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21)陕1023刑初45号
商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商南检刑诉〔202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1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书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1及其辩护人严良杰、魏超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底4月初一天,医疗设备供应商刘某1、张某2为中标承揽商南县妇幼保健院全数字化高档实时四维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采购项目,由张某2到被告人张某1的家中送给张某120万元人民币现金,张某1予以收受。在招投标过程中,张某1通过给招标代理打招呼,使刘某1、张某2借用的陕西科莱诺贸易有限公司资质顺利中标承揽该项目。2016年8月底的一天,医疗设备供应商刘某1为感谢被告人张某1在商南县妇幼保健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中提供的帮助,在其车上送给张某110万元人民币现金,张某1予以收受。2020年11月8日,被告人张某1到商南县纪委监委主动投案,交代自己相关违纪违法问题,并于2020年11月10日、16日分别主动向商南县纪委上缴19万元、11万元共计30万元人民币涉案赃款。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张学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1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30万元人民币,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1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1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1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1有期徒刑两年,适用缓刑,缓刑考验期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被告人张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受贿罪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在量刑方面,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1具有自首、积极退赃、真诚悔罪、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底4月初一天,医疗设备供应商刘某1、张某2为中标承揽商南县妇幼保健院全数字化高档实时四维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采购项目,由张某2到时任县妇幼保健院院长张某1的家中送给张某120万元人民币现金,张某1予以收受。在招投标过程中,张某1通过给招标代理打招呼,使刘某1、张某2借用的陕西科莱诺贸易有限公司资质顺利中标承揽该项目。2016年8月底的一天,医疗设备供应商刘某1为感谢被告人张某1在商南县妇幼保健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中提供的帮助,在其车上送给张某110万元人民币现金,张某1予以收受。
另查明,2020年11月8日,被告人张某1到商南县纪委监委主动投案,交代自己相关违纪违法问题,并于2020年11月10日、16日分别主动向商南县纪委上缴19万元、11万元共计30万元人民币涉案赃款。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商南纪字[2021]44号关于商南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原主任张某1违法违纪问题的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关于提请批准对商南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原主任张某1采取留置强制措施的请示、留置决定书、留置通知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忏悔书、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常住人口详细、无犯罪记录证明书、商劳人干发[84]094号商南县劳动人事局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商干字[2003]34号、商干字[2012]12号、商南干字[2017]30号、商南干字[2021]5号任免通知、商政任字[2003]8号、商政任字[2012]2号、商南政任字[2017]7号、商南政任字[2021]2号任免通知、商南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商妇幼发[2014]86号商南县妇幼保健院关于印发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商南妇计发[2017]14号商南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关于印发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商南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商南纪[2021]48号、商南监[2021]7号文件、商南县妇幼保健院2014年院务会会议记录、四维彩超考察情况报告、商妇幼报[2014]43号商南县妇幼保健院关于公开招标采购四维彩超的报告、2014年度商南县政府采购计划项目审批单、政府采购项目代理合同、商南县妇幼保健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整理资料、商南县妇幼保健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商南县妇幼保健院全数字化高档实时四维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采购项目一招标文件、商南县妇幼保健院全数字化高档实时四维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采购项目开标大会日程安排、评标报告、评标结论表、采购项目综合打分表、专家抽取备案表、投标单位登记表、投标人询标澄清表、采购项目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商南县妇幼保健院全数字化高档实时四维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投标文件、投标单位资质审查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买卖合同、销售合同、合同配置清单、四维彩超付款情况表、记账凭证、农行结算业务申请书、收款收据、费用报销单、陕西增值税普通发票、商南县差旅费报销凭证、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会计凭证、中国光大银行贷记通知、招标代理费发票、商南县妇幼保健院四维超声波采购项目、情况说明、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会计档案、陕西医电医疗器械公司会计凭证、记账凭证、科莱诺公司与陕西医电医疗器械公司建行转账回单与陕西增值税专用发票、科莱诺公司与陕西医电医疗器械公司销售合同、经销协议、代理商价格表、陕西医电医疗器械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开户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陕西医电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会计凭证、陕西增值税发票、与陕西康亿家科工贸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配置清单、陕西科莱诺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陕西科莱诺贸易有限公司兴业银行交易明细、张某1电子邮件提取笔录及截图、陕西省农村信用社交易明细、商南县妇幼保健院2016年度院长办公会议记录、普通彩超考察情况报告、商南县妇保院关于公开招标采购普通彩超报告、商南妇保院医疗设备采购买卖合同、多普勒超声诊断仪付款情况表、2016采购彩超相关财务凭证、陕西华采招标公司营业执照、信用代码、乙级资格证书、华采招标公司收取陕西海尚实业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和代理费资料、商南县妇幼保健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招标代理资料、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陕西海尚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海尚公司2016年采购三星R7超声诊断仪账务及合同、海尚公司与商南妇幼保健院买卖合同、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陕西海尚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等书证;证人刘某1、张某2、刘某2、郝某、万某、解某、王某、刘某3、范某、张某3等人证言;被告人张某1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0万元,数额巨大,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1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1到商南县纪委监委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1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1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请求法庭按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符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1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张某1的违法所得30万元予以追缴,由收缴单位商南县纪委监委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洪
审 判 员 郭松伟
审 判 员 舒小倩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 俊
书 记 员 齐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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