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电话15855187095
刑事辩护

(2021)川3430刑初22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2-06  浏览:

案由    受贿   

案号    (2021)川3430刑初22号   

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一部刑诉[2020]4号起诉书、金检刑补诉[2021]1号补充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受贿罪、杨福平犯行贿罪、串通投标罪,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洪志、段绍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被告人杨福平及其辩护人刘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于2021年7月7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唐某在担任凉山州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杨福平人民币75万元。

2017年底,被告人唐某将布拖县民政局办公室家具采购项目告知杨福平,并带领杨福平找到时任布拖县民政局局长,让其在该项目上关照杨福平,后杨福平找到胡某1具体操作招标事宜,杨福平负责事务对接,顺利中标后,业主方提前支付了预付款,收到预付款后,胡某1于2018年2月9日转9.6万元给杨福平,收到尾款后,于2019年1月23日取现金在凉山州教育局附近将9.6万元拿给杨福平。杨福平拿到钱后,分了6万元给唐某,自己得13.2万元。

2018年10月,唐某将布拖县民政局火化炉设备采购项目告知杨福平,并带领杨福平找到时任布拖县民政局局长,让其将该项目拿给杨福平做,后杨福平找到代理公司德润宏公司的朱某1和火化炉采购的陈某2具体操作招标事宜,后顺利中标。2019年4月,陈某2打电话给杨福平让其在凉山州农行对面希尔顿酒店停车场等他,按照事前约定的比例让乔某取现24万元现金拿给杨福平,此笔款杨福平给唐某人民币14万元,用于抵扣唐某之前欠杨福平的个人借款。

2018年上半年,唐某将西昌市殡仪馆环保火化炉设备采购项目的消息告知杨福平,后杨福平找到时任西昌市民政局基层股长朱某2,商议后由杨福平和王某1共同合作做该项目,后杨福平找到陈某2来具体实施投标事宜,后项目顺利中标。2018年11月,收到预付款后,陈某2按照事前约定的比例先拿了80万元给杨福平,其中60.5万元是转入杨福平提供的王某1卡中;在收到西昌市殡仪馆50%的工程款后,2019年2月,陈某2取现12万元加上家里的现金凑够了23.4万元在西昌市拿给杨福平,剩余的20万元于2019年3月陈某2让邹某和乔某到西昌市中义广场交给杨福平。杨福平拿到钱后,约唐某在西昌市九小门口见面,并给了一张唐某向杨福平借款10万元的单据,用于抵扣此笔项目中应分唐某的好处费。

2019年初,唐某得知盐源县民政局和甘洛县民政局消防改造项目并带上杨福平分别找到时任盐源县民政局局长和甘洛县民政局局长让他们在消防改造项目上给予杨福平照顾,后杨福平找到胡某2让其来具体操作招标投标事宜,后顺利拿到这两项项目。胡某2在收到工程款后,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让其女儿胡某3分多次转18万元给杨福平,杨福平于2019年11月、12月分两次(一次4万元、一次2万元)在西昌市龙眼井州检察院家属院门口拿给唐某。

2019年上半年,唐某将会东县民政局儿童福利院办公室家具、厨房设备等设备采购项目告知杨福平并带上杨福平找到时任会东县民政局党组书记让其将该项目拿给杨福平来做,后杨福平找到胡某1,代理公司德润宏的朱某1具体实施招标事宜。2019年底,胡某1按事前约定的比例分三次拿了26万元给杨福平,杨福平拿到钱后给唐某人民币13万元用于抵扣唐某之前欠杨福平的个人借款。

2019年下半年,唐某将美姑县民政局儿童福利院家具和厨房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的消息告知杨福平,并让时任美姑县民政局局长在此项目采购上照顾杨福平,后杨福平联系代理公司德润宏公司的朱某1和胡某1具体操作投标事宜,后项目顺利中标。2019年12月31日,胡某1收到钱后,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于2020年1月2日取现14万元加上从家里拿的3万元现金共计17万元在州教育局对面农行附近拿给了杨福平。杨福平拿到钱后给唐某人民币10万元用于抵扣唐某之前欠杨福平的个人借款。

2018年,唐某将金阳县民政局火化炉设备采购项目告知杨福平并打电话给时任金阳县民政局局长让其在此项目采购中给予杨福平照顾。后杨福平找到代理公司德润宏的朱某1和火化炉采购的陈某2具体操作投标事宜。在项目未中标前,唐某以需要打点领导为由向杨福平拿了8万元。在项目中标之后,唐某以应急物资采购需要打点为由向杨福平拿了8万元,并商议好等项目完工后,从给唐某的好处费中扣除,后该项目因火化炉房未修建好导致该项目未实施。

被告人杨福平通过凉山州民政局原低保科科长林峰(已退休)得知美姑县即将建设敬老院,主动联系美姑县主任胡贤清,了解是否确有此建设项目。确认后杨福平联系时任美姑县民政局局长卢某(另案处理),表达承接工程项目意愿,并允诺拿到工程项目后给予卢某好处费,卢某同意,同时安排民政局办公室主任胡贤清与杨福平对接处理相关事宜。之后,杨福平找到翌峰公司负责人李某,协商借用翌峰公司资质投标该项目,如中标翌峰公司抽取相应的管理费和中介费,李某同意借用翌峰公司资质与投标,并介绍招标代理王某2具体操作此事。2016年12月14日翌峰公司顺利中标,中标价3912.7382万元。该项目中标后,杨福平联系建筑老板刘某协商,最终确定由刘某等人承接该工程,并按约定支付杨福平5%的好处费,支付翌峰公司2%管理费,支付李某1%好处费,支付王某21%好处费。

承建方刘某等人分两次支付杨福平好处费200万元。第一次,2016年12月21日刘某、杨某3、杨某2一起在西昌后华忠钱柜附近,送给杨福平现金50万元;第二次,2017年1月6日在西昌市刘某、杨某3、杨某2三人送给杨福平现金150万元。收到这200万元后,杨福平个人得80万元(购买轿车首付18.99万元、还车贷32.12万元、借8万元给王明斌、其余用于日常开支)剩余120万元准备以好处费名义送给卢某、当日杨福平联系拿钱。2017年1月某天(具体时间不详),卢某和杨福平电话约定在西昌市山水阳光附近美姑县干休所前路边见面。杨福平将120万元现金(3个农行专用白色现金袋中,2袋装50万元,一袋装20万元,均为100元面额人民币,每捆10万元,共12捆),放在卢某所开黑色轿车后备箱中后离开。杨福平在获知美姑县民政局修建敬老院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后,为获取不法利益,遂联系李某(另案处理),要李某配其拿到该工程项目,并许诺事成后给李某公司2%的管理费,二人商量由杨福平负责去办妥业主方主要负责人卢某的工作,李某负责办妥招投标这块工作。随后,李某、杨福平伙同王某2(另案处理)、何某(另案处理)等人设置特定投标条件,借公司资质来围标等方式运作此事,后李某我的四川翌峰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该项目中标金额合计3912.7382万元。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杨福平得知美姑县敬老院办公家具项目采购,主动联系时任美姑县民政局局长阿某1(另案处理),表达作该项目的意愿,并允诺待项目中标后给其一定的好处费。之后,杨福平联系到胡某1做该项目采购,具体招标事宜,后顺利中标。2018年9月,美姑县民政局支付预付款给胡某1后,胡某1按照之前的约定的比例于9月28日通过银行卡转账17.5万元给杨福平。2019年1月杨福平取现7万元,联系到阿某1后将车开到西昌市美姑干休所门外公路旁,阿某1上车后,将装有7万元现金的袋子拿给阿某1后各自离开。

