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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1)皖0824刑初68号王某送犯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2-12  浏览:

案由    受贿   

案号    (2021)皖0824刑初68号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潜检刑诉﹝2021﹞Z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送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受理,因本案系职务犯罪,社会影响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潜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谢汉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送及辩护人张树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潜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5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某送在潜山县潜山县、潜山市(县)经科委、潜山市科技经济信息化局任职期间,利用经手企业奖补资金申报的职务便利,以借为名向刘某1等40人索取590000元;收受杨某明等6人财物合计8500元(6500元现金和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王某送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98500元,数额巨大,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以借为名向原青楼缫丝厂实际控制人刘某1索取15000元。

2.2008年至2020年,先后三次以借为名向潜山县天虹卫生材料有限公司股东段某明、段某应兄弟二人共计索取50000元。

3.2010年11月的一天,以借为名向安徽宏昌机电装备有限公司董事长储某盘索取4000元。

4.2010年腊月的一天,以借为名向安徽省恒昌刷业有限

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林索取10000元。

5.2010年至2015年,先后两次以借为名向安徽宏宇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储某宏共计索取17000元。

6.以借为名向安徽渡民粮油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程某民索取15000元。

7.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以借为名向安徽隆宇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生索取20000元。

8.以借为名向安徽华诚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储某发索取15000元。

9.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以借为名向安徽共青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1索取5000元。

10.以借为名向安徽省嘉宜纺织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永索取20000元。

11.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以借为名向潜山县八一纺织器材厂办公室主任肖某1索取20000元。

12.2012年4月的一天,以借为名向安徽奥力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平索取40000元。

13.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以借为名向潜山县机电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储某民索取10000元。

14.2013年12月的一天,以借为名向安徽皖之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储某岚索取11000元。

15.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以借为名向安徽金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1索取5000元。

16.2014年1月的一天,以借为名向潜山县万福刷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松索取20000元。

17.2014年8月,以借为名向安徽潜山华林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江索取20000元。

18.2014年9月,以借为名向安庆永大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原潜山永大木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袁某芳索取50000元;2019年12月,收受袁某芳所送1000元,合计51000元。

19.以借为名向潜山县伟康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1索取15000元。

20.以借为名向潜山县谦顺肉类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保索取15000元。

21.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以借为名向安徽省依丽特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军索取3000元。

22.2015年4月的一天,以借为名向安徽中扬刷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生索取20000元。

23.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以借为名向潜山县金涛食品有限公司股东马某2其之子马某1索取3000元。

24.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以借为名向安徽大兴木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黄某尊索取10000元。

25.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以借为名向安徽省新色彩服饰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某某婧索取10000元。

26.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以借为名向潜山县同一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正索取10000元。

27.2016年2月的一天,以借为名向安徽吉鑫源电动车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源索取20000元。

28.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以借为名向安徽金天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圣索取3000元。

29.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以借为名向安庆信诺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青索取10000元。

30.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以借为名向潜山县方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华索取15000元。

31.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以借为名向安徽米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习洪某1索取3000元。

32.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收受潜山县利达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1现金500元。

33.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以借为名向安徽华奇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根索取10000元。

34.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以借为名向安徽天元电缆有限公司总经理徐某芳索取10000元。

35.2016年10月的一天,以借为名向安徽环美刷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徐某苗索取3000元。

36.2017年6月的一天,以借为名向潜山县中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应索取10000元。

37.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以借为名向潜山县凯创橡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和索取3000元。

38.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以借为名向安徽有余跨越瓜篓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余索取30000元。

39.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以借为名向安庆鸿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股东储某东索取20000元。

40.2017年至2020年,先后两次以借为名向潜山县鑫烨塑刷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某节索取5000元和10000元,共计15000元。

41.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以借为名向安徽六顺达有限公司合伙人储某明索取5000元。

42.2016年至2020年,先后两次收受安徽省皖江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明所送现金共计2000元。

43.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收受安徽振达刷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厚现金1000元。

44.2018年腊月的一天,收受安徽省欣雨环卫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记现金2000元。

45.2018年至2020年,先后两次收受原海南卫康制药(潜

山)有限公司总经理仲达价值共计2000元的购物卡。

被告人王某送在留置期间和审查起诉期间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退缴赃款198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立案决定书、任职文件等书证;2.证人刘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送供述与辩解。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王某送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县经委、县经信委、市(县)经科委、潜山市科技经济信息化局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借为名向刘某1等40人索取590000元,收受杨某明等6人财物合计85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送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送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送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送家属代为部分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服从公诉机关量刑意见,希望法庭能够针对其真诚的悔罪态度,对其再从轻处理。

被告人王某送的辩护人张树彬的辩护意见为,鉴于被告人王某送认罪认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受贿罪的罪名没有异议,就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发表如下意见:

(一)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罪的犯罪构成,结合《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六)条“以借款为名索要或者非法收受财物行为的认定”的规定,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送构成受贿罪的犯罪事实与刑法意义上的索贿有一定的区别。被告人王某送即使构成受贿罪,但犯罪的情节较轻。1.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来看。首先,主观上,被告人王某送借钱的初衷是用于家庭支出和帮助他人而出借资金。虽然其本人在监察机关调查审查时陈述其主观上想占有借款,但事实上他占有不了,因为被告人王某送大部分的借款均向债权人出具了借条,即使没有借条也有转账凭证,债权人可以向其主张权利。其次,客观上,被告人王某送的借款行为符合民间借贷的基本特称,并非直接以借款的方式向他人索取财物。没有任何为债权人谋取利益的表示以及用职权威胁、胁迫的表示。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索贿。2.王某送不完全具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的条件。被告人王某送对与各债权人所在的企业,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被告人王某送只负责企业申报奖补资金资料的收集、汇总、上报,王某送不能利用其职权制约、影响其债权人所在企业利益的实现。王某送与各债权人所在企业之间不存在利益上交换的条件。债权人仅是碍于面子借款给王某送。3.在本案中普遍存在一个共性的问题,所有债权人均表示“碍于面子才借款”,同时多数债权人表示其“不想索债”,这就是大部分借款没有被及时偿还的原因。虽然被告人王某送主观上有不想还款的动机,但如果因为债权人放弃债权的行为而完全要求被告人王某送承担刑事责任也是牵强附会的。

(二)指控的犯罪事实中的第1起刘某1的借款尾款15000元、第6起程某民的借款尾款15000元、第8起储诚发的借款尾款15000元、第10起徐性永的借款尾款20000元、第19起徐伟的借款尾款15000元、第20起程谦保的借款尾款15000元,六笔合计95000元未还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受贿,应从犯罪数额中剔除。1.该6笔借款总额210000元,被告人王某送偿还了115000元,尚有尾款95000元未偿还。如果被告人王某送是完全意义上的想占有借款就不存在偿还的事实。2.将被告人王某送未偿还的数额认定为索贿款,将偿还的部分认定为借款,产生了逻辑上的不合洽,一个借贷行为产生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且导致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不妥,即使存在认定上的争议,认为应当适用《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做对有利于被告人王某送的解释,应当认定该6笔属于借贷关系,这样的认定同样也是对出借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4.后期的尾款没有主动偿还,也只能属于道德问题。

(三)被告人王某送具有以下法定的从轻处罚情形。1.被告人王某送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王某送家属在其监察调查期间积极主动的部分退赃,并表示愿意继续为其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王某送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也是客观的。但最后希望法庭念其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依据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司法原则,对被告人王某送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05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某送在潜山县潜山县、潜山市(县)经科委、潜山市科技经济信息化局任职期间,利用经手企业奖补资金申报的职务便利,以借为名向刘某1等40人索取590000元;收受杨某明等6人财物合计8500元(6500元现金和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王某送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98500元,数额巨大,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以借为名向原青楼缫丝厂实际控制人刘某1索取15000元。

