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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1)皖1324刑初587号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1-16  浏览:

​案  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案  号    (2021)皖1324刑初587号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刑诉〔2021〕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莉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尉迟立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日,泗县人民法院以(2017)皖1324民初2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周某某十日内返还唐勇借款2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周某某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而拒不履行。立案后,被告人周某某已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1年5月21日被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已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被告人自愿签字具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日,泗县人民法院以(2017)皖1324民初2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周某某十日内返还唐勇借款2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周某某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而拒不履行。

2021年4月23日,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立案侦查,后被告人周某某已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取得唐勇谅解。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1年5月21日被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履行给付义务,取得对方谅解,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姬茂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颜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