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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1)黔2327刑初18号刘某犯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2-13  浏览:

​案由    受贿   

案号    (2021)黔2327刑初18号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以册检刑诉[202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胡兴燕、检察员肖高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刘某在担任册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册亨县就业局局长及分管册亨县就业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滑晓刚、王志林、马宣伊财物共计人民币75.149万元,为滑晓刚、王志林、马宣伊在册亨县开展职业培训及拨付培训资金等方面提供帮助。

(一)2014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贵州天力电脑技工学校、黔西南州华邦职业培训学校实际控制人滑晓刚,在册亨县就业局承接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方面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滑晓刚财物共计人民币53.2496万元。具体如下:

1.2014年3月的一天,刘某在册亨县人民政府大楼旁册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册亨县人社局)其办公室内,收受滑晓刚人民币2万元。

2.2014年国庆节前的一天,刘某在册亨县其女友魏源星家中,收受滑晓刚人民币1万元。

3.2015年年初春节前的一天,刘某在册亨县其女友魏源星家中,收受滑晓刚人民币1万元。

4.2015年7月的一天,刘某以筹备婚礼为由,在册亨县城大桥头的贵州天力电脑技工学校滑晓刚办公室楼下,索取滑晓刚人民币2万元。

5.2016年年初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刘某在册亨县其家中,收受滑晓刚人民币1万元。

6.2016年4月初,刘某以买车为由,向滑晓刚索取买车费用25万元。分别于2016年4月的一天,在兴义市花月小区附近收受滑晓刚人民币18万元。2016年5月的一天,在册亨县城大桥头的贵州天力电脑技工学校办公室楼下收受滑晓刚人民币7万元。

7.2017年年初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刘某在册亨县其家中,收受滑晓刚人民币1.5万元。

8.2017年11月的一天,刘某收受滑晓刚位于册亨县个,价值人民币9万元。

9.2018年年初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刘某在册亨县其家中,收受滑晓刚人民币1.5万元。

10.2019年年初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刘某在册亨县其家中,收受滑晓刚人民币1.5万元。

11.2019年底,刘某向滑晓刚索要1台型号为Alienwar外星人电脑。2020年1月的一天,刘某在兴义市凯迪假日酒店收受滑晓刚购买的该型号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4.2496万元。

12.2020年年初春节前的一天,刘某在册亨县其家中,收受滑晓刚人民币1.5万元。

13.2020年7月的一天,刘某以在网上购买胰岛素泵为由,让滑晓刚向账号户名为“曾伟隆”的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2万元。2020年7月23日,滑晓刚向该账户转账人民币2万元。

(二)2016年至2020年,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便利,为黔西南州新起点职业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黔西南州腾飞职业培训学校、册亨县俐悠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志林,在册亨县就业局承接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王志林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0.8994万元。具体如下:

1.2016年12月的一天,刘某在册亨县其家中,收受王志林人民币10万元。

2.2017年7月的一天,刘某在册亨县其家中,收受王志林人民币10万元。

3.2019年年初春节前的一天,刘某在册亨县其家中,收受王志林送的飞天茅台酒一件,价值人民币0.8994万元。

(三)2017年2月至3月,黔西南州安好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马宣伊在册亨县就业局承接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期间,认识时任册亨县就业局局长的刘某。后马宣伊为与刘某搞好关系,2017年4月的一天,刘某在册亨县家中收受马宣伊人民币1万元。

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辩称对罪名没有异议,但对其中几项事实说明一下:一是2016年12月的一天收受王志林10万元的这笔钱,是我向王志林借的,目前已经还款了,纪委也已经重新取了笔录,不是受贿;二是2017年11月收受滑晓刚车库这个事情,滑晓刚是准备买这个库房后送给我,我说我不要,我拿了2000元给他当做停车费用他没有接受,2020年后灵芝花园的车位管理混乱,滑晓刚准备将车库转给我,但我没有接受,2020年后我就没有将车停在这个车库里面,这个事情可以问灵芝花园里面的物业人员。被留置期间,纪委的领导跟我说,收受红包不算违法资金,是违纪资金,但起诉书上面把这几项收受红包的事实算在起诉书里面,我对此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刘某在担任册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册亨县就业局局长及分管册亨县就业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滑晓刚、王志林、马宣伊财物共计人民币75.1496万元,为滑晓刚、王志林、马宣伊在册亨县开展职业培训及拨付培训资金等方面提供帮助。

(一)2014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贵州天力电脑技工学校、黔西南州华邦职业培训学校实际控制人滑晓刚在册亨县就业局承接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方面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滑晓刚财物共计人民币53.2496万元。具体如下:

1.2014年3月的一天,刘某在册亨县人民政府大楼旁册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册亨县人社局)其办公室内,收受滑晓刚人民币2万元。

2.2014年国庆节前的一天,刘某在册亨县其女友魏源星家中,收受滑晓刚人民币1万元。

3.2015年年初春节前的一天,刘某在册亨县其女友魏源星家中,收受滑晓刚人民币1万元。

4.2015年7月的一天,刘某以筹备婚礼为由,在册亨县城大桥头的贵州天力电脑技工学校滑晓刚办公室楼下,索取滑晓刚人民币2万元。

5.2016年年初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刘某在册亨县其家中,收受滑晓刚人民币1万元。

6.2016年4月初,刘某以买车为由,向滑晓刚索取买车费用25万元。分别于2016年4月的一天,在兴义市花月小区附近收受滑晓刚人民币18万元。2016年5月的一天,在册亨县城大桥头的贵州天力电脑技工学校办公室楼下收受滑晓刚人民币7万元。

7.2017年年初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刘某在册亨县其家中,收受滑晓刚人民币1.5万元。

8.2017年11月的一天,刘某收受滑晓刚位于册亨县个,价值人民币9万元。

9.2018年年初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刘某在册亨县其家中,收受滑晓刚人民币1.5万元。

10.2019年年初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刘某在册亨县其家中,收受滑晓刚人民币1.5万元。

11.2019年底,刘某向滑晓刚索要1台型号为Alienwar外星人电脑。2020年1月的一天,刘某在兴义市凯迪假日酒店收受滑晓刚购买的该型号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4.2496万元。

12.2020年年初春节前的一天,刘某在册亨县其家中,收受滑晓刚人民币1.5万元。

13.2020年7月的一天,刘某以在网上购买胰岛素泵为由,让滑晓刚向账号户名为“曾伟隆”的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2万元。2020年7月23日,滑晓刚向该账户转账人民币2万元。

