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21)云2324刑初87号
南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一部刑诉〔202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周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南华县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局技术总负责人、副局长、局长,南华县城乡供排水工程建设管理局局长、南华县小(一)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局局长及小箐河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总工程师等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方叶某、张某、段某某、邹某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四人贿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93200元。
1.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叶某在南华县柿子树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南华县商住小区及东小河片区污水管网建设工程、南华县龙街小(一)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招投标及项目施工方面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叶某贿送财物共计38200元。
(1)2013年中秋节前,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己家附近收受叶某贿送的人民币现金3000元和5条印象香烟(价值2650元),合计收受叶某贿送的财物5650元。
(2)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己家附近收受叶某贿送的人民币现金3000元和5条印象香烟(价值2650元),合计收受叶某贿送的财物5650元。
(3)2014年中秋前,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己家附近收受叶某贿送的人民币现金3000元和5条印象香烟(价值2650元),合计收受叶某贿送的财物5650元。
(4)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己家附近收受叶某贿送的人民币现金3000元和5条印象香烟(价值2650元),合计收受叶某贿送的财物5650元。
(5)2015年中秋节前,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己家附近收受叶某贿送的人民币现金3000元和5条印象香烟(价值2650元),合计收受叶某贿送的财物5650元。
(6)2015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为母亲办理丧事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家中收受叶某贿送的人民币现金8000元和软珍香烟10条(价值1950元),合计收受叶某贿送的财物9950元。
2.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张某在龙川江南华县城区治理工程(二期)和南华县小箐河水库公路改复建工程招投标及项目施工方面谋取利益,分三次收受张某贿送的人民币现金共计37000元。
(1)2015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收受张某贿送的人民币现金3000元。
(2)2016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收受张某贿送的人民币现金30000元。
(3)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收受张某贿送的人民币现金4000元。
3.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段某某在南华县小箐河水库进库路及供水(永久供水)工程、漆树箐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等项目的承揽及招投标、施工方面谋取利益,分三次收受段某某贿送的人民币现金共计10000元。
(1)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收受段某某贿送的人民币现金4000元。
(2)2017年底,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收受段某某贿送的人民币现金4000元。
(3)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收受段某某贿送的人民币现金2000元。
4.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邹某在南华县滑石板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南华县红星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招投标及工程施工方面谋取利益,分两次收受邹某贿送的人民币现金共计8000元。
(1)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收受邹某贿送的人民币现金3000元。
(2)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收受邹某贿送的人民币现金5000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并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主动供述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为自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和坦白情节,自愿认罪,积极退赃,要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周莉的辩护意见:1.李某某在本案中成立自首。第一,李某某成立电话传唤的自动投案。第二,李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2.在公诉人认定的李某某的犯罪金额9.32万元中,有三部分金额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第一,认定叶某送的香烟价值为15200元的鉴定,因证据不足,鉴定程序违法,故不应作为证据采信,其金额15200元应在犯罪金额中相应扣减。第二,叶某在李某某为母亲办理丧事时收取的8000元礼金不属于刑法规范的范畴。3.李某某有多个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分三点阐述。第一,之前说过的自首(30-40%)就不再赘述。但是,如果法庭认为不构成自首,那李某某构成坦白是毫无疑问的,就坦白情节,依法应减轻基准刑30%。第二,认罪认罚,依法减轻基准刑(12个月)的10-15%。第三,本案中李某某主动退赃,本案涉及的赃物、赃款、违纪所得李某某均已全部、足额退出,本案认定犯罪金额9.32万元,李某某退赃12万元,依法应减轻基准刑的20-30%。4.酌定减轻情节。第一,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第二,社会危害性不大。5.关于量刑意见。第一,依据李某某的受贿金额,基准刑应为一年以下。第二,判处李某某拘役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符合法定量刑。综上所述,李某某具备宽大处理的条件。恳请法庭,正确适用法律,判处李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使其罪责刑相适应。