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受贿滥用职权
案 号 (2021)川3435刑初50号
甘洛县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刑诉﹝202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阿木什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及其辩护人张家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甘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余某利用担任甘洛县XXX普昌派出所教导员、甘洛县XXX斯觉派出所所长、甘洛县XXX普昌派出所所长、甘洛县XXX交通管理大队干警的职务便利,通过帮助他人上户、办理虚假户籍、聘任辅警、推荐亲子鉴定业务、违规释放吸毒人员和涉嫌酒驾肇事人员,先后收受俄某、曲某、阿某、阿某1、热某、阿某2、吉某、袁某、说某等人所送现金共计40.24万元。
2010年7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余某利用担任甘洛县XXX玉田派出所所长、甘洛县XXX普昌派出所教导员、甘洛县XXX斯觉派出所所长、甘洛县XXX普昌派出所所长、甘洛县XXX交通管理大队干警的职务便利,滥用职权为多名不法分子办理户籍,违规释放吸毒人员和涉嫌酒驾肇事人员,致使不法人员披着合法外衣逃避XX机关的打击或司法机关对失信被执行人、涉嫌违法人员的惩戒,严重破坏户籍管理秩序,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损害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利用担任甘洛县XXX玉田派出所所长、甘洛县XXX普昌派出所教导员、甘洛县XXX斯觉派出所所长、甘洛县XXX普昌派出所所长、甘洛县XXX交通管理大队干警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滥用职权,为不法分子提供帮助,扰乱正常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二至四年。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余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辩称其行为给国家造成一定的损失,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更是给家人带来极大的伤害。组织对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罚,是其罪有应得,恳请法庭看在其家庭困难,上有老下有小,妻子没有工作,还有未满月的孩子需要照顾的情况下,酌情从轻、从宽处理,对其适用缓刑。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辩护人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对适用的罪名,辩护人希望法庭对被告人择一重罪处罚。1.指控的犯罪事实中,被告人只实施了一个“违规办理上户”的行为,只有一个“收取贿赂”的目的,被告人属于想像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定罪量刑;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的规定,辩护人认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仅有行为未造成法律规定的后果,是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就本案来说,被告人滥用职权是事实,但尚未造成前述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的重大损失。而且在本案指控证据中,也未见造成相应损失的证据材料。因此,辩护人认为以现有的指控材料来看,对被告人择一罪定罪处罚较为适宜。二、被告人具有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是在政法教育整顿“自查”阶段,依政法教育整顿的要求,如实向组织交代自己的违规犯罪行为,按照“自查从宽”的原则,应属政策减轻处罚的情节;2.被告人主动到办案机关投案坦白所涉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有坦白自首情节,属应当减轻处罚情节;3.向办案机关退还全部赃款,有积极退赃情节,属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4.在诉讼审查起诉时,主动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书,认罪悔罪表现好,应当从轻处罚;5.被告人犯罪前,长期在基层工作,工作成绩突出,没有任何违纪违规,所涉犯罪属初犯、偶犯;6.被告人在实施本案所涉犯罪后,在得知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后果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冻结所有违规户口,避免损害的发生。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余某利用担任甘洛县XXX普昌派出所教导员、甘洛县XXX斯觉派出所所长、甘洛县XXX普昌派出所所长、甘洛县XXX交通管理大队干警的职务便利,通过帮助他人上户、办理虚假户籍、聘任辅警、推荐亲子鉴定业务、违规释放吸毒人员和涉嫌酒驾人员,违法获利40.24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