2020年10月20日晚,册亨县监察委员会通知刘某于次日到达监委指定办公室。次日,将其带至黔西南州监委留置所采取留置措施。期间,刘某向册亨县监察委员会退缴赃款2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相关材料:①载明黔西南州华邦职业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滑晓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22300MJY066211D,业务范围中式烹调师、电工、焊工、家政服务、种养殖、电子商务师、美容师等培训,初级中级技能培训;②载明贵州天力电脑技工学校法定代表人为黄道生,业务范围为计算机专业技工学历教育。

(2)相关学校情况说明:载明自2017年12月份开始,由滑晓刚代表黔西南华邦职业培训学校到册亨县开展就业培训工作;自2014年4月份开始由滑晓刚与贵州天力电脑技工学校达成(联合办学)合作关系,由滑晓刚负责学校短期培训业务,并自负盈亏,直至2017年12月份截止,期间与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发生的不正当经济来往系滑晓刚个人行为,与学校无关。

(3)兴义市人民法院关于对黄道生失信执行情况的说明:载明贵州天力电脑技工学校法定代表人黄道生还有1703.83万元未履行到位,被兴义市人民法院多次纳入失信人名单,目前外出躲债,无法联系。

(4)黔西南州华邦职业培训学校2017年至2019年培训情况:载明2017年黔西南州华邦职业培训学校在册亨县开展电工培训一次、中式烹调师培训二次;2018年黔西南州华邦职业培训学校在册亨县开展电工培训二次、家政服务培训一次、中式烹调师培训二次;2019年黔西南州华邦职业培训学校在册亨县开展中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家政服务、缝纫工、焊工培训各一次;黔西南州华邦职业培训学校开展各工种培训班培训费发票、开班计划表、补贴审批表、补贴费用的请示均有刘某审批签字。

(5)贵州天力电脑技工学校2014年至2017年培训情况:载明2014年贵州天力电脑技工学校在册亨县开展手工木工培训三次;2015年贵州天力电脑技工学校在册亨县开展计算机系统操作培训四次、计算机调试培训二次、手工木工培训二次、中式烹调师培训八次、家畜饲养培训一次、农机维修培训二次、焊工培训一次、电工培训二次;2016年贵州天力电脑技工学校在册亨县镇开展中式烹调师培训二十一次、电工培训三次、焊工培训二次、计算机系统操作培训一次;2017年贵州天力电脑技工学校在册亨县镇开展中式烹调师培训十八次、电工培训二次、焊工培训二次;以及贵州天力电脑技工学校开展各工种培训班培训费发票、开班计划表、补贴审批表、补贴费用的请示均有刘某审批签字。

(6)车库转让协议、车库租赁合同及车库照片1张:载明2017年11月30日陆某与廖某签订车库转让协议,将其位于册亨县车位以9万元价格转让给廖某。

(7)刘春燕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淘宝订单详情:载明2020年1月,滑晓刚电话叫其帮忙在淘宝平台购买全套外星人电脑一台,实际支付价款4.4296万元。

(8)2020年12月30日册亨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载明外星人电脑价值4.4296万元。

(9)银行转账流水:载明2016年4月5日,滑晓刚在邮政银行兴义市富兴支行卡取现金20万元;2016年5月27日,滑晓刚在邮政银行册亨县拥军路营业所卡取现金7万元;2017年11月30日,滑晓刚在邮政银行册亨县拥军路营业所卡取现金4.42万元;2019年12月31日,滑晓刚在贵州兴义城区支行营业室转给刘春燕(建行账户62×××75)5万元;2020年7月23日,滑晓刚在邮政银行册亨县拥军路营业所转给曾伟隆(账号62×××70)2万元;2016年4月7日,刘某在中国农业银行黔西南州分行转给严云龙(账号62×××73)18万元。

2、证人证言

(1)滑晓刚证言:我于2013年4月至2017年12月在贵州天力电脑技工学校任董事长助理;2017年12月至今成立黔西南州华邦职业培训学校,任法定代表人。

刘某开始的时候是册亨县就业局局长,后来提拔为册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册亨县就业局的工作。2014年上半年,黔西南州贵州天力电脑技工学校正式开始在册亨县就业局承接培训业务,我和刘某在业务往来中认识并逐步熟悉的。在册亨县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期间,我曾分12次送刘某人民币40万元、价值9万元车库1个、价值4.2万余元电脑1台。

第一次是2014年3月的一天下午快要下班时,我联系刘某,问他下班没有,他说还在办公室,当时他办公室在县政府旁边原人社局5楼办公室,我说来他的办公室咨询他就业培训业务相关事宜。下班时间过后一会儿,我等其他人都下班之后到他的办公室,当时他的办公室只有我和他两人,我与他闲聊了一会儿后,我从随身携带的包里拿出2万元现金放在他的办公桌上,说是一点意思,希望他在就业培训方面多给予关照。坐了一会儿之后我就从他的办公室离开。我这次送给刘某的是现金2万元,没有包装,共2沓,每沓100张,都是100元票面。

第二次是2014年国庆节前的一天,我打电话问刘某在什么地方,他告诉我在册亨县,并叫我到他女朋友魏源星居住的册亨祥瑞小区的家中吃饭,饭后离开时刘某送我到门口,我从随身携带的包里拿出一个牛皮纸信封递给他,刘某跟我客套了几句后就收下了。我这次给他的牛皮纸信封里面装有1万元现金,100张,100元票面。

第三次是2015年年初春节前的一天,刘某邀请我到他未婚妻魏源星居住的册亨祥瑞小区的家中吃饭,饭后我从随身携带的包里拿出一个牛皮纸信封递给他,说春节要到了,祝他新年快乐、身体健康,我们相互祝福之后他就收下了。我这次给他的牛皮纸信封里面装有1万元现金,100张,100元票面。

第四次是2015年7月的一天,刘某到我在册亨培训学校的办公室找我聊天,该办公室在册亨大桥头,聊天过程中刘某给我说要筹备婚礼,彩礼钱还差2万元,刘某问我能不能借钱给他,刘某还说要用我的奥迪A6轿车来当婚车,我说没问题。过了一段时间,刘某来我在册亨培训学校的办公室找我喝茶聊天,办公室只有我和他两个人,聊天过程中我和刘某说车我已经安排好了,婚礼我就不参加了,说完之后我就从我办公室的文件柜里把事先准备好的2万元现金拿给刘某,然后刘某就离开了我的办公室。给刘某的2万元现金是用牛皮纸信封装的,一共2沓,每沓100张,都是100元票面。

