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受贿
案 号 (2021)黔0113刑初118号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检一部刑诉(2021)Z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刘洪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称:200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其担任贵阳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贵阳市世界银行贷款交通项目办公室主任、世界银行贷款贵阳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为陈某1、郑某1、施某1、文某在承接贵阳市道路交通建设项目工程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和便利,先后收受陈某1、郑某1、施某1、文某共计人民币1010.70426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1、2009年至2018年期间,陈某1挂靠多家公司,先后承接了贵阳市西南环线(二期)道路改建勘察项目、世界银行贷款贵阳农村公路部分道路设计项目、土建项目等。在陈某1的请托下,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陈某1承接工程项目、工程施工推进、工程量变更、工程款结算等提供帮助、便利,共计收受陈某1人民币367.704264万元。其中,2010年5月,张某以要投资医院项目为由,让陈某1转款人民币100万元到其战友王德胜的银行卡中,后因医院项目未实施,张某安排王德胜将该100万元分多次转到其指定的账户后使用。2014年至2017年春节、2019年春节,陈某1在张某办公室及张某位于贵州省安顺市老家每年送给张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2020年春节,陈某1与张某一起在乌当区吃饭时送给张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2012年下午年,张某在贵阳组织战友会期间,陈某1在南明区王子饭店送给张某现金人民币15万元。2018年7月,张某向陈某1提出老家兄弟要分家需要用钱,为感谢张某的帮助,陈某1在张某老家门口送给张某现金人民币160万元。2016年至2020年8月,为感谢张某的帮助,张某与陈某1商议后,陈某1在未与张某的私人专职司机蒋某有实际的劳务和聘用关系的情况下,给蒋某发放工资、资金共计人民币34.189964万元。2017年4月、12月,根据张某的安排,蒋某共计向陈某1报销张某的个人消费费用人民币3.5143万元;2、2012年至2018年期间,郑某1挂靠多家公司企业陆续承接了世界银行贷款贵阳交通项目“一路六站”、世界银行贷款贵阳农村公路项目第二批设计项目等工程项目。在郑某1的请托下,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为郑某1承接工程项目、工程施工推进、工程量变量、工程结算等提供帮助、便利,共计收受郑某1人民币330万元。其中,2014年至2018年春节,郑某1在张某位于贵阳市的住所地附近及南明区王子饭店,每年送给张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共计人民币50万元。2016年10月,郑某1在张某老家门口送给张某现金人民币130万元。2018年7月,郑某1在张某老家门口送给张某现金人民币150万元;3、2009年至2018年期间,施某1挂靠多家公司企业陆续承接了西南环线二期道路改建工程施工C标段、世界银行贷款贵阳农村公路项目第一批107土建工程等工程项目。在施某1的请托下,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施某1承接工程项目、工程施工推进、工程款结算等提供帮助、便利,共计收受施某1人民币213万元。其中,2011年2月,施某1在西南环线二期道路改建工程龙油堡工程指挥部附近送给张某现金人民币200万元。2014年至2016年春节、2018年至2019年春节,施某1每年在张某老家送给张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2017年春节,施某1在张某老家送给张某现金人民币3万元;4、2008年7月,中铁二局承接世界银行贷款交通项目油榨街至小碧城市土建工程项目,文某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在文某的请托下,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在该工程的工程施工推进、工程量变量、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便利。2009年6月,文某在贵阳市南明区医附近送给张某现金人民币100万元。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从而证实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依法追究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并提出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及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其有坦白情节、具有悔罪表现、其家属积极代其退还了部分赃款、房产也被扣押、另因串通招投标罪被指定监视居住与其犯受贿罪是一个整体行为,应当计算刑期等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其担任贵阳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贵阳市世界银行贷款交通项目办公室主任、世界银行贷款贵阳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为陈某1、郑某1、施某1、文某在承接贵阳市道路交通建设项目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和便利,先后多次收受陈某1、郑某1、施某1、文某共计人民币1010.704264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09年至2018年期间,陈某1挂靠多家公司企业,先后承接了贵阳市西南环线(二期)道路改建工程勘察项目、世界银行贷款贵阳农村公路部分道路设计项目、土建项目等。被告人张某接受陈某1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陈某1承接工程项目、工程施工推进、工程量变量、工程款结算等提供帮助、便利,共计收受陈某1人民币367.704264万元。具体收受时间与金额为,2010年5月,被告人张某以要投资医院项目为由,要求陈某1转款人民币100万元到其战友王德胜的银行卡中,后因医院项目未具体实施,被告人张某遂安排王德胜将该100万元人民币分多次转到其指定的账户后使用;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在贵阳市组织战友会期间,在贵阳市南明区王子饭店收受陈某1的现金人民币15万元;2014年至2017年春节、2019年春节,陈某1分别在张某办公室及张某位于贵州省安顺市老家(以下简称安顺老家)每年送给被告人张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2020年春节,陈某1在与被告人张某一起在贵阳市乌当区吃饭时,送给被告人张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2018年7月,被告人张某告诉陈某1老家兄弟分家需要用钱,为感谢被告人张某的帮忙,陈某1在被告人张某的安顺老家门口送给被告人张某现金人民币160万元;2016年至2020年8月期间,为感谢被告人张某的帮助,被告人张某与陈某1经商议后,在陈某1与被告人张某的专职司机蒋某之间并实际的劳务和聘用关系的情况下,向蒋某发放工资、资金共计人民币34.189964万元;2017年4月、12月,按照被告人张某的安排,蒋某共计向陈某1报销张某的个人消费费用人民币3.5143万元。