如法庭不能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也应在拘役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恳请对李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拘役,以真正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南华县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局技术总负责人、副局长、局长,南华县城乡供排水工程建设管理局局长、南华县小(一)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局局长及小箐河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总工程师等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方叶某、张某、段某某、邹某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四人贿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93200元。
1.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叶某在南华县柿子树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南华县商住小区及东小河片区污水管网建设工程、南华县龙街小(一)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招投标及项目施工方面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叶某贿送财物共计38200元。
(1)2013年中秋节前,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己家附近收受叶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和5条印象香烟(价值2650元),合计收受叶某贿送的财物价值人民币5650元。
(2)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己家附近收受叶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和5条印象香烟(价值2650元),合计收受叶某贿送的财物价值人民币5650元。
(3)2014年中秋前,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己家附近收受叶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和5条印象香烟(价值2650元),合计收受叶某贿送的财物价值人民币5650元。
(4)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己家附近收受叶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和5条印象香烟(价值2650元),合计收受叶某贿送的财物价值人民币5650元。
(5)2015年中秋节前,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己家附近收受叶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和5条印象香烟(价值2650元),合计收受叶某贿送的财物价值人民币5650元。
(6)2015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为母亲办理丧事期间,在其家中收受叶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8000元和软珍香烟10条(价值1950元),合计收受叶某贿送的财物价值人民币9950元。
2.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张某在龙川江南华县城区治理工程(二期)和南华县小箐河水库公路改复建工程招投标及项目施工方面谋取利益,分三次收受张某贿送的人民币共计37000元。
(1)2015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收受张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
(2)2016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收受张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30000元。
(3)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收受张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
3.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段某某在南华县小箐河水库进库路及供水(永久供水)工程、漆树箐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等项目的承揽及招投标、施工方面谋取利益,分三次收受段某某贿送的人民币共计10000元。
(1)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收受段某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
(2)2017年底,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收受段某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
(3)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收受段某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
4.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邹某在南华县滑石板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南华县红星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招投标及工程施工方面谋取利益,分两次收受邹某贿送的人民币共计8000元。
(1)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收受邹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
(2)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收受邹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
另查明:1.2021年3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将受贿所得款93200元,交到南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违纪款专户上。2.2021年5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留置通知书,证实南华县监察委员会,于2021年2月23日对李某某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一案立案调查,于同日决定对李某某采取留置措施并通知其家属和所在单位负责人。
2.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前科查询网上比对工作记录,证实李某某的身份信息、已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记录,不是在逃人员。
