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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1)川1622刑初128号魏某犯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1-26  浏览:

​案  由    受贿   

案  号    (2021)川1622刑初128号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犯受贿罪一案,2021年7月8日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21]9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军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及其辩护人赵海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6月23日,攀枝花市添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被告人魏负责经营管理。2005年8月25日,被告人魏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辞退。2005年10月12日,被告人魏成为该公司法人。2007年12月3日,被告人魏又成立攀枝花市键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其妻子夏某2为公司法人。2004年11月22日,由徐某成立攀枝花市红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魏的妻子夏某2为法人,2014年该公司的实际经营权交给被告人魏。

2005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魏明知徐某让其与王某1共同成立公司的名义是给张某、王某1行贿,帮助收受徐某贿赂共计707.400373万元,被告人魏从中分得223.40037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2004年,攀枝花新钢钒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提钒炼钢厂厂长张某向攀枝花顺腾集团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腾集团)原法定代表人徐某透露,其要与妻子王某1离婚,并暗示徐某送钱给王某1。徐某为了感谢张某在任提钒炼钢厂厂长期间在产品准入、质量提高、稳定供货、量的提升等方面对其公司的关照并进一步拉拢、巩固与张某的关系,便承诺会从经济上帮助王某1。徐某遂找王某1合伙成立公司“挣钱”,实则以成立公司的名义给王某1送钱。王某1接受了徐某合伙成立公司“挣钱”的建议,并提议让当时任攀枝花市公安局正科级侦查员、张某姐夫魏毅军的弟弟魏入伙,同时落实之前张某让徐某帮助被告人魏的要求。2004年下半年,徐某决定以被告人魏名义成立一家公司,王某1、魏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由徐某负责打理,通过公司分红方式,送钱给王某1、魏,二人均表示同意。因当时二人均为公职人员,徐某注册成立了法定代表人为魏妻子夏某2的攀枝花市红顺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顺公司)。红顺公司实际由徐某所控制的顺腾集团管理,除部分业务通过红顺公司走账之外,红顺公司并无实际的经营活动。

2005年,徐某将其向王某1送钱情况告知张某,王某1也将当年收钱情况告知张某,张某对此表示认可。2005年至2012年,在王某1、被告人魏没有出资和经营的情况下,徐某以红顺公司分红名义,用现金或汇票形式给予二人累计707.400373万元,其中王某1分得484万元、魏分得223.400373万元。具体经过如下:

(一)2005年下半年,徐某在被告人魏的欣娣茶楼以公司分红的名义拿给魏现金30万元。被告人魏扣除自己的15万元后,将剩余的15万元交给王某1。

(二)2006年下半年,徐某在被告人魏的欣娣茶楼,又以公司分红的名义拿给魏现金30万元,被告人魏同样扣除自己的15万元后,将剩余的15万元交给王某1。

(三)2007年至2012年期间,徐某安排公司股东夏某1给予王某1、被告人魏汇票及现金共计647.40037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给予汇票方面

2007年至2012年期间,徐某以汇票的形式送给王某1、魏共计527.858373万元。徐某送出全部27张汇票均有票号记录。其中,除两张2007年汇票号为“01437296”、“01003458”、一张2012年汇票号为“21234975”的汇票外,其余汇票均在魏实际控制的添友公司或健顺公司做账。

2007年10月21日,夏某1从顺腾集团支取两张金额均为50万元,汇票号为“01437296”、“01003458”,付款单位分别为“攀钢冶材”、“小冷”的汇票交给被告人魏。

2008年2月29日,夏某1从顺腾集团支取四张金额均为5万元,汇票号分别为“01442804”、“01442805”、“01442806”、“01442807”,汇票付款单位均为“冶材分款”的汇票交给被告人魏。

2008年6月3日,夏某1从顺腾集团支取3张金额分别为5万元、5万元、20万元,票号为“01446282”、“01446283”、“01446310”,三张汇票的付款单位均为“冶材分款”的汇票交给被告人魏。

2008年10月10日,夏某1从顺腾集团支取3张金额分别为5万元、5万元、10万元,票号为“01452960”、“01452961”、“01452955”,付款单位为“兴澄分款”的三张汇票交给被告人魏。

2008年12月31日,夏某1从顺腾集团分别支取金额5万元、付款单位“攀江分款”、汇票号为“02225483”和金额15万元、付款单位“江苏长强公司”、汇票号为“03586116”共2张汇票交给被告人魏。

2009年6月30日,夏某1从顺腾集团支取汇票金额50万元、汇票号为“07357567”,付款单位为“新钢钒”的汇票交给魏。

2009年2月27日,夏某1从顺腾集团支取金额20万元、付款单位“攀钢冶材公司”、汇票号为“00038253”的汇票交给魏。

2009年4月1日,夏某1从顺腾集团支取金额20万元、付款单位为“冶材”、汇票号为“00038254”的汇票1张交给被告人魏。

2009年8月11日,夏某1从顺腾集团支取1张金额20万元,汇票号为“02232093”,付款单位“嘉隆公司”的汇票交给被告人魏。

2009年11月9日,夏某1从顺腾集团支取1张金额20万元,汇票号为“02234253”,付款单位“嘉隆公司”的汇票交给被告人魏。

2010年3月11日,夏某1从顺腾集团支取1张金额20万元,汇票号为“04743869”,付款单位“嘉隆公司”的汇票交给被告人魏。

2010年8月12日,夏某1准备通过被告人魏送30万元给王某1,但当时顺腾集团只有一张金额为60万元的汇票(汇票号05626009,付款单位“红钢”),经与被告人魏协商,由魏拿一张金额为30万元的汇票(汇票号06101119,付款单位“建顺商贸”)换取了这张60万元的汇票,实际交给被告人魏30万元。

2011年1月12日,夏某1从顺腾集团支取1张金额为50万元,汇票号为“04658319”,付款单位为“红钢公司”的汇票交给被告人魏。魏拿一张金额为19.4万元的汇票(汇票号08390925,付款单位“魏”)换取了这张50万元的汇票,实际交给被告人魏30.6万元。

2011年5月4日,夏某1从顺腾集团支取1张金额为30万元,汇票号为“20681595”,付款单位为“钢钒公司(誉尚)”的汇票交给被告人魏。

2011年11月18日,夏某1从顺腾集团支取1张金额为20万元,汇票号为“22940836”,付款单位为“冶材公司”的汇票交给被告人魏。

2012年2月27日,夏某1从顺腾集团支取1张金额为50万元,汇票号为“21234975”,付款单位为“嘉隆公司”的汇票交给被告人魏。

2012年3月12日,夏某1从顺腾集团支取1张金额为72583.73元,汇票号为“20896184”,付款单位为“攀江公司”的汇票交给被告人魏。

2012年4月20日,夏某1从顺腾集团支取1张金额为20万元,汇票号为“21297577”,付款单位为“嘉隆公司”的汇票交给被告人魏。

魏收到上述527.858373万元汇票后,全部按照王某1七成,其三成的比例用现金予以分配。

2.给予现金方面

2008年至2012年期间,徐某安排夏某1以现金的形式分11次给予王某1、魏共计119.542万元,具体如下:

2008年2月3日,夏某1从顺腾集团财务人员处拿20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魏。

2008年11月21日,夏某1从顺腾集团财务人员处拿20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魏。

2008年11月25日,夏某1从顺腾集团财务人员处拿7.3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魏。

2010年1月26日,夏某1从顺腾集团财务人员处拿6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魏。

2010年4月14日,夏某1从顺腾集团财务人员处拿6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魏。

2010年4月16日,夏某1从顺腾集团财务人员处拿20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魏。

2010年4月21日,夏某1从顺腾集团财务人员处拿20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魏。

2010年5月7日,夏某1从顺腾集团财务人员处拿6.5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魏。

2010年7月15日,夏某1从顺腾集团财务人员处拿6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魏。

2010年11月22日,夏某1从顺腾集团财务人员处拿6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魏。

2012年3月12日,夏某1从顺腾集团财务人员处拿1.742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魏。