认定该起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供认我担任贵阳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贵阳市世界银行贷款交通项目办办公室主任、世行贷款贵阳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世界银行贷款贵阳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等职务期间,分管的工作主要是纪检监察、党务工作,负责或担任一些项目的党务指挥长,具体有航天大道项目、二客站项目、油小线项目、西南一线二期项目、东二环项目及贵阳世界银行贷款交通项目等。2005年贵阳市政府成立贵阳市世界银行贷款交通项目办公室,项目办作为市政府世界银行贷款建设改造贵阳市城乡道路网建设项目的实施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申报贵阳交通项目世界银行贷款的工作和项目建设、贷款资金及国内配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我从2009年到2018年下半年担任项目办主任,全面负责项目办的工作。另外市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先后成立世行贷款贵阳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世界银行贷款贵阳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办公室,我是实际负责人,项目办和建设办是一套人马几块牌子,统称世行办。2007年左右,通过油小线工程项目上的设计工作,陈某1是上海院派到该项目的具体负责人,我们因此相识。到2018年,陈某1在我手上承接多个项目:油小线的设计由陈某1所在的上海院做、西南环线二期项目的设计由上海院做,该项目勘察是陈某1挂靠其他公司承接的私活。东二环项目的设计是上海院做的,世行贷款项目第一批20条路勘察设计是陈某1挂靠深圳市市政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做的、世行贷款项目第三批勘察设计是陈某1挂靠的公司做的、305标的施工是陈某1做的。其中具体:西南环线二期项目由我担任党务副指挥长,设计由上海院做,陈某1作为上海院的员工只能拿工资和资金,他找到我说想自己找家公司来做该项目的勘察,我同意他挂靠一家公司与上海院搞勘察设计联合体的方式来做勘察项目,因市里领导的意愿是倾于上海院做设计,上海院的设计能力很强。陈某1通过挂靠贵州省勘察院与上海院联合体的形式顺利承接到该项目,事后陈某1承诺会感谢我,我默许了。2010年上半年,我以投资需要钱为由收陈某1送的100万元,100万元由陈某1转入战友王德胜的账户,后因王德胜在云南省办理医院的环评未过,王德胜将100万元返还给我。2018年7月,我以分家需要钱为由收了陈某1送的160万元,陈某1用一个纸箱装着这个钱送到我在安顺的老家。2014年春节陈某1送给我5万元、2015年春节送了10万元、2016年春节送了10万元、2017年春节送了15万元、2020年春节送了5万元、战友会送了15万元。2003年蒋某开始给我当驾驶员,为聘用人员,在我项目的指挥部里领取工资。2017年我跟陈某1说驾驶员蒋某很辛苦,退休后仍需要有人开车,但蒋某不能再在世行领工资了,陈某1听后说以后负责给蒋某开工资和奖金,一个月5000元,年底再发点奖金。另外我给陈某1讲有时接待朋友的费用不好处理,由蒋某找陈某1处理,工资及接待费约30万元。陈某1送这些给我一方面是长期维持好和我的关系,另一方面是感谢在我承接的工程项目上提供的帮助,具体是在承接项目、推动顺利实施项目、工程变更、工程拨付款及结算等环节给予的各种帮助。帮陈某1、郑某1、施某1等工程承包老板办事情,具体有帮他们拿项目、推动工程、工程变更、工程垫付等,收了他们给我的各种贿赂款800万元左右。世行贷款项目第二期第一批20条路的设计是陈某1挂靠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做的;世行贷款项目第二期第三批勘察和设计是陈某1挂靠中交院设计公司做的;世行贷款项目第二期第三批土建项目305标的施工是陈某1挂靠相关公司做的。2010年上半年,我以投资项目需要钱为由收了陈某1送的100万元;2018年下半年,我以分家为由,在安顺市老家家中收了陈某1送的现金160万元;逢年过节陈某1以过年和战友聚会等名义给我送钱约70万元;2017年至2020年,陈某1应我的要求报销私人花销费用、为驾驶员蒋某发放工资和奖金约30万元。西南环线二期项目中的项目勘察,同意陈某1提出的勘察、设计一起招标的请求,陈某1通过挂靠贵州省建筑勘察院与上海市政院组成联合体中标;东二环勘察项目同意陈某1提出的勘察、设计一起招标的请求,陈某1通过挂靠贵州省建筑勘察院与上海市政院组成联合体顺利中标;世行贷款贵阳农村公路项目第二期第一批设计,同意陈某1挂靠深圳市政院做该项目的前期工作,故在设计业务的招投标中占有先机,顺利中标;世行贷款贵阳农村公路项目第二期第一批土建108标为其拨款、变更等环节提供帮助;世行贷款贵阳农村公路项目第二期第三批勘察设计项目,由陈某1找3家公司投标,陈某1挂靠中交公路规划院中标,合同额调高到5800余万元;世行贷款贵阳农村公路项目第二期第三批土建305标帮助陈某1向负责组织招标的李某1打好招呼,帮助中标的事实。
2、证人陈某1的证词,证实张某拿给我做的项目有世纪贷款贵阳农村公路项目第二期第一批工程设计,合同额1600万元;世纪贷款贵阳农村公路项目第二期第三批勘察加设计,合同额5800万元;西南环线二期工程勘察合同额800万元;东二环工程勘察合同额2000万元;世行贷款贵阳农村公路项目第二期第一批施工108标合同额3000万元;世行贷款贵阳农村公路项目第三期第三批施工305标合同额5000万元;世行贷款贵阳农村公路项目第二期第三批施工311标合同额4500万元。虽然大部分项目要走招投标程序,但基本上只是形式。我为了工程项目的承接、推进、变更、结算等方面牟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张某行贿,具体有,2010年5月转账给张某100万元、2018年7月在张某的安顺老家送160万元现金、2017年至2019年报销张某个人费用、支付驾驶员工资和资金共33万余元,过年过节送给张某约70万元。2015年我挂靠深圳市政院中标世行二期第一批农村公路的设计,张某对我说买2块石头装饰办公室,我因为资金不足没有接话。2016年世行第二批公路设计招标,我没有中标,我觉得是没有给张某买石头的原因。2017年世行第二期第三批农村公路勘察设计工作开始,我在送张某回家时说想做该工程,该工程有1000至2000万元的利润,张某想要500万元,后我靠挂靠中安规划院中标。2018年7月,张某打电话向我要160万元,我让妹夫吴某取了160万元现金后,我送到张某安顺的家中。2009年,我请张某帮忙允许西南环线二期工程勘察设计联系招标,并告知张某说可以和贵州省勘察院合作做西南环线的勘察,个人有200万元至300万元的利润,承诺张某以后有什么需要可以和他说。因此,我挂靠贵州省勘察院与上海市政院组成联合体中标。2010年张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准备100万元投资款,我意识到张某是在兑现西南环线二期的承诺,过几天张某给了一个银行账户给我,我通过姐夫王某1的账户向一个叫王德胜的账户转了100万元。2017年开始,我帮张某报销餐饮住宿的费用,由蒋某拿发票给我,我将费用打在蒋某的卡上。我还安排妹夫吴某每月给蒋某工资5000元,我以上海院名义每月给蒋义3000元的工资,报销费用和工资共计33万元。2014年春节在张某的办公室送给他现金5万元;2015年春节在张某办公室送给张某10万元;2016年春节在张某的办公室送现金20万元;2017年春节在张某的办公室送张某现金15万元;2019年春节在张某的安顺老家送10万元;2020年春节在乌当区和张某吃饭时送现金5万元;张某举办战友会时在南明区沙冲路王子饭店送张某15万元。我任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路分院副院长、贵州省中航合众科技有限公司、贵州中恒联创科技有限公司、贵州三一通达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贵州经一续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贵州望海湾园林景观设计工程公司、贵州展通鹏辉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院、浙江西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07年至今,我为了在工程项目的承接、推进、变更、结算等方面牟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张某行贿。我参与或承接的项目主要有油小线、工程设计等,我为维护好与张某的关系,让我负责的项目中给予帮助和感谢张某的关照和支持,多次向张某行贿。我在承接西南环线二期工程勘察项目、东二环工程勘察项目、世界银行贷款贵阳农村公路项目第二期第一批工程设计项目、世界银行贷款贵阳农村公路项目第二期第三批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世界银行贷款贵阳农村公路项目第二期第一批施工108标项目、世界银行贷款贵阳农村公路项目第二期第三批施工305标和311标项目的中,为顺利承接上述工程项目,挂靠多家工程院,请张某帮忙承接项目,更改项目等。