3.李某某到案情况说明、涉嫌违反党的纪律和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立案呈批报告,证实南华县纪委县监委在办理“7.08”专案过程中,发现李某某在抽调南华县水务局工作期间,多次收受项目施工方叶某送给财物的问题。2021年2月23日8时,南华县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电话通知李某某到县监委谈话场所,向其了解核实上述问题。谈话期间,李某某主动供述了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张某、叶某送给的现金,并为其牟利的问题,以及收受其他项目施工方礼品的问题,并主动书写交代材料1份。2021年2月23日,南华县监察委员会对李某某进行立案审查调查,并报楚雄州监委批准对其采取留置措施。调查期间,李某某如实交代了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项目施工方现金、礼品,并为其谋利的问题,并主动交代了南华县监察委员会并未掌握的收受项目施工方邹某、段某某送给财物的问题。
4.调取证据通知书、执行回执,证实2021年3月,南华县监察委员会到南华县公安局调取了李某某(身份证号码5323241966********)的违法记录材料,到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取了李某某(身份证号码5323241966********)人事档案材料。
5.李某某任职证明,证实李某某,男,汉族,1966年12月出生,1986年9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大专文化,199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南华县龙川镇人,现任南华县龙川镇水务服务中心高级工程师(专技七级)。2008年11月至今抽调南华县水务局工作,先后担任石丫口水库工程技术负责人、毛板桥大沟防渗工程建设管理局局长、南华县小(一)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局局长、南华县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局副局长、局长及南华县小箐河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任技术总工等职务。
6.干部任免审批表、调用紧缺专业人才库人员通知、申请调用紧缺专长人才库人员呈批表、南华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变更南华县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局项目法定代表人的批复、南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充实南华县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局职责及人员的通知、南华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南华县城乡供排水工程建设管理局的通知、南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充实南华县小(一)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局职责及人员的通知、关于成立南华县成人员的通知,证实李某某系南华县龙川镇水务服务中心高级工程师,2008年11月抽调至南华县水务局工作,2013年7月8日南华县人民政府文件南政复〔2013〕27号同意李某某担任南华县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局副局长兼技术总负责人,2014年1月7日南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南政电〔2014〕2号,任李某某担任南华县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局局长,工程建设管理局全面负责全县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相关工作。2014年10月22日南华县人民政府文件南政通〔2014〕30号文件,决定成立南华县城乡供排水工程建设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县城乡供排水、抗旱应急供水、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申报及建设管理工作;李某某任局长职务。2015年3月20日南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南政电〔2015〕10号,任李某某担任南华县小(一)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局局长,工程建设管理局全面负责全县小(一)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相关工作。2016年3月28日,中共南华县委办公室文件南办字〔2016〕24号,决定成立南华县小箐河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任李某某担任总工程师;2017年12月7日中共南华县委办公室、南华县人民政府文件南办发电〔2017〕80号、2020年12月10日南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南政办字〔2020〕58号,任李某某担任南华县小箐河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总工程师,其总工程师主要工作职责为:全面负责小箐河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的生产技术组织、安全质量管理、科研应用、工程技术业务工作,其行为对项目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负责工程技术业务,制定和处理工程技术文件,审定工程技术方案。及时审核工程变更,完善和优化技术方案。对施工中出现的各种技术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证实了,李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及相关任职情况、相关工作职责。
7.南华县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规章制度及工作职责,证实南华县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申报等工作,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报建和主体工程开工报告、报批手续;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并签订有关合同。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严格按照概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建设资金,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投资、工期、质量、生产安全和工程建设责任制情况等。负责组织编制竣工决算;负责按照有关验收规程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南华县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局局长(项目法人)工作职责:向县委、政府、工程领导小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协调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重大事项。负责工程管理局日常工作,受县政府、工程领导小组委托,处理工程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分管办公室和财物股工作。