2016年初,被告人杨福平介绍宁南县社会福利中心建设项目给李煜,找李煜(另案处理)合作。后李煜让王某2(另案处理)负责制作招投标文件,王某2按照李煜和何某(另案处理)的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设置了安全责任人的条件。之后,该项目顺利中标,杨福平在收到施工方支付的现金后,按照约定于2016年9月,在煜峰公司李煜办公室内价格提前准备好的30万元现金交给了王某2。当日下午,王某2到西昌市何某家中,将15万元现金交给了何某,自己的15万元。同样在该项目中,在具体操作招投标事宜中,李煜告诉杨福平需要财评方面帮忙,并问其是否认识财评方面的人。后杨福平找到凉山州原农牧局退休职工池某(前宁南县农业局局长)让其在该项目财评方面提供帮助,并允诺事后给予一定好处费。后池某找到时任宁南县工商食药监局的妹夫蔡某,让其在该项目财评方面给予一定的帮助。后杨福平在收到施工方支付的现金后,于2016年9月,拿上20万元现金装在一个黑色袋子里开车到西昌市拿给池某;大概过了十多天后,杨福平分两次在海门A区门处拿了10万元给蔡某。案发后,被告人杨福平已退赃款人民币80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涉案款物、被告人到案经过、干部任免审批表、户籍证明、留置决定书、查询金融财务通知书、项目采购明细及中标情况等、证人胡某1、朱某1、陈某1、蒋某、袁某1、阿某1、陈某2、王某1等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银行卡交易明细、证人王某2、阿某1、池某、蔡某、李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杨福平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等方面为杨福平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杨福平75万元人民币,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唐某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建议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杨福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项目采购和工程招投标事宜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被告人杨福平等人以不正当手段私下从事交易,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杨福平有立功表现,建议有期徒刑五至七年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唐某对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刘欢对唐某被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辩护意见起诉书指控75万元,应当扣减金阳殡仪馆火化炉的16万元,唐某和杨福平是借贷关系。被告人唐某在纪监委审查过程中,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主动交代了纪监委未掌握的线索,被告人唐某有立功表现,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在本案之前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希望给被告人唐某改过自新的机会,建议对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被告人杨福平对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刘诚对被告人杨福平被指控的行贿罪无异议,提出辩护意见金阳殡仪馆火化炉的16万元属于索贿,杨福平给卢某120万中的40万属于索贿,给池某、蔡某的10万元属于索贿,被告人杨福平有立功情节且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杨福平参加过自卫反击战,立过三等功,没有犯罪前科,建议对被告人杨福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福平不构成串标投标罪,被告人杨福平不是串标人和投标人,他只是提供工程,并没有参与。没有具体事实,没有设置,他只是管理。他在工程项目中行贿的行为,与串通投标系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属想象竞合犯,应该择一重罪处罚,以行贿罪一罪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唐某在担任凉山州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杨福平人民币75万元。

2017年底,被告人唐某将布拖县民政局办公室家具采购项目告知杨福平,并带领杨福平找到时任布拖县民政局局长,让其在该项目上关照杨福平,后杨福平找到胡某1具体操作招标事宜,杨福平负责事务对接,顺利中标后,业主方提前支付了预付款,收到预付款后,胡某1于2018年2月9日转9.6万元给杨福平,收到尾款后,于2019年1月23日取现金在凉山州教育局附近将9.6万元拿给杨福平。杨福平拿到钱后,分了6万元给唐某,自己得13.2万元。

2018年10月,唐某将布拖县民政局火化炉设备采购项目告知杨福平,并带领杨福平找到时任布拖县民政局局长,让其将该项目拿给杨福平做,后杨福平找到代理公司德润宏公司的朱某1和火化炉采购的陈某2具体操作招标事宜,后顺利中标。2019年4月,陈某2打电话给杨福平让其在凉山州农行对面希尔顿酒店停车场等他,按照事前约定的比例让乔某取现24万元现金拿给杨福平,此款杨福平给唐某人民币14万元,用于抵扣唐某之前欠杨福平的个人借款。

2018年上半年,唐某将西昌市殡仪馆环保火化炉设备采购项目的消息告知杨福平,后杨福平找到时任西昌市民政局基层股长朱某2,商议后由杨福平和王某1共同合作做该项目,后杨福平找到陈某2来具体实施投标事宜,后项目顺利中标。2018年11月,收到预付款后,陈某2按照事前约定的比例先拿了80万元给杨福平,其中60.5万元是转入杨福平提供的王某1卡中;在收到西昌市殡仪馆50%的工程款后,2019年2月,陈某2取现12万元加上家里的现金凑够了23.4万元在西昌市拿给杨福平,剩余的20万元于2019年3月陈某2让邹某和乔某到西昌市中意广场交给杨福平。杨福平拿到钱后,约唐某在西昌市九小门口见面,并给了一张唐某向杨福平借款10万元的单据,用于抵扣此笔项目中应分给唐某的好处费。

2019年初,唐某得知盐源县民政局和甘洛县民政局消防改造项目并带上杨福平分别找到时任盐源县民政局局长和甘洛县民政局局长让他们在消防改造项目上给予杨福平照顾,后杨福平找到胡某2让其来具体操作招投标事宜,后顺利拿到这两项项目。胡某2在收到工程款后,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让其女儿胡某3分多次转18万元给杨福平,杨福平于2019年11月、12月分两次(一次4万元、一次2万元)在西昌市龙眼井州检察院家属院门口拿给唐某。

2019年上半年,唐某将会东县民政局儿童福利院办公室家具、厨房设备等设备采购项目告知杨福平并带上杨福平找到时任会东县民政局党组书记让其将该项目拿给杨福平来做,后杨福平找到胡某1,代理公司德润宏的朱某1具体实施招投标事宜。2019年底,胡某1按事前约定的比例分三次拿了26万元给杨福平,杨福平拿到钱后给唐某人民币13万元用于抵扣唐某之前欠杨福平的个人借款。

2019年下半年,唐某将美姑县民政局儿童福利院家具和厨房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的消息告知杨福平,并让时任美姑县民政局局长在此项目采购上照顾杨福平,后杨福平联系代理公司德润宏公司的朱某1和胡某1具体操作投标事宜,后项目顺利中标。2019年12月31日,胡某1收到钱后,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于2020年1月2日取现14万元加上从家里拿的3万元现金,共计17万元在州教育局对面农行附近拿给了杨福平。杨福平拿到钱后给唐某人民币10万元用于抵扣唐某之前欠杨福平的个人借款。

2018年,唐某将金阳县民政局火化炉设备采购项目告知杨福平并打电话给时任金阳县民政局局长让其在此项目采购中给予杨福平照顾。后杨福平找到代理公司德润宏的朱某1和火化炉采购的陈某2具体操作投标事宜。在项目未中标前,唐某以需要打点领导为由向杨福平拿了8万元。在项目中标之后,唐某以应急物资采购需要打点为由向杨福平拿了8万元,并商议好等项目完工后,从给唐某的好处费中扣除,后该项目因火化炉房未修建好导致该项目未实施。

被告人杨福平通过凉山州民政局原低保科科长林峰(已退休)得知美姑县即将建设敬老院,主动联系美姑县主任胡贤清,了解是否确有此建设项目。确认后杨福平联系时任美姑县民政局局长卢某(另案处理),表达承接工程项目意愿,并允诺拿到工程项目后给予卢某好处费,卢某同意,同时安排民政局办公室主任胡贤清与杨福平对接处理相关事宜。之后,杨福平找到翌峰公司负责人李某,协商借用翌峰公司资质投标该项目,如中标翌峰公司抽取相应的管理费和中介费,李某同意借用翌峰公司资质与投标,并介绍招标代理王某2具体操作此事。2016年12月14日翌峰公司顺利中标,中标价3912.7382万元。该项目中标后,杨福平联系建筑老板刘某协商,最终确定由刘某等人承接该工程,并按约定支付杨福平5%的好处费,支付翌峰公司2%管理费,支付李某1%好处费,支付王某21%好处费。

承建方刘某等人分两次支付杨福平好处费200万元。第一次,2016年12月21日刘某、杨某3、杨某2一起在西昌后华忠钱柜附近,送给杨福平现金50万元;第二次,2017年1月6日在西昌市刘某、杨某3、杨某2三人送给杨福平现金150万元。收到这200万元后,杨福平个人得80万元(购买轿车首付18.99万元、还车贷32.12万元、借8万元给王明斌、其余用于日常开支)剩余120万元准备以好处费名义送给卢某。2017年1月某天(具体时间不详),卢某和杨福平电话约定在西昌市山水阳光附近美姑县干休所前路边见面。杨福平将120万元现金(3个农行专用白色现金袋中,2袋装50万元,一袋装20万元,均为100元面额人民币,每捆10万元,共12捆),放在卢某所开黑色轿车后备箱中后离开。

杨福平在获知美姑县民政局修建敬老院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后,为获取不法利益,遂联系李某(另案处理),要李某配合其拿到该工程项目,并许诺事成后给李某公司2%的管理费,二人商量由杨福平负责去办妥业主方主要负责人卢某的工作,李某负责办妥招投标这块工作。随后,李某、杨福平伙同王某2(另案处理)、何某(另案处理)等人设置特定投标条件,借公司资质来围标等方式运作此事,后李某的四川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该项目中标金额合计3912.7382万元。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杨福平得知美姑县敬老院办公家具项目采购,主动联系时任美姑县民政局局长阿某1(另案处理),表达作该项目的意愿,并允诺待项目中标后给其一定的好处费。之后,杨福平联系到胡某1做该项目采购具体招标事宜,后顺利中标。2018年9月,美姑县民政局支付预付款给胡某1后,胡某1按照之前约定的比例于9月28日通过银行卡转账17.5万元给杨福平。2019年1月杨福平取现7万元,联系到阿某1后将车开到西昌市美姑干休所门外公路旁,阿某1上车后,杨福平将装有7万元现金的袋子拿给阿某1后各自离开。