魏收到上述现金总计119.542万元,全部按照王某1七成,魏三成的比例予以分配。

综上,2005年至2012年期间,徐某以现金、汇票的形式向张某、王某1、魏行贿共计707.400373万元。魏在顺腾集团领取现金后,除2005年、2006年是与王某1平分,其余年份均是将领取的现金的七成以现金给付、现金存入王某1指定账户等方式将钱分给王某1;被告人魏在领取汇票后(除三张汇票魏以其他方式兑现外),部分交给自己所经营公司(包括添友公司、健顺公司)的相关财务人员,让其以魏借给添友公司或健顺公司汇票的名义入账,部分以借顺腾公司或夏某1的汇票的名义入账,然后将所得全部汇票的金额从公司账务上以现金还款给魏的方式支取出来,被告人魏通过现金给付、现金存入、转账至王某1指定账户等方式将钱分给王某1,累计分给王某1484万元,魏自己分得223.400373万元。魏将所得223.400373万元部分用于公司运营开支,部分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2021年3月11日,武胜县监察委工作人员在成都市青羊区心灵家园小区将被告人魏带至广安市监委留置中心,同日对其执行留置措施。被告人魏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2021年6月11日,被告人魏的家属夏某2代其向广安市监察委员会退缴223.400373万元人民币。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就指控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言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魏明知徐某向张某、王某1行贿,仍帮助王某1收受徐某贿赂款共计707.400373万元,其中被告人魏收受223.40037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魏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魏积极退缴赃款,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被告人魏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称,其在监委还退缴了277万元违纪款。监委留置的3个半月应该折抵刑期。

辩护人赵海波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魏的亲友愿意缴纳罚金,请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2021年10月14日,被告人魏的亲属代其预交罚金30万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指定管辖决定书,证明:2021年3月8日,魏案件由广安市监察委员会指定武胜县监察委办理。

2.线索来源情况说明,证明:该案件线索是由广安市监委移交给武胜县监委办理。

3.立案决定书,证明:2021年3月8日,对魏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4.武胜县监察委员留置决定书等相关材料,证明:2021年3月11日对魏决定留置。

5.魏的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魏的身份信息。

6.魏的党员材料以及魏的人事档案相关资料,证明:被告人魏1986年12月入党以及魏工作经历。

7.魏的党员身份说明材料,证明:2005年魏因酒驾被辞退后,未将党组织关系转出,也未缴纳党费,未参加组织生活。针对该问题,广安市监委于2021年6月15日函告攀枝花公安局,依纪依规对其进行处理。

8.到案情况说明,证明:2021年3月11日,武胜县监察委专案工作人员在成都市青羊区心灵家园小区将魏带至广安市监委留置中心,同日对魏执行留置措施。魏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态度较好。

9.魏的忏悔书,证明:魏对自己行为的认识以及悔罪态度情况。

10.魏违法事实材料,证明:2021年6月19日魏对自己违法事实的签字认定材料。

11.查封、扣押通知书、清单及一般缴款书,证明:2021年6月11日魏的家属夏某2代替魏向广安市监察委员会退缴223.400373元人民币,并上缴国库。

12.魏对添友、建顺公司记账凭证、汇票明细签字确认书证及关于尾号01112807汇票的情况说明,证明:魏对顺腾公司夏某1等人以汇票形式给与魏、王某1好处费,魏通过添友、建顺将汇票入账,并支出现金的事实,以及黎某对08.02.26汇票金额为5万元,汇票号为01112807实质为01442807,是笔录导致记录错误。

13.添友公司2008年2月29日25#记账凭证,证明:25#记账凭证显示:添友公司2008年2月29日借入魏4张汇票,汇票号分别为:“01442804”、“01442805”、“01442806”、“01112807”,每张面额均是5万元,共计20万元。

14.添友公司2009年3月7日4#记账凭证,证明:添友公司2009年3月7日借入魏1张汇票,汇票号为“00038253”,面额20万元,附该票证的收据一张。

15.添友公司2009年4月1日12#记账凭证,证明:添友公司2009年4月1日借入魏1张汇票,汇票号为“00038254”,面额20万元,附该票证的收据一张。

16.添友公司2009年8月11日18#记账凭证,证明:添友公司2009年8月11日借到魏1张汇票,汇票号为“02232093”,面额20万元,附该票证的收据一张。

17.添友公司2009年11月10日13#记账凭证,证明:添友公司2009年11月10日借入魏1张汇票,汇票号为“02234253”,面额20万元,附该票证的收据一张。

18.添友公司2011年1月18日23#记账凭证,证明:2011年1月18日添友公司借入魏汇票306000元;收回退回预付款,汇票号分别为“08390925”、“02446853”、“01417540”,金额分别为194000元、100000元、100000元,总共收到退回的预付款39.4万元,附收据2张。

19.添友公司2011年1月20日29#记账凭证,证明:添友公司付给科力赛克汇票1张,汇票号为“04658319”,面额50万元,附有收据1张,该收据显示科力赛克公司收到添友公司银行承兑汇票50万元,汇票号为“04658319”。

20.添友公司2011年5月4日6#记账凭证,证明:添友公司2011年5月4日借入魏汇票1份,汇票号为“20681595”,面额30万元,附收据一份。

21.添友公司2011年12月18日31#记账凭证,证明:添友公司2011年12月18日借魏汇票1份,汇票号为“22940836”,面额200000元,附王某2出具的收据1张。

22.添友公司2012年3月13日15#记账凭证,证明:添友公司2012年3月13日借入魏1份汇票,汇票号为“20896184”,面额72583.73元,附王某2出具的收到魏该汇票的收据一份。

23.添友公司2012年4月23日24#记账凭证,证明:添友公司2012年4月23日借入魏汇票,汇票号为“21297577”,面额200000元,附王某2出具的收到魏该汇票的收据一份。

24.键顺公司2010年3月15日22#记账凭证,证明:健顺公司2010年3月15日借入魏私人汇票,汇票号为“04743869”,面额200000元,附王某2出具的收到魏该汇票的收据一份。

25.键顺公司2010年8月12日12#、13#记账凭证,证明:13#记账凭证显示:2010年8月12日键顺公司借入魏汇票1张,汇票号是05626009、金额是60万元;还回汇票,金额是30万元,附有收据两张。12#记账凭证显示:2010年8月12日健顺公司借出汇票1张给顺腾商贸公司,金额是300000,汇票号06101119,附收据1张。

26.添友公司2008年5月30日4#记账凭证,证明:添友公司2008年5月30日应收魏账款、金额300000元,附王某2开具的收据1份,内容是收到魏汇票“01446283”、“01446282”、“01446310”,金额共30万元。

27.添友公司2008年10月23日2#、2008年10月30日10#记账凭证,证明:2008年10月23日2#记账凭证显示:其他应付款顺腾商贸金额“200000元”,附王某2开具的收据1张,内容为“收到攀枝花市顺腾集团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汇票3份”,汇票号分别为“01452955”、“01452960”、“01452961”,3张汇票总金额为200000元。2008年10月30日10#凭证显示:其他应收款健顺商贸360000元、其他应付款顺腾商贸200000元。凭证后附有收据三张,内容分别是健顺公司借到添友现金16万元、20万元,顺腾集团收到添友公司现金20万元。

28.添友公司2008年12月15日2#记账凭证,证明:2008年12月15日的第2号凭证显示:借到汇票、其他应付款、顺腾众仁冶金、200000元,凭证后附有2008年12月15日开具的一张收据,内容为收到顺腾集团攀枝花众仁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汇票2份共200000元。

29.添友公司2009年7月1日45#、46#记账凭证,证明:45#凭证显示:借入汇票07357567、应收票据500000其他应付款、顺腾、贷方500000”,凭证后附有收据一张,内容为收到夏某1汇票1份共500000元,汇票号为“07357567”。46#凭证显示:添友公司还顺腾公司现金50万,其中魏私人垫支20万元,添友公司还30万元,后附收据和收条各一张。

30.汇票明细(夏某1的顺腾公司做账情况),证明:夏某1通过对顺腾公司汇票使用做账明细一一确认,证实以汇票形式向魏、王某1行贿的事实以及支取现金给魏、王某1好处费的做账情况。

31.表名为“07.10”的《10月份汇票明细》,证明:2007年10月21日,攀钢冶材、小冷分别支付夏某11张汇票,票号分别是01437396、01003458,汇票金额各50万。

32.表名为“08.02”的《2月份汇票明细》,证明:2008年2月26日,冶材分款支付给魏4张汇票,金额均为5万元,共计20万元,汇票号分别为:01442804、01442805、01442806、01112807。

33.表名为“08.06”的《6月份汇票明细》,证明:2008年6月3日,汇票号01446282、01446283分别换现5万元,01446310换现20万元。

34.表名为“08年6月”的《顺腾集团2008年6月明细》,证明:2008年6月3日,支票号为00227903魏现金换汇票30万。

35.表名为“08.10”的《10月份汇票明细》,证明:2008年10月10日汇票号01452955:添友商贸换汇票10万,汇票号01452960、01452961:添友商贸换汇票分别5万,共计10万。

36.表名为“08年10月”的《顺腾集团2008年10月现金支出明细》,证明:2008年10月10日夏某1现金换汇票20万。

37.表名为“08.12”的《12月份汇票明细》,证明:2008年12月15日与魏换现20万元,汇票号02225483、03586116.