定期不定期向县委、县政府及工程领导小组请示汇报,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委、政府、工程领导小组报告研究决定,并传达工程管理局遵照执行。认真抓好工程管理和财物管理,重大工程设计变更和由此而增加的工程经费支付,必须向政府领导和工程领导小组及时汇报,正常工程经费拨付按合同程序批办。负责指导监督工程实施规范和技术措施的落实,主持编制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告。负责工程管理局上报省、州的请示、报告等文件资料及配套工程、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的把关和审核。重点研究工程技术疑难问题的协调处理,协调工程现场设计、施工、监理各方关系,协调监理、质检之间的工作联系…南华县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局副局长工作职责:协助局长工作,当好局长助手;对局长负责,受局长委托,处理有关问题。分管安全生产及工程协调工作。负责涉及工程建设中一切移民征地、搬迁、赔偿工作及乡内的协调工作。定期不定期向局长请示汇报,重大问题向局长报告研究决定。深入工地,调查了解掌握工程建设情况,实地指导工作,及时解决、处理分管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南华县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局技术负责人工作职责:全面负责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项目的生产技术组织、安全质量管理、科研应用、工程技术业务工作,其行为对项目法定代表人负责。主要工作职责如下:一是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有关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二是全面负责工程技术业务,制定和处理工程技术文件,审定工程技术方案。三是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学习、掌握各类工程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狠抓质量及安全生产。四是及时审核工程变更,完善和优化技术方案。五是安排好技术资料和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六是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带头廉洁自律。
8.关于李某某案件部分烟酒未进行认定的情况说明,证实南华县监察委员会于2021年4月8日作出说明,李某某收受叶某、张某、段某某、邹某等人送给的烟酒的行为,其中关于叶某的问题由于收受行为的时间、地点、品种、数量、购买渠道来源清楚,已进行了价格认定。对于张某、段某某、邹某等人送给烟酒的问题主要是依据本人供述,证人对购买时间、购买渠道不详,双方的供述也存在部分不吻合的地方,南华县监察委员会认为不具备价格认定条件,仅作为违纪行为认定。
9.调取证据通知书、关于李某某担任相关项目招投标工作评委技术负责人的情况说明、南华县莲花坝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南华县龙潭坝水库、柿子树小(二)型除险加固工程大坝除险加固工程、南华县商住小区及东小河片区污水管网建设工程、南华县龙镇小(一)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标通知书、评标报告,证实南华县莲花坝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第十标段),该项目2012年3月21日由云南千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项目具体由叶某负责组织实施。李某某担任该项目评委。南华县龙潭坝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该项目2013年2月28日由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项目具体由叶某负责组织实施,李某某担任项目技术总负责人。经李某某2021年3月22日辨认,该项目材料他已看过,施工中为叶某提供过帮助,同时收了叶某送的钱。南华县柿子树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十一标段),该项目2013年2月28日由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项目具体由叶某负责组织实施。李某某担任项目技术总负责人。经李某某2021年3月22日辨认,该项目材料他已看过,施工中为叶某提供过帮助,同时收了叶某送的钱。南华县商住小区及东小河片区污染官网建设工程,该项目2014年12月29日由广安市立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项目具体由叶某负责组织实施。李某某担任南华县城乡供排水工程建设管理局法人代表,同时为该项目评委,施工合同发包方法定代表人系李某某。经李某某2021年3月22日辨认,该项目材料他已看过,在招标和施工中为叶某提供了帮助,同时收了叶某送的钱。南华县龙街水库小(一)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该项目2015年7月2日由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中标,2015年6月30日签订施工合同,项目具体由叶某负责组织实施。先签订合同再通知中标。李某某作为时任南华县小(一)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局局长,全面负责工程建管相关工作。施工合同发包方法定代表人系李某某。经李某某2021年3月22日辨认,该项目材料他已看过,施工中和管理方面为叶某提供过帮助,同时收了叶某送的钱。
10.关于李某某担任相关项目招投标工作评委技术负责人的情况说明、南华县后冲坝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龙川南华县城区段治理工程(二期)施工合同、南华县小箐河水库公路改复建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评标报告,证实南华县后冲坝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该项目2013年2月22日由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2013年3月1日签订施工合同,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为张某,具体由张某负责组织实施,李某某担任项目技术总负责人,该项目材料李某某于2021年3月22日进行辨认,项目材料他已看过,通过该项目他认识了张某,在该项目中李某某为技术总工;龙川南华县城区段治理工程(二期)该项目2015年2月13日由云南通耀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中标,2015年3月4日签订合同协议书,具体由张某负责组织实施,该项目材料李某某于2021年3月22日进行辨认,项目材料他已看过,张某请帮忙,送3000元给他,未帮到忙,但钱也没有退;南华县小箐河水库公路改复建工程,该项目2017年8月8日由云南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中标,2017年10月15日签订施工合同,具体由张某负责组织实施。期间,李某某在小箐河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担任总工程师。该项目材料李某某于2021年3月22日进行辨认,该项目材料他已看过,为了取得评标环节的帮助张某送了他30000元,但在招标过程中未帮到忙,钱也未退,在施工中他担任技术总工,为张某提供过帮助,之后又收了张某的4000元。