2005年,被告人王某送到原青楼缫丝厂[后更名为潜山市(县)天蚕丝绸轻纺有限公司]检查工作时,以“买房”为由向刘某1“借款”50000元,鉴于王某送系企业主管单位的领导,刘某1同意出借30000元。约定一年的还款期限到期后,在刘某1的反复催要下,被告人王某送于2006年、2007年分两次共计归还15000元。

刘某1为了与王某送搞好关系,希望在企业申报奖补资金方面,获得关照,未继续追要余款。王某送既未还款且未表示归还,将15000元占为已有。

2.2008年至2020年,先后三次以借为名向潜山县天虹卫生材料有限公司股东段某明、段某应兄弟二人共计索取50000元。

(1)2008年,被告人王某送多次打电话给潜山县天虹卫生材料有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段某应,向其“借款”10000元,段某应安排其弟弟段某明办理,后王某送到段某明办公室取得10000元现金。

(2)2015年5月,王某送一而再再而三的打电话给段某明,向其“借款”10000元,段某明无奈之下同意出借,后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转账10000元至王某送银行账户。

(3)2020年9月,王某送先后三十余次打电话给段某明,向其“借款”40000元,段某明无奈之下同意出借30000元。

鉴于被告人王某送系企业主管单位的领导,且为了在企业奖补资金申报方面获得王某送的关照,段某明、段某应一直未向王某送追要。王某送既未还款且未表示归还,将该款占为己有。

3.2010年11月的一天,以借为名向安徽宏昌机电装备有限公司董事长储某盘索取4000元。

2010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送到储某盘办公室,向其“借款”,鉴于王某送系企业主管单位的领导,储某盘同意出借4000元,并在办公室将4000元现金拿给王某送。

储某盘为了与王某送搞好关系,一直未向王某送催要该款。王某送既未还款且未表示归还,将该款占为己有。

4.2010年腊月的一天,以借为名向安徽省恒昌刷业有限

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林索取10000元。

2010年农历腊月,被告人王某送多次打电话给汪某林,向其“借款”10000元。鉴于王某送系企业主管单位领导,汪某林同意出借,后王某送到汪某林办公室拿10000元现金。

汪某林为了与王某送搞好关系,催要无果后未继续向王某送催要。王某送既未还款且未表示归还,将该款占为己有。

5.2010年至2015年,先后两次以借为名向安徽宏宇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储某宏共计索取17000元。

(1)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送打电话给储某宏,向其“借款”10000元,储某宏同意出借,后王某送到储某宏办公室拿10000元。

(2)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送打电话给储某宏,再次向其“借款”,储某宏同意出借7000元,后王某送到储某宏办公室拿7000元。

鉴于王某送系企业主管单位的领导,且为了感谢王某送在企业奖补资金申报方面给予的关照,储某宏未向王某送催要该款。王某送既未还款且未表示归还,将该款占为己有。

6.以借为名向安徽渡民粮油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程某民索取15000元。

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送打电话给程某民,向其“借款”,程某民同意出借,后王某送到程某民办公室拿现金10000元;几个月后,王某送到程某民办公室,再次向其“借款”20000元。2016年下半年,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程某民向王某送催要借款,王某送仅归还15000元。

鉴于被告人王某送系企业主管单位的领导,且为了感谢王某送在企业奖补资金申报方面给予的关照,程某民未继续催要余款15000元。王某送既未还款且未表示归还,将该款占为己有。

7.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以借为名向安徽隆宇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传生索取20000元。

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李传生到被告人王某送办公室报送材料时,王某送借机向其“借款”,鉴于王某送系企业主管单位的领导,李传生同意出借20000元。李传生为了感谢王某送在企业奖补资金申报方面给予的关照,一直未向其催要该款。王某送既未还款且未表示归还,将该款占为己有。

8.以借为名向安徽华诚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储诚发索取15000元。

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送到储诚发办公室,向其“借款”60000元,鉴于王某送系企业主管单位的领导,储诚发同意出借,并当场通过网银将该款转账至王某送银行账户。约定的借款期限到期后,在储诚发的催要下,王某送于2012年归还45000元。

在储诚发的反复催要下,王某送既未归还余款15000元且未表示归还,将该款占为己有。

9.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以借为名向安徽共青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旭索取5000元。

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送打电话给胡旭,向其“借款”,鉴于王某送系企业主管单位的领导,胡旭同意出借5000元。后相约在梅城小学附近,胡旭将5000元现金交给王某送。

胡旭为了与王某送搞好关系,一直未催要该款。王某送既未还款且未表示归还,将该款占为己有。

10.以借为名向安徽省嘉宜纺织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性永索取20000元。

徐性永为了在企业奖补资金申报方面能获得王某送的关照,在王某送向其借款时同意出借。2011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送向徐性永“借款”20000元。2012年,在该公司政策奖励资金申报结束后,王某送到徐性永办公室,再次向其借款20000元,徐性永安排公司财务人员将该款转账至王某送银行账户。后在该公司财务人员的反复催要下,王某送于2016年归还20000元。

徐性永希望王某送在企业奖补资金申报方面继续给予关照,未继续催要余款20000元,王某送既未还款且未表示归还,将该款占为已有。

11.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以借为名向潜山县八一纺织器材厂办公室主任肖震索取20000元。

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肖震到被告人王某送办公室报送材料,王某送借机向其“借款”20000元,被肖震拒绝,后王某送多次打电话给肖震,向其“借款”。鉴于王某送系企业主管单位的领导,肖震最终同意出借。后肖震到王某送办公室报送材料时,将20000元现金交给王某送。

在肖震的反复催要下,王某送既未还款且未表示归还,将该款占为己有。

12.2012年4月的一天,以借为名向安徽奥力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国平索取40000元。

2012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送到丁国平办公室,向其“借款”40000元。鉴于王某送系企业主管单位的领导,丁国平同意出借,并通过转账的方式将该款转至王某送银行账户。

丁国平为了感谢王某送在企业奖补资金申报方面给予的关照,在公司财务人员催要未果后,便未再继续催要该款,王某送既未还款且未表示归还,将该款占为己有。

13.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以借为名向潜山县机电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储泽民索取10000元。

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送打电话给储泽民,向其“借款”10000元。鉴于王某送系企业主管单位的领导,储泽民同意出借。后相约在潜山苏果超市斜对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门口,储泽民将10000元现金交给王某送。

储泽民为了与王某送搞好关系,一直未向王某送催要该款,王某送既未还款且未表示归还,将该款占为己有。

14.2013年12月的一天,以借为名向安徽皖之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储捍岚索取11000元。

2013年12月的一天,王某送到储捍岚的公司检查工作,借机向储捍岚“借款”15000元,储捍岚同意出借11000元,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该款转至王某送账户。储捍岚为了与王某送搞好关系,一直未向王某送催要该款,王某送既未还款且未表示归还,将该款占为己有。

15.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以借为名向安徽金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荔索取5000元。

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送打电话给李荔,向其“借款”5000元。鉴于王某送系企业主管单位的领导,李荔同意出借,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该款转至王某送账户。

李荔为了感谢王某送在企业奖补资金申报方面给予的关照,一直未向王某送催要该款,王某送既未还款且未表示归还,将该款占为己有。

16.2014年1月的一天,以借为名向潜山县万福刷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国松索取20000元。

