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滥用职权受贿
案 号 (2021)辽0111刑初273号
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苏检一部刑诉〔2021〕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滕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滥用职权事实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负责区农村改厕项目的全面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竣工结算过程中,作为区农村改厕项目施工方的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邱某,在结算工程量的现场签证单上弄虚作假,虚增拆除厕所数量和配置水泵数量,李某某明知施工过程中实际拆除厕所和配备水泵的数量低于现场签证单上记录的数量,仍以邱某虚报的材料为准,同意在现场签证单上加盖执法局印章,并将该现场签证单上报至区预决算中心进行决算,致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顺利通过工程款结算,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92.9352万元。
(二)受贿事实
2018年至2021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先后担任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区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顺利中标区农村改厕工程和顺利竣工结算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该公司实际负责人邱某给予的一辆本田X-RV轿车,折合人民币13.91万元,以购买房产和车库为由,先后两次向邱某索要人民币共计127万元。
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区城市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某项目提前开工及刘某的运输渣土车免受行政执法处罚等事项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刘某给予的人民币7万元。
2019年至2021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区城市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王某某的请托,为其货车运输提供关照,先后3次收受王某某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2017年至2021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区城市管理局的车辆在沈阳市某加油站釆购燃油,非法收受代某某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2019年至2021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某3介绍工程零活,先后3次收受张某3给予的人民币6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全部退还赃款、赃物,并积极配合监察机关挽回滥用职权造成的国家财产损失。
公诉机关提交了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干部任免审批表、关于成立区农村改厕项目工作小组和技术小组的通知、区政府规划建设会议纪要等书证,证人张某1、张某2、邱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上述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三百九十七条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如在审理阶段全额交纳罚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也适用认罪认罚程序,被告人如实陈述,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理。2、被告人构成自首,2021年3月13日被留置后,经过留置期间被告人已经如实交代犯罪问题,纪委是以玩忽职守进行留置,但本案被告人将邱某买车、买房相关事实如实陈述,并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自首。此外,刘某、张某3、代某某也是被告人主动交代,属于自首情节,公诉机关并没有表述自首情节,请求法院予以考虑。3、被告人受贿情节较轻,被告人是因为家庭买房所需提出从邱某处进行借款,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偿还意思表示认定为受贿,但是真实意愿确实是买房。4、本案赃款赃物已经在起诉前全额退赃、退还,请法院予以考虑。5、被告人如实供述,构成坦白。6、被告人系初犯,此前表现一贯良好,在办案期间已经出具忏悔书,能够看出其真心悔罪,希望对其从宽处理。7、被告人职务犯罪,滥用职权罪辩护人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爱卫办是具体部门,被告人只是领导职务,具体由张某1完成,竣工验收也是先经过张某1进行审核后,按照流程由被告人进行审批,张某1具有职务犯罪嫌疑,被告人只是应该承担领导责任。8、被告人及家属表示愿意缴纳罚金,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9、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量刑较重,希望法院建议公诉机关减轻量刑建议,同时被告人留置、刑拘等请求法院依法核减。
经审理查明,(一)受贿事实
2018年至2021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先后担任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区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顺利中标区农村改厕工程和顺利竣工结算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该公司实际负责人邱某给予的一辆本田X-RV轿车,折合人民币13.91万元,以购买房产和车库为由,先后二次向邱某索要人民币共计127万元。
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区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某项目提前开工及刘某的运输渣土车免受行政执法处罚等事项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刘某给予的人民币7万元。
2019年至2021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接受王某某的请托,为其货车运输提供关照,先后三次收受王某某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2017年至2021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使单位车辆在沈阳市某加油站釆购燃油,非法收受代某某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2019年至2021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某3介绍工程零活,先后三次收受张某3给予的人民币6万元。
(二)滥用职权事实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负责区农村改厕项目的全面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竣工结算过程中,作为区农村改厕项目施工方的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邱某,在结算工程量的现场签证单上弄虚作假,虚增拆除厕所数量和配置水泵数量,李某某明知施工过程中实际拆除厕所和配备水泵的数量低于现场签证单上记录的数量,仍以邱某虚报的材料为准,同意在现场签证单上加盖执法局印章,并将该现场签证单上报至区预决算中心进行决算,致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顺利通过工程款结算,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92.9352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全额退赃,滥用职权造成的国家财产损失已挽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干部任免审批表、关于成立区农村改厕项目工作小组和技术小组的通知、区政府规划建设会议纪要等书证,证人张某1、张某2、邱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其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又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主动全额退赃,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已挽回,主动缴纳罚金,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调查机关在被告人供述其为了购买房产、车库而收受贿赂的事实之前已经掌握其受贿115万元、12万元的事实,故此部分不能构成自首。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收受邱某送予其车辆及收受张某3、刘某、王某某、代某某等人贿赂的事实,经查,确系被告人到案后主动交代的犯罪事实,但与办案机关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亦不构成自首,故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它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3日起至2025年3月12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五十四万八千四百五十二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智博
审 判 员 曲 宁
人民陪审员 何 薇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尹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