11.关于李某某担任相关项目招投标工作评委技术负责人的情况说明、南华县小箐河水库大坝及溢洪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及相关材料、劳务承包责任书;南华县灾后薄弱环节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漆树箐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标通知书、评标报告及相关材料,证实2018年9月4日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省砥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南华县小箐河水库大坝及溢洪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2018年9月7日云南省砥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南华县小箐河水库进库路及供水(永久供水)工程分包给段某某,该项目未公开招标。期间,李某某在小箐河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担任总工程师。2021年3月22日经李某某对南华县小箐河水库路及供水(永久供水)工程项目材料进行辨认,他为段某某在承揽和施工中提供过帮助,同时收了段某某送他的钱。漆树箐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该项目2018年11月23日由云南宏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标,项目具体由段某某负责组织实施。2018年12月14日签订合同,该合同发包方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承包方委托代理人段某某。李某某担任项目评委、技术总负责人,2021年3月22日经李某某对该项目进行辨认,在评标和施工中为段某某提供过帮助,同时收了段某某的钱。
12.关于李某某担任相关项目招投标工作评委技术负责人的情况说明、南华县滑石板(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南华县红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标通知书、评标报告及相关材料,证实南华县滑石板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该项目2014年5月5日由楚雄德馨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标,2014年5月15日签订合同,发包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承包方委托代理人邹某,李某某担任项目评委、技术总负责人。2021年3月22日经李某某辨认,该项目材料他已看过,他在投标和施工中为邹某提供过帮助,同时收了邹某的钱。南华县红星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该项目2012年3月21日由攀枝花市建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具体由邹某负责组织实施,李某某担任项目评委人,2021年3月22日经李某某辨认,该项目材料他已看过,他在招投标中为邹某提供过帮助。
13.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楚雄州南华县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指导价格相关材料,证实经南华县烟草专卖局查询,印象香烟在2013年至2015年,零售指导价格530元/条,2016年至2018年,零售指导价格650元/条;软珍香烟在2013年至2015年,零售指导价格195元/条,2016年至2018年,零售指导价格230元/条。
14.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明细表、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书告知书,证实南华县监察委员会于2021年3月16日,聘请南华县发展与改革局对叶某涉嫌行贿一案中的涉案财物进行价格认定。南华县发展与改革局于2021年3月22日出具南发改价认【2021】2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在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叶某送给李某某的香烟在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合计人民币15200元。南华县监察委员会于2021年3月22日将该鉴定意见告知李某某。
15.关于李某某违纪违法案的涉案款物报告、缴款微信截图,证实截止2021年3月26日,被调查人李某某积极主动向南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违纪款专户上缴其全部违纪违法所得共计11.9155万元。其中,含违法犯罪所得9.32万元。
16.证人叶某证言,证实2013年至2015年中秋节期间,叶某为感谢李某某在招投标及施工过程中给予自己的帮助。分五次共送给李某某现金人民币15000元,印象香烟25条。李某某母亲去世时,叶某送给李某某8000元的现金和10条软珍烟。叶某还送给李某某一部华为P9手机,地点是在他位于福泰的办公室里。同时证实李某某与叶某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亲属关系,李某某也未退还过其送的相关财物。
17.证人周某证言,证实她认识在南华做水利、市建等工程,同时经营福泰KTV的叶某,她在经营久久商店过程中,叶某经常到她家商店里购买香烟,慢慢熟悉了。大概从2015年起,陆陆续续在她家买了很多香烟,多数为印象、中华、软珍,大多数时候都是每次买10条左右,多数是用装香烟的纸袋装给叶某,一个纸袋可以装5条。她出售给叶某的香烟都是正品,是烟草部门烟草营销配送中心统一配送的,没有假烟。她出售给叶某的香烟价格,2015年印象香烟为540元一条,软珍香烟为210元一条,一直到2019年,因香烟进价提高,印象香烟为580元一条,软珍香烟为215元一条。
18.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13年至2018年春节前,张某为感谢李某某在招投标及施工过程中给予自己的帮助。分四次共送给李某某现金人民币37000元,云烟印象10条,散酒10公斤。同时证实李某某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亲属关系,李某某也未退还过其送的相关财物。
19.证人段某某证言,证实2017年春节前到2018年春节,段某某为感谢李某某在工程项目上给自己提供的帮助,分三次送给李某某现金累计10000元,一件青稞酒、5条和谐玉溪、2盒绿茶,物品价值合计2000元左右。同时证实李某某与段某某不存在亲属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李某某收到上述财物后也未退还过自己。
20.证人邹某证言,证实2012年到2014年,邹某为感谢李某某在工程项目上给予自己的帮助,分三次送给李某某的现金累计8000元、20条软珍香烟(价值大概在4000元左右)。同时证实邹某和李某某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亲属关系,李某某也未退还过自己上述财物。
21.李某某自述材料,证实2013年中秋节前,叶某为了表示感谢,到他家里把装有3000元的牛皮信封和映象烟5条送给他;2014年春节,叶某再次到他家里,仍然送给他送了牛皮信封1个,里面装着3000元和映象烟5条;2014年中秋节前,叶某照例到他家给他送了牛皮信封(里面装着3000元)和映象烟5条;2015年春节、中秋节,叶某又两次来到他家里,每次都是送给他3000元和映象烟5条;2015年11月中旬,他母亲去世,叶某到他家送给他一个牛皮信封,里面装着8000元和20条软珍云烟,以上共收受叶某送给的人民币6次,共23000元,映象烟25条,折合人民币25000元。2015年3月的一天,张某到他家送给他3000元;2016年4月的一天,张某到他家送给他30000元;2018年春节前,张某到他家送给他4000元,以上三次共收到张某人民币37000元。2017年底,段某某到他家送给他人民币4000元;2018年春节前,段某某到他家送给他2000元、2条和谐玉溪和两盒茶叶,以上共收段某某人民币6000元,和谐玉溪烟2条,折合人民币900元,共收财物人民币6900元。2012年龙川镇红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开标前,邹某受老板李培茂的委托,为了能中标,送给他软珍10条,要他帮忙;2013年春节前,为了春节后开标的海子坝水库、滑石板等水库能够顺利中标,邹某又受李培茂的委托,到他家送了软珍烟10条,同时又把一个装有3000元的信封放到了茶几上;2014年春节前,邹某又到他家送了5000元,以上共收人民币8000元,软珍烟2次,20条价值4000元,财物共折合人民币12000元。