2013年年底,钱国松到被告人王某送办公室报送材料,王某送先后两次借机向其借款20000元,被其拒绝。2014年1月,钱国松再次到王某送办公室报送申报奖补资金材料时,王某送再次以购房为由向其借款,鉴于王某送系企业主管单位的领导,为了与其搞好关系,钱国松同意出借,并将该款送至王某送办公室。

在钱国松的反复催要下,王某送既未还款且未表示归还,将该款占为己有。

17.2014年8月,以借为名向安徽潜山华林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井江索取20000元。

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送打电话给高井江,向其“借款”50000元,被拒绝,后王某送再次打电话向其借款,鉴于王某送系企业主管单位的领导,为了与其搞好关系,高井江同意出借20000元,并于2014年8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该款转至王某送账户。

高井江为了与王某送搞好关系,一直未向王某送催要该款。王某送既未还款且未表示归还,将该款占为己有。

18.2014年9月,以借为名向安庆永大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原潜山永大木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袁桂芳索取5000元;2019年12月,收受袁桂芳所送人民币1000元,合计51000元。

(1)2014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送打电话给袁桂芳,向其“借款”50000元,鉴于王某送系企业主管单位领导,袁桂芳同意出借,并安排公司财务人员将50000元现金支票交给王某送。

袁桂芳为了与王某送搞好关系,一直未向王某送催要该款,王某送既未还款且未表示归还,将该款占为己有。

(2)2019年12月的一天,袁桂芳为了感谢王某送在企业奖补资金申报方面给予的关照,并希望其继续给予关照,在王某送办公室,送给王某送1000元现金。

19.以借为名向潜山县伟康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伟索取15000元。

2014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送到徐伟办公室,向其“借款”50000元,鉴于王某送系企业主管单位领导,徐伟同意出借30000元,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至王某送银行账户。在徐伟的反复催要,王某送先后于2014年年底和2015年上半年,分别还款10000元和5000元,共计15000元。徐伟为了与王某送搞好关系,催要未果后未继续向王某送催要余款15000元,王某送既未还款且未表示归还,将该款占为己有。

20.以借为名向潜山县谦顺肉类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谦保索取15000元。

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程谦保到被告人王某送办公室报送材料,王某送借机向其“借款”20000元。鉴于王某送系企业主管单位领导,程谦保同意出借,后将该款送到王某送办公室。在程谦保的多次催要下,王某送于2020年1月在其办公室归还5000元。

程谦保为了与王某送搞好关系,未继续催要余款15000元,王某送既未还款且未表示归还,将该款占为己有。

21.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以借为名向安徽省依丽特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正军索取3000元。

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送打电话给张正军,向其“借款”5000元。鉴于王某送系企业主管单位领导,张正军同意出借3000元,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至王某送银行账户。

张正军为了与王某送搞好关系,一直未向王某送催要该款,王某送既未还款且未表示归还,将该款占为己有。

22.2015年4月的一天,以借为名向安徽中扬刷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文生索取20000元。

2015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送打电话给钱文生,向其“借款”20000元,鉴于王某送系企业主管单位领导,钱文生同意出借,并通过银行转至王某送银行账户。

钱文生为了与王某送搞好关系,一直未向王某送催要该款,王某送既未还款且未表示归还,将该款占为己有。

23.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以借为名向潜山县金涛食品有限公司股东马彦其之子马磊索取3000元。

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送打电话给马磊,向其“借款”10000元,鉴于王某送系企业主管单位领导,马磊同意出借3000元,并通过银行转至王某送账户。

马磊为了与王某送搞好关系,一直未向王某送催要该款,王某送既未还款且未表示归还,将该款占为己有。

24.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以借为名向安徽大兴木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黄显尊索取10000元。

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黄显尊到被告人王某送办公室报送材料时,王某送借机向其“借款”10000元,鉴于王某送系企业主管单位领导,黄显尊同意出借,并通过银行转至王某送账户。

黄显尊为了与王某送搞好关系,一直未向王某送催要该款,王某送既未还款且未表示归还,将该款占为己有。

25.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以借为名向安徽省新色彩服饰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余杰婧索取10000元。

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送到聂余杰婧办公室,向其“借款”10000元,鉴于王某送系企业主管单位领导,聂余杰婧同意出借,并将10000元现金交给王某送。

聂余杰婧为了与王某送搞好关系,一直未向王某送催要该款,王某送既未还款且未表示归还,将该款占为己有。

26.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以借为名向潜山县同一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诗正索取10000元。

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送打电话给江诗正,向其“借款”10000元,为了企业能顺利申报奖补资金,江诗正同意出借,并通过银行转至王某送账户。

江诗正为了与王某送搞好关系,一直未向王某送催要该款,王某送既未还款且未表示归还,将该款占为己有。

27.2016年2月的一天,以借为名向安徽吉鑫源电动车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晓源索取20000元。

2016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送打电话给夏晓源,向其“借款”20000元。鉴于王某送经办奖补资金申报事宜,且该企业获得100000元奖补资金,夏晓源同意出借,并通过银行转至王某送账户。

夏晓源为了与王某送搞好关系,一直未向王某送催要该款,王某送既未还款且未表示归还,将该款占为己有。

28.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以借为名向安徽金天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毓圣索取3000元。

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送打电话给卢毓圣,向其“借款”。鉴于王某送系企业主管单位领导,卢毓圣同意借款3000元,后王某送到卢毓圣办公室拿现金3000元。

卢毓圣为了与王某送搞好关系,一直未向王某送催要该款,王某送既未还款且未表示归还,将该款占为己有。

29.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以借为名向安庆信诺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炎青索取10000元。

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送打电话给程炎青,向其“借款”20000元。程炎青担心不能收回借款,但鉴于王某送系企业主管单位领导,程炎青同意借款10000元,后程炎青将该款送到王某送办公室。

程炎青为了与王某送搞好关系,一直未向王某送催要该款,王某送既未还款且未表示归还,将该款占为己有。

30.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以借为名向潜山县方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林华索取15000元。

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送打电话给王林华,向其“借款”。鉴于王某送系企业主管单位领导,王林华同意出借15000元,后王林华将该款送到王某送办公室。

王林华为了与王某送搞好关系,一直未向王某送催要该款,王某送既未还款且未表示归还,将该款占为己有。

31.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以借为名向安徽米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习洪鹏索取3000元。

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送打电话给习洪鹏,向其“借款”,习洪鹏担心不能收回,但鉴于王某送系企业主管单位领导,习洪鹏同意出借3000元,2016年7月,习洪鹏通过其妻子聂润华银行账户将该款转至王某送银行账户。

习洪鹏为了与王某送搞好关系,一直未向王某送催要该款,王某送既未还款且未表示归还,将该款占为己有。

32.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收受潜山县利达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涛现金500元。

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送多次向汪涛借款,均被汪涛拒绝,汪涛为了和王某送搞好关系,希望在企业申报奖补资金申报方面获得王某送的关照,于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在王某送办公室送其现金500元。

33.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以借为名向安徽华奇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余根索取10000元。

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送打电话给彭余根,向其“借款”10000元。鉴于王某送系企业主管单位领导,彭余根同意出借,并通过银行将该款转至王某送银行账户。

彭余根为了与王某送搞好关系,一直未向王某送催要该款,王某送既未还款且未表示归还,将该款占为己有。

34.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以借为名向安徽天元电缆有限公司总经理徐华芳索取10000元。