一、受贿的事实
被告人余某受俄某请托办理“俄木阿衣”(真实姓名明某,缅甸国籍,嫁来汉源县皇木镇)、“吉潘阿支”(真实姓名杨某,缅甸国籍,嫁来汉源县皇木镇)、“周飞虎”(汉源籍非婚生子)三个虚假户籍,共获利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余某受曲某请托办理“罗明清”(说某1)、“阿牛尔衣”后改为“白成国”(陈某)、“邱明轩”(苗某)、“张某2”、“施文海”(施某)、“王成兵”(黄某)、“张惠丽”(张某)、“陈敏”(陈某1)、“张鑫宇”(吴某)、“高某”(高某)十个虚假户籍,非法获利16.5万元;受曲某请托补录“西某”、“阿木子且”、“木乃以且”三人户籍,非法收受贿赂款0.8万元。被告人余某通过曲某共获利人民币17.3万元。被告人余某受阿某2请托办理了“林照”(林某)的虚假户籍,非法获利2万元。被告人余某受阿某3的请托办理阿某3美姑籍妻子“巫牛”及其长女“阿生阿衣”、长子“阿生阿木”三人户籍,非法收受贿赂款0.8万元;被告人余某受热某的请托补录“吉克金近莫”的户籍,非法收取贿赂款0.1万元。被告人余某受阿某1的请托违规办理超生婴儿“小春龙卡”、“衣格小妹”二人户籍以及补录“如哈莫”和“尔地吉沙莫”户籍,非法收受贿赂款0.9万元。
2016年,被告人余某受阿某1请托违规释放吸毒人员吉某1,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元。2017年下旬,被告人余某受石某请托释放三名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后余某派人向甘洛县XXX刑事侦查大队打听三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后三嫌疑人因犯罪事实证据不足,给予行政处罚后予以释放,被告人余某在此次活动中没起到任何作用,但非法收取他人贿赂款6万元。2018年4月,甘洛县XXX招聘辅警,通过阿某1的介绍,余某向甘洛县XXX推荐阿某4,收取阿某4的贿赂款3万元。2021年3月左右,被告人余某受说某请托不处理苟某酒驾行为,获利人民币0.5万元。
2018年7月至2019年底,四川谨诚司法鉴定所甘洛片区负责人袁某与被告人余某达成协议,被告人余某帮袁某组织村民到四川谨城司法鉴定所做亲子鉴定,袁某每人支付被告人余某0.08万元的返点。袁某分九次通过微信共计转给被告人余某2.64万元返点费用。
二、滥用职权的事实
被告人余某利用职务便利,超越职权为多名不法分子办理户籍、违规释放吸毒人员和涉嫌酒驾人员,致使不法人员披着合法外衣逃避XX机关的逮捕或司法机关对失信被执行人的监管。其中,经被告人余某办理的虚假户籍“邱明轩”的真实身份为江苏籍的苗某,其本人于2005年因涉嫌故意伤害后,为躲避XX机关的抓捕,2016年11月通过他人找到余某办理虚假身份证件,后一直使用“邱明轩”的身份证件直到2017年11月被深圳警方抓获,后苗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余某于2016年3月办理的虚假户籍“罗明清”的真实身份为越西籍的说某1,其本人因涉嫌运输、贩卖毒品于2015年8月4日被西昌市XXX上网追逃。为逃避XX机关的追捕,说某1经人介绍在被告人余某处办理了名为“罗明清”的身份证件。经被告人余某办理的虚假户籍“施文海”(施某)、“王成兵”(黄某)、“陈敏”(陈某1)、“张惠丽”(张某)、“张鑫宇”(吴某)、“高某”,其本人均是被法院执行限制高消费人群,为出行方便,通过他人介绍在被告人余某所在的斯觉派出所办理虚假身份。
另查明,被告人余某为不符合户籍办理条件的人员办理虚假户籍并在当地落户后,给当地政府开展脱贫攻坚、控辍保学、疫情防控疫苗接种任务以及派出所民警开展工作等都造成了恶劣影响。
被告人余某是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主动填报违纪违规线索后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主动如实供述自己违纪违法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余某亲属于2021年7月5日向甘洛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退缴涉案赃款人民币40万元;审理中,被告人余某亲属代其退缴涉案赃款的剩余部分0.24万元。其亲属代被告人余某缴纳罚金20万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证据如下:
一、中共甘洛县纪委关于余某同志违纪违法问题的立案决定、甘洛县监察委员会关于余某同志违法问题的立案决定及留置决定书,证实经县纪委常委会、县监委委务会研究并报中共甘洛县委同意,决定对甘洛县XXX干警、二级警长余某予以党纪政务立案审查调查。甘洛县监察委员会于2021年5月18日决定对余某采取留置措施。。
二、到案经过,载明2021年4月27日,甘洛县监察委员会接甘洛县XXX移交的XXX干警、二级警长余某涉嫌违法的相关问题线索。经初核,县纪委监委发现反映余某涉嫌违规为他人办理户籍信息问题属实,并且发现余某涉嫌收受贿赂的问题,2021年5月18日,甘洛县监察委员会决定对余某进行党纪、政务立案调查,并于同日采取留置措施进行调查。被告人余某在留置审查调查期间积极配合组织进行审查调查,如实交代其违纪违法行为,余某涉嫌违纪违法金额共计40.24万元,并积极退缴赃款。