2016年初,被告人杨福平介绍宁南县社会福利中心建设项目给李煜,找李煜(另案处理)合作。在具体操作招投标事宜中,李煜告诉杨福平需要财评方面帮忙,并问其是否认识财评方面的人。后杨福平找到凉山州原农牧局退休职工池某(前宁南县农业局局长)让其在该项目财评方面提供帮助,并允诺事后给予一定好处费。后池某找到时任宁南县工商食药监局的妹夫蔡某,让其在该项目财评方面给予一定的帮助。后杨福平在收到施工方支付的现金后,于2016年9月拿上20万元现金,装在一个黑色袋子里开车到西昌市拿给池某;大概过了十多天后,杨福平分两次在海门A区门处拿了10万元给蔡某。案发后,被告人杨福平已退赃款人民币8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当庭出案发后,被告人杨福平已退赃款人民币80万元。

示,经庭审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金纪函(2020)24号中共金阳县纪委金阳县监察委员会关于移交唐某问题线索的函:在办理杨福平案件时发现凉山州民政局唐某的问题将线索移交。

2.凉山州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2020年3月30日对唐某涉嫌受贿进行立案调查。

3.凉山州监察委员会“凉监留[2020]2号”留置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唐某于2020年3月30日被留置。

4.金阳县人民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2020年1月10日对杨福平涉嫌行贿进行立案调查。

5.金阳县监察委员会使用留置措施审批表、留置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杨福平于2020年1月10日被采取留置措施。

6.凉山州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20年3月26日,经州纪委主要领导批准,第十纪检监察室成立核查组对金阳纪委移送的州民政局儿童福利科科长唐某的有关线索进行初步核实。2020年3月20日9时许,第十纪检监察室核查组到州民政局将唐某带至凉山州建委留置中心谈话室进行谈话。经核查,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严重违纪和涉嫌职务违法犯罪。州纪委监委对唐某涉嫌违纪违法问题成立审查调查组进行立案调查,为进一步查清唐某违法犯罪事实,2020年3月30日21时许,州监委对唐某采取留置措施。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对受贿事实供认不讳,主动供述了组织尚未掌握的事实。主动提供有价值线索,原美姑县民政局局长阿某1在应急救灾采购项目中涉嫌违纪线索,阿某1因严重违纪和涉嫌职务犯罪被西昌市纪委监委立案调查,现留置于凉山州监委留置中心,阿某1供述其在美姑县民政局应急物资采购项目中收受好处费。

7.凉山州监察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在唐某的职务认定中,将唐某的职务变更为州民政局儿童福利科科长。

8.中共凉山州民政局党组文件“凉民组[2013]46号”证实:2013年10月31日被告人唐某任凉山州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科长。

9.中共凉山州民政局党组文件“凉民组[2020]1号”证实:2020年3月被告人唐某任儿童福利科科长;免去社会事务科科长职务。

10.中共凉山州民政局党组文件凉民组[2020]11号证实:2020年5月27日免去被告人唐某儿童福利科科长职务。

11.唐某户籍证明:唐某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2.杨福平户籍证明:杨福平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3.金阳县监察委员会调取证据清单证实:被告人杨福平名下的西昌市新虹业印刷厂相关资料、营业执照登记表。

14.被告人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8年省民政厅为了提升殡葬设备的环保功能,在全省启动殡葬环保项目,下达凉山州的资金为1090万元,新购火化炉17台,改造火化炉2台。西昌市殡仪馆有4台新购火化炉指标,我第一时间将西昌市殡仪馆要采购4台火化炉的消息告知杨福平,他和西昌市民政局的关系较好,当时他说他去试一试,过一段时间他告诉我,西昌市的可以操作,但是要我推荐一个厂家,我就把我认识姓陈的一个火化炉推销员介绍给杨福平,后陈的公司顺利中标,工程完工后杨福平给了我10万元的好处费。2019年会东县儿童福利院需要采购相应的设施设备,于是我就让会东县民政局的袁某1给我报一个采购金额,由我想办法将这笔采购资金给他们落实,钱落实到会东县民政局之后,我就把杨福平带到会东,我给会东民政局袁某1说,让她把这个项目拿给杨福平做,她也同意了,之后我就联系杨福平让他去和袁某1对接,这个项目实施完毕后杨福平给了我13万元好处费。2019年布拖县社会福利院需要提升改造,我听说需要采购一批物资,由于我和杨福平在2018年火把节和彝族年的时候,到布拖县找布拖县民政局阿某2以家去拜访过,2019年采购项目出来,我就打电话给阿某2以让他把布拖县社会福利院的物资采购项目拿给杨福平做,阿某2以同意了,这个项目实施完毕后,杨福平给了我6万元的好处费。2019年西昌市殡仪馆火化炉项目实施后,我多次联系布拖县民政局局长阿某2以让他把这个项目给杨福平做,因为当时杨福平和阿某2以都比较熟悉了,阿某2以也就同意交给杨福平做,在这个项目开始实施后杨福平给了我14万元好处费。2019年美姑县儿童福利院和会东福利院需要采购设备,先报了230万元计划资金给我,资金由我落实的,2018年彝族年时我带杨福平到美姑县民政局阿某1家去拜年,把杨福平介绍给尔布认识,阿某1对杨福平也比较认可,2019年美姑县儿童福利院的采购项目资金落实后,我就给阿某1说把采购项目给杨福平做,阿某1局长也同意将该项目拿给杨福平做,项目中标后杨福平给了我10万元好处费。2019年我找到金阳县民政局局长,希望他把金阳县殡仪馆火化炉采购项目拿给杨福平做,当时说要直接与分管副局长白日且联系,后我将分管副局长介绍给杨福平认识,之后杨福平他们操作顺利中标,因我个人原因需要用钱,在中标前我以金阳民政局局长需要打点为由,从杨福平处拿走8万元,后又以应急物资采购项目需要打点为由,从杨福平处拿走8万元,杨福平多次向我询问16万元的去向,我以各种理由搪塞杨福平,最后杨福平说这16万元就从金阳火化炉项目好处费中扣除。2019年我得知甘洛县和盐源县民政局有消防改造项目后,我利用各种机会,将这两个县的民政局局长介绍给杨福平认识,让这两个局长将他们的消防改造项目给杨福平做,顺利中标实施完毕后,两个项目杨福平给了我6万元好处费。我和杨福平是朋友关系,我们很早就认识了,2015年开始我陆陆续续向杨福平借了100多万元。在2018年底我和杨福平做西昌民政局和布拖民政局的火化炉项目的时候用应该给我的24万元,其中西昌10万元,布拖14万元,我用这24万元抵扣了我欠杨福平的借款20万元的本金和利息;在美姑县儿童福利采购项目中杨福平应该给我的10万元,我用这10万元抵扣了我欠杨福平借款中的10万元;我和杨福平一起做会东县儿童福利院采购项目时,把应该给我13万元抵扣了我欠杨福平中的10万元本金和利息,我用杨福平应该给我的47万元好处费抵扣了我欠杨福平借款40万元本金和7万元利息。

15.被告人杨福平在侦查阶段供述:2019年7月份,唐某给我说会东民政局有一批采购项目,唐某和我一起到会东,找到民政局书记袁某1,唐某给袁某1说会东这些采购项目让我来做,我回西昌后就找到胡某1,他找来相关技术人员,我带着这些技术人员再次到会东县实地查看,统计数据等。因和会东的业主已经谈好,我们就按照正常招投标的程序来具体操作。厨房由德润宏公司来代理,负责人是朱某1。家具是胡某1的汇宏公司中标,其他都是胡某1找来的公司,中标后,胡某1给了我26万元好处费,电子监控的好处费是15万元,餐具是8万元,家具是3万元。这26万元好处费我和唐某一人一半,唐某的13万元抵了我帮他借的钱。这26万元是分两次拿的,第一次在电子监控实施完结账后,2019年11月份,胡某1打电话喊我去拿钱,我开车到胡某1住的附近长安中路消防队门口,胡某1拿了15万元现金给我。第二次是在之后的一个星期,胡某1给我打电话后我又开车到长安加油站他将装有11万元的塑料袋交给我。这26万元好处费是之前就当面算过账的。

美姑县福利院设备采购是在会东项目的一个月之后,唐某给我说美姑县要采购设备,他让我去找美姑县民政局的尔布局长,他给尔布局长打了电话说要做这个项目。尔布局长是卢某的后任局长,我因美姑县敬老院项目和尔布局长比较熟悉,尔布局长回西昌的时候,我们经常会约在一起吃饭,一次吃饭的时候,我就问他,儿童福利院是不是要采购项目,我表达了我想做的意思,他同意了,之后我就找到胡某1,胡某1又推荐了做餐具的蒋建平给我认识。后面蒋建平派了一个技术人员和我、胡某1一起到美姑县实地勘察统计数据,我同样是找德润宏的朱某1代理。同样的操作方式,蒋建平的公司中标,这两个项目完成后,两个项目一起给了24万元的好处费,在胜利路农行胡某1把24万元给我。拿到好处费后分给了尔布局长10万元,唐某10万元,我自己4万元。唐某的10万元好处费抵了之前我帮他借的钱。