38.表名为“09.06”的《2009年6月份汇票明细》,证明:2009年6月30日,汇票号为07357567换现金50万。

39.2009-2013年相关汇票明细文档,证明:2009年2月27日攀钢冶材公司支付给魏汇票1张,汇票号0038253,金额20万;2009年4月1日冶材付魏汇票1张,汇票号0038254,金额20万;2009年8月11日嘉隆公司支付给魏汇票1张,汇票号02232093,金额20万。2009年11月9日嘉隆公司支付给魏汇票1张,汇票号02234253,金额20万。2010年3月11日,嘉隆公司支付给魏汇票1张,汇票号04743869,金额20万。2010年8月12日,键顺商贸(魏)付汇票1张,汇票号06101119,金额30万。2010年8月12日,红钢付魏汇票1张,汇票号05626009,金额60万。2011年1月18日,魏付汇票1张,汇票号08390925,金额194000元。2011年1月12日,红钢公司付魏汇票1张,汇票号04658319,金额50万。2011年1月19日,魏付张晓燕汇票1张,汇票号08390925,金额194000元。2011年5月4日,钢钒公司(誉尚)付魏汇票1张,汇票号20681595,金额30万。2011年11月18日,冶材公司支付魏汇票1张,汇票号22940836,金额20万。2012年2月27日,嘉隆公司付魏汇票1张,汇票号21234975,金额50万。2012年3月12日,攀江公司付魏汇票1张,汇票号20896184,金额72583.73元。2012年4月20日,嘉隆公司付魏汇票1张,汇票号21297577,金额20万。

40.顺腾集团2008-2012年现金支出明细,证明:2008年2月3日魏以货款的名义领用20万元现金。2008年11月21日魏以货款的名义领用20万元现金。2008年11月25日魏以货款的名义领用73000元现金。2010年1月26日夏某1领款6万元。2010年4月14日魏领款6万元。2010年4月16日魏领款20万元。2010年4月21日魏领款20万元现金。2010年5月7日,魏领款6.5万元现金。2010年7月15日魏领款6万元。2010年11月22日,魏以代付冶辅的名义领款6万元。2011年3月4日夏某1支出36200元(付魏)。2012年3月12日夏某1领取现金17420元。2012年7月5日夏某1领取6万元现金。

41.添友公司、鸿顺公司、键顺公司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证明:①攀枝花市添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艾建钢,成立时间:2003年6月23日,股东:夏某2,出资比例92.5%,艾建钢出资比例0.5%,冯以国出资比例7%。2005年10月12日由王支新变更为魏。投资人由魏变更为夏某2,2015年1月15日法人由魏变为艾建钢。②攀枝花市红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3,成立日期:2004年11月22日,股东:夏某3出资比例7.5%,夏某2出资比例92.5%。2013年9月24日由法人夏某2变更为夏某3。监事由谭某变更为谢某。③攀枝花市键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2,成立日期:2007年12月3日,股东:谢某出资比例7.5%,夏某2出资比例92.5%。

42.调取证据通知书(魏华西证券资金账户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证明:华西证券客户名:魏,在华西证券开户日期20100126,证件号:510403196410××××,客户代码:120000108293,发放地址:攀枝花市东区。

43.查询金融财产通知书(魏、夏某2银行账户信息、交易明细、存取原始凭证),证明:1.王某1代持的魏三张银行卡以及夏某2一张银行卡的流水情况,以及证实魏将徐某等人以红顺公司分红名义给与的好处费部分打入王某1持有的魏或夏某2的卡上的事实。2.魏建行卡与夏某2建行卡支取情况与魏供述、夏某2、王某1的证言相一致。

44.红顺公司2004、2005年现金日记账簿启用表资料,证明:红顺(2004)现金日记账账簿启用日期2004年12月6日,止用日期2004年12月31日。红顺(2005)现金日记账账簿启用日期2005年1月12日,止用日期2005年12月31日。从2004、2005年现金日记账簿有魏、夏某2等人领取工资、报销费用的情况,结合魏、夏某2、夏某1等人的材料可以证实以上系红顺公司为了做账虚构的事实,魏和夏某2等人未从红顺公司领取工资和报销费用等情况。

45.红顺公司2004-2013年会计凭证等资料,红顺公司2004.12-2013.1记账凭证及附件,证明:红顺公司的2004-2013年记账凭证及附件中虽然有夏某2、魏发放工资的工资表、记账凭证、费用报销凭证及红顺公司向魏的借条等借款信息;结合魏的供述、夏某1、顺腾公司会计、出纳等人的证言证实2004-2013年红顺公司没有给任何人发工资,魏、夏某2也未曾向红顺公司借款,都是为了做账,扩大经营,减少税收,按照领导要求进行的虚假做账。签字不是魏、夏某2本人签字。攀枝花市红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2013年给夏某2、魏发放工资的工资表、记账凭证、费用报销凭证及红顺公司向魏的借条等借款信息。2004年12月1日2#记账凭证显示:红顺公司向夏某2个人借款现金2万,附借条1张;2004年12月19日21#记账凭证显示:红顺公司还夏某2个人借款2万元,附领条1张。2006年6月1日3#记账凭证显示:红顺公司向夏某2个人借款现金20万,附借条1张。2006年7月15日11#记账凭证显示:红顺公司向夏某2及魏个人借款现金60万,其中向夏某2个人借款20万,向魏个人借款40万,附借条2张。2006年9月10日8#记账凭证显示:红顺公司向夏某2及谭某个人借款现金40万,其中向夏某2个人借款20万,附借条1张。2006年10月31日21#记账凭证显示:红顺公司向夏某2个人借款现金30万,附借条1张。2006年11月28日21#记账凭证显示:红顺公司向夏某2个人借款现金20万,附借条1张。2006年12月30日39#记账凭证显示:红顺公司偿还夏某2个人借款现金20万,附领款单1张。2007年2月15日13#记账凭证显示:红顺公司偿还夏某2个人借款现金23万,附领款单1张。2007年4月30日35#记账凭证显示:红顺公司向夏某2、魏、谭某个人借款现金62万,其中向夏某2个人借款22万,向魏个人借款20万,向谭某个人借款20万,附借条3张。2007年7月18日9#记账凭证显示:红顺公司向夏某2、魏、谭某个人借款现金80万,其中向夏某2个人借款30万,向魏个人借款20万,向谭某个人借款30万,附借条3张。2007年9月1日2#记账凭证显示:红顺公司向夏某2、魏个人借款现金30万,其中向夏某2个人借款15万,向魏个人借款15万,附借条2张。2007年12月3日3#记账凭证显示:红顺公司向夏某2个人借款现金10万,附借条1张。2008年5月31日24#记账凭证显示:红顺公司归还夏某2个人借款现金60万,附领款单1张。2008年7月1日2#记账凭证显示:红顺公司归还夏某2个人借款现金30万,附领款单1张。2008年9月4日3#记账凭证显示:红顺公司向夏某2个人借款现金7000元,附借条1张。2008年11月24日13#记账凭证显示:红顺公司归还夏某2个人借款现金20万,附领款单1张。2008年10月31日24#记账凭证显示:红顺公司归还夏某2个人借款现金30万,附领款单1张。2009年1月31日27#记账凭证显示:红顺公司归还夏某2个人借款现金7000万,附领款单1张。2009年4月14日5#记账凭证显示:红顺公司向夏某2个人借款现金20万,附借条1张。2009年4月30日39#记账凭证显示:红顺公司向夏某2归还个人借款现金20万,附领款单1张。2007年6月25日20#记账凭证显示:红顺公司归还夏某2个人借款现金4万,附领款单1张。2011年3月1日1#记账凭证显示:红顺公司向夏某2、谭某个人借款现金100万,其中向夏某2个人借款60万,向谭某个人借款40万,附收据2张。2011年6月29日30#记账凭证显示:红顺公司向夏某2个人借款30万,向谭某个人借款40万(票据),附领条2张。2011年11月4日7#记账凭证显示:红顺公司归还夏某2个人借款现金10万,附领款单1张2011年9月1日1#记账凭证显示:红顺公司归还夏某2个人借款现金15万,附领条1张。2012年1月6日4#记账凭证显示:红顺公司归还夏某2个人借款现金5万,附领条1张。2006年6月30日36#记账凭证显示:红顺公司支付6月个人借款利息400元,代扣个人所得税80元,实际支付320元。2006年9月30日44#记账凭证显示:红顺公司支付三季度个人借款利息5559.22元,应交个人所得税1111.84元,实际支付现金4447.38元。2007年1月31日40#记账凭证显示:红顺公司支付个人借款利息4286.67元,代扣个人所得税857.33元,实际支付个人利息现金3429.34元,其中实际支付魏利息1029.34元,实际支付夏某2利息1440元。2006年10月31日32#记账凭证显示:红顺公司支付10月份个人借款利息3600元,代扣个人所得税720元,实际支付个人利息现金2880元,其中实际支付魏利息960元,实际支付夏某2利息960元,实际支付谭某利息960元。2006年11月30日35#记账凭证显示:红顺公司支付个人借款利息4240元,代扣个人利息所得税848元,实际支付个人利息现金3392元,其中实际支付魏利息960元,实际支付夏某2利息1472元,实际支付谭某利息960元。2006年11月30日33#记账凭证显示:红顺公司支付个人借款利息4240元,代扣个人所得税848元,实际支付个人利息现金3392元,其中实际支付魏利息960元,实际支付夏某2利息1472元,实际支付谭某利息960元。2007年3月31日53#记账凭证显示:红顺公司支付个人借款利息8470元,代扣个人所得税1694元,实际支付个人利息现金6776元,其中实际支付魏利息2344元,实际支付夏某2利息2512元,实际支付谭某利息1920元。2007年6月30日37#记账凭证显示:红顺公司支付个人借款利息14808元,代扣个人所得税2961.6元,实际支付个人利息现金11846.4元,其中实际支付魏利息4406元,实际支付夏某2利息3920元,实际支付谭某利息3520元。2007年9月30日46#记账凭证显示:红顺公司支付第三季度个人借款利息19788元,代扣个人所得税989.4元,实际支付个人利息现金18798.6元,其中实际支付魏利息6270元,实际支付夏某2利息6156元,实际支付谭某利息6372.6元。2007年12月31日42#记账凭证显示:红顺公司支付第四季度个人借款利息46606.29元,实际支付个人利息现金9321.26元。2008年3月31日48#记账凭证显示:红顺公司支付第一季度个人借款利息31808元,实际支付个人利息现金25446.4元。2008年6月30日29#记账凭证显示:红顺公司支付第二季度个人借款利息19710元,实际发放个人利息现金15768元。2009年3月31日38#记账凭证显示:红顺公司支付第一季度个人借款利1605元,实际支付个人利息现金1284元。2009年6月30日26#记账凭证显示:红顺公司支付第二季度个人借款利息340元,实际支付个人利息现金272元。