2009年我承接到西南环线二期工程勘察设计项目,通过张某帮忙得以承接,我得到劳务费250万元。我于2009年承接贵阳市东二环道路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我向张某提出想承接这个项目,张某同意我以联合体投标的方式参与投标,我再次和白某合作,这次我得了劳务费450万元。甲古城公司、中航合众公司、中恒联创公司、深圳市政院贵阳分公司、浙江西城贵州分公司等公司的法人是妹妹、妹夫等,是为了拓展在贵阳市的业务,但实际控制人是我,他们负责公司日常管理或者要根据我的安排在一些工程中签字,帮助他们获取收入。我用以上公司的名义,通过张某的帮助,承接了世行贷款贵阳农村公路项目勘察设计项目、世行贷款贵阳农村公路项目等勘察设计项目是我和朋友康建合伙挂靠新疆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并将其分包到中航合宗众司和中恒联创公司,款项由由我和康某支配使用。2012年我听说张某要组织战友会,为感谢张某在之前工程上(西南环线、东二项目)的帮助,在王子酒店送15万元现金给张某。这两个项目实际上是由贵州建筑工程勘察院负责工程勘察、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工程设计,这两个项目白某付我700万元。2010年5月11日、5月13日,王某1尾号为7170的银行卡向王德胜账户分别转账50万元的事实。
3、证人白某的证词,证实2009年陈某1到贵州省建筑一勘察院和我谈贵阳市环线(二期)道路改建工程勘察项目,我和杨某、朱永江协商后同意承接该项目,并口头承诺将工程款总管的30%作为劳务费付给我。之后我们与省勘察院其他工作人员共同组建一个项目部完成了投标、勘察等全部工作,根据《贵州省建筑工程勘察院关于工程费分成比例及划拨管理等办法的调整意见》,该工程款中院方将25%作为管理费提留,剩下的75%打入朱永江的私人账户,从朱永江的私人账户中提工程总额的30%给陈某1,再对劳务费、材料费等名目做账,再到税务部门开具正规的工程类发票入账。由于朱永江去世,账目繁多,给陈某1的现金项目部账上不能分清的事实。
4、证人杨某的证词,证实我通过往来认识陈某1。2009年初,我找到省勘察院的项目经理白某商谈贵阳市西南环线(二期)道路改建工程勘察项目,白某向朱永江和我商谈后,我们三人再与陈某1商谈并达成协议,陈某1拿工程款总管的30%作为劳务费,我、白某、朱永江为主,省勘察院的其他工作人员一起组成贵阳市西南环线(二期)道路改建工程勘察项目部,我是现场负责人,朱永江负责财务,白胜文分管技术,由朱永江开设私人账户作为项目部的账户使用。后与陈某1再次以同样的方式合作贵阳市东二环道路工程勘察项目的事实。
5、证人康某的证词,证实我和陈某1合作油小线项目时认识的,一起合作过世界银行贷款贵阳农村公路土建项目,由陈某1负责出资、管理项目资金收支,陈某1本身作为设计方不能出面管理,故由我出面管理,利润二人平分,我通过与四川三一公司签订内部转包协议,提取管理费,以四川三一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拿下标。原合同中签订的合同价格为一千多万元,后经陈某1协调张某,将金额增加到三千多万元。在合同段土建项目中,2017年下半年,陈某1找到我商量后决定挂靠新疆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并顺利中标。后GYTJ305标分包至贵州中恒联创科技有限公司、贵州中航合众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GYTJ311标转包给贵州中航合众科技有限公司,项目资金由陈某1支配和使用,技术问题由我知道,利润平分,在两个工程施工过程中,陈某1都去找过张某,请他在工程变更、拨付工程款等方面给予支持的事实。
6、证人王某1的证词,证实陈某1是我老婆的表弟,交通银行尾号为7170的银行卡是我办理后交给陈某1使用,因为陈某1在外面接私活。2010年5月11日至5月13日,该账户存现金110万元、向王德胜转账100万元都不是我操作的,是陈某1自己操作的事实。
7、证人吴某的证词,证实我和陈某1是亲戚关系、也是合作关系,经常有经济往来,我帮陈某1取现金的情况很多,能记住的有几次大额取现。2018年陈某1通过我的中信银行账户转账180万元到吴某的建设银行账户,取现金160万元后按10万元一捆,用纸箱装好,并按照陈某1的批示将这160万元送到安顺东站附近交给陈某1。我2016年到贵州,和陈某1一起成立中恒联创科技有限公司,我担任法定代表人,实际出资人和控制人是陈某1,主要承接和从事强弱电工程项目,有关业务和具体经营都是陈某1操作,我负责日常管理。我们成立公司一方面是为了工程项目以及工程资金的运作,便于承接工程项目,一方面是关照我创造收入。公司承接的项目主要是道路施工方面的工程。2018年我根据陈某1的安排,以该公司名义承接新疆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包的世行贷款贵阳农村公路项目,项目工程款有陈某1支配和使用,我根据陈某1的安排管理施工现场。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我根据陈某1的安排给世行办主任张某的司机蒋某发工资,每月5000元,还有6万元的资金,共计发给他125000元,这些钱是陈某1承接工程的工程款的事实。
8、证人翁某的证词,证实我是陈某1的妹夫,陈某1安排我以自己的名义成立了贵州甲古城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贵州中航合众科技有限公司,并担任法人,实际出资人和控制人是陈某1,公司的业务和具体经营都是陈某1操作。这些年做的工程主要是贵阳世行办的农村公路勘察、设计、施工等项目。陈某1以我的名义成立的这两家公司,一方面陈某1的项目较多,为方便工程项目及工程资金的运作,另一方面是关照我,创造收入。2014年初,陈某1用甲古城公司的名义和深圳市市政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协议,约定深圳市政院贵阳分公司有深圳市政院和甲古城公司双方合作经营,深圳市政院同意甲古城公司以其贵阳分公司的名义对外拓展业务。2017年初,陈某1以深圳市政院贵阳分公司的名义承接了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分包的世行贷款贵阳农村公路项目的勘察、设计项目,这些业务由甲古城公司来完成。2018年初,以中航合众公司的名义承接新疆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包的世行贷款贵阳农村公路项目合同段的路基、路面施工工程。2018年初,陈某1让我以自己的名义承接了河南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转包的世行贷款贵阳农村公路项目合同段的全部施工工程。2020年2月至8月,陈某1安排我给张某的司机蒋某发工资,每月5000元,共35000元的事实。
9、证人陈某2的证词,证实我和陈某1是兄妹关系,2016年因陈某1在贵州承接的项目较多,其中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方面的工作,为了方便承接工程项目及资金的运作,陈某1和浙江西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签署地分公司承包合同,陈某1让我注册成立了浙江西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并担任公司负责人,但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人是陈某1,我按照陈某1的要求代表公司签署一些文件,承接的工程项目和签署的文件因时间太久记不清楚了的事实。
10、证人何某1的证词,证实2011年4月至今我在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任行政人员,陈某1是我的老板,负责公司的综合管理及陈某1安排的其他工作。因陈某1承接张某的多个工程项目,知道蒋某是张某的司机。2016年初,我根据陈某1的安排给蒋某发工资,为了方便发工资,以强怡公司的名义与蒋某签订劳动合同,从2016年5月至2020年4月共发了12万多元的事实。
11、证人蒋某的证词,证实2001年我到航天大道指挥部当司机时认识张某,2003年开始专门为张某开车,直到2020年12月。陈某1是一个私人工程承包老板,因长期在张某负责的工程项目上承接项目做,我也认识了陈某1,因我给张某服务得很好,张某给陈某1打招呼,让陈某1给我发工资,共发了341899.64元。2016年至2020年5月,贵阳强怡劳务有限公司替陈某1代发工资121899.64元,款项打在我的尾号为0487的账户上;2019年1月至2020年8月,陈某1安排翁某、吴某给我发工资10万元,2019年1月3日吴某给我6万元资金。2017年4月25日和2017年12月7日陈某1给我转账13658元和21485元是报销张某的费用。
12、个人转账凭条,证实2020年5月13日,王某1名下的尾号为7170交通银行卡向王德胜名下尾号为3531账户转账50万元,“王某1”签名由陈某1代签。2020年5月11日,该账户向王千胜的账户转账50万元,“王某1”签名由陈某1代签。