三、中共甘洛县委组织部的相关文件及余某基本情况,证实被告人余某身份信息及任职情况。
四、被告人余某的供述及辩解,称2015年底,我受俄某请托违规办理了“俄木阿衣”的户籍,俄某送给我2.5万元现金;2016年上旬,违规办理“吉潘阿支”的户籍,俄某送给我2.5万元现金;帮俄某办理“周飞虎”的户籍没收钱,三人的户籍地址均为甘洛县尼尔觉乡牛吾村。2016年年初,我受曲某的请托为说某1办理一个名为“罗明清”的户籍,办理成功后,曲某给了我0.5万元的感谢费;2017年,曲某请托我帮忙补录西某及其两个孩子的户籍,户籍地址是甘洛县里克乡居什村,曲某给我0.8万元作为感谢费。2016年至2018年期间,我受曲某的请托帮一个汉源人办理了8个户籍,共获利人民币16万元。办理“白成国”的户籍,户籍地址为甘洛县斯觉镇挖里乌村挖里乌组89号,我收取了2万元的现金;办理“邱明轩”的户籍,地址为甘洛县尼尔觉乡觉古村2组27号的户口本,收取现金2万元;办理“张某2”的户籍,地址为甘洛县尼尔觉乡觉古村1组63号,收取2万元的现金。2017年初,办理“施文海”的户籍,地址为甘洛县斯觉镇格布村足呷组17号;办理“王成兵”的户籍,地址为甘洛县斯觉镇足呷村觉呷组96号;办理“陈敏”的户籍,地址为甘洛县斯觉镇觉呷村1组198号;办理“张惠丽”的户籍,地址为甘洛县斯觉镇石德村1组121号。办理这四本户口,我共获利8万元。办理“张鑫宇”的户籍,地址为甘洛县斯觉镇石德村1组121号,我获利2万元人民币。受阿某2请托办理“林照”的户籍,我获利2万余元。2013年8月,受叶仲新的请托帮忙办理“叶陶”的户籍,没获利。2015年底,受阿某3的请托帮忙办理“巫牛”“阿生阿衣”“阿生阿木”的户籍,我获利0.8万元。2016年底至2017年8月,受阿某1的请托办理“小春龙卡”“衣格小妹”“如哈莫”的户籍,获利0.7万元,补录尼尔觉乡一位老人户籍中获利0.2万元。
2018年7月至2019年底,我和四川谨诚司法鉴定所甘洛片区负责人袁某达成协议,袁某让我帮忙叫人到鉴定所做亲子鉴定,他每次给我200.00元至600.00元不等的返点。袁某分九次通过微信转给我2.64万元返点费用,袁某的微信昵称是“从心开始”。
2016年,我和辅警说某、木呷抓了阿某1吸毒的叔叔吉某1,阿某1给我说吉某1愿意花2万元来摆平这事,我就将吉某1放出派出所了。之后,阿某1转交给我2万元现金,我分给说某1.2万元。2018年4月,我告诉阿某1甘洛县XXX正在招聘辅警,问他有没有合适的人选。他推荐了他的侄儿子阿某4,我让他问阿某4愿不愿意,如果愿意可能需要花点钱。之后,阿某1给我说阿某4愿意去当辅警,并给了我3万元现金,过了几天,我打电话给阿某1让他通知阿某4去普昌派出所报道。
2017年7月至2019年6月期间,我受说某请托帮他的亲戚朋友上超生小孩的户口,办好户口后他会给我0.1至0.3万元不等的感谢费。我帮忙办理了10余个户口,共计收了2万余元。2016年春节前,受说某请托帮忙给吸毒人员红什所胡子说情,我把事情办好后没收钱。2016年底,受说某请托帮忙从甘洛县强制隔离所将苟吉石热取出来,我把事情办好后没收钱。2017年下旬,我受石某请托,让我释放三名罪犯,我让说某去刑警队打听从外地抓回来的三人具体犯了什么罪,会不会被判刑,说某去刑警队了解到这三人因证据不足可能要释放。我收了6万元现金,给了说某1.5万元,不久这三人被释放了。这三人我没去找过关系,他们只受了行政处罚,我和说某帮这三人交了0.3万元的罚款到刑警大队。2021年3月左右,我受说某请托让我不要处理苟某酒驾行为,我收了说某转交的0.5万元和一条烟。
五、证人证言
1.证人俄某的证言,称我请甘洛县XXX斯觉派出所所长余某帮汉源县的邓某办理3个户籍,分别是“俄木阿衣”、“吉潘阿支”、“周飞虎”,邓某总共给了我10万元,我分两次给了余某5万元,我获利5万元。2017年3、4月,邓某让我想办法帮人上户口,成功后给我4万元的感谢费。我去斯觉派出所找到余某,请他帮忙办理户口,并承诺成功后会给他辛苦费。余某答应后,我告诉邓某要交定金,他就到甘洛把1万元的定金交给我,我把钱给了余某。之后,余某把名为“俄木阿衣”的户口办理好了,我通知邓某来取。邓某一行四人到了甘洛,其中一老头拿了3万元现金给我,我把户口本交给了他们。第二天,我把事先准备好的1.5万元给了余某。他们共给了我4万元,我拿给余某2.5万元,我获利1.5万元。2017年7、8月,邓某又让我帮人上户口,办理价格4万元,我也是找的余某帮忙。之后,余某把名为“吉潘阿支”的户口办理好了,我交给了邓某。这次我拿给余某2.5万元,我获利1.5万元。2017年,邓某打电话给我说,之前和他一起的那个老头子的孙子准备找我帮忙上户口,办理价格为2万元,我找的是牛吾村村支部书记吉克什惹(已故)帮忙,让他帮忙找一个户主死亡了的户口,并开具户主的死亡证明,我需要上一个4、5岁的小娃户口在这家户口上。过了几天,吉克什惹把他们村上吉克各布子家的户口本和吉克各布子的死亡证明给我。邓某将需要上户的娃儿的名字和年龄写在纸上拍照发给我之后,我把材料拿给余某办理上户业务。之后吉克什惹把名为“周飞虎”的户口给了我,我把户口给了邓某。我收了邓某2万元现金,给了吉克什惹1.5万元,获利0.5万元。我听村里的人说,余某在斯觉派出所当所长的时候办户口很厉害,只要给他一些辛苦费就能办好上户的事情。邓某找到我帮忙办理上户业务的时候我就想到找余某帮忙,并且承诺给他一些辛苦费。
