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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1)鄂1125刑初112号王某犯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2-01  浏览:

​案由    徇私枉法受贿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窝藏、包庇   

案号    (2021)鄂1125刑初112号   

浠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鄂浠检二部刑诉(2020)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徇私枉法罪、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辩护人罗翔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

结。

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徇私枉法罪

2017年12月7日,黄冈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新港路派出所在对其辖区内的黄冈市德尔福遗爱湖酒店检查时,从该酒店四楼足浴场所内查获从事卖淫嫖娼人员两对,并将相关人员带回派出所内进一步调查核实。后,该酒店负责人游某(另案处理)立即找到时任黄冈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副局长的被告人王某,要其出面帮忙解决。被告人王某就到新港路派出所,听取该派出所负责人刘某(另案处理)的汇报后,要求对遗爱湖酒店足浴场所内的卖淫嫖娼案件只作行政处罚,其余事情不再深入追究,让德尔福酒店给新港路派出所赞助一些经费。当日晚,刘某即安排办案民警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行政罚款后予以释放。该案件既未按照程序进入警综平台受理,也未形成相关卷宗,致使黄冈市德尔福遗爱湖酒店内组织、容留卖淫的犯罪行为未受到刑事追究。事后,游某为感谢被告人王某在德尔福卖淫嫖娼案件上提供的帮助,于2017年12月到王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王某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王某收下后用于个人开支。

(二)受贿罪

2013年腊月至2020年,被告人王某在担任黄冈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38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收受湖北长捷节能有限公司监事程某所送现金2.5万元。

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在黄州区

派出所附近打牌时,直接联系程某让他送些现金供其打牌。程某为拉近与被告人王某关系获得其关照,随后赶到胜利街派出所附近送给被告人王某现金5000元,王某予以收受。

2012年,被告人王某受程某请托,出面向湖北金福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少国打招呼,让程某顺利承接到“金泰国际”广场营销展厅装饰装修工程。2012年下半年,为感谢被告人王某的帮忙,程某在黄冈师范学院附近送给被告人王某现金2万元,王某予以收受。

2.收受甄某、曾少国所送现金1万元。

2016年,甄某与曾少国合伙开发黄冈市经济开发区金泰国际广场项目。为感谢被告人王某多次安排警力在工地维持秩序、解决纠纷,并希望王某继续给予关照,曾少国于2016年底春节前的一天,在金泰国际广场路边送给被告人王某现金1万元,王某予以收受。

3.收受黄冈市德尔福遗爱湖大酒店负责人游某所送现金4.88万元。

2013年至2019年期间,游某为感谢被告人王某对德尔福遗爱湖大酒店的关照帮助,在每年中秋节、春节时,先后12次送给被告人王某现金共计人民币2.4万元。

2015年至2020年期间,游某在每年春节前先后六次送给被告人王某6张酒店就餐卡,金额共计人民币4800元。

2017年1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游某先后四次在被告人王某打麻将时送给其人民币共计2万元。

同时查明,被告人王某在2020年7月4日主动交代了自己

的受贿犯罪事实,案发后,于2020年12月3日上缴违纪违法款项25.72665万元。

(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2018年4月、6月,与黄冈市“6.26”专案涉黑犯罪嫌疑人杨某有关联的罗勇、邵明先后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杨某委托黄冈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新港路派出所民警丁某(另案处理)多次向被告人王某打听涉案情况。同年7月2日,被告人王某在获知与杨某关系密切人员罗勇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消息后,随即电话联系丁某,询问杨某下落。丁某联系上杨某后,杨某安排丁某找被告人王某询问情况。次日,被告人王某告知丁某,公安机关可能要对杨某进行调查,并让丁某转告杨某。同时,被告人王某告知丁某准备请专案组成员吃饭,帮助杨某进一步打探消息。杨某得知公安机关欲对其进行调查的信息后,叫丁某在公安内网上关注、查询是否有对其通缉的信息。同年7月4日上午,杨某在预感到形势不利后,与其同伙多人开车从武汉出逃前往澳门,于次日凌晨到达澳门后,购买了7月6日晚从澳门到柬埔寨的机票,准备出逃到柬埔寨。7月6日14时许,杨某等人在办理登机手续时被澳门警方扣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在任职黄冈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副局长期间,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安排指使案件承办人包庇,使涉案人员不受追诉,其行为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在任职黄冈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责便利,向犯罪分子提供便利、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

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在任职黄冈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徇私枉法罪有期徒刑八个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有期徒刑一年、受贿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黄冈市经济开发区分局提供的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湖北省暂扣款物票据、丁某与杨某、王某手机通话情况说明表等书证;证人刘某、赵某、童某、游某、余某、程某、甄某、周某1、周某2、丁某、杨某的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黄冈市德尔福遗爱湖酒店卖淫嫖娼人员笔录电子版光盘一张、讯问光盘11张;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坦白、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徇私枉法罪、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退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

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9日起至2022年1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9.38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黄凌人民陪审员周琪人民陪审员郑心慧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旭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