投资平台客服”公司”,后发展下线代理商公司为“张某2”、“张某1”、“黄某”等“公司”,骗取被害人钱财,获取非法利益。骗得被害人钱财,经赵某2、刘某审核后,由陈某2等人提现,90%归代理商,由张某2、黄某、张某1等领取,10%归客服“公司”。

张某2、张某1、黄某等人组织“公司”业务人员,冒用“美女”苏雅雯等名字,利用微信添加好友的方式诱骗被害人在“环亚国际”虚假平台注册投资,买卖“英镑”、“伦敦金”、“以太币”等虚拟商品,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进一步诱骗被害人投资大额资金,代理商公司通过“环亚国际”平台后台控制输赢的功能让被害人亏钱,从而获利。

2021年7月15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羊坊店派出所民警在北京市西城区万通新世界麦当劳门前将被告人王某某查获归案。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王某某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资金往来明细、赵某1等人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赵某1、尚某、赵某2、陈某2、刘某、王某2、张某1、张某2、黄某等人证言,被害人余某、陈某1、应某、陆某、阿某、王某1、汤某等人陈述,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特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因父母重病,要求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因被告人王某某父亲重病卧床,母亲患乳腺癌,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本院依法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第七十三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被告人王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四万元人民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 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郭娟娟

书 记 员  张庭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