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受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行贿
案 号 (2021)川0321刑初158号
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以荣检刑诉[202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受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王红兵、苏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何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实施了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及向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行贿
2015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何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请托时任自贡市大安区副区长、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局长吴某在刑事案件查办、相关人员职务晋升等事项上予以关照,先后4次送给吴某感谢费共计13万元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上半年,夏某(另案处理)通过被告人何某请托吴某对夏某等人在大安辖区开设赌博游戏室予以关照,吴某表示同意,何某将夏某准备的2万元现金在自贡某茶坊包间送给吴某。2015年8月25日,夏某等人在大安区龙井街广华日月超市楼上平台开设的赌博游戏机室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治安大队查处,夏某又找何某帮忙,向吴某提出关照案件从轻处理的请托,吴某接受何某的请托,通过向相关人员打招呼等方式提供了帮助,致使该赌场的实际老板夏某等人未被查处,朱雪峰为夏某等人顺利顶罪。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夏某为感谢吴某的帮助,委托何某送给吴某2万元现金。
2.2017年下半年,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在侦办“杏林湾度假村被故意毁坏案”中,林国荣(已死亡)通过被告人何某请托吴某关照对该案相关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吴某答应给予帮助和关照,何某受林国荣所托将林国荣准备的4万元现金送给吴某,经吴某向相关人员打招呼,该案犯罪嫌疑人高能于2017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
3.2019年,何某通过被告人何某请托吴某对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和平派出所原指导员江某(何某与江某系朋友关系)职务晋升予以关照。随后,吴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江某在职务晋升过程中提供帮助,2020年5月,江某升任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和平派出所所长。2020年7月左右的一天,为感谢吴某的帮忙,何某在自贡市南湖体育场一茶坊包间内送给吴某5万元现金。
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
吴某与张某系同学,平时关系较好,来往密切。2016年至2020年,张某担任成都市新都区区委常委、副区长,成都市武侯区区委常委、区委副书记、副区长。2016年左右,被告人何某与吴某商量,由吴某通过张某的职务便利为何某分包工程提供帮助,何某按照工程总价一定比例给吴某感谢费。之后吴某极力向张某推荐何某,并请张某关照何某承揽工程项目。因吴某的推荐,2016年上半年,张某向成都市新都香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彭健打招呼,为何某分包成都市新都区石木路综合交通改造工程施工项目提供帮助,2019年张某向武侯区水务局时任局长胡永清打招呼,为何某分包武侯区“宜居水岸”二期项目楠杆堰、三吏堰河道整治项目工程提供帮助。期间,何某为感谢吴某帮助其违规承揽石木路、楠杆堰、三吏堰工程,先后4次送给吴某220万元感谢费。2019年下半年,在自贡何某住家附近的一茶坊,被告人何某与吴某约定,待楠杆堰、三吏堰河道整治项目工程完工后,再送给吴某感谢费200万元。
2020年12月29日,荣县监察委员会将被告人何某带至自贡市监委留置中心接受调查。调查期间,被告人何某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已掌握的大部分行贿问题,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因“杏林湾度假村被故意毁坏案”感谢吴某关照送给吴某4万元的事实。被告人何某行贿款已依法予以扣押。
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何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何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被告人何某应数罪并罚。被告人何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同种犯罪事实、退缴了行贿赃款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何某犯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何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等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其辩护人苏松辩护称,被告人何某具有坦白,积极退赃,主观恶习小,真诚悔罪,系初犯,没有前科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何某从轻从宽处理,采信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书,对被告人何某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何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实施了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及向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行贿事实
被告人何某与夏某、林国荣、何某等人的关系十分密切,2015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何某与他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请托时任自贡市大安区副区长、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局长吴某在刑事案件查办、相关人员职务晋升等事项上予以关照,先后4次送给吴某感谢费共计13万元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上半年,夏某(另案处理)通过被告人何某请托吴某对夏某等人在大安辖区开设赌博游戏室予以关照,吴某表示同意,何某将夏某准备的2万元现金在自贡某茶坊包间送给吴某。2015年8月25日,夏某等人在大安区龙井街广华日月超市楼上平台开设的赌博游戏机室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治安大队查处,夏某又找何某帮忙,向吴某提出关照案件从轻处理的请托,吴某接受何某的请托,通过向相关人员打招呼等方式提供了帮助,致使该赌场的实际老板夏某、李连涛等人未被查处,朱雪峰成功为夏某等人顺利顶罪。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夏某为感谢吴某的帮助,委托何某送给吴某2万元现金。
2.2017年下半年,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在侦办“杏林湾度假村被故意毁坏案”中,林国荣(已死亡)通过被告人何某请托吴某关照对该案相关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吴某答应给予帮助和关照,何某受林国荣所托将林国荣准备的4万元现金送给吴某,经吴某向相关人员打招呼,该案犯罪嫌疑人高能于2017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
3.2019年,何某通过被告人何某请托吴某对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和平派出所原指导员江某职务晋升予以关照。随后,吴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江某在职务晋升过程中提供帮助,2020年5月,江某升任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和平派出所所长。2020年7月左右的一天,为感谢吴某的帮忙,何某在自贡市南湖体育场一茶坊包间内送给吴某5万元现金。
(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事实
吴某与张某系同学,平时关系较好,来往密切。2016年至2020年,张某担任成都市新都区区委常委、副区长,成都市武侯区区委常委、区委副书记、副区长。2016年左右,被告人何某与吴某商量,由吴某通过张某的职务便利为何某分包工程提供帮助,何某按照工程总价一定比例给吴某感谢费。之后吴某极力向张某推荐何某,并请张某关照何某承揽工程项目。因吴某的推荐,2016年上半年,张某向成都市新都香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彭健打招呼,为何某分包成都市新都区石木路综合交通改造工程施工项目提供帮助,2019年张某向武侯区水务局时任局长胡永清打招呼,为何某分包武侯区“宜居水岸”二期项目楠杆堰、三吏堰河道整治项目工程提供帮助。期间,何某为感谢吴某帮助其违规承揽石木路、楠杆堰、三吏堰工程,与吴某约定按工种总额1%-2%的给吴某。2016年8月5日何某根据吴某提供的帐户,向吴某的妹妹吴某1转款120万元;2017年4月1日,何某又根据吴某的要求,向吴某指定帐户转款50万元;2019年初,何某按吴某要求找人先后两次向吴某之妻詹玲的帐户转款各5万元共计10万元,此后何某又通过夏某向吴某送了40万元现金,先后4次共送给吴某220万元感谢费。2019年下半年,在自贡何某住家附近的一茶坊,被告人何某与吴某约定,待楠杆堰、三吏堰河道整治项目工程完工后,再送给吴某感谢费200万元。
2020年12月29日,荣县监察委员会将被告人何某带至自贡市监委留置中心接受调查。调查期间,被告人何某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已掌握的大部分行贿问题,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因“杏林湾度假村被故意毁坏案”感谢吴某关照送给吴某4万元的事实。被告人何某行贿款已依法予以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有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干部任免审批表、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银行流水及相关案件卷宗材料等书证;证人吴某、夏某、何某、江某、张某、曾某、陈某、吴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何某的供述和辩解、认罪认罚具结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与他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何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在宣判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何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同种犯罪事实、退缴了行贿赃款等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且被告人何某在律师见证下与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犯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没收扣押在案的款项,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段培政
人民陪审员 代旭东
人民陪审员 易 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扬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