2.证人邓某的证言,称我于2017年至2019年期间请托甘洛县尼尔觉乡人俄某办理过三人的户籍。2017年中旬,周某2的父亲周某1让我想办法帮周某2的缅甸籍妻子明某上一个户口,我找到甘洛县的俄某帮忙办理,并将周某1给我的1万元作为定金交给了俄某。大概半年后,俄某打电话告诉我户口办好了,我、周某1、周某2、明某赶到甘洛县,俄某将名为“俄木阿衣”的户口本给了周某2,周某2带明某去派出所办理了二代身份证。事后,周某1给了俄某3万元的现金作为感谢费。2017年中下旬,张某1托周某2找到我,让我想办法帮张某1的缅甸籍妻子办理户口,我给张某1说办户口需要7万元。我打电话联系了俄某,并商量好办理价格为4万元。张某1给了我2万元的定金,我分给俄某1万元。之后,俄某打电话说办理好了,我、张某1及其妻子赶到甘洛县斯觉派出所,俄某带张某1的妻子进派出所办理了名为“吉潘阿支”的户口。事后,我把准备好的3万元现金给了俄某。张某1总共给了我7万元,我分给俄某4万元,我获利3万元。2017年,周克芬让我帮其儿子上户口,周克芬是我姐夫周某的女儿,我打电话给俄某,商量好办理价格为2万元,并先交1万元的定金。我准备去甘洛交定金时,周某给了我1万元。我到甘洛将1万元定金给了俄某,他给我打了个收条。过了一个月左右,俄某打电话说办理好了,我和周某去甘洛拿了户口本,周某将事先准备好的1万元现金给了俄某。
3.证人周某的证言,称2017年,我女儿周克芬联系我说邓某能帮外孙“周飞虎”办理户口,我联系了邓某请他帮忙。我先给了邓某1万元定金,户口办好后,我跟邓某一起去了甘洛县,我把事先准备好的1万元现金给了一个彝族,这人就把“周飞虎”的户口拿给了我,上户地址是甘洛县尼尔觉乡牛吾村。我办理“周飞虎”的户口,一共用了2万元人民币。
4.证人周某1的证言,称2015年年底,我让邓某帮我儿子周某2的缅甸籍妻子明某上户口,邓某找了甘洛县的朋友“俄木”(俄某)帮忙。办好的户口名为“俄木阿衣”,上户地址是甘洛县尼尔觉乡牛吾村。我一共花了4万元,给了邓某1万元现金交定金,拿到户口后我又亲手交给“俄木”3万元现金。
5.证人张某1的证言,称我托周某2找邓某帮忙办理我缅甸籍妻子杨丽美的户籍,邓某给我说可以办理,但需要7万元的办理费用。之后,邓某打电话叫我带上杨丽美去甘洛县,并准备2万元的定金给他。邓某、周某2、我及杨丽美到了甘洛县和一个甘洛本地男子见了面,邓某说定金交给了彝族男子,让我们回汉源等消息。大概过了一个月,邓某说户口办好了,去甘洛县领取。我们四个又去了甘洛县,途中,我拿了5万元现金给邓某,在甘洛县政务服务中心顺利办理了杨丽美的临时身份证,姓名叫“吉潘阿支”。后来邓某把“吉潘阿支”的户口和身份证拿给了我,地址是甘洛县尼尔觉乡牛吾村。
6.证人曲某的证言,称2015年至2017年期间,我找甘洛县XXX斯觉派出所所长余某帮忙办理户口。2016年年初,我受朋友阿木果军的请托找余某帮忙为说某1办理了一个名为“罗明清”的户籍,办理成功后,我和阿木果军支付给余某0.5万元的感谢费。2017年,我受侄女婿吉俄木乃的请托找余某帮忙补录了西某及其两个孩子的户籍,户籍地址是甘洛县里克乡居什村,吉俄木乃给了我0.8万元,我把钱全给余某作为了感谢费。2016年中旬,我的汉源朋友胡某打电话联系我,让我帮忙给一个朋友办理户籍并愿意给感谢费,我多次联系斯觉派出所所长余某请他帮忙,他最终答应帮忙办理。之后,余某给我说户口办好了,我联系了胡某,过了几天,胡某把要办身份证的人带到了甘洛县,胡某在甘洛县汽车站内给了我2.5万元现金人民币,收到钱后我把人带去斯觉派出所拍身份证照。拍完照后,余某把办好的户口本交给了我,我递了2万元现金给余某,我把名为“白成国”,地址为甘洛县斯觉镇挖里乌村挖里乌组89号的户口本给了胡某。2016年底,我以同样的方法帮胡某办理了2人的户籍,名为“邱明轩”,地址为甘洛县尼尔觉乡觉古村2组27号的户口本,我收了胡某2万元现金。名为“张某2”,地址为甘洛县尼尔觉乡觉古村1组63号的户口本,我收了胡某3万元现金。户籍办好后,我将装有4万元现金的塑料袋交给了余某。2017年初,我帮胡某办理了4人的户籍,胡某通过微信分两次将四人的信息发给了我,并通过汉源至甘洛的班车带了四人的证件照给我,我把各自的信息写在照片后面交给了余某。之后,余某分2次办好了四人的户口本,我通知胡某到甘洛县,胡某在甘洛县汽车站内分两次给了我11万现金人民币,第一次4万元,第二次7万元,我给了余某8万元。名为“施文海”,地址为甘洛县斯觉镇格布村足呷组17号;名为“王成兵”,地址为甘洛县斯觉镇足呷村觉呷组96号;名为“陈敏”,地址为甘洛县斯觉镇觉呷村1组198号;名为“张惠丽”,地址为甘洛县斯觉镇石德村1组121号的这四本户口本我都给了胡某。2017年中旬,我以同样的办法帮胡某办理了1人的户籍,名为“张鑫宇”,地址为甘洛县斯觉镇石德村1组121号,我收了胡某3万元现金,给了余某2万元人民币。2016年至2018年期间,我受汉源人胡某的请托找余某帮忙办理了8个户籍,胡某共计给了我21.5万元,其中16万元拿给了余某,我获利5.5万元。
7.证人阿某5的证言,称我又名“阿木果军”,2016年,我父亲俄觉伍沙子请托曲某为说日介哈办理了一个名为“罗明清”的户籍,我把父亲给我的0.5万元转交给曲某,我不认识帮忙办理户口的警察。
8.证人胡某的证言,称我的绰号叫“阿牛”,2016年初至2017年,我通过曲某在甘洛县斯觉派出所违规办理了8个户籍。2016年初,我妹妹胡某1托我想办法帮一人办理户籍,我联系曲某告诉他这个事情,他说可以办理。我给胡某1反馈了情况,她让一个叫钟某的女人联系我,钟某我们在电话里谈好办好户口给我6万元。过了一段时间,曲某告诉我事情办好了,叫我把人带过来照身份证。我把这人带到甘洛县,曲某说直接把人带到斯觉派出所拍身份证件照,他都安排好了。我们去斯觉派出所办好了名为“白成国”的户籍,钟某把6万元给了胡某1,胡某1通过银行卡转给我,我给了曲某2.5万元。几个月后,林某1联系我让我帮忙办理户籍,我联系了曲某,以同样的方法办理了名为“邱明轩”的户籍,林某1给了我6万元左右,我给了曲某2.5万元。在此期间,我的上线钟某说还要办一个户籍,并把办户人的基本信息发给了我,我转发给了曲某,以同样的方法办理了名为“张某2”的户籍,“张某2”给了我8万元,我给了曲某3万多元。2017年初,和“张某2”一起来甘洛的小伙子联系我,让我帮他办理一个户口,每办好一个户籍给我7万元。我将大致信息转发给曲某,再通过汉源至甘洛的班车把证件照寄送给他。中途,这个小伙子喊我追加办理一个户籍,我把信息转发给了曲某,后来曲某陆续通知我将人带至斯觉派出所拍身份证。这次办理的户籍名为“施文海”、“王成兵”,我收了他们给的14万元左右,我给了曲某6万元。2017年初,我通过曲某帮一男一女办理了户籍,以同样的方法办理了名为“陈敏”、“张惠丽”的户口,“陈敏”给了我14万元,我给了曲某6万元左右。2017年夏天,我通过曲某帮一外地男子办理了名为“张鑫宇”的户籍,办好后,“张鑫宇”给了我8万元,我给了曲某3万元。