第五次是2016年年初春节前的一天晚上,我联系刘某在哪里,得知他在册亨灵芝花园小区家中后,我就来到他的家中,闲聊一会儿,准备离开时,我从随身携带的包里拿了一个牛皮纸信封递给刘某说,春节要到了,祝贺你新年快乐、身体健康以及感谢他给予的关照,他跟我客套了几句之后就收下了。我这次给他的牛皮纸信封里面装有1万元,100张,100元票面。

第六次是2016年4月的一天,刘某联系我在哪里,我说近段时间一直都在兴义,刘某给我说,他有一笔债务需要处理,叫我帮他准备18万元现金,我表示同意。过了几天,刘某说他到兴义了,我就到兴义市的邮政银行去取了20万元现金,我将其中的18万元用黑色塑料袋装好放在我的背包里,之后我联系刘某的具体位置,我就打车到兴义花月小区附近与他见面,闲聊了几句后,我就从随身背的背包里将事先准备好装有现金的黑色塑料袋递给他,我说这是你叫我为你准备的钱,刘某接过黑色塑料袋后并客套了几句我就离开了。我这次用黑色塑料袋装的是18沓现金,每沓100张,都是100元票面,共计18万元。

第七次是2016年5月的一天,刘某联系说准备买一辆车,但钱不够,叫我支持一点,我就问他还缺多少,他说7万元,我表示同意后,刘某叫我给他准备好,他过一会儿来取。过了一会儿,刘某就来到了我在册亨培训学校的办公室楼下并联系我说他到楼下了,之后,我就把事先用纸袋装好的7万元现金提到办公室楼下给了他,装钱的纸袋是放在他骑的踏板摩托车踏板上带走的。这次为他准备的现金共7沓,每沓100张,都是100元票面。

刘某连续向我要25万元现金,是因为2016年4月初刘某告诉我他准备买车,当时我就许诺拿25万元给他,刘某表示接受,所以在2016年4月和5月这段时间刘某连续向我要了共计25万元现金。

第八次是2017年年初春节前的一天晚上,我联系刘某在哪里,得知他在灵芝花园小区的家后,我就来到他的家中闲聊,当时只有刘某一个人在家,聊了一会儿之后,我准备离开时,我从随身携带的包里拿了一个牛皮纸信封递给他并跟他说了一些祝福语,他当时跟我说,你妻子生病也需要钱就不用这些了,推脱了几下,我还是坚持让他收下,他客套了几句收下了。我这次给他的牛皮纸信封里面装有1.5万元,150张,100元票面。

第九次是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我联系刘某是否在家,想来家里坐一下,得知他在家后,我就来到他灵芝花园小区的家中,当时刘某一个人在家,我们聊了一会儿,准备离开时,我从随身携带的包里拿了一个牛皮纸信封递给刘某,说了一些祝福语以及关照的客套话,他客套了几句就收下了。我这次给他的牛皮纸信封里面装有1.5万元,150张,100元票面。

第十次是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我联系刘某是否在家,想来家里坐一下,得知他一个人在家后,我就来到他灵芝花园小区的家中闲聊,聊了一会儿,准备离开时,我就从随身携带的包里拿了一个牛皮纸信封递给他并说了一些祝福语以及关照的客套话,他跟我客套了几句就收下了。我这次给他的牛皮纸信封里面装有1.5万元,150张,100元票面。

第十一次是2020年春节前的一天,我联系刘某是否在家,得知他一个人在家后,我就来到他灵芝花园小区的家中闲聊,我们聊了一会儿,当我准备离开时,就从随身携带的包里拿了一个牛皮纸信封递给他并说了一些祝福语以及关照之类的客套话,他也跟我客套了几句就收下了。我这次给他的牛皮纸信封里面装有1.5万元,150张,100元票面。

第十二次是2020年7月的一天,刘某联系我,说他有个朋友有急事需要2万元,请我及时帮他处理一下,然后他把账号告知我,我当天就向他告知我的账户转了2万元。

第十三次是2017年11月的一天,刘某给我说,他所租的册亨县车位的业主要出售,售价9万元,他担心该车位出售给他人后不再出租给他,导致他的车辆无处停放,我明白刘某想让我买下车位后供他使用,我说先去了解一下情况。为了规避与刘某有经济往来的痕迹,我就叫廖某以他的户头与陆某签订车库转让协议,我转账4.42万元给廖某的妻子郭飞,拿现金4.58万元给廖某,共9万元,再由廖某从他的账户支付给陆某,之后再编造廖某将车库出租给刘某使用的虚假事实,这样就合理规避相关部门发现的风险,实际就是刘某变相叫我帮他买下该车库送给他,廖某只是挂名户头,刘某至今未支付过租金给我和廖某。

第十四次是2019年5月份的一天,刘某曾经给我说过他儿子需要一台电脑,当时我给刘某说我来处理。2019年年底的一天,我到他住的灵芝花园小区家中拜年,他再次提起购买外星人游戏电脑的事情,并把该电脑的型号给了我。之后我就叫我在广东懂电脑的朋友刘春燕帮我在网上购买这款型号的电脑并告知她寄送地址,我当时通过转账的方式转了5万元给刘春燕。2020年1月的一天,电脑到了之后我就告诉刘某,让他有时间到兴义凯迪假日酒店取电脑,过了一段时间,刘某就到兴义凯迪假日酒店把电脑取走了,购买电脑的金额大约4.2万元,具体的数额以刘春燕提供的购买单据数额为准。

因为刘某是就业局局长,就业培训利润可观,我送财物给他主要是为了跟他搞好关系,有就业培训指标的时候,优先考虑把指标拿给我来做,并且顺利结算培训资金。

刘某为我提供的帮助主要有:一是我在申请就业培训开班时,刘某没有为难我;二是在报账的时候及时给我拨了款,使我的培训学校正常运转。

(2)严云龙证言:我妻子张萍是刘某妻子魏源星的表妹,即刘某是我表姐夫。2016年4月的一天,刘某跟我说想要通过我的账户转一笔账,我同意后刘某拿了18万元现金到兴义市我的家中给我,我将这笔现金存入我农业银行账号尾号为9573的账户,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18万元转账给刘某。

