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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1)皖1022刑初135号焦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1-15  浏览:

​案  由    开设赌场   

案  号    (2021)皖1022刑初135号   

休宁县人民检察院以休检刑诉〔202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休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徐红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某及其辩护人汪永新(休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休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2月3日至3月2日,被告人焦某某在其位于休宁县的家中先后摆放两至三张麻将桌,供他人以打20元至80元大小“下岗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桌每场收取100元盘租,直至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焦某某非法获利累计约54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焦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焦某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全额退赃,建议法庭对焦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将提交了焦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等相关书证,证人郑某、宋某、王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相关的证据材料。

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当庭表示愿意将其在公安机关缴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作为罚金缴纳。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就被告人量刑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开设赌场时间短,获利少,社会危害性较小;2.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已全额退赃,自愿缴纳罚金,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可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从参赌人员处抽头收作盘租,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焦某某已全额退赃,并自愿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退赃情况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焦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焦某某退赃款五千四百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作案工具麻将机三台,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朱利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胡 洁

书 记 员 唐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