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受贿滥用职权
案 号 (2021)辽0115刑初60号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辽检刑检刑诉〔202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赵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马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杨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以上均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的罪名及理由均成立,本院均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系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关于被告人杨某辩护人提出其在案发前返还给行贿人石某1的140万元受贿款应计算在返赃数额中的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杨某在受贿罪中部分未遂,有自首和立功情节,案发后主动上缴部分赃款,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杨某在滥用职权罪中有自首和立功情节,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罚。同时采纳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为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已扣除先期留置183日。)
二、责令被告人杨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四十八万八千零七十元三角(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
三、被查封的位于沈阳市大东区产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已追缴的违法所得由扣押或追缴单位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姜维娜
审 判 员 王 爽
人民陪审员 张 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