2018年州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科长唐某在分管殡葬业务,唐某知道全州各县采购殡仪馆火化炉的具体情况,唐某给我说西昌市要采购四台火化炉,他知道我和西昌市民政局的朱某2关系好,让我去找西昌民政局联系做这个项目,并介绍老板给我认识,我联系朱某2,朱某2说这个事情要按照正常程序招投标,要保证质量,介绍了一个叫王西和我们一起做火化炉这个项目。我又把江西老板陈某2介绍给朱某2认识。具体设备采购招投标由朱某2和王西负责,陈某2的公司顺利中标。招标代理机构是四川众和泰代理公司,当时朱某2给我说让我给唐某10万元的好处费,后我给唐某说西昌火化炉项目给他10万元好处费,当时他同意。唐某的这个钱我没有付给他,因为我和唐某有借贷关系,唐某欠我的钱,我们商量好后,这笔钱到后就不给他了,直接抵扣之前欠我的钱。唐某是从我这里陆陆续续找我借了130万元,唐某得到好处费后,他应得的拿来抵扣欠我的借款。

布拖县和金阳县的采购时间差不多。唐某说布拖要采购一台火化炉,我和唐某一起去布拖县,见了民政局局长阿某2以,谈了我们想做这个火化炉的事情,阿某2以说这个项目就拿给我和唐某做,但是要按照正常招投标程序。我联系代理公司德润宏的朱某1和火化炉采购的陈某2,具体实施操作都是他们负责。按照投标程序我们中标了,由陈某2他们实施这个项目。陈某2给了我们24万元好处费。2019年,我在州农行对面希尔顿酒店停车场陈某2老婆将一个农行手提袋,放在我车子后备箱里24万元,我得10万元,唐某得14万元,14万元直接抵扣之前的欠款。

唐某说金阳殡仪馆要采购一台火化炉,我联系了德润宏公司的朱某1来做代理,唐某把金阳县民政局局长电话给了朱某1,让朱某1和他联系。采购公司是江西的陈某2,关系也熟悉,这次我们准备还是和陈某2合作,项目中标后因放火化炉的房子没有修建好,火化炉项目就没有实施,所以没有付好处费,我给了16万元给唐某打点关系。在投标过程中,唐某说金阳民政局的局长不好说话,需要先支付8万元给他来疏通关系,8万元是在唐某家(龙眼井州检察院)给唐某的现金。一个月后,唐某说还有其他用处,在同样的地方我又拿8万元给他。

2019年,唐某说盐源县的养老院消防项目需要改造,吃饭时我们和盐源县民政局徐某局长说好了由我们来做。我联系胡老板,他派了一个技术人员和我一起到盐源县去实地勘察现场统计数据。代理公司是胡老板找的,我负责业务对接协调。后来通过正常招投标程序中标。还做了甘洛县的消防养老院消防改造项目。

甘洛县的养老院消防改造项目是在盐源县项目中标一个月唐某给我说甘洛县有个养老院需要消防改造,项目的资金已经划拨下去了。甘洛县民政局的胡铁(音译)局长到西昌,唐某带着我和胡铁局长一起吃饭,介绍我们认识,在吃饭时唐某给胡铁局长说把这个项目拿给我做,胡铁局长就同意了。我联系了胡老板一起到甘洛和胡铁局长对接,具体操作胡老板办的,这个项目中标。

2017年布拖民政局采购项目我和唐某一起到布拖去找阿某2以局长对接商量。他同意我来做这个项目,我联系胡某1,由胡某1具体操作。我负责和业主方布拖县民政局对接,胡某1的公司在家具类项目上顺利中标。

2018年时我们两个做西昌民政局和布拖民政局的火化炉工程的时候用应该给唐某24万元(西昌10万元、布拖14万元)来还本金和利息;2017年12月唐某又找我借钱,因为我没钱,我向我战友熊建忠借了10万元给唐某,约定的2分利息,做会东县养老院采购项目,把应该给他13万元用来还这笔钱的本金和利息;2018年唐某找我说他弟弟缺钱,我又找我战友熊建忠借了10万元给他,用美姑县儿童福利院我应该给唐某的好处费10万元来抵扣了。

2016年下半年的时候,我听说美姑民政局要做一个敬老院建设项目,我就联系到美姑县主任胡贤卿,咨询并表达想做这个项目的意愿,他说当时他不能作住,只能给局长卢某反映,过了几天,我听说卢某在西昌,就电话约他一起吃饭,饭后在饭店门口我和卢某说有个朋友想做美姑县民政局敬老院这个项目,请他帮帮忙,卢某说要好处,我也同意了,之后卢某就说他那里没有问题,但涉及招投标的事情不是民政局一家说了算,还要涉及发改局等部门,我说那些不用他管,我们有人负责操作,他就同意了,并和我说这个事情是办公室主任胡贤清在具体办,叫我下来和他对接相关工作。我找到李某,说了美姑县敬老院建设项目的事情,李某说美姑县民政局这边就我来负责勾兑,他主要负责招投标的事情,李某说招投标要现做招标代理,向我介绍了王某2来做招投标代理,我就将胡贤清的电话号码给了王某2和李某,在招投标过程中,我们为了让李某的公司(四川翌峰有限责任公司)顺利中标,李某提出在招投标文件上专门设置了有利于他们公司的条件,并让王某2按照要求做好后,我和王某2就到卢某家附近找他,说了关于设置相关条件的事情,当时卢某同意了,王某2按照修改后的招标文件打印好后就拿去找卢某签字并加盖了美姑县民政局的公章,之后就用这份文件进行挂网招投标。开标前一天,我和卢某又在他家附近见面,说这个项目的招投标要开始了,如果做成了,就给你60万元作为感谢,卢某不同意,嫌钱少了,后来我就说给他80万元,卢某还是不同意,说需要上下打点打点,要花钱,要花120万元,我说你要打点人,多要点也行,我就答应了,通过李某、王某2、胡贤卿对接,美姑县敬老院一期项目建设顺利挂网招标,在2016年底的时候,李某的公司顺利中了一期建设项目的标。作为业主方卢某对我们招投标文件的编制、审批方面没有卡我们,顺利签字盖章,对我们设置有利于李某公司中标的条件表示同意,在投标过程中我们涉嫌围标、串标的操作方法也没有提出质疑反对,都是采取一种默认的态度。李某负责招投标的相关事情,我负责业主方这边,王某2负责代理、招标文件的编制。

我通过朋友认识了宁南县民政局局长杨文武,通过他晓得了宁南县民政局要建养老院,大概2015或2016年,我给杨文武局长打电话说希望能把宁南县民政局养老院的修建工程拿给我做,由我找公司做,并承诺事成后会支付他相应的好处费,杨文武说我要做可以但是要按照正规程序走,我说好的。因为我不懂招投标相关事宜,就主动联系翌峰公司老总李某,说我想做这个项目,而且已经和杨文武局长对接好了,我不懂这方面的程序,希望他来帮忙操作一下,当时李某给我说要做这个工程必须先让业主方选定我们推荐的代理公司,之后李某给我介绍了一个做代理公司叫王某2的人,我把他介绍给杨文武局长认识,希望能让王某2做这个项目的代理,杨文武说还是要走正规程序,之后在选定代理公司这个环节上具体王某2和杨文武是怎么交涉的我不清楚,最终宁南县民政局养老院修建项目的招标代理公司还是由王某2的代理公司中标,招投标的相关工作都是由李某和王某2来具体负责。通过他们的操控,李某介绍的协力万众公司顺利接到这个工程,接到这个工程前,李某和我商量过招投标时需要财评方面的帮忙,问我这方面有没有认识的人,所以我又找到我朋友池某,第一次商量是在西昌市,我和池某说我准备做宁南县民政局养老院修建项目,这个工程造价是4千3百万,问他是否认识宁南县财评中心的人,如果能帮忙,让财评少削减一点我会给他好处费,他说可以,如果财评结果能保住4千万,那么他要总标价的一个点,就是40万元,如果能保在4千万以上,则另算。不久池某给我打电话叫我来西昌市春城路玫瑰园茶楼,向我介绍了一个姓蔡的人,说是他妹夫,是宁南县药监局局长,蔡局长说他已经给宁南县财评中心的朋友打了招呼,人家已经答应帮忙了,不久,财评结果出来了,当时财评结果是4千万多一点,池某打电话和我说结果出来了,保住了4千万元,叫我按照之前的约定支付好处费,我说要等中标后才能支付好处费。项目第一期预付款到账后我先后向池某和蔡局长支付了30万元的好处费。李某说从结果来看池某他们没起好大作用,认为一个点的好处费多了,所以只给了30万元。付的时候分三次,第一次是在玫瑰园附近,拿20万现金给池某,第二、三次是在十天后,分两次拿了10万元给池某的妹夫,在我家附近海门拿给他的。