(3)陆某证言:大概2017年10月份我因买房需要资金周转就想把我位于册亨县个车库转让出去当时张贴有出售广告之后我就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说想购买这个车库我在电话里就和他约定了看车库的时间。当天没多久我们就在车库外面碰面通过介绍我知道他叫廖某他看了车库之后我报价12万元当时廖某没有同意之后一段时间我们陆续通过电话谈了几次价格最后商定价格是9万元2017年11月我和廖某约定就车位转让的事情签协议协议是在廖某单位(中共邮政储蓄银行拥军路营业所)签的协议签订后廖某通过银行转账给我9万元另外这个车库的相关资料已经全部转给廖某。

我转让给廖某的这个车库是我2016年年底买的但是我没有使用是租给册亨县人社局的刘某月租金300元我和刘某没有签订协议只是口头约定租用一年。和廖某签订转让协议的时候因为租期没到我还退还了600元给刘某。这个车库没有产权,只有一份和房开公司签订的使用权转让协议。车库转让之后廖某是如何处理的我不知道。和廖某签订车库转让协议之后大概是今年的上半年县纪委领导电话联系我叫我提供车库的转让协议关于车库的资料我都转给廖某了我也没有廖某的电话就联系刘某叫他帮我找廖某的电话但是他一直没有回我电话我就一直没联系他他也没有联系我。

(4)廖某证言:2007年我在广州珠海斗门区鹏辉电池有限公司任生产部经理期间认识的滑晓刚当时滑晓刚是人力资源部的经理因为业务有交集而且我们都爱好打篮球所以比较熟悉。2012年我从公司离职之后与滑晓刚失去联系直到2013年滑晓刚到册亨开展就业培训工作我在册亨遇到他之后才开始联系直到现在。

2017年10月份的一天,滑晓刚打电话给我说想买灵芝花园小区内的一个车库,但不方便以滑晓刚的名义出现,就给了我一个号码委托我和一个姓陆的联系,经过面谈和电话商谈最终以9万元的价款成交,钱是滑晓刚分两笔转给我后再通过我的账号转给陆某,停车位是刘某一直在使用。2019年下半年,滑晓刚拿了一份租车协议给我叫我去找刘某签字,大概是租金2000元每年,租期到2023年,但是我给刘某打电话他没有接,发微信也没有回,这个事情就没有下文了。2019年的一天滑晓刚在我账户上存过2000元的现金,过了几天滑晓刚就叫我还他了。2020年9月底,滑晓刚打电话提醒我,有人问车位的事情,就说车库是我的,是我租给刘某的。

3.被告人刘某供述和辩解

滑晓刚是黔西南州华邦职业技术培训学校校长。2014年上半年,滑晓刚借用贵州天力电脑技工学校资质开始在册亨县就业局承接培训业务,我和滑晓刚在业务往来中认识的。我分12次共计收受滑晓刚现金40万元人民币、9万元的车位1个、4.2万余元电脑1台。

第一次是2014年3月的一天下午下班后,滑晓刚电话联系我,我说还在办公室加班。滑晓刚到我办公室后,其他人都下班了。聊了一些培训的事情,滑晓刚就从他随身携带的包里拿出2万元现金放在我办公桌上,说了一些希望我关照的话,之后滑晓刚就走了。这2万元现金,没有包装,共2沓,每沓100张,共计2万元,都是100元票面。

第二次是2014年国庆节前的一天,滑晓刚电话联系我在什么地方,我告诉他我在女朋友魏源星居住的册亨祥瑞小区家中吃饭,滑晓刚到后一起吃饭。饭后我送他到门口,滑晓刚从随身携带的包里拿一个装有现金的牛皮纸信封递给我并跟我说国庆快乐,我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当时没有其他人在场。滑晓刚离开后,我打开信封看,里面装有1万元现金,共100张,都是100元票面。

第三次是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我打电话叫滑晓刚来我女朋友魏源星居住的册亨祥瑞小区家中吃饭,当时就我和滑晓刚两个人在。饭后滑晓刚从随身携带的包里拿一个装有现金的牛皮纸信封递给我,说些祝福的话,我就收下了。滑晓刚离开之后,我打开信封来看,里面装有一沓1万元现金,都是100元票面。

第四次是2015年7月的一天,我到册亨大桥头滑晓刚的贵州天力电脑技工培训学校办公室喝茶聊天。我给滑晓刚说,正在准备结婚,彩礼钱差2万元,能不能借点钱给我。滑晓刚当时就表示同意。滑晓刚还提出把他的车借给我当婚车用。过了几天,滑晓刚打电话给我,请我去他的办公室喝茶,闲聊一会儿,滑晓刚拿了一个牛皮纸信封递给我,说是为我准备的彩礼钱。我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回家后,我打开牛皮纸信封看,里面装有2万元现金,共2沓,一沓1万元,都是100元票面。

第五次是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滑晓刚电话联系后,到册亨灵芝花园我的家中聊天。离开时滑晓刚从随身携带的包里拿一个牛皮纸信封递给我,说些春节祝福的话,我客套了几句就收下了。滑晓刚离开后,我打开信封看,里面装有一沓1万元现金,都是100元票面。

第六次是2016年4月的一天,我打电话给滑晓刚让他拿18万元给我,并约定在兴义花月小区附近与我见面。过了一会儿,滑晓刚来到兴义花月小区附近与我见面,闲聊了几句,滑晓刚从他背的背包里拿了一个黑色塑料袋递给我,说这是为你准备好的钱,我接过黑色塑料袋后,滑晓刚就离开了。接着我就到兴义金帝尚品小区我的表妹夫严云龙的家中,我打开黑色塑料袋,清点滑晓刚拿给我的钱,里面装的是18沓现金,每沓1万元,每沓都是100张,都是100元票面,共计18万元。为了制造我跟别人借钱的假象,我就将这18万元现金交给严云龙并叫严云龙从他自己的账户上转18万元给我,严云龙表示同意。我拿这18万元给严云龙时,他没有问我这笔资金的来源,我也没有告诉他。离开严云龙家后不久,我就收到严云龙转账18万元到我的账户上的信息。

2016年4月初我准备买车,滑晓刚知道后就许诺拿25万元给我,我表示同意。我就在想收下滑晓刚的钱后,如何合理的拿来买车。接着,我去册亨县农业银行咨询可以贷款18万元,我就想让滑晓刚先拿18万元给我,我拿去给严云龙,让严云龙转账18万元给我,我从银行贷款18万元还给严云龙,这样银行记录上就形成一个借钱买车,贷款还钱的闭环。