13、个人存款凭条、个人转账凭条,证实交通银行王某1尾号为7170账户存款50万元、60万元,向王德胜账户转账50万元,签名不是王某1本人所签。
14、蒋某贵阳银行流水明细,证实蒋某名下尾号为0487账户,从2016年6月8日至2020年8月14日,共收到组织代码为“工资”、“代付工资”以及陈明春、吴某、翁某转账,共计281899.64元,蒋某表示认可以上述信息。蒋某名下尾号为5986账户于2017年4月25日、2017年12月7日、2018年2月12日分别收到陈某1转账13658、21485、60000元。
15、银行流水明细,证实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吴建帮向蒋某发工资、资金共计125000元;翁某于2020年2月至8月向蒋某转账35000元。
16、报销凭证,证实2018年2月12日陈某1向蒋某转账6万元、2017年12月7日向蒋某转账21485元、2017年4月25日向蒋某转账13658元。
17、贵阳强怡劳务有限公司与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的明细等书证,证实蒋某于2016年5月至2020年4月与贵阳强怡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实发工资共计121899.6元。
18、转账凭证,证实陈某1于2018年7月1日向吴某转账180万元,摘要为“还款”。
19、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艳山红支行凭证,证实吴某于2018年7月6日取款160万元。
20、陈某1承接相关工程项目资料,证实陈某1所在公司及其挂靠公司承接了世行办交通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中标、合同等资料,承接的项目有:油小线工程设计(2007年)、西南环线二期工程勘察设计(2009年)、贵阳市东二环道路勘察设计项目(2009年)、世界银行贷款贵阳农村公路项目第二期第一批工程设计(2013年)、世界银行贷款贵阳农村公路项目108标施工项目(2015年)、世界银行贷款贵阳农村项目305标、311施工项目(2018年)等工程项目。
2012年至2018年期间,郑某1挂靠多家公司陆续承接了世界银行贷款贵阳交通项目’一路六站’、世界银行贷款贵阳农村公路项目第二批设计项目等工程项目。在郑某1的请托下,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上便利,帮助郑某1在承接工程项目、工程施工推进、工程量变更、工程结算等提供帮助和便利,共计收受郑某1送的人民币330万元。其中:2014年至2018年春节,郑某1在被告人张某位于贵阳市的住所地附近及贵阳市南明区王子饭店,每年送给张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共计人民币50万元;2016年10月,郑某1在被告人张某安顺老家门口送给张某现金人民币130万元;2018年7月,郑某1在被告人张某安顺老家门口送给张某现金人民币150万元。
认定该起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供认我是在油小线项目中认识郑某1的,后郑某1挂靠了多家公司承接了我所负责的6个世行贷款项目土建工程,郑某1就是工程的实际承包老板。在这些项目施工过程中郑某1在2013年春节前后的一天,应该是郑某1做完六站项目后在省军区家附近的路边送了我现金10万元,这个钱被陆续用在个人消费上了;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在安顺老家家中送了我现金130万元,是郑某1因为农村公路大修项目中105标、109标两个项目顺利挂靠中标感谢我的,是以向我弟张俭购买石头的名义送给我家的,由我弟保管;2018年中秋节前后的一天,在我安顺老家郑某1送我150万元,是我提出自己家中因修房子的事发生纠纷,为了处理分家的事向郑某1提出来的,这个钱我放在妹夫严会云处。另外从2015年开始每过节时郑某1都会以过年等各种名义送钱给我,总共约40万元。郑某1会送钱给我是因为我是世行办的主任,负责世行的所有项目,郑某1也承接了世行的项目,想和我搞好关系,感谢我在工程上的关照和支持,具体是在承接项目、推动顺利实施项目、工程变更、工程拨付等环节给予他各种帮助。认识郑某1后我们关系维持得很好,他一直承接由我负责的工程项目。在此期间,我共计收了郑某1330万元好处费,其中在2014年至2018年春节期间,每年都收受郑某110万元好处费,共收了50万元;在2016年10月,我收了郑某1130万元好处费;2018年7月左右,我收了郑某1150万元好处费,这个钱放在我家保险柜。郑某1从我负责的项目中承接的项目有,世行办’一路六站’中的六站项目,世行办第二期第一批的105、109土建标,世行办第二期第二批的设计标,第二期第二批的201、202土建标,世行办第二期第三批的301土建标。以上这些项目都是郑某1挂靠公司做的,他是实际的承揽人,这些项目业主方的实际负责人都是我,在这些项目上,我都给了郑某1帮助,包括及时拨款。在109标招标过程中中帮助了解零报价是否影响中标的问题,还帮助协调清镇市交通局局长熊某尽快拨款给郑某1。在世行办第二期第二批设计标上,郑某1提前跟我说了找南阳通途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来参加招标,我表示会支持,后来是贵州省桥梁院中标,郑某1找到我,我给当时招投标代理公司的王某2说桥梁院可能做不了这个项目,王某2提出可以找桥梁院在业绩和人员方面的问题,通过举报,查证属实后可废标,我将桥梁院的投标拿给陈某1看,陈某1也认为桥梁院的投标文件中可能存在人员和业绩造假的问题,后我就安排陈某1和郑某1写了两封举报信,并安排王某2、王某3核实后桥梁院被废标,郑某1所挂靠的公司顺利替补中标。在世行办第二期第二批二级路201标202标投投标过程中,郑某1找到我,我给负责招投标的工程副总监李某1、证标业主专家代表何某2、秦某1强调找有实力的公司,同时让郑某1和李某1多沟通,而李某1是郑某1推荐到世行办工作的,我们关系很好,后郑某1挂靠的公司顺利中标。201、202中标后帮助协调工程量变更问题。202表帮助找乌当区分管副区长李某2协调处理当地村民挡工堵路的问题。310标中提前知道郑某1挂靠招投标,让我和李某1沟通,后郑某1顺利中标的事实。
2、证人郑某1的证词,证实我在承接世行办工程项目过程中,为了感谢张某、李某1的帮助,都给他们送过钱。在2014年至2018年期间,我为了维系和张某的关系,每年春节前后我都会送钱给他10万元好处费,总计50万元。在2016年10月份左右,我以购买石头为名送给张某130万元好处费;在2018年7月份左右,因张某说老家兄弟间要分家需要用钱,于是我就送了150万元好处费给张某,具体承接的项目包括2012“一路六站”项目一中午找张某想承接,张某表示可以后顺利中标;世行办第二批第一期105、109合同段一中午跟张某讲想承接,并表示张某以后有什么需求我都会尽量满足。张某让我做好承接的准备,当时攀枝花公路建设公司扫标排第一,但后该公司弃标了,由我挂靠的公司中标。在105、109合同段张某同意了合同量的变更和工程款的及时结算上都得到了张某的帮助。第二期第二批设计标中,我找了几家公司围标,并提前给张某讲了,后听说桥梁院也找了张某,我就再找到张某并承诺以后有什么需求都会尽力满足。后桥梁院招标排第一,张某找陈某1看了桥梁院的标书后让我安排人去写一封举报信举报桥梁院标书存在的业绩、人员造假问题,后桥梁院被废标,我挂靠的南阳通途公司中标。世行办第二期第二批土建标中201段、202段、310段招投标前我也去找张某,跟张某讲了我挂靠公司想参与招投标的情况,张某同意并让我找李某1沟通,李某1是我介绍到世行办上班的,我找到李某1,李某1说张某也安排过了,并将我的招投标文件先拿去给业主专家看了,让我再根据专家的意见修改,后郑某1挂靠的公司顺利中标。送给张某的150万元是我从外甥罗某卡上取的90万元,从我自己的卡上取了25万元,加上自己的备用金共150万元现金。总的来说我送钱给张某主要是感谢他在我承接、实施的世行办的项目的招投标,施工过程中及工程款拨付上给我提供的帮助和关心,一是首先我承接、实施的世行办的项目我都有提前去找到张某,给他讲我挂靠的公司的名称等,张某会去给世行办的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上的安排;二是在第二期第二批的设计标上,评标后是贵州桥梁设计院获得第一名,我找到张某后用举报的方式废标后,让我挂靠的公司顺利递补中标;在201、202、310标的投标前,我都有请业主专家代表看过我的投标文件,提高中标的概率。在实施109标的过程中,清镇市政府有250万元资金没有到位,我告诉张某后,也是张某出面协调钱才到位的。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几乎都存在堵工堵路的情况,也是张某出面协调解决的。在201、202标上存在变更,也是我请张某出面协调财政、发改、审计等参建各单位,最后通过我申请的变更的事实。