16.证人陈某2证言证实:第一次给杨福平钱是在2018年底,公司收到西昌市殡仪馆30%的预付款后我给杨福平转账10万元,剩余的80万元转到攀枝花商业银行的那张卡上,第二次在西昌海门杨福平住的地方邹某取了35万元现金和乔某一起拿给杨福平。2018年11月份我们用江西百丈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参加了布拖殡仪馆火化炉采购项目的投标,布拖县殡仪馆火化炉项目在杨福平的操作下顺利中标,我给杨福平25万元。布拖县殡仪馆把40%预付款打到百丈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后,乔某从农行取25万元交给杨福平。金阳县火化炉采购项目和布拖的时间差不多,用的江西百丈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标,金阳县殡仪馆还在修烟道,就还没有开工,所以他们就还没有给我们预付款,就未付给杨福平钱。

17.证人乔某的证言证实:布拖县民政局火化炉采购项目合同是2018年12月26日签订的。2019年4月22日在州农行营业厅取了现金,杨福平将车开进戈尔顿酒店的停车坝子里,我将从农行取出24.1万元现金装在一个袋子里面交给了杨福平。我知道陈某2给了杨福平几次钱的事,第一次是西昌火化炉项目是陈某2和杨福平他们合作,2018年11月14日到陈某2租住的房子里拿了10万元现金,当时我拿钱给杨福平,邹某和我都在场,我听说是西昌殡仪馆火化炉项目的钱;第二次是2019年3月份,邹某帮陈某2拿20万元到中意广场茶楼去给杨福平,由于邹某不认识到中意广场的路,我带他去中意广场把钱拿给杨福平;第三次在2019年2月份,陈某2在西昌阳光商贸城给了杨福平23.4万元,这笔钱给杨福平时我没有在场,是陈某2给我说的。

18.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我的攀枝花商业银行卡号为:62×××59在2018年11月10日收到邹某(卡号62×××12)转账10万元和2018年11月12日收到邹某(卡号:62×××12)转账50.5万元,这60.5万元是我和杨福平一起做西昌殡仪馆火化炉采购项目,杨福平分给我的利润。

19.证人邹某证言证实:2018年11月10日我(卡号62×××95)转账10万给王某1(卡号:62×××59),2018年11月12日我转账50.5万给王某1,转账9.5万元给杨福平;这几笔钱我都是按照陈某2给我提供的账号转账的;2018年11月14日我取了10万元现金,杨福平到陈某2家来拿的,拿钱的时候我和乔某都在。2018年底我向陈某2借了20万元周转,2019年3、4月份陈某2说他要用钱,叫我直接取现金给杨福平,当时我不认识乔某和我一起把这20万元拿到中意广场茶楼给的杨福平。

20.证人阿某2以证言证实:在我们这个项目开始采购之前,州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科长唐某带杨福平到我们布拖民政局来出差,晚上吃饭时,唐某说这个项目能不能照顾下他朋友杨福平,我说在质量和价格有保障的情况下可以优先考虑杨福平,但采购项目要按照正规程序走,这个事情去找负责采购项目的杨某1对接,唐某他们走后我给杨某1说,唐某的朋友想做这个项目,到时候你和他的朋友对接下。布拖殡仪馆火化炉项目是在2018年底实施的,唐某和杨福平一起到布拖县殡仪馆进行实地查看后,唐某给我说他朋友杨福平在做火化炉方面的事情,希望在布拖县火化炉采购项目上照顾一下杨福平,我说好。当时杨某1在场,我后面就没有专门给杨某1说过,后面的事情就是杨某1和唐某的朋友杨福平对接。

21.证人杨某1证言证实:2017年底我负责社会福利院的设施设备采购项目,在开始采购前,州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科长唐某来了布拖县一次,在唐某走了之后,我们阿某2以局长就给我说唐某科长的朋友想做这个项目,到时候和他们对接,朱某1到我办公室来找我,说他是德润宏代理公司的,是唐科长姓杨的朋友介绍来的,可以免费帮我们做采购的参数,我就让朱某1帮我做了社会福利院设施设备的参数,朱某1把参数做好后,我把参数等相关资料交到县政府采购中心。布拖殡仪馆火化炉采购项目是在2018年底实施的,这个项目采购时间太紧了,阿某2以局长就邀请了州民政局唐某科长来指导我们采购工作,唐某带了杨福平一起来,因我是负责采购项目工作,阿某2以局长叫我一切听唐某科长指导,唐某在我们县殡仪馆看了一圈之后,给我们阿某2以局长说他朋友杨福平做火化炉设备生意的,让阿某2以局长照顾一下他朋友杨福平,阿某2以局长就同意了,但要按照程序走,让他们来和我对接。我们殡仪馆火化炉采购项目我是按照唐某科长的朋友杨福平要求安排德润宏代理公司做的,具体招投标事情都是由代理公司负责,我们和代理公司签订了委托书之后就由代理公司操作,布拖县殡仪馆火化炉项目中标公司是一家江西的公司,中标老板叫乔某。

22.证人胡某1证言证实:2017年底,杨福平给我打电话说布拖民政局有办公家具采购项目叫我找公司去参加投标,把公司名称发给他,我找了成都汇鸿教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去投标,并把公司名称发给杨福平,2018年2月份成都汇鸿教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是160多万元,签了合同后,杨福平给我说他急需用钱,通过我的农业银行卡把9.6万元转给杨福平。布拖民政局的办公、家具全部安装完毕通过验收后,民政局把钱打到成都汇鸿教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公司把钱转给我后,我把剩余的9.6万元取现拿给杨福平。2019年6、7月份,杨福平给我打电话说会东儿童福利院采购项目出来了,叫我去报名投标,他叫我再找做监控和厨房设备的公司去投那两个标,剩下的事情还是他去操作。我用成都汇鸿教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去投办公家具采购的标,监控找一个姓钟老板去投的标,厨房设备我找了一个餐具公司姓马的业务员去投的标,在杨福平的操作下,我们在2019年8月、9月份办公家具、监控、餐具项目都顺利中标,做监控的给杨福平15万元,做餐具的给杨福平8万元,我给杨福平3万元,会东县这个三个项目共给杨福平26万元,这些钱都是通过我拿给杨福平的。

23.证人朱某1证言证实:杨福平给我介绍过金阳县民政局火化炉采购项目、布拖县火化炉采购项目、美姑县敬老院厨房设备采购、美姑民政局儿童福利院厨房设备和网络设备采购项目。

24.证人阿某1证言证实:2017年和2018年,州民政局儿童福利科科长唐某带着杨福平到美姑县我老家给我拜过两次年,第一次带了两瓶五粮液,给了我二女儿、小儿子和我母亲每人500元,第二次带了两瓶五粮液和一条硬中华烟,给了我母亲0.2万元。我们认识后,周末我到西昌,唐某、杨福平我们经常一起吃饭,唐某多次让我在民政局项目中照顾杨福平。杨福平总共给过我11万元。有7万元是感谢费,4万元是我向他借的。

美姑县儿童福利院和敬老院房屋建筑是之前的项目,现在儿童福利院已经交给我们民政局,敬老院还没有验收交付。2018年开始要进行设备采购,伙食设备是一个标,桌子、床、办公桌等设备是一个标,儿童福利院和敬老院一共分四个标采购,都是通过美姑县财政局采办挂网采购的,当时杨福平介绍了一个招标代理公司到我办公室签的合同,来的人是个男的,有点胖,之后的事情是代理公司在办理,开标后签了采购合同,杨福平给了我7万元的辛苦费。美姑县敬老院设备采购大概270万元,儿童福利院设备采购大概100万,都是我负责的,具体业务是民政局办公室工作人员秦祥周负责,杨福平介绍了招投标代理公司后,具体事项就是代理公司在办理了,招标完后签了采购协议,支付了30%或40%的预付款,大概2018年下半年,一个周末上午11点左右,杨福平打电话给我说在我家西昌美姑干休所楼下公路边,让我下来一下,我下楼后上了他的车,杨福平拿个布袋子给我,说设备采购的事情辛苦,要我暂时拿到7万元,完了还要感谢我,回家后我打开袋子,里面全是100元面值的现金人民币,一万元一捆,共7捆。2019年初,我大女儿开学前,家里没有钱,我找杨福平借了2万元,隔了一个月左右,我要还建设银行的装修贷款,又借了2万元,两次借钱都是我到海门门口,杨福平现金拿给我的。因为我当时要用钱,杨福平给我7万元的时候说过还要感谢我,但都没拿钱给我,所以我找他借了两次钱,都没有打欠条。

25.证人比布当谋证言证实:在金阳县民政局采购项目上,凉山州民政局儿童福利科的科长唐某给我打过招呼,要求我在火化炉采购项目上照顾他的朋友(杨福平)。

26.证人卢某证言证实:2016年,我担任美姑县民政局局长,国家给我们一个修建敬老院的指标,杨福平找我,他想修建这个敬老院,我就说这个项目发改局要招投标的,我也做不了主,过了一个多月,杨福平又来找我,他说发改局招投标他搞定,叫我不用管,只要我同意就行,如果他中标了,就给我2个点好处费,我说要3个点。后杨福平代表的公司中标,他给了我120万元现金。