第七次是2016年5月的一天,我打电话给滑晓刚让他把剩下的这7万元拿给我,滑晓刚说在办公室准备好的,我就骑摩托车到他在册亨大桥头的办公室楼下,打电话给滑晓刚说我到楼下了,挂断电话一会儿,滑晓刚就把事先用黑色塑料袋包好7万元现金的纸袋提到楼下放在我骑的踏板摩托车踏板上。我骑摩托车回到家后我打开纸袋里的黑色塑料袋看,里面装有现金7万元,共7沓,每沓100张,都是100元票面。

第八次是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滑晓刚电话联系我后,他到册亨县我的家中,当时只有我一个人在。聊了一会儿,滑晓刚离开时,从随身携带的包里拿一个装有现金的牛皮纸信封递给我,说春节快到了提前给我拜年。我跟滑晓刚说,你妻子生病住院需要用钱,就不用客气了,滑晓刚坚持让我收下,我推脱一会儿就收下了。滑晓刚离开后,我打开信封看,里面装有150张,100元票面,共1.5万元现金。

第九次是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滑晓刚电话联系我后,到册亨灵芝花园小区我的家中,当时只有我一个人在。闲聊一会儿,滑晓刚离开时,从随身携带的包里拿一个装有现金的牛皮纸信封递给我,说了一些祝福语以及给予关照之类的话,我客套了几句就收下了。滑晓刚离开之后,我打开信封来看,里面装有1.5万元现金,150张,都是100元票面。

第十次是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滑晓刚电话联系我后,到册亨灵芝花园我的家中闲聊,当时只有我一个人在家。滑晓刚准备离开时,从随身携带的包里拿一个装有现金的牛皮纸信封递给我,说了一些祝福语以及关照之类的话。我跟滑晓刚客套了几句就收下了。滑晓刚离开后,我打开信封来看,里面装有1.5万元现金,150张,都是100元票面。

第十一次是2020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滑晓刚电话联系我后,到册亨灵芝花园我的家中闲聊,当时只有我一个人在家。闲聊了一会儿,滑晓刚准备离开时,从他随身携带的包里拿出一个装有现金的牛皮纸信封递给我,说了一些祝福语及客套话。我也客套了几句就收下了。滑晓刚离开后,我打开信封来看,里面装有1.5万元现金,150张,都是100元票面。

第十二次是2020年7月的一天,我联系滑晓刚,说我有个朋友急需2万元,请他及时帮处理一下,然后把账号告知滑晓刚。滑晓刚回复我,事情已经搞定了。这2万元是转给我一个叫曾伟隆的朋友,很多年都没有联系过,不知道他从哪里得到我的电话,打电话给我说他急需2万元急救,叫我无论如何都要帮他,我就叫滑晓刚转账给他,2万元转账给他后,我再也联系不到他,不知道他在哪里。

第十三次是2017年11月的一天,我租用册亨县车位的业主要出售车位,售价9万元,我担心该车位出售给他人后不再出租给我。我把车辆面临无处停放的担忧给滑晓刚讲,滑晓刚说先去了解一下情况。过了一段时间,滑晓刚给我说,车位他已叫廖某花9万元买下,让我继续使用。让我对外讲车位是租的,每年租金0.2万元,比之前的租金还便宜。这个车位的位置在灵芝花园小区,车位号是D栋14号,我并没有支付车位租金给滑晓刚或廖某,这个车位就是滑晓刚借用别人的名字买下供我使用,只是对外讲是租的。

第十四次是2019年5月份的一天,我告诉滑晓刚我儿子需要台电脑,滑晓刚就告诉我说,他会帮我处理。2019年年底,滑晓刚到我住的灵芝花园家中来玩,我再次提起电脑的事情,并把电脑的型号告知了滑晓刚。2020年1月的一天,滑晓刚告诉我电脑到了,让我有时间到兴义凯迪假日酒店取。过了几天后,我就到兴义凯迪假日酒店把电脑取走了。过后我问滑晓刚,他买给我的电脑花了多少钱,他告诉我购买电脑花费4.2万元。

滑晓刚送钱和财物给我,是为了和我搞好关系,希望得到我的帮助。我为滑晓刚提供的帮助有:一是在滑晓刚的学校提交开班计划表时,我都签字同意,没有为难他。二是滑晓刚的学校在培训结束提交拨款申请时,我都签字同意,也没有为难他。如果我为难他,在开班计划表和拨款资料上不签字,流程就走不下去,就开不了班,也拨不到资金。

滑晓刚送给我的钱和物品我没有归还给他或给他的家属,他送给我的钱都被我用于日常生活开支了。我及家人与滑晓刚及家人没有有债权债务关系。我及家人也没有出资入股或者参与经营管理滑晓刚的培训学校。

我并不认识曾伟隆,我是在糖尿病病友群里看到胰岛素泵的信息和对方加微信后按照对方的要求把钱打到曾伟隆的账户里,这2万元是我安排滑晓刚去转的。对方没有发货联系不上对方,我才发现是被骗了,上次讯问中说曾伟隆是我朋友,是因为我被骗了感觉很丢脸所以没有如实的讲这个情况。

就业培训的流程是培训学校进入册亨开展培训在2019年以前采取的是备案登记制只要符合资质条件的学校备案登记后就可以开展培训。2019年以后采取的是公开遴选具体的以公告为准,只有符合条件的才能开展培训。符合条件的培训学校到村里组织人员根据老百姓的意愿选定培训工种制定开办计划表及相应资料报到就业局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报给我签字我签字后报给人社局局长签字后才能开始培训。培训结束后学校将培训资料整理好报到就业局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报给我签字我签字后报给人社局局长签字后才能拨款。

(二)2016年至2020年,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便利,为黔西南州新起点职业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黔西南州腾飞职业培训学校、册亨县俐悠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志林,在册亨县就业局承接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王志林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0.8994万元。具体如下:

1.2016年12月的一天,刘某在册亨县其家中,收受王志林人民币10万元。

2.2017年7月的一天,刘某在册亨县其家中,收受王志林人民币10万元。

3.2019年年初春节前的一天,刘某在册亨县其家中,收受王志林送的飞天茅台酒一件,价值人民币0.899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一是载明黔西南州新起点职业培训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22300337317900F,法定代表人王志林,业务范围职业技能培训:家畜饲养养工、砌筑工、钢筋工、养老护理员、民族刺绣、果茶桑园艺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计算机维修工、计算机调试工、计算机系统操作工、电工、焊工。二是载明黔西南州腾飞职业培训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223003MJY35001M,法定代表人唐永彪,业务范围职业技能培训:家畜饲养养工、果茶桑园艺工、电工、焊工、中等职业技能培训。三是载明册亨县俐悠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敬维,经营范围开设家禽饲养工、手绣制作工、电工、焊工、果茶桑园艺工、中式烹调师、创业培训、办学类型钢筋工、砌筑工、汽车驾驶员等工种的国家职业资格初、中级职业技能培训(营利性)。

(2)黔西南州新起点职业培训学校2016年至2019年培训情况:一是载明2016年黔西南州新起点职业培训学校在册亨县内开展电工培训班三次、中式烹饪师培训二次;2017年黔西南州新起点职业培训学校在册亨县内开展中式烹调师培训班四次、焊工培训班一次;2018年黔西南州新起点职业培训学校在册亨县艺工培训一次、中式烹调师培训一次;2019年黔西南州新起点职业培训学校在册亨县开展中式烹调师培训二次、手绣制作工培训二次、电工培训一次;黔西南州新起点职业培训学校开展各工种培训班报账发票、开班计划表、补贴审批表、补贴费用的请示均有刘某审批签字。二是载明黔西南州新起点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关于申请拨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费用的请示:2016年7月15日申请领款76440元,2016年7月18日申请领款88200元、76440元、85730元、79380元;2017年4月18日申请领款85860元、92220元,4月26日申请领款85860元,5月24日申请领款71550元,5月26日申请领款100170元;2018年6月14日申请领款17920元、38184元、41320元、14560元,7月4日申请领款75600元、5650元,18日申请领款24500元、68820元;2019年3月1日申请领款42000元、100140元,9月9日申请领款44000元,10月30日申请领款76250元、48750元;2020年3月13日申请领款53000元、67500元、61500元、53000元,10月31日申请领款1500元等。

(3)册亨县俐悠职业培训学校2020年册亨县贫困劳动力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费用请示、发票等材料:载明2019年10月22日至2020年1月10日之间,册亨县俐悠职业培训学校在册亨县开班培训焊工、家禽饲养工等5次。2020年3月20日册亨县俐悠职业技术学校申请拨付精准贫困人员和技能培训等补贴28000元、60000元,4月10日申请拨付137720元、22000元,4月15日申请拨付41200元、22000元、103200元,4月20日申请拨付8000元、100000元、14000元等。

(4)腾飞职业培训学校各年度培训表:载明2018年10月26日至2020年8月20日黔西南州腾飞职业培训学校在册亨县次。

(5)关于普通飞天茅台酒(正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册亨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载明价格认定标的普通飞天茅台酒6瓶,正品;价格8994元。

2.证人证言

(1)王志林证言:我从2014年至今为黔西南州新起点职业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主要是从事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大概是2016年上半年,我到册亨县人社局进行备案登记,登记之后找到册亨县就业局局长刘某进行自我推荐。2016年下半年,新起点职业培训学校正式开始在册亨县承接培训业务。在册亨县开展业务期间,我先后分两次共计送了20万元人民币给时任册亨县就业局局长刘某。

第一次是2016年12月份的一天,我打电话给刘某问他在哪里,他讲在家,我就提着事先准备好用黑色塑料袋装的10万元现金到册亨县刘某家。刘某给我开的门,进门后我把黑色塑料袋递给刘某。当时就只有我和刘某两个人在,闲聊一会我就走了。这次拿给刘某的10万元现金,一共10沓,每沓1万元,都是100元票面。

第二次是2017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我打电话给刘某问他在哪里,他讲在家。我就提着事先准备好用黑色塑料袋装好的10万元现金到册亨县刘某家。刘某给我开的门,进门后我把黑色塑料袋递给刘某。当时就只有我和刘某两个人在,闲聊一会儿我就走了。这次拿给刘某的10万元现金,一共10沓,每沓1万元,都是100元票面。

我送给刘某20万元是因为新起点培训学校刚到册亨县开展培训的时候,在培训资料的审核和资金拨付上不太顺利。我就想着要和刘某搞好关系,便于顺利的开展业务。第一次送钱给刘某,是因为刘某是就业局局长,他开口给我要钱,我不敢不给。另外,我也想着拿钱给他后,可以和他搞好关系,得到他的关照。第二次送钱给刘某,是因为我想和他搞好关系,能够顺利的开展业务并拨付培训资金。

通过两次送钱给刘某,我和他的关系就得到改善,业务开展也顺利了。一是在审核培训资料的时候没有为难我;二是在拨付培训资金的时候没有为难我,都是及时拨付给我;三是学校的培训都是在村里开展,有时候需要刘某帮助协调与乡镇和村里的关系,使得培训能够顺利进行。我送给刘某的20万元是平时在家里准备的备用金,是我自己的钱与学校无关,送钱给刘某的事情都是我一个人决定并实施的,这20万元刘某没有归还给我。2019年5月底,我向刘某借了10万元周转,每月按照两分利息结算,在2020年4月支付过一次利息2万元。除此以外就没了。

我曾送1件飞天茅台酒给时任册亨县就业局局长刘某市场价值9000元。2019年年初春节前的一天刘某打电话给我说需要1件飞天茅台酒让我帮购买过了几天我到册亨县办事我联系刘某在家后我就将这1件飞天茅台酒给刘某送到他居住的册亨县的家中这件飞天茅台酒是我在2018年的时候现金购买的共6瓶每瓶的市场价值1500元合计9000元。我送飞天茅台酒给刘某是为了和他搞好关系希望得到他的帮助。

刘某为我提供以下帮助:一是我在提交开班计划表时刘某都签字同意没有为难我;二是我的学校在培训结束提交拨款申请时他都签字同意,也没有为难我。

(2)陈敬维证言:我从2019年3月至今在黔西南州腾飞职业培训学校上班。2019年5月,老板王志林注册成立册亨县俐悠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俐悠职业培训学校)让我担任法定代表人。

王志林是黔西南州腾飞职业培训学校的老板。我不知道为什么要让我担任册亨县俐悠职业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王志林是老板他让我挂名担任册亨县俐悠职业培训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我是员工只有服从。册亨县俐悠职业培训学校注册资金是王志林出的,也是王志林在管理。

