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21)桂1122刑初10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刑诉﹝202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钟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至2020年,被告人刘某某任钟山县中医医院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医疗设备采购、工程项目建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15万元好处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收受郑某2万元好处费的事实
2015年3月,医疗设备供应商郑某代理湖南康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接钟山县中医医院全高清腹腔镜设备及配置系统项目。刘某某在该医疗设备采购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采购设备和款项拨付方面为郑某提供帮助。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郑某到钟山县中医医院对接业务,郑某开车接刘某某到钟山县一家饭店吃饭时,刘某某在车上收受郑某给予的2万元好处费。
二、收受陈某7万元好处费的事实
2015年7月,工程老板陈某实际控制的贺州市信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后变更名称为广西朝旭工程有限公司承接钟山县中医医院住院楼建设项目,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建设和工程款拨付方面为陈某提供帮助,于2016年至2020年两次非法收受陈某给予的共计7万元好处费。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6年中秋节前一天,刘某某在其钟山县中医医院办公室收受陈某给予的5万元好处费。
(二)2020年4月的一天,刘某某在其钟山县中医医院诊室收受陈某给予的2万元好处费。
三、收受何某5万元好处费的事实
2017年上半年,工程老板何某以沈阳科瑞森医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和沈阳天航伟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钟山县中医医院住院综合楼手术室净化、ICU、产房空调装饰装修项目。在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承揽项目和拨付款项方面为何某提供帮助,于2017年11月的一天,在钟山县中医医院门诊专家楼车棚附近,收受何某给予的5万元好处费。
四、收受冯某1万元好处费的事实
2017年7月,医疗设备供应商冯某代理的南昌希航贸易有限公司承接钟山县中医医院住院楼制供氧系统项目。刘某某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拨付款项方面为冯某提供帮助。冯某为了表示对刘某某的感谢和项目款项的顺利拨付,于2020年1月的一天,在南宁瑞康医院病房给予刘某某1万元好处费。
2021年3月11日刘某某退缴赃款15万元。
公诉机关在开庭过程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钟山县中医医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至25万元。请求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20年,被告人刘某某任钟山县中医医院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医疗设备采购、工程项目建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15万元好处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收受郑某2万元好处费的事实
2015年3月,医疗设备供应商郑某代理湖南康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接钟山县中医医院全高清腹腔镜设备及配置系统项目。刘某某在该医疗设备采购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采购设备和款项拨付方面为郑某提供帮助。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郑某到钟山县中医医院对接业务,郑某开车接刘某某到钟山县一家饭店吃饭时,刘某某在车上收受郑某给予的2万元好处费。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郑某的证言,会议记录,中标通知书、全高清腹腔设备及配置系统采购合同等材料、拨款凭证复印件,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收受陈某7万元好处费的事实
2015年7月,工程老板陈某实际控制的贺州市信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后变更名称为广西朝旭工程有限公司承接钟山县中医医院住院楼建设项目,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建设和工程款拨付方面为陈某提供帮助,于2016年至2020年两次非法收受陈某给予的共计7万元好处费。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6年中秋节前一天,刘某某在其钟山县中医医院办公室收受陈某给予的5万元好处费。
(二)2020年4月的一天,刘某某在其钟山县中医医院诊室收受陈某给予的2万元好处费。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陈某的证言,会议记录,合同、拨款凭证复印件,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收受何某5万元好处费的事实
2017年上半年,工程老板何某以沈阳科瑞森医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和沈阳天航伟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钟山县中医医院住院综合楼手术室净化、ICU、产房空调装饰装修项目。在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承揽项目和拨付款项方面为何某提供帮助,于2017年11月的一天,在钟山县中医医院门诊专家楼车棚附近,收受何某给予的5万元好处费。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何某的证言及公司营业执照、公司介绍材料,工程施工合同、请款、拨款凭证复印件,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收受冯某1万元好处费的事实
2017年7月,医疗设备供应商冯某代理的南昌希航贸易有限公司承接钟山县中医医院住院楼制供氧系统项目。刘某某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拨付款项方面为冯某提供帮助。冯某为了表示对刘某某的感谢和项目款项的顺利拨付,于2020年1月的一天,在南宁瑞康医院病房给予刘某某1万元好处费。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冯某的证言,情况说明一份和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合同书、价目清单、中标通知书、付款申请单、拨款凭证复印件等材料,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2020年12月8日,钟山县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刘某某到钟山县监察委员会谈话时,刘某某于当日自行到达,接受调查并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钟山县监察委员会尚未掌握的其收受郑某、陈某、何某、冯某等人好处费的事实,主动退出违法犯罪所得15万元至钟山县廉政账户。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关于刘某某到案情况说明,刘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广西农村信用社转账业务凭证,钟山县监察委员会关于刘某某退赃钱款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上述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综合证据有被调查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任免职文件、分工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钟山县中医医院单位性质证明、钟山县中医医院采购相关设备和相关基建项目的合同、财务往来明细账、税务发票、银行转账凭证、拨款审批表等材料,罗某某、何某2、唐某某、程某某、林某2等证人证言,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自书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钟山县中医医院副院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同意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已将受贿所得的赃款全部退出,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态度,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某宣告缓刑。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某退出的赃款15万元依法没收,由钟山县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著文
审 判 员 卢晓琴
人民陪审员 潘宗禄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卢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