27.证人陈某3证言证实:我在跑州发改委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这个批复下来以后就开始做招投标工作。我在州发改委拿到批复后就电话联系了卢某局长。卢某安排我去和一个叫王某2的对接,意思就是喊王某2做招投标。我就按卢某的要求联系了王某2,并按照王某2的要求很快把这个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发证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需要的资料都给了王某2,见面的地点就是在州发改委附近的一家复印店。我都是请示卢某后配合王某2,主要是提供材料。

我在美姑县工作期间主要做些文秘的工作,2016年年初的时候美姑县民政局敬老院建设项目是分管局领导陈贵林局长在负责弄,后面一直弄不下来,卢某就安排我们办公室去跑这个项目,主要就是我和办公室主任胡贤清在弄,我着力把国土上的调规工作、征地工作完成,从这开始由我在跑州发改委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这个批复下来后就开始做招投标工作,我在州发改委拿到这个批复后立即电话联系了卢某局长,卢某在电话里安排我去和一个叫“小王”(后调查核实为王某2)的对接,意思是让小王去做招投标代理,我就按卢某的要求联系了小王,并按照小王的要求很快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法人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需要的资料都给了小王,见面的地点是在州发改委附近的一家打字复印店。后面我都是请示卢某以后按照小王的要求配合小王的工作,主要就是提供材料这些。我记得有一次在我们还没有拿到州发改局的可行性报告的时候,卢某带我和杨福平和小王见了一面,因为我是中途来接的这个敬老院的项目,卢某告诉杨福平和小王现在是我在负责这个敬老院的项目,让我们相互认识一下并留了电话号码,这个杨老板我以前就认识,都叫他杨老板或杨总,后面才知道叫杨福平,他是开的印刷厂,我当时还在想怎么和一个做印刷生意的讲工程建设,卢某也给我介绍了是做招标代理的,这次见面后我还问卢某还没批复怎么这些人就找起来了,他说和我一点关系都没得,全是按照程序来的。这个项目中标的是四川翌峰公司,我对这个公司不熟悉,不知道法定代表人是谁,招投标结束之后我和杨福平、小王这些人就没有任何联系了,后期敬老院的工作我就没有管了,什么时候进场施工,什么人在做这个工程我也不知道。

28.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美姑县敬老院建设项目(一期)是由我进行招标代理的。提供给我辨认的22页美姑县敬老院建设项目(一期)资料复印件里第6页至22页的招标文件是由我编制的。招标文件是范本,在这个招标文件里面填空部分是由我填写的。项目投资大约4千万元,李某介绍的代理,承建商是杨总,后来又转包给了刘某。2016年10月31日,抽取代理公司叫山东东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李某让我在招标文件中量身定做两个条件。一是业绩方面,按照翌峰公司2000万的业绩;二是设置安全负责人资质。李某在围标中,用25家公司拉“双低”(用来控制中标价格在预期之中)。2016年12月8日开标,四川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顺利中标。李某收取了刘总中标价格的2个点管理费,我得代理劳务费3万元。在2016年12月,我、李某、刘某在他的办公室,刘某将25万元现金交给我,说这是配合费,我到州政府小区何某的家中,将10万元现金交给了何某。我在该项目中收取代理费3万元,收取刘某“配合费”25万元,分给何某10万元。

宁南县社会福利中心建设项目一期于2015年11月启动,业主是宁南县民政局,招标代理公司是华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标公司是四川协力万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金额3896.6313万元。2016年初,杨福平介绍这个项目给李某,找李某合作,李某拿到项目后,让我负责制作招投标文件,这是我进入招投标行业的第一个项目,拿到招标代理资格后,按照李某和何某的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投资人的资质条件、能力、信誉中设置了安全责任人的条件。2016年8月,李某的翌峰公司招标文件出错,但仍然是由李某联系好的四川协力万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顺利中标,中标价3896.6313元,随后,李某将项目转包给杨福平。2016年9月,我、李某、杨福平三人在翌峰公司李某的办公室中,杨福平用一个口袋将装好的30万元现金交给了我,当日下午,我到西昌市何某的家中,将15万元现金交给了何某,我在项目中收取代理费4万元,收取杨福平“配合费”30万元,分给何某15万元。

29.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美姑敬老院这个项目是从四川翌峰公司转包的,支付杨福平5个点好处费200万,计入了工程的成本。第二次拿给杨福平150万元,因为我一个人无法在短时间内在银行取150万元现金,我就转了40万元给刘某的老婆杨长琼,转了40万元给杨某3,转了30万元给我的一个朋友杨兰,让他们把现金取出来。第二天,我从自己的卡上取了40万元现金,杨长琼他们也把转到他们账上的钱全部取出,凑够150万元现金,杨福平开车过来,我、刘某、杨某3把装有150万元现金的三个袋子提到了杨福平后备箱里,杨福平简单清点后就开车走了。

30.证人刘某证言证实:第一次拿钱给杨福平是2016年12月下旬。当时我找我朋友杨兰借了30万元现金,杨某3出了20万元现金,凑了50万元现金,装在一个农行提供给客户的手提袋里面。在西昌汽车配件十二厂附近的路边,杨福平开了一辆车过来,我把装有50万现金的袋子从我的车上拿下来,放进了杨福平后备箱里。

31.证人杨某3的证言与刘某、杨某2的一致。

32.证人胡某2的证言证实:盐源县敬老院和甘洛县敬老院消防项目我都给了杨福平9万元的业务费。

33.证人胡某3的证言证实:我父亲胡某2通过电话联系我,我就按照父亲的安排将钱通过网银分5次转给杨福平18万元。

34.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上半年我到西昌出差,州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科长唐某约我吃饭,唐某还带了一个朋友(杨福平),唐某说杨福平是做消防方面项目的,等盐源县敬老院消防改造项目下来之后,让我找杨福平,把田湾敬老院的消防改造项目拿给杨福平做。我就给唐某说我们的项目要按照招投标的程序走。后来田湾敬老院的消防改造项目下来后,唐某给我打电话,说项目下来了,并说项目资金不够,他从州民政局找资金下来。我到西昌,唐某和杨福平又约我吃饭,说敬老院消防工程项目,让我把这个项目拿给杨福平做,他按正常程序走政府采购,不让我为难,我说好,这个项目杨福平中标。

35.证人袁某2证言证实:盐源县民政局敬老院消防改造项目大概是在2019年2月开始实施,徐某局长给我打电话说,州民政局唐某科长下来搞敬老院消防改造预算,叫我和他们对接。是杨福平父子和设计人员。杨福平给我说他们是唐某科长介绍过来的,帮忙搞敬老院消防工程设计和预算。杨福平他们把消防工程预算做出来以后,就把预算提供给我们,并向我们推荐了一家公司搞政府采购程序和资料。何茂做招标挂网这套程序资料。2019年3月在政府采购网上进行挂网,4月16日开标后胡某2的公司中标。

36.证人普某1证言证实:2019年州民政局的资金下来后,州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科长唐某到甘洛县出差指导工作介绍了杨福平给我认识,然后唐某就给我说杨福平是他的朋友,他是做消防生意的,如果合适就把甘洛县敬老院消防工程交给杨福平来做,我给唐某说这个项目必须走招投标程序。

37.证人罗清勇证言证实:在甘洛县敬老院消防改造项目开始之前我们局长普某2打电话说这个项目是州上领导打了招呼的,让我在合理的范围内适当照顾一下。后胡老板到我办公室,问我招标代理公司一般怎么选定,我说只要财政局代理公司库里面有都可以,当时这个老板就说可不可以选四川川咨工程建设代理公司来代理。我说只要库里有这家公司,就可以抽你说的这家代理公司做招标代理。后我查询了代理公司库这家公司也在库里面,就直接抽了胡老板说的那家公司。

38.证人袁某1证言证实:2019年7月会东县儿童福利院建成,因民政局没有钱购买儿福利院的设施设备,就找到凉山州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科长唐某,他很支持我们的工作,项目款到账后,在准备项目采购之前,州民政局的唐某带了杨福平到会东县找我,当天在饭桌上唐某给我说杨福平是他朋友,想做会东县儿童设施采购项目,希望我们将会东县民政局儿童设施设备项目拿给杨福平做。我说照顾下可以,但要求必须质量有保证,要按照正规程序走。

39.证人朱某2证言证实:2018年西昌市火化炉采购中标工程中,帮助杨福平招投标,杨福平顺利中标后给了我5万元。因欠杨福平钱,杨福平给我讲这5万元就用于抵扣我欠他的钱。