3、证人刘某1的证词,证实世行办第二期第二批设计标是郑某1找我商量后通过南阳通途公司投的标,郑某1还喊了些公司一起来投,并转60万元给我作为几家公司的投标保证金。评标后第一名是贵州桥梁设计院,郑某1就找张某协调,后让我写一封针对桥梁院标书存在的业绩、人员造假问题的举报信。后桥梁院被废标,南阳通途公司替补中标。郑某1与我合作方式是南阳通途公司全面负责投标具体事宜及中标后的设计工作,郑某1就负责支付投标保证金,协调世行办的关系争取中标及后期的拨款,获得设计费后我们五五平分,在第二批设计标做完后,按照约定我们就分490多万元的设计费给郑某1的事实。
4、证人李某1的证词,证实我原先在世行办担任工程副总监,先后参与了世行农村公路项目第二批第二期项目、世行农村公路项目第二批第三期33条农村公路项目的招投标评标工作。我作为业主代表参与评标的这些项目,基本上都存在张某书记给我们三个业主代表打招呼内定的现象。其中,201、202的招投标过程中,张某就有给我、何某2、秦某1打过招呼。301至311总共11个标,一次招标完成的,其中302、303、305、306、308、310、311这几个标段是张某打过招呼的。我也参与了201和202工程量变更的过程,当时郑某1提出的工程量变更单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最初监理方、跟踪审计方,包括世行办工程部、计量部、质检部等,都觉得这个变更太夸张,完全不合理,大家都怕承担责任,以各种理由拖着不在审批表上签字,后张某组织各方开会,决定把工程按期保质保量做出来,只要总额没有超过世行办3000万元美元的贷款额度任何变更上报到他哪里他都同意,各方才在审批表上签字同意郑某1的申报变更的事实。
5、证人何某2的证词,证实我在2016年经郑某1介绍,与李某1联系后作为评审会参与世行办的工程评标工作。在参与世行办第二批公路的施工标评标前李某1让我看了参与投标的江西宏发建筑公司和驻马店市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标书并提了意见,后在具体招标过程中还暗示我让这两家公司中标。我参加世行办工程项目的评标项目中,世行办的业主专家代表都是我、李某1、秦某1三人。2017年国庆节后,李某1又请我为世行办第三批农村公路项目勘察设计咨询的评标,并让我看了该项目11个标段中世行办有意向向中标公司的标书,我记得看过的有新疆北方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光大路桥有限公司等公司的标书并提出修改意见。看标书的过程中,张某来过并称希望我多配合李某1的工作。其中看过一份郑某1拿来的标书。2017年12月底左右,世行办第三批施工标要准备开标前,李某1给了我一张每个项目对应哪家公司的纸,让我记住,称是他们单位领导的意见,意思也就是要让这家公司中对应的标,这些公司都是我之前看过的标书,因此评标的过程中我就尽量让名单上的单位中标的事实。
6、证人秦某1的证词,证实我原来在贵阳市交通局从事财务工作,也是贵州省经济类专家库的评标专家,退休后2016年受张某邀请作为世行办业主方代表专家参加了几次世界银行贵阳农村公路项目招投标的评标工作,包括世行贷款贵阳农村公路第二批土建工程项目、世界银行贷款农村公路项目勘察设计咨询及安全性评价服务项目、世行贷款贵阳农村公路第有一批土建工程项目。这三个项目都是我和李某1、何某2作为业主代表参加。每次在开标之前,张某或者李某1都会打电话通知我和何某2到世行办李某1的办公室开会,意向性的提示让哪些公司中标,开完会后李某1也还会给我们多次强调张某所确定的这些公司的事实。
7、证人王某2的证词,证实我所在的鹏业公司主要是承担招投标代理业务,我在公司的工作主要是负责拉项目,跟踪与审计和招标代理有关的工作。在贵阳范围内我主要负责过世行贷款贵阳市农村公路项目第二期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项目的跟审工作,第二期第二批项目勘察和设计标的招标代理工作等。其中,世行办第二期第二批项目勘察和设计标招标最开始是贵州桥梁设计院有限公司评分第一,南最通途有限公司评分第二。公示期间,桥梁院被人举报存在人员和业绩造假的问题,经核实后桥梁院中标候选人资格被取消,南阳通途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递补中标。桥梁院中标结果出来后,张某打电话向我核实,表达了不满意的意见,并问我有什么办法废除桥梁院中标候选人资格,我便咨询具体负责本次招投标事务的王某3后,向张某反映可以由相关人员写举报信来投诉中标人的人员、业绩等方面的瑕疵阻断中标公示时间。后张某召集开会称收到举报信,并明确王某3等去核实,张某还喊我将桥梁院的标书带到王子饭店再次确认造假的问题,后经复审委员会认定造假问题成立,取消了桥梁院中标的候选人资格,业主方决定由排名第二的南阳通途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递补中标的事实。
8、证人王某3的证词,证实我在鹏业公司工作期间,2015年7、8月份鹏业公司代理了世行贷款贵阳农村公路项目第二期第二批设计标的招投标代理业务工作,王某2负责协调工作。当时贵州桥梁设计院有限公司中标的结果出来以后在公示之前,王某2就说业主方张某他们不满意桥梁院中标,想让桥梁院的中标结果废掉,问有什么办法。为了得到业主方的认可,我就根据平时的操作经验说可以通过找中标的人员、业绩等方面的瑕疵,后由相关人员写举报信来投诉,经过查实就可以废除中标人,同时也可阻断中标公示时间。我就给业主方张某反馈了我们的建议,后张某就召集人员开会说他们收到了举报信反映桥梁院设计院公司在本次投标过程中有问题。经核实属实,桥梁院被废标。在调查的头一天,张某还安排在王子饭店吃饭,张某、王某2、郑某1等人在王子饭店吃饭,王某2还将桥梁院标书副本带到王子饭店的事实。
9、证人陈某1的证词,证实郑某1承接世界银行贷款贵阳农村公路项目第二期第二批设计标招标过程中,我也挂靠深圳市政院参与投标。开标后第一名是贵州桥梁设计院,第二名是郑某1挂靠的南阳公司,我挂靠的公司只排在第四名。这个结果出来张某很不满意,因为桥梁院不是他事前定的中标方,后张某把我叫到办公室,拿了桥梁院的标书给我看,我发现桥梁院在业绩和人员方面可能存在造假问题,张某就让我写举报信举报,我就安排公司的员工欧某写一份举报信后交给了张某。后来桥梁院被查实业绩造假,就被废标了,排在批二名的南阳公司最后中标。2015年的一天张某跟我说郑某1答应过会感谢他,张某和郑某1一起吃饭时便跟郑某1讲让他拿300万元到张某弟弟的公司买个石头。后听张某讲买石头的事已对接好了的事实。
10、证人欧某的证词,证实在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贵阳分公司工作期间,陈某1当时是我们分公司院长。世行办第一批工程设计项目是陈某1通过我同意挂靠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做的。后陈某1又挂靠深圳市公司参与了世行办第二期第二批项目的投标,我作为当时的投标代理人全程参与招标过程,但没有中标。第一中标候选人是贵州桥梁设计院有限公司,陈某1安排我写了一封举报桥梁公司在此次投标时存在人员和业绩造假的信。后来听陈某1说世行办把第一中标人给废掉了,最后中标的单位是一家叫南阳通途公司的事实。
11、证人罗某的证词,证实郑某1是我舅舅,我和郑某1没有经济往来,郑某1曾拿我身份证用过,建设银行尾号为7973的银行卡不是我开户的,上面的钱我也不清楚的事实。
12、证人尹某的证词,证实2015年我是南明区公路管理所所长,当时龙猫线是世行贷款贵阳农村公路项目第二期第一批农村公路项目中第一个施工的项目,张某作为业主单位的代表,所有与我们地方政府、部门沟通协调都是他负责。该项目中村民砸坏施工单位的运输车,影响施工单位施工和给施工单位运沙子的运输车保量翻在路边当地村民的土地里面,要求施工单位赔偿等问题都是张某出面让我参与协调处理的事实。
13、证人李某2的证词,证实2017年2月份,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第二期第二批凉喇线开始进场修建,我是乌当区分管交通项目的副区长,当时工程施工中遇到的较大的征拆问题和施工方取料口被群众堵住的问题都是张某出面协调处理的事实。
14、证人熊某的证词,证实2014年我任清镇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清镇市申报世界银行贷款农村公路项目有两条路,分别是犁倭至毛草公路和卫城至麦格公路。2016年在修建犁倭至毛草公路的过程中,因工程量增加,施工方垫资过多,还导致该路段停工一段时间,当时张某到清镇市开过一次协调会,提出由清镇市增加250万元配套资金,剩余由于增加工程量导致的资金由世行办协调。因考虑到张某作为业主代表,对资金的拨付和工程的推进能起到关键作用,就同意了张某的意见的事实。
15、证人刘某2的证词,证实犁倭至毛草公路施工过程中,因地方政府的匹配资金没有到位导致停工,张某到清镇考察时要求抓紧落实解决资金问题,我向当时的交通局局长熊某汇报后向市政府打了报告,张某又亲自到市政府组织召开了一个协调会,会上就增加的工程内容,增加的必要性这些问题进行了说明和讨论后落实了250万元资金问题的事实。
16、证人石某的证词,证实我参与了世行贷款贵阳农村公路项目第二期第三批土建301至311招标评标工作,并且我担任评标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组长)职务。根据世界银行的要求和规则进行评标。因此在实际评标工作中,业主代表是能起决定作用的事实。