9.证人林某1的证言,称我通过汉源县的“阿牛”(胡某)和代某在甘洛县斯觉派出所违规办理了两个户籍,分别是“邱明轩”和“林照”。2016年底,我请托“阿牛”和彭先生帮蒋先生的朋友办理户籍,我和要办户口的人到甘洛县见了“阿牛”和彭先生,“阿牛”打电话叫来一个甘洛本地的彝族男子将我们带至斯觉派出所,“阿牛”和彝族男子把要办户口的人带进派出所。事情办好后,来办户口的人给了我8万元左右,我把钱转给了彭先生他们。2017年初,我请代某帮我朋友办理一个户籍,代某又托甘洛县的彝族人阿某2帮忙办理,并办好了名为“林照”的户口和身份证。
10.证人代某的证言,称2017年初,林某1让我帮一个人办理户籍,我联系了阿某2,他说没问题,并叫我把要办户口的人的基本信息发给他。我给林某1回了电话,她就把“林照”的基本信息发了过来,我转发给了阿某2。过了一段时间,阿某2打电话叫我把要办户口的人带到甘洛县拍身份证,我、林某1和一个五十岁左右的男子到了甘洛县,阿某2把我们带至斯觉派出所办理户口,办成了名为“林照”的户籍。林某1给了我4.7万元,我给了阿某24万元。
11.证人吴某的证言,称我因被法院执行限制高消费,出行很不方便,于是找“华哥”(胡某)在四川省甘洛县以8万元的价格办理了名为“张鑫宇”的户籍。
12.证人陈某的证言,称我是台湾人,真实名字为陈某,现在已经60岁了,白成国是我在大陆的身份。因为台湾的身份在大陆使用不方便,于是我经胡某1介绍认识了“阿牛”(胡某)。2015年通过他们的介绍在甘洛县斯觉派出所以6万余元的价格办理了名为“阿牛尔衣”的彝族户籍,我在使用“阿牛尔衣”身份信息办理电话卡时对方问我是不是拿错身份证了,因为“阿牛尔衣”的身份年龄才二十几岁。后来我联系“阿牛”说这个身份不能用并叫他改一下年龄。2016年初,“阿牛”叫我来甘洛县,“阿牛”就办理名为“白成国”的身份信息,这个身份证办理地点是斯觉派出所。我因需要在长沙购买房子,通过“阿牛”将“白成国”的户籍迁到了长沙。办理身份证时有一个叫曲某的甘洛人也在场。
13.证人施某的证言,称我还有一个叫“施文海“的身份,这个身份是我于2014年在四川省甘洛县经一个叫“啊生”的人介绍在一个派出所办理的,“啊生”给我的姓名为“施文海”,“施文海”这个身份主要是为出行方便,我主要用来乘坐飞机、住酒店。
14.证人黄某的证言,称2017年2月,我因被法院执行限制高消费,出行很不方便,经施某介绍认识了胡某,通过他们在甘洛县斯觉派出所以8万元的价格办理了名为“王成兵”的户籍。
15.证人张某的证言,称我因被法院执行限制高消费,出行很不方便,于是在甘洛县斯觉派出所办理了名为“张惠丽”的户籍,我的男朋友陈某1帮我办理的。
16.证人陈某1的证言,称我因被法院执行限制高消费,出行很不方便,经中介人介绍认识了胡某,通过他在甘洛县斯觉派出所以7万元的价格办理了名为“陈敏”的户籍,我女朋友张某也办理了。
17.证人林某的证言,称我是台湾人,因为台湾的身份在大陆使用不方便,于是经林某1的介绍,通过他人在甘洛县斯觉派出所以3万余元的价格办理了名为“林照”的户籍。
18.证人苗某的证言,称2005年我在深圳市当保安时和别人打架,打架后我怕警察抓我,我就花钱买了假的户籍和身份证,就是2016年我在甘洛县办理的名称叫“邱明轩”的身份证件。有一次我和一个大约四十岁的台湾男子喝酒,我说想办一个户口和身份证,他说他认识的一个人能办,并告诉我一个号码,让我自己联系,我联系后是一个女的,她说她姓林,我们见面谈好后我给她6万元,她给我办一个身份证和户口。过了二、三个月,林大姐和一个三十岁的男子开了一辆小汽车接上我,我们从厦门来了甘洛县,到甘洛的第二天我们到了一个乡下派出所,我在派出所照了相,量了身高后就回厦门了。一个月后,林大姐就把户口和身份证给我了。2017年,在林大姐的帮忙下,我把在甘洛办理的户籍迁到湖南省张家界,因为她说户口在甘洛不安全。2017年11月,深圳的警方抓到我后把“邱明轩”的身份证收缴了,我也因为犯故意伤害罪判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19.证人西某的证言,称我请曲某帮我和我的两个儿子补录户籍,曲某答应了,并让我把材料搜集好给他。后来我到村上、乡上把证明开好交给曲某,同时还给了他0.8万元现金。过了一段时间,曲某把户口本交给了我,户主名为“西某”,地址甘洛县里克乡居什村89号5组,长子“阿木子且”,次子“木乃以且”。
20.证人阿某2的证言,称2017年3月,代某找我帮忙办理一个户口,我找斯觉派出所所长余某帮忙办理。我叫代某把办户口的人的基本信息发给我,并给我0.5万元的定金,我把信息给余某看了并将定金给了他。过了一段时间,余某让我把人带到甘洛拍身份证,我联系了代某,他们将人带到斯觉派出所拍了照片,代某给了我1.5万元现金,我将钱全给了余某。
21.证人阿某3的证言,称我与妻子巫牛结婚后也没有办理结婚证,所以女儿阿生阿衣、儿子阿生阿木出生后也没有户口,我妻子是美姑县人,出生就没有办理户口。2015年12月,为了他们三人的户口问题,我请斯觉派出所所长余某帮忙办理户口,余某说要花1万元办理户口,我说没有这么多钱,最后给了他0.8万元办理户口。办理的户籍地址为甘洛县斯觉镇依乌村。
22.证人热某的证言,称2017年,我请托余某帮吉克金近莫重新办理身份证,办理成功后,吉克金近莫给了我0.1万元现金,我给了余某;我请托余某帮阿呷尔坡和所布子家娃儿上户口,办理成功后,他们两家给余某买了两条硬中华香烟。