46.红顺公司关于办公室租房、主营业务收入记账凭证及附件等,红顺公司2006.12、2007.08、2007.12、2009.12、2010.1、2011.1记账凭证,证明:红顺公司与顺腾公司是同一办公场所,虽然对股东进行了利润分配,但结合顺腾公司会计人员材料证实红顺公司是顺腾公司的子公司,无真正的员工,都是由顺腾公司的会计进行记账,也未曾进行过分红和利益分配。

47.红顺公司2006-2010年涉及划转税款、缴纳增值税等记账凭证及附件等资料,证明:红顺公司夏某2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2006-2010期间划转税款、缴纳税款的情况。结合夏某2的材料证实以夏某2以红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向相关部门缴纳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红顺公司也将缴纳的税款转入其交通银行的卡上,卡号为6014××××2307。这些行为不知情。这张交通银行卡是魏让夏某2办理后交给魏的,自己没有使用过。也从没有帮红顺公司办理过交税业务,也没有以红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分区纳过税。交税凭证上写有我名字的签字也不是其本人书写的,也是其他人模仿我的签名。

48.添友公司2008年5月4#、2008年10月2#、2008年10月10#、2008年12月2#、2009年7月45#、2009年7月46#记账凭证及附件资料,证明:魏将夏某1通过顺腾公司或者其子公司行贿给魏、王某1的汇票入账自己的添友公司的事实。

49.顺腾集团2008年6月、10月、12月和2009年6月、7月明细、现金支出明细、汇票明细,证明:顺腾公司以汇票、现金方式有夏某1等人支取后通过魏行贿给王某1和魏的好处费。

50.查询金融财产通知书(键顺、添友公司银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证明:账号:7722××××0917,客户名:攀枝花市添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证件号码:××,开户日期:2012年12月12日,开户地:四川银行攀枝花人民街支行,销户日期:2016年12月22日。

账号:7722××××3117,客户名:攀枝花市添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证件号码:××,开户日期:2017年2月14日,开户地:四川银行攀枝花望江支行。

账号:7722××××0859,客户名:攀枝花市键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证件号码:510××××3017,开户日期:2012年11月19日,开户地:四川银行攀枝花人民街支行,销户日期:2016年12月22日。

51.武监调证〔2021〕29号(调取红顺公司开业注册信息),证明:攀枝花市红顺工贸有限公司:夏某2投资35万元,占比70%,谭某投资15万元,占比30%,法定代表人:夏某2,公司登记申请时间2004年11月1日。

52.查询金融财产通知书(魏、王某1银行卡开户及交易明细;添友、键顺公司在四川银行、建设银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证明:键顺公司账号5100××××4892,证件类型: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日期2012年9月12日,开户机构为川:建行攀枝花二街坊支行。添友公司账号5100××××4900,证件类型: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日期2012年9月12日,开户机构为川:建行攀枝花二街坊支行。攀枝花市健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开户日期2012年09月12日,攀枝花市添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开户日期2012年09月12日。

53.武监查询【2021】092号(查询票号01442804/01442805/01442806/02232093/02234253/22701154/01141047在四川银行的背书记录),证明:1.顺腾公司汇票来源情况以及顺腾公司用以下汇票行贿给魏、王某1,后魏将该汇票入账添友公司的情况。2.汇票后为:01442804、01442805、01442806该三张汇票是由攀枝花众仁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给顺腾公司;票号02232093是由中国第十九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给顺腾公司。票号01442804:2021年4月20日,付款方:攀枝花众仁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攀枝花顺腾集团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汇票金额5万元。票号01442805:2021年4月20日,付款方:攀枝花众仁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攀枝花顺腾集团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汇票金额5万元。票号01442806:2021年4月20日,付款方:攀枝花众仁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攀枝花顺腾集团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汇票金额5万元。票号02232093:2021年4月20日,收款人:中国第十九冶金建设公司。汇票金额20万元。票号02234253:2021年4月20日,付款方:攀枝花市华英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轧钢厂。汇票金额50万元。票号22701154:2021年4月20日,收款人:攀枝花钢城集团贸易有限公司。汇票金额40万元。票号01141047:2021年4月20日,付款方:攀钢集团钢城企业总公司,收款人:攀枝花钢企博威商贸有限公司。汇票金额62246.50元。

54.攀枝花顺腾集团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现金支出明细、汇票明细等账本情况,证明:该书证材料材料与黎某4月14日、4月18日证言、饶某4月14日、4月20日证言、夏某14月19日证言笔录中对账本情况说明的书证相一致。从而对夏某1证言中通过汇票、现金给魏、王某1行贿金额在顺腾公司做账情况。从而也证实了魏公司入账的顺腾公司的汇票都是行贿的金额。无业务往来。

55.黎某、饶某、杜奉芹、陈某1、谭某笔录中对红顺公司04-13年工资发放、借款还款、报销费用会计凭证中人员工资、魏、夏某2等人报账情况一一说明相对应的书证。

56.调取红顺公司现金日记账、明细分类账等书证,证明:攀枝花红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从2004年至2013年的账务情况。