17、证人燕某的证词,证实我参加世界银行贵阳农村公路贷款项目办公室的工程评标工作,主要有2015年7月贵阳市农村公路项目上第二批设计招标评标工作;2017年1月贵阳市农村公路项目第二批土建招标评标工作。2015年7月贵阳市农村公路项目第二批设计招标,评标规则采用的国内的评标办法,即一般按照初审、详审、打分等三个阶段进行评审,买卖家之间不能相互沟通,打分独立完成,然后统计分数,根据得分结果对投标人从高到低进行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是贵州桥梁设计有限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是南阳通途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后来桥梁院被举报后,经过业主方核实被废标。在实际评标工作中,业主代表的意见是能起重要作用的。世行贷款贵阳农村公路第二批土建工程项目中的201标、202标我也参与评标,最后参加投201标的江西宏发、202标的驻马店公路这两家公司投标报价最低中标的事实。
18、证人彭某的证词,证实我参加的是2017年1月世行贵阳市农村公路项目第二批土建施工项目评标工作,在实际评标工作中,业主专家代表是能起决定作用的。在201标、202标投标过程中,3个业主代表专家都在提其他公司的不足之处,参加投201标的江西宏发、202标的驻马店市公路这两家公司组织施工方面、投标保证金等都没有提什么缺点,最后业主代表专家也都表示这两家公司就是他们业主方比较满意的投标人。于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驻马店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为GYTJ202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的事实。
19、证人秦某2的证词,证实我在2015年9月参加贵阳市农村公路项目第二批设计招标复审评标工作,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贵州桥梁设计院被人举报说他们的人员和业绩造假被复审,取消了第一候选人的资格,由第二中标候选人递补中标的事实。
20、证人金某的证词,证实我参与了世行贷款贵阳农村公路项目第二期第三批土建标的招标评标工作,我是随机抽取的专家。在实际评标工作中,业主代表是能起重要作用的事实。
21、证人陈某3的证词,证实世行贷款贵阳农村公路第二批二级公路建设项目中,我在合同计量部,主要负责施工现场的计量。审核施工方报上来的新增和变更单价。2017年该项目施工方变更了报价,且明显高出了市场价格,总投资额就增加了一千多万元。监理方、跟踪审计方,包括世行办的工程部、计量部等参建方,都觉得这些变更不太合理,变更量也很大,大家不敢在工程变更审批表上签字。拖了一段时间后张某出面,组织各方开会,并提出只要最后总投资没有超过报给世行的3000美元贷款额,大家就配合好,施工方报的变更要求也给人家处理好,这样各方就陆续给施工方把字签了的事实。
22、证人郑某2、胡某、童某的证词,证实张某协调同意了世行贷款贵阳农村公路第二批二级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工程变更问题的事实。
23、贵阳交通项目农村汽车站六站招标邀请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工程结算书、付款凭证及附件、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及资质、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世行项目第二批第一期GYTJ105合同段招标公告、投标邀请函、105标段报名登记表、开标记录表、105标合同段评标书、评标报告等、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郑某1与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世行项目第二批第一期GYTJ109合同段相关书证、世行贷款贵阳市农村公路第二批设计项目相关书证、世行贷款贵阳市农村公路第二批土建工程GYTJ201合同段相关书证、世行贷款贵阳市农村公路项目第二批土建工程GYTJ202合同段相关书证、世行贷款贵阳市农村公路项目第二批土建工程GYTJ201合同段变更相关书证、世行贷款贵阳市农村公路项目第二批土建工程GYTJ310合同段相关书证、相关银行流水、会议纪要等书证,证实2012年至2018年期间,郑某1所挂靠的公司先后承接了世行办7个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评标报告、中标、合同、合同变更资料、付款凭证等资料,所承接的工程为2012年挂靠贵州建工集团承接的第一期世行贷款项目“一路六站”工程项目;2015年挂靠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第二期世行贷款项目第一批20条农村公路工程中的105标段;2015年挂靠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承接的第二期世行贷款项目第一批农村公路109标段施工项目;2015年挂靠河南南阳通途勘察设计公司承接了第二期世行贷款项目第二批乌当区“凉水井-喇平”二级公路工程设计标;2017年挂靠江西省宏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世行办第二期第二批201标段施工项目;2017年挂靠驻马店市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承接了世行办第二期第二批202合同段施工项目;2018年挂靠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承接世行办第二期第三批301合同段施工项目。
24、郑某1的银行流水、银行卡转账、存款和取款记录及取款截图等,证实郑某1送给张某现金的来源,分别取款5万元、10万元、20万元、90万元、110万元,以罗某名义的开户的相关资料,王某2、王某3工作情况的资料,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转给郑某1109标工程款银行流水,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转给郑某1105标工程款银行流水的基本情况。
2009年至2018年期间,施某1挂靠多家公司陆续承接了西南环线二期道路改建工程施工C标段、世界银行贷款贵阳农村公路项目第一批107土建工程等工程项目。在施某1的请托下,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施某1承接工程项目、工程施工推进、工程款结算等提供帮助和便利,并收受施某1的贿赂款人民币共计213万元。其中,2011年2月,施某1在西南环线二期道路改建工程龙洞堡工程指挥部附近,送给被告人张某人民币200万元;2014年至2016年春节、2018年至2019年春节,施某1每年在张某的安顺老家送给被告人张某人民由2万元;2017年春节,施某1在张某的安顺老家送给被告人张某人民币3万元。
认定该起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供认我担任西南环线项目常务副指挥长、世行办主任期间,施某1找到我表示想承接贵阳市西南环线二期道路项目工程,并表示他做好了会对我表示感谢。我就让施某1去找陈某1对接,并给陈某1说让他多帮施某1,后施某1顺利承接了贵阳市西南环线改建工程C标段,并通过陈某1给了我200万元。2014年至2019年春节期间,施某1多次到我家中送钱给我,共计13万元。在施某1承接的工程中能及时签字、拨工程款的方式来帮助施某1的事实。
证人施某1的证词,证实2009年上半年,我听说贵阳市要启动西南环线二期道路改建工程项目,我想承接这个项目就找到了张某,希望他能帮忙。张某就叫我去找负责西南环线项目设计的陈某1对接一下,我多次和陈某1联系,和他了解西南环线的情况,最后和陈某1确定由我来做西南环线的C标。在一次吃饭中,我和陈某1确定由我给张某工程合同价的3%。后我挂靠贵州建工集团总公司中标了西南环线C标,期间为了保证中标,我还请贵州建工集团的人多找几家公司一起陪标,我找了曹某一起合伙做的这项工程,曹某知道要送给张某3个点的好处费。在2011年2月份左右,我通过女儿施某2的银行卡取了200万元现金交给了陈某1,陈某1交给了张某,之后在西南环线C标的项目拨款、工程变更等过程中都很顺利。为了维持了和张某的关系,逢年过节都送钱给张某,通过打麻将的方式输钱给张某,也会给张某的情人孟菲送钱的事实。
证人陈某1的证词,证实2009年张某安排我和施某1对接,由我帮助施某1能中标西南环线二期的项目,同时收取施某1的感谢费。我向施某1提供了一些内部参数和指标,同时给施某1提供了一些工程上的指导,并给施某1说要拿合同标的额的3%当感谢费,之后施某1中标得到西南环线二期标,并给了我200万元,让我转交给张某的事实。