23.证人阿某1的证言,称2016年,我妹夫余某抓了我吸毒的叔叔吉某1,吉某1表示愿意花2万元来摆平这事,我转达给余某,余某就将吉某1放出来了。之后,吉某1把2万元现金交给我,我转交给了余某。2016年下旬,阿某7请托我找余某帮他超生的儿子上户口,他给了我0.15万元表示感谢,我分给余某0.1万元,办好的户口名为“小春龙卡”。2016年底,阿某8请我找余某帮他超生的女儿上户口,他给了我0.1万元,我全给了余某,办好的户口名为“衣格小妹”。2017年初,阿某6请我找余某帮忙为他的妻子(尔地吉沙莫)上户口,余某答应后,我将阿某6准备好的上户材料给了余某。办好后,我把户口给了阿某6,他给了我0.25万元现金表示感谢,我给了余某0.2万元。2017年8月,吉某请托我找余某帮他的母亲(如哈莫)上户口,余某答应后,吉某把他母亲的上户材料和0.5万元现金给了我,我交给了余某。余某把办好的名为“如哈莫”的户口本给了我,我转交给了吉某。2018年4月,我的妹夫余某告诉我甘洛县XXX正在招聘辅警,问我有没有合适的人选。我推荐了我的侄儿子阿某4,余某叫我问他愿不愿意,如果愿意可能需要花点钱。我给阿某9和阿某4说了这个事情,让他们考虑。之后,阿某9来我家给了我3万元说阿某4愿意去当辅警。我把3万元给了余某,过了几天,余某打电话叫我通知阿某4去普昌派出所报到。
24.证人阿某6的证言,称2017年初,我请托阿某1找余某帮我妻子尔地吉沙莫上户口,余某答应后,我把准备好上户材料交给阿某1并给了他0.25万元。之后,阿某1把名为“尔地吉沙莫”的户口给了我。
25.证人阿某7的证言,称2017年3月,我请托阿某1找他的妹夫余某帮我儿子上户口,余某答应后,我把准备好的上户材料给了阿某1并给了他0.15万元。之后,阿某1把名为“小春龙卡”的户口给了我。
26.证人阿某8的证言,称2017年6月,我请托阿某1找他的妹夫余某帮我女儿上户口,余某答应后,我把准备好的上户材料给了阿某1并给了他0.1万元。之后,阿某1把名为“衣格小妹”的户口给了我。
27.证人吉某的证言,称2017年,我请托阿某1找时任斯觉派出所所长余某帮我母亲上户口,余某答应后,我把准备好的上户材料给了阿某1并给了他0.5万元。之后,阿某1把名为“如哈莫”的户口给了我。
28.证人李某的证言,称我在担任原甘洛县斯觉镇依乌村村委会主任职务时,公章基本由文书保管,我偶尔会保管公章。2017年初,我在余某提供的一张上户申请表上盖过依乌村村委会的公章,具体内容记不清了。“林照”和“李伟强”的户口是假的,我们村上没有这两人。
29.证人威某的证言,称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我担任斯觉镇上的出纳和文书,公章由我保管。“补录遗漏申请表”上的公章应该是我加盖的,但记不清是谁找我加盖的。如果是斯觉派出所所长拿来的话,我也会给他加盖公章的。
30.证人吉某1的证言,称2017年夏天,我因吸食毒品被警察抓获,在谈话过程中,我看见了余某,余某的舅子阿某1是我侄儿子,我给余某说你的妻子和舅子阿某1和我是亲戚,你要帮下忙哦。余某听后就直接出去打电话,过了一会余某进来对我说可以帮忙,但要给2万元,我说可以,但要等我出去找到钱才能给。过了几个小时,我就被释放了。出来后,我借了2万元现金给阿某1,并说这是我之前答应给余某的2万元。
31.证人说某的证言,称2017年下旬,余某让我去刑警队打听从外地抓回来的三个人具体犯了什么罪,会不会被判刑,我去刑警队了解到这三个人因证据不足,可能要释放。我给余某说了这些情况,他给了我1.5万元,不久这三个人就被释放了。有一天余某打电话让我帮其中一人缴纳0.1万元的罚款,剩下两人的0.2万元罚款由他出,我答应了,我和余某将0.3万元交到刑警大队缴纳罚款。2021年3月左右,我朋友苟某涉嫌酒驾肇事让我问下能不能请人帮忙说情,我联系余某请他帮忙不要处理苟某酒驾、交通肇事等违法行为。余某说这个事情可能需要花点钱打理,我转达给苟某,他给了我0.5万元和一条烟,我把0.5万元现金给了余某。2017年7月至2019年6月期间,我请托余某帮我的亲戚朋友上超生小孩的户口,办好户口后亲戚朋友会给我0.1至0.3万元不等的感谢费,让我转交给余某表示感谢。余某帮忙办理了10余个户口,共计收了2万余元,但这钱没有给余某。
32.证人石某的证言,称我亲戚吉某的儿子吉克阿木(音译)、吉乃三哥(音译)等三人在成都将吉某的儿媳妇打工处的餐馆老板打伤并将餐馆老板带到甘洛来,三人被甘洛县XXX抓了,吉某问我能不能想办法把这三人从XXX取出来,他们家愿意每人花2万元。我说我只认识斯觉派出所的余某,等我问问余某看他愿不愿意帮忙,我联系了余某所长给他讲了这个事情,并说家属愿意每人花2万元取这三个人,余某考虑了一下就答应帮这个忙。吉某叫我把余某带到县城吉乃三哥家。在吉乃三哥家,吉某和他的孙子吉某3给余某重新说了一下事情的经过,余某说把三个人取出来需要到XXX交罚款,听余某说完这话,吉某就把事先准备好的6万元数了一下交给吉某3,吉某3就把钱递给了余某。过了几天,吉克阿木、吉乃三哥等三人就被XXX放出来了。
33.证人吉某3的证言,称我没有找余某办过事情,但三、四年前,我的堂弟安富在成都打工时受了工伤,与老板达成赔偿协议,但老板迟迟没有兑现赔偿款,于是我堂哥阿木尔坡(吉克阿木)、堂姐夫吉乃木乃(吉乃三哥)以及吉麦布卡子三人就将老板强行拉到甘洛。第二天,我知道这件事后就给XX机关报了案,XXX民警就将阿木尔坡、吉乃木乃、吉麦布卡子关押了,我爷爷找到亲戚石某让他帮忙从XXX取出或者是从轻处罚,石扎巫哈说已经给斯觉派出所的余某说了,余某也答应帮忙。于是我爷爷让石扎巫哈把余某带到吉乃木乃家,在吉乃木乃家我爷爷说已经和石扎巫哈谈好,取一个人给余某2万元,3个人给6万元,我的亲戚些也表示同意。余某来了后,我爷爷大概讲了一下事情的经过,然后从包里拿出事先准备的6万元,对余某说这是6万元并示意我把钱递给余某,我按照我爷爷的指示把钱给了余某。没过几天,阿木尔坡、吉乃木乃、吉麦布卡子就被甘洛县XXX释放了。我爷爷在余某还没有到吉乃木乃家之前给我们说这次是找余某帮忙,余某本身就是XX,而且是派出所所长,多少也算个领导,以他的身份会顺利办成这件事的。