57.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明:被告人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1.王某1原系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科技部资源综合利用处处长,现已退休。原攀钢集团董事长、元鞍钢集团总工程师张某的妻子。2.2004年下半年,徐某有意向王某1透露让其合伙成立公司。2004下半年的一天王某1提议让魏一起合伙,三人在魏经营的欣娣茶楼谈成立公司的情况。公司不需要王某1、魏出资、经营,每年只是分红,徐某负责公司的一切事情。后徐某以魏妻子夏某2的名义成立了攀枝花红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3.徐某送钱给王某1的过程:05年下半年的一天,徐某在欣娣茶楼包间内以分红为由送给王某150万现金,王某1将其中一部分存入银行卡。剩余用于开支。同一年时间不久,魏又拿给王某115万元,称分红。06年与05年相同,徐某先给50万元,魏又拿给15万元。分批次存在自己的银行卡。07年到14年徐某每年都会通过魏给其钱,分别以现金、银行卡转账或存现的方式进入王某1持有的魏和夏某2的银行卡内。从05年至14年期间,徐某一共送给王某1650万元左右。具体与魏分配比例,开始平分,后面三七开。4.徐某给王某1送钱的目的:徐某跟其丈夫张某很早以前就认识了,关系还可以,徐某经营的公司与攀钢集团有许多业务往来,张某当时是攀钢集团重要岗位的领导,能够为徐某公司业务提供帮助和关照,徐某通过给王某1送钱,以此来讨得张某的欢心,让其丈夫在业务上多关照他。5.王某1收徐某送的钱原因:第一个原因是徐某给王某1送钱的时候,王某1和张某感情并不稳定,当时想给自己留条后路,身上能够多一点积蓄,为以后生活做打算;还有就是徐某公司的主要业务对象就是攀钢集团,在之前张某在业务上就经常关照徐某,徐某公司也经营得很好,王某1觉得收徐某送的钱也心安理得,于是徐某提出成立红顺公司给其分红,实际上就是变相给王某1送钱。6.王某1要拉魏一起成立红顺公司徐某给魏送钱原因:第一个原因是如果徐某喊其他人和王某1合伙,王某1对这些人不熟悉,自然而然就不放心。魏跟王某1他们是亲戚关系,两家人关系一直很好,张某和魏还是从小耍到大的发小,魏和王某1合伙王某1是最放心的,也是王某1主动给徐某提出来让魏合伙的;第二个原因是魏之前就找过王某1和张某,让帮助一下他,在事业上多关照一下他,所以徐某找王某1合伙成立公司的时候,王某1立马就想到让魏一起合伙,也算对魏经济上给予帮助;第三是有魏在的话,由他把徐某送的钱给王某1,这样更隐蔽,更不容易被人发现,王某1更能安心的收钱,这也是王某1向徐某提出让魏一起合伙成立公司的主要原因;第四是徐某送钱给魏也是看中魏跟王某1和张某关系好的缘故,徐某这样做相当于从经济上帮助了魏,就更能得到张某对他的认可,在生意上更多的关照他。7.王某1持有魏、夏某2银行卡的情况及目的:一共是4张,分别是夏某2尾号为4775建行卡,魏尾号为6587建行卡、尾号为2195工行卡、尾号为9043交通银行卡。根据调取的银行卡流水,王某1供述夏某2的建行卡上现金存取、转账有一部分是王某1自己操作,还有一些是安排夏某2和魏操作的。自己去存款是模范夏某2的签字。王某1还要魏的卡开通了股票业务。直至2020年11月30日才把用魏名义开户的股票账户交给夏某2来操作。目的:将徐某送给王某1的钱存放在其代持的魏和夏某2的银行卡上,这样做是为了使自己不暴露,不被人发现收受徐某钱的事,让起更隐蔽的收徐某送的钱。8.张某安排徐某送钱:张某因为要跟我离婚,为了给我经济上的补偿,便安排徐某给我送钱以达到对我的补偿。徐某是张某最信任的人,他的企业能够发展得这么好,挣那么多钱,离不开张某在的长期关照,因此,张某让徐某帮他来给予我经济上的补偿是再适合不过的。9.张某对徐某送钱的情况的知情度:在2005年的时候王某1给张某提过徐某送给其几十万元意外,没有再将徐某给其送钱的金额告诉张某。但徐某是否告诉张某自己不知情。王某1虽然没有告诉张某徐某一共送给自己多少钱,但张某是知道徐某不止一次给自己送钱,因为是张某安排徐某送钱进行补偿自己的。与徐某、魏一起合伙开公司,法人是魏的妻子夏某2的事情也告诉了张某,张某没有明确反对,只是说夏某2当法人不合适。魏与他是亲戚和发小,对他会产生不好影响,要小心一点。10.王某1给予徐某的帮助:王某1没有直接给予徐某帮助和关照,但是多次在张某面前说徐某的好话,说他处事不错,对人很好,自身也很努力,让张某在生意上多关照徐某。

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1.张某身份:原攀钢集团董事长,鞍钢集团总工程师。2.张某找徐某在经济上帮助王某1的原因:2003年张某认识了年轻漂亮的贾红,并发展成为情人,产生于王某1离婚的念头,但是想从物质上补偿王某1。自己没有足够的钱补偿王某1于是找到自己关照帮助生意的徐某,在2004年一天向徐某倾诉感情问题,从而暗示徐某代替自己用金钱去补偿王某1。3.徐某代替张某补偿王某1的方法:2004年年底的一天,王某1告诉张某其与魏的夫人夏某2成立了红顺公司,并且夏某2任法人。王某1没有安全感,想在经济上有所得,趁还没有离婚,利用其影响力,挣点钱,比较便利。于是没有反对,也知道王某1和夏某2没有能力开公司,那时候就认为是徐某在背后操作。2005年的一天徐某告诉张某王某1成立公司的事情,并说由他经营管理,因此得知徐某在用其方式帮助张某从经济上补偿王某1。在2005年王某1告诉张某徐某给了其几十万元,张某对王某1收钱没用阻止,只是告诫不要整的太大,注意影响。4.徐某用红顺公司名义给王某1送钱目的是,徐某一手操作公司,让夏某2当法人,是为了保护王某1。把红顺公司作为给王某1送钱的掩护工具。5.徐某给王某1送钱的目的:徐某给王某1送钱目的是张某,利用张某的领导岗位权利,送钱巩固与张某的关系,以后继续给予徐某关照。6.张某给予徐某的具体关照和帮助:前期张某在徐某的公司与攀钢业务往来上的产品准入、质量提高、稳定供货、量的提升上面进行了关照,后期张某到集团公司后,主要是在资金回笼、协调关系、帮他站台等方面进行了关照,从而使徐某的企业发展壮大。王某1具体没有给徐某关照,只是在张某面前说徐某好话。7.徐某的公司让夏某2当法人的原因:王某1不可能直接担任公司法人,夏某2是魏的妻子,魏与张某是发小,同时是亲戚关系。王某1与夏某2关系好,性格相投。并且以前在魏的茶楼喝茶聊天时,介绍魏与徐某认识,告诉徐某二人的关系,让徐某帮助魏。这样给王某1送钱看起来也更隐蔽,送钱更安全。二是拉魏作为共同利益人也帮助了魏,应允了之前要帮助魏的话。8.张某对徐某具体给王某1送了多少钱,不清楚。只是明知徐某给王某1送钱后没有阻止,因为这是自己授意徐某去做的,代替自己用金钱弥补自己对王某1的伤害。9.张某与徐某之间以借为名实际是给与张某的好处费。

3.证人夏某1的证言,证明:1.夏立强身份,攀枝花顺腾集团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法人。2.成立攀枝花红顺工贸有限公司的目的:2004年10月左右,徐某跟其商量成立一家公司,通过这家公司作为掩护送钱个王某1,于是将魏妻子夏某2的身份材料让其注册了红顺工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万,都是由顺腾公司出的,平时都管理也是顺腾经营管理。从而使他们和张某之间的关系更加稳固,以便在攀钢集团的业务发展的更好。3.夏立强、徐某行贿的具体金额和方式:2005年夏立强和徐某以现金方式通过魏送给王某180万元钱,2006年我二人以现金方式通过魏送给王某180万元钱,2007年以汇票方式通过魏送给王某1100万元钱,2008年以汇票和现金方式送给王某1117.3万元钱,应该在这个数额上加上20万元,准确的数额应该是137.3万元,2009年以汇票方式送给王某180万元钱,应该在这个数额上加上50万元,准确的数额应该是130万元,2010年通过汇票和现金方式送给王某1120.5万元钱,2011年以汇票方式通过魏送给王某1100万元钱,应该减19.4万元,准确的数额是80.6万元,2012年我和徐某通过汇票和现金方式通过魏送给王某179.000373万元。(夏某1计算)从2005年至2012年年底我们通过魏送给王某1的钱一共有807.400373万元钱。4.通过魏送钱的目的:魏是我们送钱给王某1的一个桥梁,因为王某1是张某的老婆,不方便出面直接收钱,魏是张某姐夫的弟弟,又当过警察,这样的人比较可靠安全,找魏来做这些事情可以掩盖给王某1送钱的事情,这样更加安全,王某1也放心收这些钱。5.给王某1送钱的目的:拉近与张某的关系,获得张某对他们公司在攀钢集团的生意上的关照。送给王某1钱相当于送给张某,王某1可以给张某吹耳边风,让张某对他们公司生意上给予关照,对公司的生意是由帮助的。6.给王某1、魏的钱是否属于红顺公司的收入:成立红顺公司是为了向王某1输送钱,掩盖给王某1送钱的事情,不管红顺公司每年是否有利润,我们都会送钱给王某1,当时我和徐某商量的时候就这么定的。而且从红顺公司成立到2012年年底红顺公司的业务是我们顺腾公司自己去承揽经营的业务当中的一部分,是我们自己的经营收入,而不是魏、王某1等人去承揽和经营的业务和收入,也没有人说过要把红顺公司的利润给王某1和魏。而且红顺公司本身就没有什么利润,送给王某1的钱都是从顺腾公司的收入里面支出的,和红顺公司的利润无关。7.张某对其公司的具体关照和帮助:在张某的帮助下,他们公司顺利进入供货商名单,公司产品的份额占了攀钢采购量的大部分等,并且在张某的关照下公司才逐渐发展壮大,张某打招呼后,使其货款优先拨付。8.“现金换现”只是给王某1送钱加个幌子,这样记录有时也是为了平账的需要,实际上并没有发生魏拿现金换汇票的交易。红顺公司账务上显示向夏某2、魏、谭某等人借款,只是财务做账的一种操作,实际并不存在向个人借款的情况,为了使红顺公司运营看起来更真实一些。红顺公司从来没有给员工发过工资,是夏立强安排财务人员每个月按名义上的员工名单造红顺公司员工工资表。实际上是虚假的。因此夏某2、魏等人未曾在红顺公司领过工资和报账。