证人施某2的证词,证实2009年开始我到贵阳的财务工作,做一些财务结算,用个人银行卡管理项目上的资金,包括帮他打款、转账、取现等。2010年9月7日、9月8日、9月9日这三天我帮父亲通过自己的银行卡分别取了50的现金,共计150万元,并将钱交给了父亲施某1。2011年2月21日取款110万元,2011年2月21日取款50万元,2011年2月26日取款50万元,我把钱取出来就交给了施某1,这些钱我父亲用来做什么的我不知道的事实。
证人曹某的证词,证实2009年我受施某1的邀约参与贵阳市西南环线C标工程的施工,刚开始时施某1就给我说他和业主方关系比较好,能拿到项目,维系业主方的费用只要3个点左右的开支。我们挂靠贵州建工集团总公司,2009年8月份左右承接了西南环线C标,中标价是6000多万元。2011年2月份,施某1说已把答应给业主方的好处费送给了业主方,送了200万元现金。业主方也就是指业主方的主要负责人,施某1给我说过西南环线项目建设的常务副指挥长是张某,施某1找张某帮忙,在做西南环线C标的过程中都比较顺利,都是及时拨款和变更的事实。
施某1挂靠公司承接世行办项目的相关书证,包括贵阳市西南环线(二期)道路改建工程、世界银行贷款贵阳农村公路项目GYTJ107合同段、GYT合同段相关资料,西南环线二期招标文件相关资料、西南环线二期C标段工程变更相关会议记要、西南环线二期C标段工程变更审批、世行项目第一批107标段招标文件相关资料、世行项目第一批107标段施工合同、世行项目第一批107标段付款凭证、世行项目第三批301标段招标文件相关资料、世行项目第三批301标段施工合同、世行项目第三批301标段付款凭证等书证,证实贵阳市西南环线二期工程建设指挥部于2009年5月31日在报纸上发布招标公告,对西南环线(二期)道路改建工程进行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广州市百业建设顾问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4日向贵阳市建设局招标投标管理处出具的工作情况,关于贵阳市西南环线(二期)道路改建工程A标段、B标段、C标段、D标段施工招标是由贵阳市西南环线二期施工进行公开招标。按招标公告要求C标段参加报名的企业家有38家,其中一家就是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按招标公告要求D标段参加报名的企业有40家,其中一家就是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公司。C标段、D标段入围公司包括贵州建工集团总公司,最后贵州建工集团总公司中标C标段。
3、委托书一份,证实贵阳市建设投资控段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8日委托贵阳市交通局负责西南环线二期工程项目建设的各项工作。2009年4月29日贵阳市交通局委托贵阳市西南环线(二期)工程建设指挥部全权负责项目建设的各项工作,授权代表是张某。
4、贵阳市西南环线(二期)道路改建工程C标段合同协议书,证实贵阳市西南环线二期工程建设指挥部与贵州建工集团总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工程内容为贵阳市西南环线(二期)道路改建工程C标段,含路基、排水与防护等的施工,合同造价为60949610.44元。
5、中标通知书、投标函,证实贵阳市西南环线二期工程建设指挥部于2009年8月5日向贵州建工集团总公司通知中标贵阳市西南环线二期道路改建工程施工C标段,中标价为60949610.44元。贵州建工集团总公司于2009年7月16日向贵阳市西南环线二期工程建设指挥部提交投标函。
6、贵州建工集团总公司路桥分公司工程施工管理责任书、委托书、施某1、赵美琪的身份信息,证实贵州建工集团总公司路桥分公司将贵阳市西南环线(二期)道路改建工程下达给以施某1为负责人的项目经理部。明确工程名称为贵阳市西南环线(二期)道路改建工程,合同造价暂定60949610.44元,公司按合同造价的1.5%收取管理费。施某1于2010年1月20日全权委托赵美琪办理贵阳市西南环线二期C标段财务相关事务。
7、贵阳市西南环线二期工程建设指挥部会议纪要,证实2010年7月12日、7月26日、11月8日、12月3日、12月27日及2011年1月26日、2月14日、2月28日、3月14日、3月21日,西南环线二期指挥部就西南环线二期工程召开会议,张某均参加了上述会议,内容主要是组织调解施工地段与其他单位的拆迁、协商事宜等情况。
8、贵阳市西南环线二期道路改建工程工程变更申请、变更(批复)令、变更费用申请表,证实贵州建工集团总公司于2011年3月25日申请贵阳市西南环线二期道路改建工程C标段增减工程量,申请表变更金额为3950340元,已批复。贵州建工集团总公司于2011年4月25日申请贵阳市西南环线二期道路改建工程C标段梁板架设增加费用,申请变更金额为195000元,已批复。贵州建工集团总公司于2011年5月25日申请贵阳市西南环线二期道路改建工程C标段桥基础,申请变更金额为272498.9元,已批复。贵州建工集团总公司于2011年5月25日申请贵阳市西南环线二期道路改建工程C标段梁板预吊环,申请变更金额14824.27元,已批复。
9、取款凭证,证实施某1于2010年9月7日、9月9日分别取款50万元和2011年2月21日取款110万元和2月24日取款50万元。
2008年7月,中铁二局承接了世界银行贷款交通项目油榨街至小碧城市土建工程项目,文某的请托下,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该工程的工程施工推进、工程量变更、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和便利。2009年6月,文某在贵阳市南明区医附近送给被告人张某现金人民币100万元。
认定该起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供认2001年我在航天大道项目中认识了当时施工方中铁二局一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文某。2008年中铁二局承接油小线项目二标路基工程,文某是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在施工过程中文某多次提出要感谢我。2009年6月的一天,文某电话联系后将钱用行李箱装好后与我在鸿通城楼下汇合。后送我到总后八医院将行李箱交给我。我将该100万元带到孟菲在卧龙山庄的别墅查看后一起放在卧龙山庄,后安排孟菲的哥哥把钱交给房开公司,支付别墅的房款。文某之所以会送我100万元,是因为我在油小线项目施工的过程中从项目的招投标、征地拆迁、项目推进、工程变更、款项拨付、工程竣工验收等方面都给了他们很大帮助和支持。如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征拆不到位,影响施工,文某找到我出面协调南明区龙开办的安某,处理好相关征拆问题,及时推动了施工进度。项目施工中由于隧道放炮导致附近村民房屋受损堵工影响施工,我积极出面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处理好矛盾推进施工,节约施工方的赔偿费用。他们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爆炸案,两名工人被炸死,经过多方协调,最后顺利把这个事件以刑事案件查处,避免作为工程安全事故处理的事实。
证人文某的证词,证实2001年航天大道项目工作中认识了张某后一直保持联系。2008年公司准备承接油小线项目,我联系张某后确定该项目由张某负责,我请张某多照顾,张某告诉我该项目是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项目,招投标的规则和国内的规则不一样。后我们公司顺利拿到项目,我为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得到张某的帮助称拿出100万元感谢张某,张某答应尽量帮我协调推进项目。所以2009年6月我才会送张某100万元。这100万元是我和项目副经理严永刚商量后,安排项目设备部长谭拓、项目财务部长辜禹能具体办理的,是以变卖二标废旧钢材的方式筹集的100万元。钱是2009年6月我和张某吃饭时告诉张某线准备好了,第二天与张某联系后带钱到鸿通城接到张某后送张某到部队总后八医院附近,将装钱的行李箱交给张某的。在项目过程中张某提供的帮助有,在招投过程中我们举报先中标的中铁七局瞒报安全事故并请张某认真核实,后中铁七局被废标;帮我们协调图云关隧道出口的养猪场的征迁问题,推动了施工进度;帮助协调图云关隧道的炮损问题,保险了施工进度、节约了费用成本;帮助协调施工过程中工人被炸死的事故,避免施工单位被问责、处罚;及时拨付工程款,同意该工程项目的2000多万元的变更量的事实。
被告人严永刚的证词,证实我中铁二局一处油小线项目的项目部副经理,在该项目施工期间出现一个养猪场没有征拆完成、工程可能增加2000万元运输成本、发生炮损问题周边老百姓闹事等问题影响工程进度,文某提出给指挥部负责人张某送100万元左右的钱,我和文某、项目部许某、项目部财务部部长辜某一起商量,决定通过变卖项目部的废旧钢材来凑这100万元,由我和许某负责卖项目上的废旧钢材。2009年6、7月份文某说事情已办好了的事实。