34.证人阿某9的证言,称2018年4月,阿某1给我们说他的姐夫余某调到普昌派出所当所长了,现在普昌派出所在招聘辅警,问我儿子阿某4想不想去当辅警,如果想去他给余某说,但需要花费3万元请客送礼。阿某4考虑过后拿了3万元给我说想到普昌派出所当辅警。我把3万元拿给阿某1让他帮忙打点。过了几天,阿某1通知我儿子阿某4去普昌派出所上班了。
35.证人阿某4的证言,称2018年4月,阿某1说普昌派出所在招聘辅警,问我有没有意向去当辅警,如果想去需要花3万元请客送礼。我考虑清楚后,准备了3万元现金给我父亲阿某9,让他拿钱去找阿某1办事情。过了几天,阿某1就通知我去普昌派出所上班了。
36.证人苟某的证言,称2021年3月30日凌晨1时许,我从紫金城歌城出来驾驶电瓶车从甘洛县城区由北向南行驶至新政府路段时与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吉利小汽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不知道谁报了警,交警大队一位叫余某的民警和一个我不认识的民警到了事故现场,他们可能闻到我身上的酒气就对我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经测试,我达到了酒驾的标准,余某他们勘查完现场后我就去县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当天晚上他们没有来医院对我进行抽血化验。我在医院住院的第二天,交警队把我父亲叫去并说我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已送去鉴定了,我当时心里害怕,所以自己去了一趟交警队,余某告诉我还会追究我的酒驾。之后我为逃避处罚,让说某给余某说情,余某答应帮忙,我没被处理,我给了说某0.5万元的感谢费,让他去打点一下余某。拿钱给说某的第二天,在交警队,余某也把小车驾驶员叫来了,在他们的调解下,我们双方达成了协议。
37.证人袁某的证言,称我的工作单位是四川谨诚司法鉴定所,主要任务是从负责的地区找人到鉴定所做亲子鉴定。我在甘洛县做亲子鉴定业务期间和普昌派出所所长余某达成协议,他帮我叫人到鉴定所做亲子鉴定,我每次给他200.00元至600.00元不等的返点。之后亲子鉴定行业竞争激烈,我给余某的返点费直接达到每人800.00元。2018年7月至2019年底,我分九次通过微信共计转账给余某2.64万元返点费用,我的微信昵称是“从心开始”,余某的微信昵称是“强哥”。
38.证人沙某的证言,称余某在担任斯觉派出所所长期间,收黑钱办假户口,村民对余某的行为感到很愤怒,对斯觉派出所的印象都很差,都说不管什么人,只要给钱就能办户口。在群众眼里人民警察成了只要给钱就能帮你做事的人,比如说有人超生,正规程序是超生的小孩需要到政府部门缴纳社会抚养费才上户口,但如果塞钱给余某,他就能帮忙办户口。我们斯觉片区超生小孩之所以多,余某起了不好的作用,余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人民警察在群众中的形象。
39.证人色某的证言,称我是甘洛县斯觉镇觉古村村委会副主任,余某在担任斯觉派出所所长期间,收钱办了很多虚假的户籍,群众对斯觉派出所的印象很差,都说只要给钱就能办户口,余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人民警察在群众中的形象。脱贫攻坚期间我们村开展控辍保学工作时,余某将名叫“周飞虎”的学龄前儿童户籍上在我们村,我们怎么也找不到“周飞虎”这个人,给我们开展控辍保学工作增加了难度。余某还将“张某2”、“俄木阿衣”等人的户籍上在我们村,在全民接种疫苗时,根本找不到这些人,导致疫苗接种工作无法按期完成,村上的干部意见很大,影响很多工作。
40.证人吉某4的证言,称我是斯觉镇觉呷村(又称足呷村)党支部书记,余某在担任斯觉派出所所长期间,违规为非甘洛籍人员办理虚假户籍,对我们村造成了严重影响,极大的破坏了党员干部的形象。脱贫攻坚期间我们在落实“两不愁三保障”、控辍保学等政策时,由于余某违规将非本村的人员户籍上在我们村,导致无法核实出准确的信息,造成工作混乱且被动,因此多次被省州县通报,我们村干部的工作很难开展。比如陈敏、王成兵、施文海等不是村上的人,但户口在我们村上,在接种新冠疫苗时按户籍人数下达任务指标,由于根本不知道这些人,相关部门通报说我们村有很多人还未接种疫苗,村民由此感到恐慌。村民对余某办假户籍等事情反应很强烈,意见很大,对我们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41.证人徐某的证言,称我是甘洛县斯觉镇派出所所长,余某在担任斯觉派出所所长期间,违规为非甘洛籍人员办理虚假户籍,在斯觉片区造成不良影响。现在很多群众都在传言说斯觉派出所只要给钱就能买卖户口,有些不明真相的群众甚至问我买一个户口多少钱,极大的损害了我们派出所的公信力。余某违规办理虚假户籍,严重扰乱派出所的户籍管理秩序,在户籍档案装订、身份证编码等方面给后任户籍民警带来很大的麻烦。虚假户籍的存在,在我们开展核实人员身份、一标三实等工作中往往无法准确核实出数据,给社会治安管理带来较大隐患。
六、辨认笔录及照片
1.证人阿某5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阿某5从十二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第11号照片中的男子(余某)就是其请托帮忙办理说某1户籍的工作人员;2.证人吴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吴某从十二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第8号照片中的男子(胡某)就是带领其在甘洛县办理伪造身份证件及户口簿的人。