4.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1.徐某的身份:攀枝花顺腾集团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和浙江琰大新材料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张某授意徐某给王某1经济补偿的过程:2004年张某告诉其想和王某1离婚还想给王某1在经济上进行补偿。徐某当时给张某说了如果王某1在经济上有困难,其就会全力帮助王某1。3.徐某与王某1、魏商议成立红顺公司的过程:2004年下半年的某一天,徐某在魏经营的欣娣茶楼把魏和王某1二人叫到一个包间,谈了成立公司的事情。以魏名义成立公司,但是魏说他是公职人员,不能登记在他名下,他提议公司登记在他老婆夏某2的名下,徐某和王某1都同意了。并且公司成立后一切由徐某来打理,二人只是分红。4.徐某成立红顺公司的目的:因为王某1的性格比较谨慎,直接给王某1送钱不会接受,于是找一个比较隐晦而王某1又能接受的方式把钱送给王某1。这样自己送钱和王某1收钱都有了一个借口。5.徐某给魏送钱的原因:张某曾经说过,魏当时经济相对他们来说比较困难,喊其帮一下魏。当时感觉魏与张某的关系不一般,所以一直记得张某喊其帮魏的话,加上给王某1送想找一个人来做掩护,所以才借用魏妻子夏某2的名义成立了红顺公司。并以红顺公司的名义给魏送了些钱,实际上给魏送钱主要是张某的面子上,相当于听从张某安排帮助了魏,这样张某知道后,与他的关系的会更近一些。6.徐某给王某1送钱的原因:王某1是张某的妻子,而张某是攀钢集团相关重要岗位的领导,通过王某1加深与张某的关系,以便于其公司在攀钢的业务得到张某的关照,另外,给王某1送了钱就等于给张某送了钱,把钱送给王某1后,王某1会帮他们在张某面前说好话,张某知道后也会因为徐某按照张某说的帮助了王某1而高兴,这样张某和徐某的关系就会更加亲密,在其公司与攀钢的业务往来中就会给予更多的关照。7.徐某行贿的具体行为:2005年和2006年相同,在魏的茶楼里的一个包间单独拿给王某150万元,又拿给魏30万元,并称该30万元是魏和王某1的分红;2007年至2012年是夏某1送钱给魏,每年在100万元左右。2013年王石林负责公司,王石林以公司分红名义拿给二人100万元左右。都是拿给的魏,由魏给王某1。二人是三七分。总共给王某1、魏行贿在860万元左右。2014年魏把公司拿了回去,就没有在送钱给二人。8.送给王某1、魏的钱的来源:顺腾公司的经营收入,红顺公司实际上就是一个空壳公司,红顺公司的业务都是顺腾公司在操作,每年账面盈利很好。只是通过红顺公司过一下路,走走张,红顺公司的存在是为了掩护徐某给王某1、魏送钱。9.红顺公司财务转账情况:即便是红顺公司有财务,都是顺腾财务人员在负责,做账向夏某2、魏等人借款为了降低红顺公司的利润,少缴纳税款。也未曾给夏某2、魏等人发过工资,实际上面的员工除了魏和夏某2等人外其余都是顺腾的员工。10.张某给予的关照:徐某公司产品主要销售给攀钢炼钢厂,张某作为厂长在其公司产品销售给攀钢炼钢厂提供了帮助和关照。如公司产品准入、产品产量的提升、产品供货量的扩大等方面。张某离开炼钢厂后,成为攀钢重要岗位领导,出面帮助勾兑一些关系。11.王某1给予的关照:王某1经常在张某面前给其说好话。12.魏给予的关照:魏没有给予直接关照和帮助,但是知道魏与张某关系很好,张某让其关照魏的。

5.证人黎某的证言,证明:1.黎某自2007年10月左右担任顺腾公司出纳职责时的账务情况,管理现金对公司资金运行情况登记,包括现金支出、收入、现金盘点、银行收支汇总等。2011年从夏立强处节后汇票,并对汇票进行保管和记账。其担任出纳期间,没有做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是以电子表格形式如实登记和汇总公司现金、汇票和银行卡存款的手指情况。并保管在自己私人优盘中,也提交给了调查组。2.顺腾公司与魏的业务往来情况:无任何业务往来。但是为了统筹好公司的资金,黎某要知道公司采购销售的应收应付款情况,所以让财务人员彭某和饶某将她们真实记录公司应收应付帐款明细给了自己,并保管在黎某提供给调查组的U盘里,这些真实反映公司业务往来的记录数据里没有魏、添友商贸、健顺公司。3.从顺腾公司财物账目中现金支出明细和汇票明细记录中有魏及其子公司的名字的原因:在黎某的现金和汇票流水记录中,之所以出现魏及其公司名,是夏某1或者王石林安排或者告诉其这样记录的。因为每月都会与夏某1对帐,这样记载,也是为了和他对帐时能说清款项的使用情况。在魏的现金换汇票方面,也没有收过魏给的现金,都是夏立强安排这样记录。4.夏某2、魏、谭某等人没有在红顺公司报销过费用也未领取过工资,他们的签名都是代签的。2010年的现金日记账上的明细不是其弄的都是杜奉琴不能购买携带。红顺公司被移交出去之前都是顺腾公司统筹管理及经营。红顺公司从来没有发过工资,红顺公司是顺腾公司的子公司,财物人员为了让子公司看起来是在真实运营,会做一些员工工资、业务支出等假的账务资料。

6.证人饶某的证言,证明:1.饶某的身份情况:2004年4月至2006年3月,我在攀枝花市顺腾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财务部工作;2006年4月至2021年3月,在顺腾公司负责会计工作。期间:2006年12月至2007年5月我因休产假没有实际履行会计职责,2008年3月至2008年12月我受顺腾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安排到长兴攀江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浙江攀盛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2.饶某的工作内容:担任上述相关公司会计期间,负责公司账务工作,包括整理审核公司的收支票据、生产领用、商品销售等情况并对应登记入账,向税务局申报纳税等工作。我在顺腾公司担任会计期间,根据顺腾公司领导(夏某1或者徐某)的安排,我还负责统计、登记顺腾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所有应付账款和汇票收支的情况。3.顺腾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收取其他单位支付给魏的汇票一共有13张,共计280万元,魏给顺腾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汇票2张,金额共计49.4万元。所有汇票都是夏立强安排饶某进行记录的,饶某没有保管也没有经手这些汇票的交接工作。4.在饶某登记的应付账款情况里面没有找到添友公司和健顺公司的记录,其印象中顺腾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也没有和添友和健顺公司有业务往来。5.众仁公司和君鹰公司都是顺腾的关联公司,两个公司的账务资料,在2018年的时候徐某安排彭某销毁了。6.顺腾公司09年回报明细中有两笔记录汇票换现金,这是夏立强给其说的汇票拿去换现金了。具体的情况不清楚。7.红顺公司没有给夏某2、魏、谭某等人在红顺公司报销过费用。做账只是为了把红顺公司的运营成本做大,财务人员除了编造红顺公司员工工资发放表外,还会把从顺腾公司股东、工资人员等人出收集到的一些开支票据拿到红顺公司做支出账务。夏某2、谭某、魏等人也未曾报销过费用。

7.证人彭某的证言,证明:1.彭某是攀枝花顺腾集团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2.2010年的时候红顺公司还是顺腾公司的子公司,法人代表是夏某2,该公司实际是徐某控制的公司。几年后将该公司还给了一个叫魏的人。在还给魏之前,红顺公司的所有生产经营活动都是顺腾公司的人在操作,跟魏没有任何关系。红顺公司的账开始是饶某在做,后来是杜奉琴做了一段时间。

8.证人谭某的证言,证明:证实:1.谭某与夏某2、谢玲以前是云南省金沙江木材水云局的同事。谭某在2017年就退休在家帮女儿带孩子。为从事过其他工作。2.谭某从未与夏某2、谢玲一起投资成立公司。未听说过攀枝花市红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公司的注册及变更登记进行辨认后,发现这些都不知情,对自己为该公司的股东、监事的事情不知情。应该是有人借用其名字作为股东成立的公司。自己也未曾发生股份转让的事情。转让协议上的签名也不是谭某本人签名。10年前将自己的身份证借给夏某2用过。3.红顺公司2004、2010、2005、2011-2013年账簿上谭某的签字不是自己签字的,也未曾在该公司领取过工资和福利,也无借款和还款,也未曾在该公司报销过费用,这些记录不真实。