证人许某的证词,证实我是中铁二局一处油小线项目物设部部长,在油小线项目施工过程中遇到了附近百姓因图云隧道炮损问题堵工和养猪场拆迁工作等问题,项目经理文某副总严永刚提前商议,后来又把我和项目财务部部长辜某叫过去开会协商要送给张某一笔协调费用100万元,用卖废旧钢材的钱来筹集的100万元,去和严永刚、辜某负责卖废旧钢材,得到了130多万元,其中100是交给文某送给张某了的事实。
证人辜某的证词,证实我在中铁二局一处油小线项目部负责财务工作,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我们有变卖工程废旧钢材款项中的100万元未入账。因为当时项目中有一个养猪场没有征拆下来,影响了施工,同时也可能增加上千万元的施工成本,隧道附近的居民因为挖隧道产生的炮损问题来工地堵工闹事,项目经理文某、项目副经理严永刚决定要送100万元给张某,希望张某能在项目上给予我们支持和帮助,决定由严永刚、许某负责变卖废旧钢材,我负责保管变卖废旧钢材得到的钱。筹好钱后于2009年5、6月份由我装进一个黑色的行李箱交给了文某的事实。
证人安某的证词,证实我是南明区龙洞堡开发办公室主任,负责项目征拆、炮损处理、管线迁改这一块工作,工作的相关经费由油小线项目指挥部拨付。张某是项目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我与张某是上下级关系。在该项目中存在部分村民以养猪场名义漫天要价要征收补偿款的情况和村民房屋被炮损赔偿等问题,张某都亲自到现场处理解决,协调各个相关部门出面解决,张某也多次亲自安排我尽快解决好相关影响工程进度的问题。张某在这些工作的推进上使了很大力气,缩短了项目施工方的工期,减少了项目的总成本,节约了项目施工方的成本,提高了项目施工方的利润的事实。
贵阳市油小线路基工程YXE-02合同段采购合同、关于文某等四人任职的通知、村民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资料、关于油小线炮损补偿问题的补充说明、关于请求解决机场路工程建设资金的紧急报告、油小线工程项目YXE-02合同段5.5事故处置情况报告、5.5事故涉案人不起诉决定书、工程变更会议纪要、调整概算会议纪要、付款凭证、交工验收会议纪要、竣工决算审计决定书、银行收款凭证,证实贵阳市油小线路施工及竣工的基本情况。
另查明,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因侦查郑某1、施某1涉嫌串通投标案,于2020年8月15日对涉嫌串通投标罪对被告人张某决定指定监视居住,2020年11月26日因被贵阳市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决定解除指定监视居住,贵阳市监察委于2020年8月12日对张某立案调查,2020年11月26日对张某采取留置措施。被告人张某归案后,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文某送给其现金人民币100万元的事实。
以上事实,还有经庭审一一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贵州省监察委员会移交案件函、问题线索报告、贵阳市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谈话通知书、留置决定书、贵州省监察委员会批准延长留置时间决定书、情况说明、清镇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拘传证、监视居住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张某受贿案指定管辖的通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函等书证,证实了清镇市公安局因侦查郑某1、施某1涉嫌串通投标案,于2020年8月15日对涉嫌串通投标罪被该局指定监视居住,2020年11月26日因被贵阳市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决定解除指定监视居住,贵阳市监察委于2020年8月12日对张某立案调查,2020年11月26日对张某采取留置措施,2021年5月20日侦查终结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张某归案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文某送给其现金人民币100万元的犯罪事实。
2、贵阳市监察委员会干警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20年7月27日,郑某1、陈某1、施某1三人因涉嫌串通招投标罪被清镇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8月15日,张某因涉嫌参与串通招投标犯罪被清镇市公安局采取指定监视居住措施,指定居住于贵阳市观山湖区。2020年8月12日,张某因涉嫌犯受贿罪于立案侦查,2020年11月26日被贵阳市监察委依法采取留置措施,调查组从公安机关指定居住所将张某带至贵阳市清正源留置中心留置的经过。
3、被告人张某的身份信息及主体身份材料,证实户籍信息显示张某出生于1958年9月8日,但贵阳市委组织部出具证明认定张某的出生年月为1954年6月。张某于1973年参军进入部队,至2000年一直在部队和军区任职。2000年8月任贵阳市卫生局纪委书记、党委委员,2001年2月调任贵阳市交通局纪委书记、党委委员,2003年7月开始作贵阳市交通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2014年8月退休。在交通局任职期间,2009年负责油榨街至小碧城市一张主建设协调工作,2010年负责分管东二环、西南环线二期建设协调工作、世界银行贷款贵阳交通项目前期及施工工作。从2019年开始张某具体分管世界银行办公室,并于2009年11月任世界银行贷款交通项目部主任,2012年7月兼任世行贷款贵阳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2014年退休后仍任世界银行贷款交通项目部主任、世行贷款贵阳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世界银行贷款交通项目部及世界银行贵阳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均是贵阳市人民政府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建设改造我市城乡道路网建设项目的实施机构,主要负责组织申报贵阳市交通项目世界银行贷款的前期工作,负责项目的建设和贷款及国内配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4、证人张某的证词,证实其系安顺市西秀区七眼桥镇政府退休人员,其与张某是一个寨子的,从小一起长大,其属龙,张某属蛇,张某出生时间应该是1953年或1954年的事实。
5、贵阳市监察委员会的搜查笔录、查封笔录及扣押材料、收据等书证,证实扣押了张某的涉案款项人民币397.3万元;查封了位于贵阳市乌当区房屋二套;查封了位于贵阳市南明区。
以上证据,经过庭审一一举证、质证,取证主体合法,内容真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其有坦白情节、具有悔罪表现、其家属积极代其退还了部分赃款、房产也被扣押、另因串通招投标罪被指定监视居住与其犯受贿罪是一个整体行为,应当计算刑期等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的量刑情节及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限本判决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52日,即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2031年10月4日止)。
二、赃款人民币397.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现暂存于贵阳市监察委员会及开阳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剩余赃款人民币613.404264万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佳玲
审 判 员 王冰青
审 判 员 肖建忠
人民陪审员 刘世刚
人民陪审员 刘 惠
人民陪审员 秦金艺
人民陪审员 熊 丽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祝清碧
书 记 员 曾令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