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送到徐华芳办公室,向其“借款”10000元,徐华芳以借钱不符合公司财务规定为由予以拒绝。不久,王某送再次到徐华芳办公室向其借钱,鉴于王某送系企业主管单位领导,徐华芳遂与公司办公室主任杨玉双商议,由杨玉双以个人名义在公司预借10000元借给王某送。经杨玉双催要未果后,徐华芳、杨玉双为了与王某送搞好关系,未继续向王某送催要该款,王某送既未还款且未表示归还,将该款占为己有。

35.2016年10月的一天,以借为名向安徽环美刷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徐焰苗索取3000元。

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送多次打电话给徐焰苗,向其“借款”,均被拒绝,2016年8月左右,王某送再次打电话给徐焰苗,向其“借款”5000元,徐焰苗同意出借3000元,但仍未实际出借,经王某送再次催要,2016年10月,徐焰苗通过其妻子周蓉银行账户将3000元转至王某送银行账户。

徐焰苗为了与王某送搞好关系,一直未向王某送催要该款,王某送既未还款且未表示归还,将该款占为己有。

36.2017年6月的一天,以借为名向潜山县中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中应索取10000元。

2017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送打电话给徐中应,向其“借款”20000元。徐中应清楚王某送目的是要钱,但鉴于王某送前期主动帮助公司申报奖补资金,徐中应遂同意出借10000元,并通过银行将款转至王某送银行账户。之后徐中应一直未向王某送催要该款,王某送既未还款且未表示归还,将该款占为己有。

37.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以借为名向潜山县凯创橡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加和索取3000元。

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送打电话给张加和,向其“借款”3000元。鉴于王某送系企业主管单位领导,张加和同意出借,并通过银行将款转至王某送银行账户。

张加和为了与王某送搞好关系,一直未向王某送催要该款,王某送既未还款且未表示归还,将该款占为己有。

38.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以借为名向安徽有余跨越瓜篓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有余索取30000元。

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送打电话给程有余,向其“借款”30000元。鉴于王某送系企业主管单位领导,程有余同意出借,并通过银行将30000元转至王某送账户。

程有余为了与王某送搞好关系,一直未向王某送催要该款,王某送既未还款且未表示归还,将该款占为己有。

39.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以借为名向安庆鸿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股东储著东索取20000元。

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储著东到被告人王某送办公室咨询申报奖补资金时,王某送借机向其“借款”20000元,被储著东拒绝。2017年10月的一天,储著东到王某送办公室报送材料时,王某送再次向其“借款”20000元。鉴于王某送系企业主管单位领导,储著东同意出借,并通过银行将该款转至王某送银行账户。储著东为了与王某送搞好关系,一直未向王某送催要该款,王某送既未还款且未表示归还,将该款占为己有。

40.2017年至2020年,先后两次以借为名分别向潜山县鑫烨塑刷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胡云节索取5000元和10000元,共计15000元。

(1)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送打电话给胡云节,向其“借款”20000元,鉴于王某送系企业主管单位领导,胡云节同意出借5000元,并将该款转至王某送银行账户。

(2)2020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送再次打电话给胡云节,向其“借款”20000元,由于前期的借款尚未归还,但又鉴于其系企业主管单位领导,胡云节遂同意出借10000元,并将该款转至王某送银行账户。

胡云节为了与王某送搞好关系,一直未向王某送催要该款,王某送既未还款且未表示归还,将该款占为己有。

41.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以借为名向安徽六顺达有限公司合伙人储文明索取5000元。

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送打电话给储文明,向其“借款”5000元,鉴于王某送系企业主管单位领导,储文明同意出借,并将该款转至王某送银行账户。

储文明为了与王某送搞好关系,一直未向王某送催要该款,王某送既未还款且未表示归还,将该款占为己有。

42.2016年至2020年,先后两次收受安徽省皖江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明所送现金共计2000元。

(1)2016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送打电话找杨某明“借款”被拒绝。杨某明为了与王某送搞好关系,于2016年腊月底的一天,以“拜年”的名义送给王某送现金1000元。

(2)2019年腊月底的一天,杨某明以“拜年”的名义送给王某送现金1000元。

43.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收受安徽振达刷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复厚现金1000元。

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张复厚到被告人王某送办公室咨询相关政策,王某送借机张复厚借款被拒绝,后张复厚为了与王某送搞好关系,希望王某送在企业奖补资金申报方面继续予以关照,在王某送办公室送给其现金1000元。

44.2018年腊月的一天,收受安徽省欣雨环卫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胡记现金2000元。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送打电话找张胡记“借款”被拒绝,张胡记为了和王某送搞好关系,希望在企业申报奖补资金方面获得王某送的关照,于2018年腊月的一天,以“拜年”的名义送给王某送现金2000元。

45.2018年至2020年,先后两次收受原海南卫康制药(潜山)有限公司总经理仲达价值共计2000元的购物卡。

仲达为了和被告人王某送搞好关系,希望企业在申报奖补资金方面获得王某送的关照,分别于2018年和2019年腊月的一天,以“拜年”的名义送给王某送价值共计2000元的苏果超市购物卡。

2020年4月7日,潜山市纪委、监委对反映王某送相关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经初核,发现王某送在工作中向徐中应、程有余等五人索要8万元的事实,其行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犯罪。2020年12月8日,潜山市纪委监委决定对王某送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2020年12月9日,报经安庆市监察委员会批准,对王某送采取留置措施。同日,潜山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将王某送从其办公室带至安庆市党风廉政教育基地予以留置。王某送被留置后,积极配合审查调查,如实供述向徐中应、程有余等五人索要8万元的事实,并主动交代索要刘某1、段某明、储某盘等三十五人钱款以及收受袁桂芳、杨某明等六人钱物共计51.85万元的违法事实。

被告人王某送家属代为退缴赃款198550元。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王某送在值班律师张树斌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如下:认可潜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提出的量刑建议及公诉机关建议适用的程序审理。

上述事实有经过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提请批准留置申请书、批准留置决定书、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留置通知书,证实:王某送因涉嫌严重职务犯罪问题被立案调查和被采取留置措施情况。

(2)户籍证明,证实:王某送系成年人。

(3)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送无违法犯罪记录。

(4)王某送任职文件,证实:2016年12月潜山县人民政府任命王某送为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科员。

(5)潜山市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出具的关于王某送任职情况的说明、单位名称变更说明,证实:结构名称变更及王某送的任职履历。

(6)关于潜山市科技信息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相关文件。

(7)查询金融财产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证据收集程序合法。

(8)查封、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潜山市监察委于2021年1月31日暂扣王某送204150元(含违纪款项),随案移送198550元至检察院。

(9)王某送归案经过,证实:王某送被留置及被留置后主动交代问题过程。

(10)-(30),主要内容:段某明、储某盘、李传生、胡旭、徐性永、肖震、丁国平、储捍岚、钱国松、高井江、袁桂芳、程谦保、黄显尊、习洪鹏、彭余根、杨玉双、徐焰苗、储著东、胡云节、储文明等20位证人持有的王某送出具的借条或部分证人银行转款凭证、公司财务凭证等,证实:被告人王某送以借为名,向证人索要钱款的事实,“借款”金额与被告人王某送的供述、相关证人证言相互印证。

(31)县委县政府关于考核奖励相关材料、县委县政府关于表彰中小企业的决定、工业奖补资金兑现情况统计表,

证实:2006年以来潜山县委、县政府关于绩效考核奖惩的规定及奖励企业、企业法人代表的名单。

(32)-(37),主要内容:被告人王某送的相关银行账户及贷款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送与相关证人间的关于所谓“借款”的交易流水。被告人王某送的银行账户基本都没有余额。被告人王某送有归还银行贷款的交易记录。