40.布拖县民政局办公家具资金材料、布拖县民政局办公家具采购项目公开中标公告、采购委托书、布拖县民政局办公室家具采购项目文件送达登记表及确认书、布拖县民政局办公家具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资金申请文书、布拖县民政局采购申请计划表及采购项目开标活动程序、布拖县民政局办公家具采购项目资格性审查表、布拖县民政局办公家具采购项目评分表、布拖县民政局办公家具采购项目评分汇总表、布拖县民政局办公家具采购项目评标报告、政府采购合同、成都汇鸿教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资质、委托书、拨款材料、布拖县民政局办公家具采购项目拨款材料、杨福平银行交易明细、胡某1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布拖县政府挂网招标布拖县民政局办公家具采购项目,成都汇鸿教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159.988万元,2018年5月4日支付了30%首付款,2018年12月20日支付70%。2018年2月9日胡某1转给杨福平9.6万元。

41.布民(2018)25号布拖县民政局火化炉项目资金配置文件、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政府项目需求论证意见建议报告书、采购委托书、布拖县民政局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承诺书、江西百丈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SCDRHZC采招(2018)074号中标通知书、布拖县民政局火化炉采购项目合同书、布拖县民政局火化炉采购项目拨款材料、乔某取款银行凭证、四川德润宏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证明材料证实:四川德润宏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受布拖县民政局委托,挂网招标布拖县民政局火化炉项目,江西百丈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118.6万元。2019年4月17日财政局拨款474.4万元到江西百丈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账户,2019年4月22日江西百太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账户支出24.1万元。

42.邹某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西昌市殡仪馆节能环保智能标准化改造工程采购项目合作预付保证金收据、陈某2工商银行卡明细清单、情况汇总报告、殡仪馆节能环保智能标准化改造工程采购项目合作框架协议、政府采购合同、四川众和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员工证明、江西天地人环保科技有些公司介绍函、西昌市殡仪馆环保火化炉采购项目采购记录档案及目录、公开招标采购公告、补充论证报告、采购项目更正公告、监督记录、投标签到、开标记录、资料审查等招标资料、西昌市殡仪馆环保火化炉采购项目评标报告、中标公告、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西昌市殡仪馆火化炉采购项目资金拨付材料、关于四台环保火化炉支付相关原始凭证的情况说明、招标项目的请示、采购计划、代理协议、委托书证实:四川众和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西昌市殡仪馆委托招标西昌市殡仪馆环保火化炉采购项目,江西天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中标总价449.8万元。西昌市殡仪馆分三次拨款给江西天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陈某2转账60.5万元给王某1。

43.盐源县民政局材料清单、盐源县民政局不再立项报告、盐源县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盐源县民政局“全覆盖”工程田湾敬老院消防工程需求论证公示、盐源县民政局“全覆盖”工程田湾敬老院消防工程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更正公告、盐源县民政局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通知书、盐源县民政局“全覆盖”工程田湾敬老院消防工程合同、盐源县民政局“全覆盖”工程田湾敬老院消防工程拨款材料、授权委托书证实:盐源县民政局委托四川川咨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挂网招标盐源县民政局“全覆盖”工程田湾敬老院消防工程采购,四川安德顺科技有限公司中标。盐源县民政局2019年8月26日转账31.498829万元给四川安德顺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6月28日转账31.498829万元。

44.甘洛县民政局关于竞争性磋商采购甘洛县中心敬老院田坝分院消防提升改造设备的报告、政府采购委托代理、甘洛县田坝敬老院消防工程项目需求论证报告、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中心坝敬老院田坝分院消防提升改造项目竞争性采购公告、中选通知书、甘洛县中心敬老院田坝分院消防提升改造项目采购安装合同、甘洛县中心敬老院田坝分院消防提升改造项目拨款项目、委托书、营业执照、四川川资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凉山州分公司相关资质材料、成都汇鸿教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证明材料、成都新邑航科技有限公司证明材料、委托材料及打款凭证、凉山州博晟商贸有限公司委托材料、四川德润宏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法人材料及朱某1证明材料、杨福平银行交易明细、胡某3银行交易明细证实:甘洛县民政局委托四川川资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挂网招标甘洛县中心敬老院田坝分院消防提升改造项目,四川安德顺科技有限公司中标。2019年10月31日支付44.823127万元。胡某3分多次转18万元给杨福平。

45.会东县民政局儿童福利院采购项目财务凭证及资金来源文件材料、会东县民政局儿童福利院厨房设备采购项目材料、会东县民政局儿童福利院家具采购项目材料、会东县民政局儿童福利院电子设备采购项目材料、会东县民政局儿童福利院厨房设备采购项目财务凭证、会东县民政局儿童福利院家具采购项目财务凭证、会东县民政局儿童福利院电子设备采购项目财务凭证证实:会东县民政局委托四川川资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挂网招标会东县民政局儿童福利院电子设备采购项目,成都汇鸿教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99.96万元,项目款已付。

46.美姑县民政局儿童福利院厨房采购合同、胡某1取款14万元凭证、蒋某转账20万元给胡某1银行凭证、四川省显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美姑县投标产品的品牌、型号、配置、美姑县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美姑县儿童福利院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美姑县儿童福利院厨房设备采购项目中标公告、关于报送儿童福利院厨房设备采购计划函、关于报送儿童福利院厨房设备采购付款承诺书、政府采购计划表、采购项目需求论证意见报告书、中标通知书、费用报销单、中国农业银行电子回单证实:美姑县民政局委托四川德润宏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挂网招标,四川省显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123.9077万元,美姑县民政局2019年12月27日转账49.56308万元给四川省显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胡某12020年1月2日取现金14万。

47.四川德润宏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文件“SCDRHZC采招【2018】082号”证实:江西百丈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中标金阳县民政局火化设备采购项目,中标价格119万元。

48.凉财社(2018)67号凉山州财政局凉山州民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省级财政社区建设及其他民政事业补助资金的通知证实:金阳县殡仪馆绿色环保标准化改造应拨付60万。

49.美姑县敬老院建设项目(一期)招标文件、合同、中标通知书、整体备案资料证实:美姑县敬老院建设项目(一期)由四川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3916.7382万元。

50.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付费增值保修合同书(A、B)、税收缴款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证实:杨福平2017年购买价值47.48万元奔驰车一辆。

51.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杨福平退缴违法所得80万元已被扣押。

52.借条证实:2019年4月25日唐某借到杨福平10万,2015年4月17日唐某借到杨福平20万。

5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四川翌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我们公司“四川翌峰有限责任公司”是美姑敬老院建设项目的建设中标公司,参与了美姑县敬老院建设项目一期招投标。2016年10月左右,杨福平到我们公司办公室找到我,说他准备做美姑县敬老院项目工程,这个项目总投资是一个多亿,这次只是一期工程,有4千万,他已经和业主方(美姑县民政局)谈好了,希望我去帮他投这个项目的标,我当时给杨福平推荐了王某2(对外自称周明)的招标代理公司帮他做招标代理,杨福平就联系了王某2,后王某2的招标代理公司中标,杨福平和王某2就来找我商量下一步怎样操作项目建设的招投标,我当时提出在招投标文件中设置一定的招标条件,一是要有做过两千万相似工程的公司,二是要有安全能力考核合格的公司。把有资格参与投标的公司控制在我可以掌控的范围之内,所有参与投标的公司都是我和杨福平去找的公司,意思就是最后不管参与投标的公司怎样投标,最终都能保证最后的工程是杨福平做。当然第一顺位是四川翌峰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四川翌峰有限责任公司因为资料或其他原因不能中标,其他中标公司也会将工程交给杨福平做),我们一起把招投标文件拟好后就交给王某2去找业主方单位签字,然后交给凉山州发改局备案并进行挂网招标,通过这种操作,我们公司最终顺利投到了这个项目。最开始是杨福平在对接工作,后面招标代理公司介入后就是王某2在负责对接工作。作为业主方负责人卢某是知晓的,因为我们设置的特定条件以及操作方式都是都是为了确保我们公司中标,事先杨福平也和业主方的人沟通过,只是我们这种操作把违法的东西做成表面上的符合程序而已。我和杨福平、王某2三人当时口头约定,这个工程最终中标后,我和王某2各得工程标价的1%,实际我没得到这1%,公司再按照中标价的2%收取管理费,至于杨福平我们就不管了,因为他通过我们把工程拿下来后要转给别人做的,转让的费用就是他和接受项目的人具体再谈,这个工程杨福平转给了一个叫刘某的人做。我和王某2设置好这两个招标条件后,告诉了何某,在后期何某审核招标文件的时候,何某就默许了我们设定的这两个特定条件。我觉得杨福平在这个围标过程中是起到了主要作用。