9.证人谢某的证言,证明:1.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夏某2让谢某把身份证借给其用一下,并且让其在攀枝花市东区行政服务中心的一堆资料上签字。2.红顺公司股东会议决议上的签字、股东转让协议及公司章程修正案等材料上的股东签名都是其本人签名。3.谢某对红顺公司的基本情况不知情,因为没有出过资,没有股份,也未参与公司的经营及分红。4.自己未从谭某那里得到红顺公司的股份,也未支付过股权转让款。

10.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1.红顺公司是顺腾公司的子公司,红顺公司没有单独的场地、员工等,都是由顺腾公司统筹管理和运营,业务也是顺腾公司的员工在跑,财物也是由顺腾公司的会计饶某、杜奉琴等人在做。红顺公司所有事宜都是顺腾公司老总徐某和夏立强说了算。2.2006年红顺公司现金日记账、明细分类账上移交账簿上的签名不是自己签字的,应该是陈某1代签的。2.2004、2005、2006、2009、2011、2012年报销费用中自己报销的钱也不是真实的。从未在红顺公司领过任何钱。签名也不是自己签名的,具体情况不知情。红顺公司的借款还款记账凭证也不是自己制作的,这些账务资料应该是林晓干用自己的名字做的账。

11.证人杜某1的证言,证明:证实:1.红顺公司的法人是夏某2,股东由夏某2、谭某,但是从未见过二人,也不认识二人。红顺公司没有单独的场地,红顺公司的经营管理都是顺腾公司在负责,财物公司也是顺腾公司的财物人员做。审批决定事宜也是由顺腾公司的老总夏立强、徐某说了算。从2009年8月在饶某手中接手的红顺公司的财务工作一直做到2013年左右顺腾公司把红顺公司移交出去。2.红顺公司的账也是沿用该公司以前的做账方式,通过做虚假工资支出、把收集的发票等做成股东的业务支出。根据红顺公司财物需要编造借款还款等方式做账。这都是夏立强及财物管理人员要求的。3.红顺公司没有发过工资,都是从顺腾公司领取的工资。夏某2、谭某、魏等人未领取过工资福利、也未借款还款、报销费用等。都是为了做账需要,让红顺公司运营看起真实。从而增加公司的运营成本,达到了少缴纳税款的目的。

12.证人夏某2的证言,证明:1.夏某2系魏的妻子,04年被其老公魏登记为攀枝花红顺公司的法定表人,后变更为其姐姐夏某3。2.健顺、红顺、添友的是实际控制人魏。3.王某1使用着自己一张4775的建行储蓄卡。卡上的钱都是王某1的。有时候受魏或者王某1的安排存取钱或者转账。

13.证人艾某的证言,证明:1.艾某身份情况:在2003年10月至2009年11月,在攀枝花市银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9年11月至2017年12月,在攀枝花市红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18年1月至今,系上海普拉博冶金探头检测有限公司供攀钢业务员。主要工作负责对接攀钢产品的送货、统计、工人管理、产品在攀钢使用的日常事务等。2.红顺公司的情况:红顺公司2004年成立,法人代表是魏的妻子夏某2,2004年-2014年期间是由徐某管理经营,14年之后是由魏经营管理。公司主要经营钝化剂、铁水保温剂经济LF炉盖喷涂料等。都是徐宏他们研发的,供货给攀钢。红顺公司的业务开展情况:红顺公司供货给攀钢的产品不多,有铁水温剂、Lf炉盖喷漆涂料,供货时间不长,量也不大。3.关于汇票结算情况:2004年至2009年期间,帮银乐公司和顺腾公司拿汇票,汇票拿回来后直接交给银乐和顺腾公司的财物,之后的事情就不清楚了。帮红顺公司拿汇票是在2005年至2011年期间,汇票都是交给徐某公司名下的财物处理的。帮健顺公司拿汇票是在2010年以后,汇票拿回来后交给魏公司财物贾某。4.魏与徐某的公司没有业务往来。在顺腾公司任业务员时,曾公司安排自己给魏送过信封,里面装的是什么不知道。

14.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1.王某2系添友、健顺公司的出纳。在公司主要负责资金的结算工作,还做一些送资料的工作。2.在做添友公司出纳期间,虽然从添友的会计账务上发现有顺腾公司的汇票,都是魏拿回来交给贾某做账,并入账添友和建顺公司。3.在任添友公司出纳期间,没有取过现金交给过顺腾公司及顺腾公司的夏某1、黎某及其他工作人员,魏也没有安排过我拿现金给顺腾公司及顺腾公司的工作人员。

15.证人贾某的证言,证明:1.贾某在魏的添友、健顺公司任会计期间,关于两个公司现金换汇票或者汇票换现金的情况解释说明。针对2008年、2009年添友公司与顺腾集团不存在现金换汇票的情况,公司账上出现该种情况都是根据魏的安排才这样做的账务。2.具体添友公司是否将现金支取给顺腾集团要问出纳王某2。贾某只负责作账。3.2017年魏将公司的员工全部辞退,贾某离开不久,魏找其帮忙处理公司的账务工作。一是帮处理添友、健顺、红顺公司的一些往来账,二是收到的公司货款转给魏,三是对相关联账务做账。记账凭证上虽然有添友与魏的汇票记录,但是添友公司与顺腾集团不存在现金换汇票的情况,都是按照魏的要求进行做账。

16.证人夏某3的证言,证明:2013年夏某2曾用其身份证登记攀枝花市红顺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其未参与该公司的经营管理,也未入股投资,也未从公司分得任何利益和报酬。该公司一直是由魏经营管理。

17.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左右,当时张某任攀钢集团党委常委、攀钢钒的总经理,徐某到集团公司找张某,张某给其介绍徐某时才知道他是攀钢耐火材料的供应商。在其工作中,郭某没有给过徐某帮助,也没有特殊关照。

18.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2007年张某是攀钢集团分管采购的副总,张某约其一起吃饭时,介绍徐某认识,并且让周某在工作中多关照徐某。徐某的银乐公司、顺腾公司与攀钢的业务往来主要是徐某的公司为攀钢提供耐火材料,并且给与徐某很多业务上的关照,把采购计划大部分都安排给了徐某的公司。

19.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徐某是攀钢炼钢厂的耐火材料供应商。徐某的耐火材料质量还可以,没有出过事故。张某曾经介绍徐某认识,让在业务多给其帮助。自己没有刻意给徐某关照。因为徐某和张某的关系,也没有为难过徐某。

20.证人杜某2的证言,证明:在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张某称晚上聚餐,在吃饭时张某介绍徐某认识。并且称徐某是攀钢集团的耐火材料供应商。让其多关照徐某在炼钢厂的耐火材料业务。在徐某公司供货期间,没有找过徐某的麻烦,也没有减少他们厂供应的耐火材料份额。

21.证人雷某的证言,证明:雷某到炼钢厂任职时,顺腾公司每年给炼钢厂供应耐火材料。因为徐某的耐火材料没有质量问题就一直延用之前的模式。张某没有明确打招呼,只是在工作中提起过徐某的公司。因为张某的关系,只是继续沿袭了与顺腾公司的合作,没有其他的特殊关照。

22.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明:陈某2在炼钢厂工作期间,经张某介绍认识了徐某。2004年陈某2任厂长后,张某让其关照徐某在炼钢厂的业务,不要找徐某的麻烦。当时外面传言自己与张某关系不好要减少徐某的供应份额。实际上在张某打招呼之前和之后都没有减少徐某的供应份额。因为徐某提供的产品符合需要的标准。

23.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在2006年其调任到攀钢集团冶材公司副总经营主持全面工作时,徐某找王某3让其关照在其公司的耐火材料生意。后给攀钢集团时任副总张某汇报工作时,张某向其介绍徐某,称徐某在做耐火材料生意,在攀钢的业务做得不错,让其多支持、多帮助。2009年、2010年张某让其在耐火材料拨付货款上倾斜顺腾集团。