(38)潜山市科技经济信息局提交的王某送、刘莉的工资、奖金发放情况《说明》,证实:自2005年至2020年,王某送收入总计639062.5元,刘莉收入总计469120.3元,合计1108182.8元。

2.被告人王某送供述和辩解

(1)2005年下半年的一天,我到青楼缫丝厂检查工作,当时是刘某1接待我的,之前我帮刘某1办过业务。我就以在怀宁高河买房子为由向刘某1借50000元,刘某1只答应借30000元。我在2006年、2007年分别还过10000元、5000元。

刘某1不主动找我要,我也不会主动还。我想着帮了刘某1不少忙,他也不好意思天天找我还钱。后来刘某1没有主动提过还钱的事,余下的这15000元我是不会还给他的。

(2)2008年,找段某应借了10000元。2015年我找段某明借款,一开始段某明是拒绝我的,但是我不断地打电话找他借,他抹不开面子,也不敢得罪我,又借给我10000元。2020年初,我又打电话找段某明借40000元,但是段某明知道我不会还钱,说只能借30000元。我意识到了段某明、段某应是不会找我要这50000元的,所以我也没有想着要还给他们50000元。

(3)储某盘公司效益很好,基本上每年都能申报并获得了政策奖补资金。我认为在他那儿捞点好处也很正常。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我到储某盘公司办公室找他借了4000元。

(4)2010年腊月底,我打电话找汪某林借了10000元,说一年内归还。他前两次没借,我第三次打电话他才同意借。因为经信委是工业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想着他不会因为找我要这10000元和我撕破脸,毕竟之后他还要在我手上办理相关业务。我从来没有提过还钱给他,就想占有这10000元。

(5)2010年,我第一次找储某宏借了10000元。我认为以借为名搞10000元花花也不是很过分。他没找我要过,我也就从来没有提过要还钱;2015年,我第二次准备找他借10000元,我估计他知道我再向他借钱也只是个幌子,不会还,所以他才“借给”我7000元。

(6)2011年上半年,我两次向程某民借30000元的时候就是想占有这30000元。2016年,因为程某民公司经营时出了问题,所以要我还钱,我就还了他15000元,余下的15000元没有还。

(7)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我找李传生借了20000元。我及时帮助他申报政策奖补资金,想在李传生处捞点好处;另一方面因为我是经信委工作人员,李传生不会为了不借20000元而得罪我。

(8)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我以做点小生意缺钱为由,向储诚发借60000元。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储诚发打电话催我还钱,我就凑了45000元还给了他。我想占有这15000元。

(9)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我打电话给胡旭,以资金周转为由找他借20000元。胡旭当时以手头很紧为由,只借5000元。胡旭公司经营的也还不错,也申报并获得了一些政策奖补资金。我就没想过要还钱。

(10)2011年6月份的一天,我打电话找徐性永借20000元。2012年1月份的一天,他们公司刚获得政策奖补资金,我又找徐性永借20000元。我认为在他那搞40000元花花也不过分,所以一开始我就是想占有40000元。但是2016年下半年,徐性永公司的财务人员打了很多电话给我,向我催要,我也是没法子还了20000元,余下20000元再怎么催我也不会还的。

(11)2012年的上半年的一天,我一开始是想找潜山县八一纺织器材厂老总华文亮借钱,肖震说他公司财务制度不允许,我就想找他借。肖震经常向我报送材料、申报政策奖补资金,所以和我接触较多,我的职务影响力还是有的,所以他不敢得罪我。我知道他不会为了这20000元和我撕破脸的。所以我也就一直拖着不还,就是想达到占有的目的。

(12)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我以资金周转为由打电话找储泽民借10000元。当时储泽民的公司经营还不错,又获得了数额较大的政策奖补资金。我觉得他也应该感谢我,所以我就想以借为名在他那儿搞点钱花。

(13)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我到丁国平办公室,找他借了4万元。想着以后和丁国平打交道肯定比较多,可以在申报各种政策奖补资金等问题上帮助他,他就不好意思也不会找我要这40000元。我从来没有提过还钱给他。

(14)2013年12月份的一天,我和县直机关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一起到安徽皖之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检查工作,结束后我单独到储捍岚办公室,准备找储捍岚借15000元,他说他的银行卡上还有11000元,就借给我11000元。我和储捍岚不是什么朋友,他的企业在我手上获得的奖补资金比11000元多多了,就想占有这11000元。

(15)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我打电话给安徽金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老总李荔,找他借5000元。李荔公司在经信委申报的政策奖补资金不是很多,所以就没有开口借很多,我没想过要还钱。

(16)大概是在2014年元旦前后,潜山县万福刷业有限公司老总钱国松到我办公室交材料,我找他借20000元,他不好拒绝也就答应了。钱国松找我催要了很多次,但是我都没有归还。主要就是想在他身上捞点好处,想占有这20000元。我想他应该不至于撕破脸皮找我要。

(17)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找潜山华林木业有限公司的老总高井江借款20000元。我总想着找每位交往的企业老板借钱,借到手了我就是想占有,我不会主动还的,除非找我要的很紧的,即使归还我也不会全部归还,最多还一半。

(18)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我打电话给安庆永大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袁桂芳,向她借50000元。袁桂芳从来没有找我要过,而且这些年她公司也获得了不少奖补,我帮他们做好服务也是有功劳的,所以我不可能还这50000元。

(19)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我向了潜山县伟康服装有限公司的老总徐伟借款30000元,出具了借条。当年年底时,徐伟打电话向我催要,我分两次共计还给他15000元,余下15000元我根本就没想过要归还。

(20)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潜山县谦顺肉类加工有限公司的老总程谦保到我办公室报送相关材料。我以家里维修房屋为由向他借款20000元。2020年1月份的一天,程谦保电话催我还款,就凑了5000元还给他了。之后他没有再找我要过,余下的15000元我未还。

(21)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我打电话给安徽省依丽特制衣有限公司的老总张正军,准备向他5000元,张正军只借了3000元。张正军想在经信委多获得一些奖补资金,经常向我咨询相关政策,所以我认为肯定能在他那捞点好处。其实就是以借钱的名义找他要了3000元,我就没想过要还。

(22)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我找安徽中扬刷业有限公司的老总钱文生借款20000元。我知道他不会找我要这笔钱的。

(23)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我以周转资金为由打电话找马磊准备借10000元。马磊只借了3000元。我找马磊借款主要看他家经营的金涛食品公司,陆续在我手上申报并获得过一些政策奖补资金。我想着在他身上捞点好处。

(24)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我找安徽大兴木业有限公司老总黄显尊借了10000元。借钱只是个由头,我真正想的在他那弄点钱花花,就是占有这10000元。

(25)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我打电话给潜山县同一米业有限公司的老总江诗正,找其借10000元临时周转一下,并让他直接将10000元打到我的银行卡上。江诗正没有找我要过钱,他当年的奖补金额只有2万元左右,当时内心里贪欲实在是太旺盛了,江诗正得到奖补资金还被我搞走一半,但是自始至终我都没有想过要还。

(26)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我打电话给安徽省新色彩服饰有限公司的老总聂余杰婧,找她借了10000元。该公司陆续在我手上申报并获得过一些政策奖补资金。我想在她身上捞点好处,说是借,其实就是以借为名要。

(27)2015年腊月年底的一天,安徽吉鑫源电动车辆科技有限公司的老总夏晓源刚获得了一笔政策奖补资金,我才会开口找他借20000元。我认为从他那儿搞20000元不是很过分。我知道他不会找我要,我也不会主动还。