54.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的时候,美姑县敬老院建设项目一期启动,,李某介绍我做这个项目的招标代理,业主方是美姑县民政局,招标代理公司是山东东成建设管理公司,是我找的,我借用他们公司的资质来参加做这个事情,杨福平负责和业主方民政局局长卢某联系,李某负责招投标相关事情,我主要负责招标文件的编制等工作,2016年11月,我以山东东成建设咨询公司的名义与美姑县民政局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招标前我、杨福平、李某商量在招投标文件上设置了两个特定条件来确保李某的公司中标(四川翌峰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一是招投标公司必须是做过相关工程项目的,并且是2000万的工程,二是设置安全负责人资质,要求安全负责人具备安全考核合格证。我把招标文件交给李某,李某做了一些小范围的修改,我就把电子档发给业主方审核,一次性就通过了。我打电话给美姑县民政局负责交接工作的人陈某3,请他把公章带到西昌,在招标文件上盖章后我再上报州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规定挂网公示,评选结果出来后再将评选结果进行公示,再出具中标通知书交给业主民政局盖章,后两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就把中标通知书发给中标人。我找了山东东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银川市鸿利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江苏大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4家公司参加比选,不管最终哪个公司中选,都是由我进行代理。

55.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我在凉山是做以劳务为主的工程。2015年我通过朋友介绍,准备借用四川翌峰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去投宜宾监狱的一个工程,但没有投中,就这样认识了李某。2016年12月左右,李某打电话让我到西昌海河边一个茶楼谈一下工程,他说他们公司中了美姑县敬老院建设项目一期,想转包给我,他们公司收取工程总价2%的管理费,所有税收和盈亏我自己负责,我当时自己也经过测算,认为能挣到200万左右,就同意了,我和他签了一个内部协议,内容大概是我从翌峰公司转包美姑县敬老院一期工程项目,按照协议我给翌峰公司2%的管理费,其余支出我自己支付,如税收,只不过由我出钱,让翌峰公司出面缴纳,关于2%的管理费基本上是业主方每拨一次款,李某的公司就扣除这笔款的总金额的2%。目前为止,美姑县民政局已经拨付大概2500余万元工程款,四川翌峰有限责任公司也已经收取了大概70余万元的管理费,我自己估计目前这个工程还有大约1000万的资金没有支付。我具体不知道翌峰公司是怎么操作的,涉及的材料费、劳务费是我打申请给翌峰公司,他们支付给材料供应商和劳务公司,还有一部分是打给我私人卡上的,主要经办人是翌峰公司的郑会计。

56.证人池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至2016年期间有一天,当时我已经在凉山州原农牧局退二线,杨福平找到我说他在宁南有个民政局福利院的修建项目,希望用我的人脉,在财评、工程物资采购、施工管理等方面全过程给予支持,因我已经离开宁南县多年,自己一个人帮不上忙,就找到我妹夫蔡某一起沟通,让他帮忙,当时他任宁南县工商食药监局局长,答应杨福平后,杨福平当即承诺事情顺利的话一定酬谢。2016年下半年,杨福平约了我在西昌市交给我一个黑袋子装的现金20万元人民币,我就开车走了,后来攒在银行卡上,给蔡某转了11万元,杨福平又分两三次将10万元现金交给蔡某。蔡某拿到钱后给了我6万元的现金,共计30万元我和小蔡平分了,一家分了15万元。我当时问蔡某,中间办事是否需要用钱,他说这个项目比较顺利,没有给有关人员贿赂过。在这个项目中我没有具体帮过杨福平,因为当时我已经离开宁南县,不好找人办事,至于蔡某具体怎么帮助杨福平,我就不清楚了。

57.证人蔡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至2016年期间,我通过池某介绍认识了一个在西昌开印刷厂的叫杨福平的老板,第一次接触是杨福平和池某叫我到春城路玫瑰园茶楼,当时杨福平说他准备在宁南县民政局做一个工程,说自己对宁南不熟悉,希望我在宁南县民政局项目的财评上帮忙找宁南县财评中心的人说一下,让他的这个项目价格不要被削减太多,我当时说没有太大的把握,但可以去打听一下,杨福平说如果能帮忙会酬谢我的。我回到宁南把宁南县规建局的设计室主任郑久明和规建局副局长曾健康一同请来吃饭,我主动向郑久明询问宁南县民政局福利中心项目财评上的问题,说我一个朋友想做这个项目,希望郑久明在这个项目的财评上尽量帮忙,当时郑久明说会尽量帮忙。之后不久我和池某、杨福平在西昌茶楼见面,我和杨福平说已经帮他打了招呼人家也答应尽量帮忙,杨福平说接下来这个项目就要开始招投标了,如果顺利中标且财评没有削减太多,他一定会感谢我和池某的。关于好处费,当时没有说具体金额,说是按照财评削减的百分比来给好处费,削减的越少好处费越多。后来杨福平顺利中标了这个项目,不久后杨福平给池某打电话说钱拿起来了,池某拿到钱后给我打电话说杨福平只拿了20万元来,还说按照之前的约定比例至少应该给我们40万左右,收到钱当天池某通过转账给我转了11万元,之后为了钱不够的问题,我和池某都和杨福平打过电话说金额不够,杨福平说他现在手头的钱都压在项目上了,下来还会再给我们一点的,不久,杨福平给我打过两次电话,都是我叫我到西昌海门附近来找他,这两次一共给了我10万元现金,我在西昌我家分了6万元现金给池某。在这个项目中,杨福平总共给了我和池某30万元的好处费,我和池某每人分得15万元。

58.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我和李某在2013年的时候通过朋友认识,王某2是我舅子,2015年的时候由我介绍到李某的公司打工,美姑敬老院一期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李某和周丽霞向我行贿,因为他们拿工程招标文件给我备案的时候,我能在我职责范围内监督审核以下四点方便让他们的招标文件通过。一是按照规定工程是否公开招标;二是开标地点是不是凉山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是招标文件投标人资质、人员资格等相关条款是不是已经经过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四是招标文件信息发布后,按职责分工受理相关投诉。根据招投标法律文件规定,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是由业主美姑县民政局负责编制,招标文件的内容包括投标人、资质人员资格以及相关条款均由项目业主来决定,我没有决定权。该项目招标文件中设置的排斥、歧视投标人条款由州建设局负责监督,州发改委以州建设局的监督意见为准,州发改委并无劝限。王某2收取的配合费是招投标代理项目的潜规则费用,具体王某2是怎么操作的我不清楚,与我的职权无关。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出示的证据及控辩双方的意见,作如下评判:

一、被告人唐某在担任凉山州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等方面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被告人杨福平75万元,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

二、被告人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及其辩护人的此辩护理由,本院予以采信。

三、被告人杨福平及其辩护人称,2018年金阳火化炉设备采购项目,在项目未中标前,唐某以需要打点领导为由向杨福平拿8万元。在项目中标以后,唐某以应急物资采购需要打点为由又向杨福平拿8万元,唐某主动向行贿人索取人民币16万元,系索贿行为,不应计算行贿金额。被告人杨福平及其辩护人的此辩护理由,本院予以采信,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四、被告人杨福平及其辩护人称,2016年宁南县民政局福利中心建设项目财评方面,蔡某和池某以之前收到的20万现金不够为由,再主动向行贿人索取人民币10万元,系索贿行为,不应计算行贿金额。本院认为,该笔数额不应当认定为索贿金额,被告人杨福平及其辩护人的此辩护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五、被告人杨福平向卢某提出行贿工程款的2%,卢某提出要工程款的3%的行为,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被告人杨福平多次行贿,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处罚。

六、公诉机关起诉,2016年宁南县民政局福利中心建设项目,被告人杨福平在项目中标后给予王某230万元,王某2将15万元交给了何某,自己得15万元。针对这30万元的行贿金额,合议庭认为,王某2和何某的证词均不能证实行贿人是杨福平,被告人杨福平的供述也不能查实这一事实,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根据“疑罪从无”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原则,对30万元的行贿数额,本院不予认定。

七、被告人杨福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项目采购和工程承建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唐某75万元,给予卢某人民币120万元,给予阿某17万元,给予池某20万元,给予蔡某10万元,合计人民币232万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数额巨大,情节严重。

八、被告人杨福平的辩护人以杨福平在工程项目中行贿的行为与串通投标的行为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属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以行贿罪定罪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福平以行贿方式买通唐某、卢某等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打招呼或自己经手等方法进行斡旋、串通投标,使杨福平中标之后抽取好处的行为,既侵犯了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又侵犯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同时侵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其行贿行为与串通投标行为虽有牵连,但是独立的行为,行贿在前,串通投标在后,应以行贿罪、串通投标罪定罪,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杨福平的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九、被告人杨福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减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退缴违法所得80万元,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被告人杨福平及其辩护人的此辩护理由本院予以采信。

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杨福平75万元,为其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杨福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232万元的行为,构成行贿罪;被告人杨福平等人作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决定对被告人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杨福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追缴被告人唐某违法所得75万元,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杨福平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四、追缴被告人杨福平违法所得198.6万元,上缴国库,其中,已退缴的违法所得80万元,予以没收。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唐某的刑期从2020年3月30日至2024年3月29日止。即被告人杨福平的刑期从2020年1月10日至2026年1月9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陈 雪 竹

审判员 付 大 全

审判员 罗 继 春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此么春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