24.证人杜某3的证言,证明:其担任攀钢集团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徐某已经是攀钢集团供应耐火材料商,在02年上半年张某让其多关照徐某,在货款的拨付上及时点,不要找徐某的麻烦。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魏的供述与辩解,证明:1.魏的身份情况:魏2005年以前在四川省攀枝花市工作,因酒后驾驶被开除公职。2005年8月自己开始开公司,中共党员。2.魏的三个公司及茶楼情况:第一个公司攀枝花市添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于2003年,攀枝花市公安局安排魏经营管理,挂属于公安局审计部门的政府企业。为了便利工作,2007年将法人变更为艾某。2005年至2010年由魏以三万元或者五万元的租金将添友承包经营,2008年后经公安局制度班子会议决定在未进行缴纳租金。2010年将该公司转给魏所有。主要业务涉及硫酸、盐酸、液碱及小部分的消防器材,2011年开始业务范围涉及探头。第二个公司2004年成立的攀枝花市红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是夏某2。2004年至2014年是由徐某、夏立强经营,他们经营期间,在2005年做了两年铁水保温剂,2008年左右做了两年左右炉盖喷补聊,2014年因添友业务量大,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麻烦,想将添友部分业务转由红顺经营,所以同徐某、夏某1商量后将红顺转由魏个人经营。整个转让费也没有花费,营运和利润就归魏。2014年接手后业务范围涉及油品油脂等。第三个公司,2007年成立的攀枝花市健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人是妻子姐姐夏某3。添友的业务范围是镁砂、镁火泥、润滑油、坩埚。三个公司都是一套人马。会计是贾某,主管财会工作;出纳2004年至2011年左右是王某2,王某2走后就杨玉红接手出纳工作;艾某是业务经理,负责外出接洽业务和人员接待,谢松霖协助艾某开展业务工作;黄恩权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探头的谈判、收接货及运输等各种环节,魏负责全面协调。该三个公司名义上是其他的股东及投资人,实际上他们均未出资,不占股份,不参与分红,实际是魏控制。2015年变更添友的股东,是因为避嫌及掩盖魏独自经营添友公司的事实,2015年有人举报魏依靠攀钢领导张某的关系做生意谋利。2003年以十万元左右从陈娣手中接手了名为欣娣茶楼进行经营,2015年茶楼长期出于亏损状态,加上攀枝花采购中心有人举报张某,所以将茶楼主动关闭,现在三个公司也在走注销程序。3.徐某、夏立强等人行贿的具体事实:第一徐某给予的现金:2005、2006年分别给魏30万现金,魏和王某1一人一半;第二夏立强支付汇票金额情况:夏立强支付汇票未入账的金额,2007年夏立强安排艾某带回100万元汇票,魏与王某1二人三七开,由于该汇票直接用于支付货款,因此票号不清楚。2012年有一张50万元的汇票也没有入账,也是支付货款的形式给了其他公司,这些汇票的票号我记不清楚;夏立强支付汇票后入账添友和健顺公司金额:2008年4张5万元的汇票,共计20万元,是夏立强给的,安排会记贾某以魏借汇票给添友公司的名义入账;2009年4张汇票,每张20万元是从夏立强处领的,安排会计贾某以魏借汇票给添友公司名义入账。2011年1月份将夏立强处拿的50万元汇票,退回给19.4万元,实际借入汇票30.6万元入账添友公司名义入账。还有两张分别为30万、20万元的汇票以借汇票给添友公司入账;2012年2张汇票分别为72583.73元和20万元的金额以借汇票给添友公司入账;2010年20万、30万元的汇票入账健顺公司账号,总共以借汇票给添友和健顺乖乖女死名义进行入账的汇票金额为257.858373元;魏以现金换汇票的形式入账添友公司的金额:2008年8张汇票共计70万元,以现金换顺腾汇票入账添友公司,2009年1张汇票50万元,以现金换取徐某、夏立强名下公司汇票形式入账,共计120万元;第三,夏立强从2008年至2012年从顺腾公司支取多笔现金行贿金额情况:2008年领取现金方式分三次支付给魏共计47.3万元,2010年分6次支付给魏72.242万元;共计119.542元。第四,王石林支付给魏汇票和现金情况:2013年至2014年,魏从王石林手上拿到汇票和现金合计100万元。4.魏和王某1具体分配情况:2005年至14年魏累计从徐某、夏立强等人手中共收受807万元;2005年至2006你那获得的每年30万元的现金二人平分,从2007年开始直至12年期间二人以王某1七,魏3的比例进行分配。最终魏获得253万元左右,王某1分得554万元左右。5.徐某成立攀枝花市红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商议过程及目的:2004年,徐某将魏和王某1约到一起商议成立公司挣钱,并向二人表示成立公司由徐某成立经营,不用二人投资入股,经营管理,只管分红。于是以魏妻子名义成立公司。从2005年以公司分红的名义支付魏现金和汇票,徐某安排开始的二人平分到,二人三七开分徐某等人支付的所谓的分红。目的:徐某主要是给王某1送钱,通过魏把钱给王某1,最终目的是拉拢绑定王某1的丈夫张某,以获得张某对徐某公司的关照和帮助。红顺公司只是徐某送钱给王某1的幌子,魏就是挡箭牌,目的是让徐某给王某1输送利益更安全,也能起到保护王某1的作用。徐某给魏钱是因为魏和王某1、张某关系都很好,魏是他们信得过的人,在送钱给王某1的过程中起到挡箭牌作用,理应分魏一杯羹。6.魏甘愿充到挡箭牌的原因:一是当时家庭经济状况不好,想增加家庭收入,包括还承包经营了一个小茶楼都是为了赚钱;二是徐某作为商人,有求于张某,通过成立公司给张某、王某1搞利益输送,魏与张某是亲戚,又是从小到大的好朋友,能依附张某挣钱,内心也是十分渴望,毕竟徐某不会单独给魏送钱,在其身上没有所期望的像张某那样的利用价值;三是依附于张某职权获得徐某好处,本身也不是徐某主要目标,在这个过程中,自己不是很重要,违法也不会承担多大责任。因此这个挡箭牌好处多,风险小,存在侥幸心理。7.魏给王某1分钱的方式:魏分给王某1的钱都是现金,没有汇票。从徐某那里得到汇票都是变现后再给王某1。通过给王某1现金或者向其持有的银行卡里现金存款、转账等凡是给王某1的。分钱的次数很多。有时候给现金,有时候现金存入转账存入王某1指定的银行账户或者她代持的以魏或夏某2名义办的银行卡里面。每次拿到钱不一定及时分给王某1,有时是王某1需要钱时才给她的。魏未吞掉给王某1的钱。8.王某1代持的魏和夏某2银行卡的情况及目的:王某1代持夏某21张建行卡,代持魏3张银行卡,建行、工行、交行。代持夏某2建行卡是2005年办理的,代持魏的建行卡是2010年办理的,工行和交行是在2015年办的,代持夏某2的4775尾号建行卡和代持魏的尾号为6587建行卡,这两张卡都是存进过徐某以红顺公司名义经魏给王某1的钱。所代持的魏3张卡都绑定了王某1使用的以魏名义办理的华西证券股票账户。目的:为了让她的不合法收入难以被人察觉,规避风险,掩人耳目。9.魏和王某1之间的借贷关系:二人之间有过借款情况,但是都已经通过其他转账方式还清了,目前二人没有借贷存在。魏分给王某1的钱与魏和王某1的借贷没有关系。10.魏分得的钱如何处理的:有的钱存放在添友、健顺公司里面作为运作资金,有的用于日常开支消费。11.魏与王某1、张某有无不正当关系:魏与二人无不正当关系,2008年张某向其介绍代理测温探头并向攀钢供货,但是未给二人送过钱,也没有用其他方式进行感谢。12.红顺公司2004-2007年记账账簿上有魏签字,经魏辨认,该签名与自己无关。自己和夏某2在该时间段未领取过红顺公司的工资,也未报过任何费用。13.徐某让魏一起成立红顺公司原因:徐某是通过张某认识魏的,徐某知道魏是警察,也知道是张某姐夫的弟弟,是张某的从小到大的好朋友,知道其和张某以及和王某1的关系一直都很好。他拉魏进来就是看中了魏与张某、王某1这层关系,认为比较可靠,比较适合当他给王某1送钱的中间人,想通过魏把钱拿给王某1,这样一来他给王某1送钱的行为就更加隐秘了,能保护王某1,让王某1可以放心收钱。14.魏与徐某是如何认识的,认识后有无徐某有无关照:我是通过张某的介绍认识徐某的,他是顺腾集团的老板,顺腾集团业务的主要对象是攀钢集团。徐某和张某的关系很好。魏曾经和张某、徐某在一起喝茶时,张某把魏介绍给了徐某认识,并让他对我多关照。

上述证据已经举证、质证。被告人魏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举示的证据均无异议。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人魏及其辩护人当庭未举示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明知徐某向张某、王某1行贿,仍然帮助王某1收受徐某贿赂款共计707.400373万元,其中被告人魏收受223.40037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与张某、王某1的共同行为破坏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魏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魏在与王某1等人的共同犯罪中,从参与犯罪到获得贿赂款均依附王某1等人,其主要行为只是行贿人将贿赂款交给其后,其向王某1等人进行分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故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魏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魏关于其在监委留置的期间应当折抵刑期的辩解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根据被告人魏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1日起至2025年3月10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魏的违法所得223.400373万元,上缴国库(已向广安市监察委员会退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明涛

人民陪审员  龙兴华

人民陪审员  周明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喻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