(28)2016年上半年,我曾多次打电话找潜山市利达轴承有限公司的老总汪涛借钱,但是每次都被拒绝了。大概是在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汪涛到我办公室来报材料并咨询奖补资金相关问题,临走时送给我500元现金。

(29)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我打电话找安徽金天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老板卢毓圣借钱周转。卢毓圣只借了3000元给我。内心就是想占有3000元。

(30)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我打电话给安庆信诺食品有限公司的老总程炎青,以家里有事为由,想找他借20000元,当时程炎青在电话里说最多能拿10000元。当时程炎青刚获得一笔规模以上企业奖补资金,他以后申报各种政策奖补资金还要我来经办,这时候开口问他借钱,他肯定不会不借。其实“借”就是个幌子,就想占有这10000元。

(31)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我打电话给潜山县方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老总王林华,以家里有事为由找他借了15000元。我认为他们挣大钱还能享受政策奖补资金,找他们要点小钱花花不是很过分。从来没有想过要归还。

(32)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我找安徽米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老板习洪鹏借款3000元。想着习洪鹏公司在我手上获得不少企业奖补资金,我找习洪鹏要这3000元也不过分。

(33)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我打电话给安徽华奇管业有限公司老总彭余根,找他借10000元周转,彭余根答应了。他公司以后申报政策奖补资金还要我来经办,所以我认为他不敢得罪我,不会找我要这10000元。

(34)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我第一次去找徐华芳借钱,徐华芳说公司的钱不能外借。隔了几天后我又第二次去了,一开始徐华芳还是不同意,后也是在其安排下,杨玉双借给我10000元,其实也就是徐华芳借给我10000元。当时说年底还,都是一种托词,我内心里是想占有这10000元。

(35)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我就打电话给安徽环美刷业有限公司的老总徐焰苗,向他钱借,他说只有3000元。我让他直接将这3000元转到我的银行卡里。徐焰苗公司获得了不少的政策奖补资金,就想在他那儿搞点好处,找他借钱只是由头,其实我就是想以借为名占有借到的钱。

(36)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我打电话给潜山县中应有限责任公司的老总徐中应,准备找他借20000元,徐中应说只有10000元。他公司在经信委获得不少的奖补资金,就想在他那里捞点好处。说是“借”钱,其实是向他要10000元。

(37)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我打电话给潜山县凯创橡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老总张加和,找他借了3000元。按照我前期找企业老板“借钱”经验,张加和也不会找我要钱,内心里我也没想过要还,就想占有3000元。

(38)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我打电话给安徽有余跨越瓜蒌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的老总程有余,找他借了30000元。总想着在企业老板处搞点好处,就想占有30000元。

(39)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我找安庆鸿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老板储著东借款20000元。他的公司当时还在申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还是有求于我的,所以我知道储著东不会找我还钱,我也没想过要还,就想占有这20000元。

(40)2017年和2020年,我两次找胡云节借了15000元,借钱只是个名义,借到手就从来没有想过要归还。

(41)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我找安徽六顺达刷业有限公司的老总储文明借款5000元。找储文明借钱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是因为他的公司申报并获得了一些政策奖补资金;二是看到搞得还不错的企业老板就想以借为名搞点钱花花。

(42)2016年年底的一天,我打电话找安徽省皖江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老总杨某明借钱,他拒绝了。2016年腊月底的一天晚上,杨某明以拜年的名义送给我一个1000元的红包。2019年腊月底的一天,杨某明同样还是以拜年的名义送给我一个1000元的红包。

(43)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张复厚到我办公室办事,我提出找其借款20000元,张复厚委婉的拒绝了,临走时,他从口袋里掏出了1000元送给我。

(44)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我打电话给安徽省欣雨环卫机械有限公司的老总张胡记,准备借20000元钱周转,张胡记以经济紧张为由委婉的拒绝了我。2018年腊月底的一天晚上,张胡记以拜年名义送给我一个2000元的红包。

(45)2018年腊月底的一天晚上,我收到海南卫康制药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仲达送的1000元购物卡。2019年腊月底的一天晚上,仲达送给我1000元的苏果超市购物卡。

我选择以借为名要钱的企业,要么企业经营还不错,要么就是获得了大量政策奖补资金,或者就是两者兼而有之,认为能够借的到的,而且后期他们还会在我手上继续申报政策奖补资金,所以不会撕破脸找我要钱。“借钱”的理由都是假的。

借钱时即使是出具了手续也都是形式上的,不能掩盖我以借为名向他们要钱的实质。出具借款手续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方面是让想企业老板相信我是借款,好尽快把钱给我;另一方面是为了规避纪检、检察机关查处。

因为经信委是工业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他们还需要在我手上申报政策奖补资金,或者有些人已经都在我手上申报并获得了政策奖补资金,所以他们想和我搞好关系,或者对我比较感激。他们也不敢得罪我,所以我找他们借钱,一般都会借给我,我刚好就以借为名找他们要了这些“借款”。

我和我老婆是有稳定的工资收入的,我要是真的想还这些人的钱,省吃俭用也还是还得起的。

从来没有主动还过企业老板的“借款”。部分还了的,也还是经过他们反复催要,还有反复催要我都还以各种理由拒绝不还。

3.证人证言

(1)刘某1证言。青楼缫丝厂生产许可证是在潜山经贸委办的,当时经手人是王某送。2005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送到我厂里找我借50000元,当时我只借给他30000元。他当时说借款期限一年,到期后,两次共要回15000元。我公司这些年在他手上也申报了一些奖补项目。余下的15000元他从没有提过要还,我也没有再找他要过。

(2)段某明证言。2008年的一天,王某送一再找我哥哥段某应借钱,我哥哥也是逼的没办法,就叫我准备10000元给他。

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我接到了王某送的电话,叫我借10000元给他,因为2008年10000元都没有还,所以就不想借,但是他打了十几个电话给我,考虑到他是经信委的领导,以后企业申报奖补还要与他打交道,不敢得罪他,被迫同意并将10000元通过银行转给了他。

今年9月份左右,王某送一再打电话给我,找我借40000元,因为我知道他借钱只是名义,我是真的不想借给他。他为借钱打我的电话前前后后估计有30个,我被逼的没办法,就和他讨价还价,借给他30000元。

王某送一直都没有提过还钱。所以我认为他只是以借的名义上找我们要钱。

(3)段某应证言。与段某明的证言内容相吻合。

(4)储某盘证言。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送到我办公室找我借钱。经信委是我们企业的主管部门,所以我也就答应了,但是我说只有4000元,他打了个借条收下现金就走了。王某送从来不提还钱的事,我也从来没找他要过。

(5)汪某林证言。2010年腊月底的一天,王某送打电话给我说,希望我能借点钱给他应应急,我没有借。后王某送又打了两个电话向我借钱,考虑到他是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我也怕以后在申报各种政策奖补资金的时候他故意卡我,我最后还是同意了借给他10000元。

他从来都没有主动提过要还钱。经过我老婆的催要他还不还,我就知道他就是不想还了。为了公司利益着想,我还是要和他搞好关系,就不再找他要这笔钱了。

(6)储某宏证言。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我借给王某送10000元。2015年的一天,王某送再找我借钱,因为他是经信委的领导,我也不好得罪,就以经济条件不好为由只借7000元,就当给他了。我没有找过他还钱,他也从来没有主动说过还钱给我。

(7)程某民证言。2011年上半年,王某送两次找我借了30000元。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我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王某送要回了15000元。因为王某送平时对我公司企业补助这一块还比较上心,下剩的15000元我没打算再向他要了,他也没有向我提过还钱的事。