(3)唐永彪证言:我从2017年4月至今在黔西南州新起点职业培训学校上班。2018年9月老板王志林注册成立黔西南州腾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腾飞职业培训学校)让我担任法定代表人。

王志林是黔西南州新起点职业培训学校的老板。我不知道为什么要让我担任腾飞职业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王志林是老板他让我挂名担任腾飞职业培训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我是员工只有服从。腾飞职业培训学校开办资金是王志林出的,也是王志林在管理。

(4)魏源星证言:刘某在生活上和培训学校的人有交往,有时候他们会到我家里。有一个姓王的男性平时刘某叫他王校或者王老师后来我知道这个人是王志林,他到我们在灵芝花园的家中吃过饭。还有一个外地的说普通话的到过我家我不知道他是不是培训学校的人他来我家的时候我都是在卧室带我女儿睡觉只是听到声音没有出房间来看所以我不知道这个人的长相。他们在我家交流什么事情我不清楚吃完饭我一般就带我女儿进房间了刘某和他们交流的我从来都不听。

3.被告人刘某供述和辩解

我在担任册亨县就业局局长和册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期间,主要工作就是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等工作。后面只担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后,也是分管就业局。

在工作期间我分两次共计收受王志林的20万元人民币。王志林是黔西南州新起点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的校长,2016年下半年,黔西南州新起点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开始在册亨县就业局承接培训业务,我和王志林就是在业务往来中认识和熟悉的。

第一次是2016年12月的一天,王志林打电话知道我在家后,就来到册亨县我的家中,当时家里只有我一个人在。闲聊了一会儿他准备走的时候,拿了一个黑色塑料袋给我,说是有十万元,请我在培训上多关照。我说会考虑的,我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等王志林走后,我打开黑色塑料袋看,里面装有10万元现金,每沓1万元,一共10沓,都是100元票面。

第二次是2017年7月的一天晚上,王志林电话联系知道我在家后,就来到册亨县我的家中,当时家里只有我一个人。闲聊了一会儿他准备走的时候,拿了一个黑色塑料袋给我,说是有十万元,请我在培训上多关照。等王志林走后,我打开王志林给我的黑色塑料袋看,里面装有10万元现金,一共10沓,每沓1万元,都是100元票面。

王志林送20万元给我是为了和我搞好关系,希望得到我的帮助。我为王志林提供过以下帮助:一是在王志林的学校提交开班计划表时,我都签字同意,没有为难他。二是王志林的学校在培训结束提交拨款申请时,我都签字同意,也没有为难他。如果我要为难他,在开班计划表和拨款资料上不签字,流程就走不下去,即开不了班,也拨不到资金。王志林送给我的20万元,都没有归还,钱被我用在日常生活开支,已经用完了。

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在册亨买不到茅台酒就打电话给王志林问他有渠道买茅台酒不。王志林讲他看一下。几天后的一个晚上王志林到灵芝花园我的家中拿了一件茅台酒送给我。这件茅台酒一共有六瓶。王志林送的茅台酒我没有归还或折价付钱给王志林,酒被我喝了。

(三)2017年2月至3月,黔西南州安好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马宣伊在册亨县就业局承接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期间,认识时任册亨县就业局局长的刘某,后马宣伊为与刘某搞好关系。2017年4月的一天,在册亨县刘某家中,送给刘某人民币1万元。

1.书证

(1)情况说明:载明2017年初,黔西南州安好家政公司马宣伊与黔西南州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与就业培训中心到册亨县联合开展就业培训工作。

(2)册亨县职业技能培训合作协议:载明2017年1月4日,册亨县就业局与黔西南州民族职业技术学院签订册亨县职业技能培训合作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黔西南州民族职业技术学院自愿承担册亨县就业局行政区域范围内的2017年度劳动力技能培训任务。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载明黔西南州民族职业技术学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30076608528XB,法定代表人韦国民,宗旨和业务范围培养高等专科学历技术应用人才,促进科技文化发展。开设农业工程科学、工业工程科学、水利电力工程科学、商务科学、医学科学等高等专科学历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专业培训。

(4)黔西南州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关于申拨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费用的请示、册亨县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审批表等材料:载明黔西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于2017年2月23日至3月24日期间,在册亨县开展电工、中式烹调师培训,拨付职业技能补贴费情况及培训补贴审批表均有刘某签名。

(5)黔西南州安好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黔西南州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行交易流水:载明黔西南州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于2017年7月19日分别转83992.08元、144967.92元,合计228960元给黔西南州安好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备注职院付培训费。

2.证人证言

(1)马宣伊证言:刘某当时是册亨县就业局的局长。我与刘某认识是我要在册亨县开展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我到册亨后就直接去册亨县就业局找领导,我到册亨县就业局办公室咨询了之后,知道该局的局长叫刘某,与刘某的第一次见面是在他的办公室。经与刘某接触了几次之后,刘某批准我在册亨县培训。

在册亨开展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期间,我曾2次送现金给刘某。第一次是2017年4月的一天,我打听到刘某家住在册亨县,我和我丈夫彭清和到册亨县刘某家中,我们在刘某家闲聊了大约30分钟左右,我们走的时候我就从随身携带的黑色挎包里拿出一个事先用牛皮纸信封装好的1万元现金放在刘某家的茶几上,刘某当时跟我们客套了一下就收下了。信封里面装的是1万元现金,一沓,用银行专用纸捆扎好的,100元面额,共计100张。

第二次是2017年5月的一天,我打电话问刘某在哪里,得知他在兴义公园里处看房子,之后我就和我丈夫驾驶宝马小轿车到公园里售楼部的大道边与刘某见面,聊了一会儿后,我将事先用牛皮纸信封装有的1万元现金递给刘某,刘某接过信封看后发现是现金,他就准备归还给我,我没有接信封,刘某就直接将我递给他装有1万元现金的牛皮纸信封丢回到我们车上的后排座位上就走了,之后我们也走了,这次送给他的1万元现金他没收下。

我送钱给刘某是因为我在册亨县开展的三期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已经结束,一是想继续与刘某搞好关系,希望刘某继续将相关的培训项目拿给我进行培训;二是希望刘某在组织相关验收人员验收时,不要为难我们;三是培训验收合格后拨款时,希望刘某不要为难我们,及时将培训费拨付给我,兑现相关费用给培训人员。居于这些事宜,所以就送现金给他。