七、户籍补录、冻结材料,证实吉潘阿支、周飞虎、罗明清的户籍因下落不明被冻结;俄木阿衣、白成国、王成兵、邱明轩、张某2、林照的户籍已迁出市外;张鑫宇、施文海、陈敏、张惠丽、高某的户籍因消除重复人口被注销。
八、失信信息查询情况,证实陈敏、林照、高某、施某、王成兵、黄某、吴某、陈某1、张某2因失信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记录。
九、微信转账记录,证实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余某与四川谨诚司法鉴定所工作人员袁某微信转账记录截图。
十、警务辅助人员聘用合同,证实甘洛县XXX与阿某4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聘用阿某4为勤务辅警,聘用期自2018年4月8日起至2018年6月8日。
十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刑初214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苗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十二、说某1涉嫌运输、贩卖毒品的证明材料,材料主要包括讯问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情况说明,证实说某1因涉嫌运输、贩卖毒品于2015年8月4日被西昌市XXX上网追逃。
十三、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证实被告人余某亲属于2021年7月5日向甘洛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退缴涉案款项40万元。
十四、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证实被告人余某的身份信息。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相互关联、互为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为多人办理虚假户籍,严重损害户籍管理制度,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在办理虚假户籍、补录户籍信息以及在执行职务中利用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40.2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余某辩称其行为给国家造成一定损失,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其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从宽处理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但请求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只实施一个“违规办理上户”的行为,只有一个“收取贿赂”的目的,公诉机关指控受贿罪及滥用职权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定罪量刑,且根据法律规定,仅有行为未造成法律规定的后果,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滥用职权为不符合户籍办理条件的人员办理户籍,帮助违法人员逃避刑事处罚,妨碍当地社会的管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应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故辩护人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自查”阶段,如实向组织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自首情节,退还全部赃款,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初犯、偶犯,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损害发生。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余某系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余某到案后积极退回全部赃款,其亲属代其缴纳罚金,量刑上酌情予以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余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4年3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余某退缴至办案机关的赃款人民币40万元予以追缴,由办案机关依法上缴国库;通过本院退缴的0.24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阿木以卡
审 判 员 毛 阿 衣
审 判 员 沙马阿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 恺 雯
书 记 员 王 晓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