(8)李传生证言。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送向我借了20000元,他出具了借条。他作为经信委领导向我开口了,我不好拒绝,将近10年了,他肯定是不会还给我了。就算是我直接给他的算了,所以我没有找过他还钱。

(9)储诚发证言。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送找我借了60000元。2012年上半年,我公司效益不好,找王某送要回45000元。之后每年都打电话找王某送催要,但王某送以资金紧张为由敷衍我。我也意识到了他是不会还我钱的。

(10)胡旭证言。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送打电话找我借一两万元钱,我想他肯定不会还的,就只借给他5000元。我和王某送不是很熟悉,他找我借钱在我看来就是要钱,为了能维系好和他的关系,就借了。王某送提都没提过还钱的事,我也从来没找他要过。

(11)徐性永证言。2011年第一次他找我借20000元时,我考虑到他是我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我不敢得罪。第二次他又来找我借20000元,说我们公司申报奖补也多亏了他帮我们张罗。2016年,在我公司财务人员的反复催要下,他还了20000元。下剩的20000元,他一直都没提还钱的事,就是以借为名要钱。

(12)肖震证言。2012年的一天,我到王某送办公室报送材料,王某送说准备向我公司老总华文亮“借”20000元钱。我说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行。随即王某送向我借,我当时就以手头也很紧为由拒绝了他。之后的一段时间,王某送经常打电话找我借钱,我也是缠的没有办法了。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我到王某送办公室去报送材料,临走时就将提前准备好的20000元给了王某送,他给我出具了借条。当时说是年底就还给我,我几乎每年都会催要,但是王某送总是找各种理由搪塞,他要是想还早就还了。

(13)储泽民证言。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送打电话找我借了10000元。王某送都没提过要还钱的事,我很清楚这笔钱他不会还了。毕竟还希望他在奖补材料上多帮忙把把关,我也不指望他还了。

(14)丁国平证言。2012年的4月份一天,王某送到我办公室来,开口就说让我借40000元给他,我也很尴尬,毕竟王某送是企业主管单位的领导,以后还要打交道,不借也抹不开面子,所以就借了40000元给他。前几年公司财务人员催要过几次,他都说没钱还。就在上个月,王某送主动打电话给我,问他向我借40000元的事我有没有告诉别人,我说没有。这次他也没有说要还钱给我。

(15)储捍岚证言。2013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送到我们皖之源机电督导工作结束后,王某送就问我能不能拿15000元给他,年底就还给我,我当时怕他不还,就只借给他11000元,他当场就打了一张借条给我。到年底他没还,我就问了他一下,他说有钱了就给我,之后他一直没有提过还钱的事。他是我们企业主管局的工作人员,我也没再找他要过。我估计这笔钱是要不回来了。

(16)李荔证言。2013年下半年,王某送找我借了5000元,2014年我委婉找他要过,他说以后肯定还给我。他是经信委的领导,帮了我们企业不少忙,我们这些年也获得了一些奖补资金,这笔钱他还了更好,不还我也不会再找他要。

(17)钱国松证言。2014年1月份左右,王某送找我借了20000元。我基本上每年都找王某送要钱,但是王某送总是以各种借口拖延不还,王某送就是不想还钱了。

(18)高井江证言。我跟王某送不熟悉,2014年6、7月份左右,他打电话给我,问我能不能借五、六万元钱给他,我拒绝了。之后他到我们企业跑的特别勤,态度也很好,特别热心帮我们宣讲政策、对接各项工作,又跟我开口借钱,我实在不好意思再拒绝,只好说拿20000元给他。我有心理准备,他打借条,只是走个形式,不可能真的还的。

(19)袁桂芳证言。2014年的时候公司还叫安庆潜山永大木业有限公司。2014年9月份的一天,我接到王某送的电话,开口向我借50000元,没过两天,王某送就到我公司来了,他打了一张借条,我批了之后,财务就开了现金支票给王某送。王某送毕竟是经信委的领导,他从来不开口提还钱的事,我也不好主动要。他要是真想还,早就还了。2019年12月份,我送了1000元现金给王某送。

(20)徐伟证言。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我借给王某送30000元。2017年左右的一天,我打电话给王某送催要,他还了15000元。催要剩下15000元,王某送说等以后手头上宽裕了再还给我。后来我也就没有再催要了,他也没有主动说过要还钱。

(21)程谦保证言。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当时企业奖补资金到账没多久,我到王某送办公室送材料,他开口就跟我借2万元维修房屋,我考虑他是经信委的领导,也抹不开面子拒绝,所以就答应了。借的时候说尽快还,但是从来没有主动还,2018年之后,我每到腊月就会打电话催要,但是他一直说手头没钱。2020年1月我又打电话催要,他给了我5000元。

(22)张正军证言。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送找我借钱,我转了3000元给他。因为王某送是经信委的领导,有些符合我们公司的奖补政策,他会提前联系我,并教我准备相关材料报送。他既然开口找我借钱了,我也不好意思拒绝的,而且钱也不多,他不提还钱,我也不找他要了。

(23)钱文生证言。2015年上半年的时候,我公司按照规定将申报奖补的材料交到经信委,王某送跟几个人到我公司核实数据,没过几天,我就接到王某送电话,向我借20000元,我就通过银行卡转了20000元到他银行账户。他毕竟是企业主管局的领导,企业要申报奖补还要跟他打交道,也担心得罪他,而且王某送人很有耐心,讲解政策也很细致。2016年左右我曾经暗示过他欠我钱的事,但是他说回头再说,后来他提都不提,我也没再提过让他还钱,他就是以“借”为名找我要钱。

(24)马磊证言。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送打电话给我,找我借10000元,这就是明显找我要,所以我说只有3000元。我就通过金涛公司对公账户上直接转了3000元到王某送提供的账户上。他没有提过要还,我也没找他要过。

(25)黄显尊证言。2015年我去经信委报材料,王某送找我借钱,他就现场打了一张借条给我,我当天就通过个人农行卡转账10000元给他。我明里暗里跟他提醒过一次要他还钱,但是他装糊涂没回应,我也就没再找他要过。

(26)江诗正证言。2015年下半年一天,王某送打电话给我,找我借万把块钱临时周转,我就通过银行转账了1万元给他。我跟他本来就不熟,因为当时我正在他手上申报奖补,他开口借钱,我没办法拒绝,只能借给他。之后见过几次面,但是他都没有提还钱的事,是以借为名找我要了1万元,所以我也从来没有要过。补贴只给了2万元。

(27)聂余杰婧证言。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送打电话找我借几万块钱,当时没有借。后他来到了我公司办公室,继续说借钱的事,我说我只能借10000元给他。因为王某送是经信委的工作人员,企业的政策资金申报、发放都是他经办,他向我开了口,我也不好拒绝他。其实他是以“借钱”的名义找我要钱,根本就不会还,我也从来没找他要过。

(28)夏晓源证言。2015年腊月,第一笔奖补资金10万元刚打到我公司账户上,我就接到王某送的电话,跟我借2万元过年,我就转了2万元给他。他是申报奖补资金的具体经办人,开了口说是借钱,我也不好拒绝。之后也见过几次面,他从没有说过要还钱,我也从没要过。

(29)汪涛证言。在2016年左右,王某送两次准备找我借2万元,我都拒绝了。考虑到不能把关系搞僵了,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我到王某送办公室送给他现金500元。