2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至2015年期间,他共收受叶某送给他的人民币合计23000元,礼品合计有印象香烟25条,软珍香烟10条,华为P9手机一部。经过他估算,印象香烟价值25000元,软珍香烟价值2000元,华为手机3200元,礼品合计30200元,总计他收受叶某送的财物总计价值为53200元,但礼品的价值是他估计的,实际价值以调查核实为准。同时证实叶某与自己不存在亲属、债权债务关系,自己也未退还过上述财物。2013年至2018年期间,李某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为项目施工方张某提供帮助,分四次收受张某送给的人民币现金共计37000元、10条印象香烟、自烤酒一桶。2013年沙桥后冲坝除险加固实施过程中,在他位于的自建房家中,张某送他了10条印象香烟及自烤酒一桶;2015年3月左右,龙川江二期工程项目开标前,张某到他位于的自建房家中,张某送他了人民币3000元。2016年4月,也就是小箐河水库建设项目中的公路改复建工程开标前,在他位于的自建房家中,张某送他了人民币30000元。2018年春节前,在他位于的自建房家中,张某送他了人民币4000元。同时证实张某与自己不存在亲属、债权债务关系,自己也未退还过上述财物。2017年至2018年,李某某在担任南华县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局局长期间,在小箐河水库进库公路、雨露漆树箐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小箐河水库自来水管架设项目招投标中,利用职务便利,为工程老板段某某在工程招投标和工程施工方面提供帮助,分三次收受段某某感谢自己送给的人民币现金共计10000元、和谐玉溪香烟5条、青稞酒一件、绿茶2盒。同时证实段某某与自己不存在亲属、债权债务关系,自己也未退还过上述财务。2012年至2014年,李某某在担任南华县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工程老板邹某在工程招投标及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收受邹某贿送的人民币现金共计8000元,软珍香烟20条。同时证实邹某与自己不存在亲属、债权债务关系,自己也未退还过上述财物。
2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2021年5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辩护人周莉的质证意见,叶某部分(第四卷),担任相关工程负责人的材料,叶某的供述,对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客观性、关联性部分不予认可;鉴定意见书合法性予以认可,客观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对鉴定叶某送李某某香烟价格鉴定结论不认可;对李某某讯问笔录、交代材料的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客观性关联性部分认可、部分不予认可;叶某讯问笔录(第三卷),对合法性、客观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部分不予认可;段某某询问笔录,对合法性、客观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部分不予认可;张某询问笔录,对合法性、客观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不予认可;邹某询问笔录,对合法性、客观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不予认可;周某询问笔录,对合法性认可,对客观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价格认定协助书及附件、南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附件、楚雄州南华县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指导价格相关材料,对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客观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李某某担任相关水利项目招投标工作评委、技术负责人的情况说明,对合法性、客观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部分不予认可;南华县小箐河水库大坝及溢道工程相关材料、南华县灾后薄弱环节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漆树箐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相关材料、南华县滑石板(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相关材料、南华县红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相关材料、南华县后冲坝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相关材料、龙川南华县城区段治理工程(第三标段)相关材料、南华县小箐河水库公路改复建工程相关材料,对于合法性、客观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辩护人的质证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及情节不符,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周莉向法庭提交的询问查某某、周某某、李某1、王某的笔录、荣誉证书复印件,欲证实李某某乐于助人,工作认真负责、一丝不苟,为工作多年放弃公休。以上证据,与本案事实无关联性,本院不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送的财物价值人民币93200元,并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主动供述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辩护人周莉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成立自首,香烟的价值,因证据不足,鉴定程序违法,应予扣减15200元;李某某在为母亲办理丧事时收取叶某送的礼金不属受贿,恳请对李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拘役的意见及被告人李某某认为自己成立自首的意见,经庭审查明,李某某是在侦查机关掌握部分事实的情况下,电话通知其进行谈话,李某某供述了犯罪事实,不属主动投案,故不成立自首;对叶某贿送的香烟,是按法定程序进行鉴定,不存在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不应扣减15200元;李某某在为母亲办理丧事期间收取的礼金,是叶某为感谢李某某在多个工程招投标及项目施工方面为其谋取利益而送给李某某的,应认定为受贿,故辩护人及被告人的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及情节不符,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受贿犯罪所得93200.00元依法没收,因未随案移送,由南华县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标
审 判 员 袁 鸿
人民陪审员 李春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