(30)卢毓圣证言。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送打电话给我,找我“借”钱周转一下,我借给他3000元。王某送虽然说是借,但他实际上就是找我要钱。王某送从来没有说过还钱,我也从来没找要过。我要不是在潜山市科技经济信息化局申报税收增长奖补,我也不会把3000元给他。

(31)程炎青证言。2016年的一天,我申报并获得的10万元规模以上企业奖励10万元已经到账了,王某送打了个电话给我,找我借20000元,我只借给他10000元。大概是在2018年的一天,我到潜山县办事,暗示他还钱,但是王某送装糊涂不做声。因为他是我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我也不会为了这10000元得罪他。王某送当初说是借钱,其实就是要钱。所以我就不打算找王某送还钱了。

(32)王林华证言。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我接到了王某送的电话,向我借15000元,我当时就答应了。当初借钱给他的时候,就知道他不会还,因为不敢得罪他,所以就当是送给他了。

(33)习洪鹏证言。我记得是2016年的一天,王某送打电话找我借钱。我也不懂这种事该怎么处理,我就问了几个比较熟悉的老板,他们跟我说这种钱给了就有去无回,稍微给点应付一下就行了。我想着王某送毕竟是我公司主管单位的领导,以后还要与他打交道,就通过我妻子聂润华的银行卡给王某送转了3000元。他就是以“借”为名找我要钱,他提都没提还钱的事,我也没想着他会还。

(34)彭余根证言。2016年下半年,王某送跟我说,想跟我借1万元,我不太想借,考虑到金额也不多,再说以后还要打交道,所以几天后我就汇了1万元给他。之后我们见过几次面,但是他都没有提还钱的事。

(35)徐华芳证言。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送到我办公室来找我公司借10000元。我以公司的股东会规定拒绝了。过了没几天,王某送又来我公司找我借钱,当时抹不开面子,就叫来了公司的杨玉双主任,以她的名义在公司账户上借10000元现金给王某送。杨玉双也曾找王某送要过,但是王某送没有还钱。

(36)杨玉双证言。与徐华芳证言基本一致。

(37)徐焰苗证言。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送打电话向我借钱,我当时就拒绝了。在这之后,王某送又多次打电话找我借钱,我还是以各种理由搪塞过去了。大约是在2016年8月份左右,王某送又打电话找我借钱,并说只要借5000元,我只借给王某送3000元。我们每年都会遇到,王某送从来不提还钱的事,我也从来没找他要过。

(38)徐中应证言。2017年6月份的一天,王某送打电话向我借20000元临时急用,我考虑到与王某送从来就没有见过面,也不熟悉,就以公司资金不足为由,只借10000元给他。王某送找我借钱,就是以借钱作为幌子,向我要点好处,我也没指望他能还,他也没跟我提过还款的事。

(39)张加和证言。2017年下半年一天,我接到了王某送的电话,找我借3000元钱,我当即就同意。希望通过“借给”他这3000元钱和他搞好关系,在公司之后申报专项资金补助时予以关照,即使是没有关照,起码也不至于刁难。

(40)程有余证言。2017年下半年有一天,他给我打电话说想跟我借3万元临时周转一下,我就通过农行卡转账3万元给他。之后他没提过还钱,我也没有要过。

(41)储著东证言。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送找我借20000元,我委婉的拒绝了他。2017年10月份左右,王某送再次向我借钱,我想着以后申报各种奖补资金还需要他的关照,所以不情愿的答应了,并将20000元钱转到他提供的银行账户上。借钱之后,我也多次碰到他或者打电话给他,有意无意的提到自己资金紧张,但是王某送装作不知道借我钱的事,从不主动提还钱的事。

(42)李顺风证言。与储著东的证言相互印证。

(43)胡云节证言。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我接到了王某送的电话,找我借两万块钱,我只借给他5000元。今年的11月份左右,王某送又打电话给,向我借两万块钱,我借给他10000元。我想和他搞好关系,不至于之后在申报相关政策奖补资金的时候卡我。我都没有想过他会还我,就当是送给他了。

(44)储文明证言。2017年下半年有一天,王某送找我借了5000元。企业申报奖补资金都还要跟他打交道,王某送从没主动提过要还钱,我是不会找他要的。

(45)杨某明证言。2016年11月、12月左右,王某送打电话找我借钱,我以公司资金紧张为由拒绝了他。我们公司与经信委打交道比较多,因为申报政策奖补都与王某送所在的经济运行科打交道,也不想把关系搞僵,就想着给他拜个年缓和一下。在2016年年底、2019年年底,以给他拜年的形式,分别包了1000元现金红包给他。

(46)张复厚证言。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送提出要找我借20000元。我当时就很委婉的拒绝了他。我怕这样做会得罪他,毕竟我公司之后申报各种政策奖补资金还要经过他的手,怕他会卡我。在他办公室临走时,拿出了1000元现金送给了王某送。

(47)张胡记证言。王某送找我借了三次钱,我都没有借给他,我也怕得罪他。想着以后能继续申报一些政策奖补资金,为了和王某送搞好关系,2018年腊月底的一天,我送给王某送一个2000元现金的红包。

(48)仲达证言。企业上报数据、申报奖补都要跟王某送打交道,也希望能维持好关系,所以2018年底和2019年底,我都代表公司每次送给王某送1000元面值的苏果购物卡。

(49)王金水证言。

(50)王某送妻子刘莉证言。

(51)王某送女儿王敏证言。

(52)严梅根证言。

以上四名证人的证言,证实:王某送“借款”部分是用于与他人合作投资工程、归还银行贷款、家庭日常生活及家庭成员开支。

根据在案证据,对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采纳的综合分析如下:王某送所在经济运行科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民营企业申报政府奖励资金的资料予以收集、整理、汇总工作。所有被索贿即被借款人均系被告人管理和服务对象。企业负责人为了与被告人搞好关系,或者在申报政府奖励资金时被告人能够提供方便而予以借款或送钱物。被告人供述证实:“借款”对象“是获得了大量政策奖补资金的”,借款理由都是虚构的,与被借款人均没有其他经济往来,在有能力归的前提下均没有主动归还借款的意思表示和行动,未归还的原因也是主观上没有归还的意图,甚至在“借款人”多次催要的情况下仅还一部分或者根本就不还,想占有借款。被借款人证言均能证实:经“借款人”有时催要,王某送不愿意还或还一部分,但怕得罪王某送或碍于面子,并希望王某送在企业申报政府奖励资金时给予关照,就算给了王某送,所以没有催要。综上,可以认定被告人利用了职务上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以借款的名义索取或收受财物的认定。被告人出具借款手续的行为正如被告人自己的供述,是为了更好、更快“借款”,且为规避被调查,不影响对该行为性质的认定。本案定性为以借款为名索贿,被告人在案发前对六笔“借款”归还的行为不能视为清偿借款的民事法律行为,故“借款”中部分“归还”与部分未归还不存在法律评价相矛盾问题。既然是利用职务影响力索贿,且被告人对“借款”对象均进行选择,故不可能出现威胁、胁迫情况,辩护人认为“是经过协商借款,没有利用职权威胁、胁迫借款”就不构成索贿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对案件定性方面的辩护意见与本院认定不一致的不予采信。辩护人关于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送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县经委、县经信委、市(县)经科委、潜山市科技经济信息化局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借为名向刘某1等40人索取590000元,收受杨某明等6人财物合计85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598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送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送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送自愿认罪认罚并具结悔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送家属代为部分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及辩护人请求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再从轻处罚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被告人王某送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程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8日起至2024年3月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退赃款1988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送违法所得39965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盛青

审 判 员 胡晓红

审 判 员 李石开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余 佩

书 记 员 余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