我送给刘某现金后,一是刘某在拨付培训项目资金时,没有太为难我,及时将项目培训费拨付给我,我才能将相关培训费用兑现给相应的培训人员。二是刘某给我安排了一个培训项目给我做,让到实地去考察,通过我到实地考察后,此项目已被他人占据,我觉得在册亨县无法继续开展相关的项目,之后我就撤离册亨县了,后来就没有跟刘某有联系或接触了。

我送给刘某的1万元现金都是我平时开展业务培训时的备用金。刘某没有将我送给他的1万元现金退还给我或我的家属。我及我的家人和刘某以及他的家人没有有债权债务关系,也没有矛盾。

(2)彭清和证言:2017年5月的一天,我们到公园里售楼部的大道边与刘某见面,将事先用牛皮纸信封装有的1万元现金递给刘某,但他没收下。送钱给刘某一是想继续与刘某搞好关系,希望刘某继续将相关的培训项目拿给我来进行培训;二是希望刘某在组织相关验收人员验收时,不要为难我们;三是培训验收合格后拨款时,希望刘某不要为难我们,及时将培训费拨付给我兑现相关费用给培训人员。

3.被告人刘某供述和辩解

2017年4月的一天,我在册亨县的家中,当时只有我一个人在家。有人敲门,我开门后看见马宣伊和一个陌生男子,马宣伊给我介绍说是他的丈夫,我只记得姓彭,我就请他们到我的家中,闲聊了一会儿,他们起身走的时候,马宣伊从随身携带的挎包里拿出一个牛皮纸信封放在我家的茶几上,跟我说希望在技能培训项目上多关照。他们走后,我打开牛皮纸信封看,里面装的是1万元现金,一沓,用银行专用纸捆扎好的,是100元票面,共计100张。

2017年5月的一天,马宣伊打电话问我在哪里,我告诉她我在兴义公园里小区看房子。过了一会儿,马宣伊就和她的丈夫驾驶一辆宝马牌轿车到公园里售楼部的大道边与我见面。闲聊几句,马宣伊将一个牛皮纸信封递给我,我接过信封看,里面有1万元现金,我就马上归还给马宣伊,马宣伊没有接信封。他们上车准备走,我把牛皮纸信封丢到他们车子的后排座位上,我就马上走了。这次马宣伊送给我的这1万元现金我没有收。

马宣伊是为了和我搞好关系,希望得到我的帮助才送钱给我的,她送的1万元钱被我用在日常生活花销了,我及家人没有退回给马宣伊及她的家属。

全案综合证据

1.书证

(1)户籍信息:载明刘某,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

(2)干部任免审批表:载明经2019年7月31日中共册亨县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刘某同志晋升为册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级主任科员。

(3)中共册亨县委员会文件:载明2014年1月9日中共册亨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刘某同志任中共册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2014年1月9日中共册亨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刘某同志任册亨县就业局局长(试用期一年),2015年2月25日册亨县人民政府决定刘某同志正式任册亨县就业局局长,任职时间从2014年1月起计算;2019年2月27日中共册亨县委常委会讨论提名刘某同志任册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2019年3月11日册亨县人民政府决定刘某同志任册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2019年12月30日中共册亨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免去刘某同志册亨县就业局局长职务;2020年1月19日册亨县人民政府决定免去刘某同志册亨县就业局局长职务;2020年11月24日中共册亨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免去刘某中共册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职务;2020年11月24日中共册亨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免去刘某册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职务;2020年11月25日册亨县人民政府决定免去刘某册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职务;2020年11月24日中共册亨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刘某同志不再担任册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级主任科员。关于刘某在2020年1月以后工作分工的说明,载明2020年1月唐福兰同志任册亨县就业局局长后鉴于县人社局梁卫东副局长申请退休等待组织批准并配备副局长后再行班子分工文件所以在1月20日局党组会议上明确刘某分管就业工作。

(4)公务员登记表:载明刘某参加工作时间为1994年8月;1994年8月至1995年7月册亨县庆坪乡人民政府工作员;1995年8月至1998年8月册亨县庆坪乡人民政府党委统战宣传干事;1998年9月至2004年2月册亨县庆坪乡人民政府党政办主任;2004年3月至今册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

(5)证明、政协文件:载明册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就业局局长、副局长刘某不是省、州、县人大代表,不是省、州、县政协委员。

(6)册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载明经册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2014年3月15日会议研究决定刘某同志主持就业局、人力资源培训中心工作。负责就业再就业、就业促进、创业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失业登记、城乡劳动培训、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技能培训等工作。完成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经册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2016年4月5日会议研究决定刘某同志主持就业局工作,分管公共就业服务股、创业与技能培训股、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及人力资源培训中心等;经册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2017年12月25日会议研究决定刘某同志主持就业局工作,分管公共就业服务股、创业与技能培训股、就业小额担保中心及人力资源培训中心、人力资源市场等;册亨县促进充分就业工作专班人员组成及工作职责,全员培训统筹管理工作组组长刘某,负责全县全员培训组织协调,开班审核以及培训的监督管理,负责培训机构培训后就业率的考核,资金拨付,台账建立以及贵州省培训实名制管理系统的录入等工作;2020年1月20日册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会议上明确刘某分管就业工作。

(7)册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议纪要:载明2020年1月20日册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会议议定,同意每个合作的培训学校可以提前预支30万元就业技能培训费,经费从就业资金中列支;2020年3月6日册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会议议定,同意支付册亨县俐悠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垫付的2019年度培训学院生活补助费172400元、支付黔西南州新起点职业培训学校垫付的2019年度培训学院生活补助费47000元、支付黔西南州腾飞职业培训学校垫付的2019年度培训学院生活补助费498480元,经费从贫困劳动力全员培训资金中列支,由县就业局和局财务室按规定程序办理;2020年3月18日册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会议议定,同意支付册亨县俐悠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垫付的2019年度培训学院生活补助费382680元、支付黔西南州华邦职业培训学校垫付的2019年培训学院生活补助费1011280元、支付册亨县中等职业学校垫付的2019年度培训学员生活补助费390280元、通过一卡通发放2019年度培训学员生活补助费1804880元,经费从贫困劳动力全员培训资金中列支,由县就业局和局财务室按规定程序办理;2020年4月9日册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会议议定,原则同意兑现第一批参加挖掘机驾驶培训并取得相应证照的人员直接补贴金额共158000元,由册亨县就业局按规定程序办理、原则同意兑现第一批参加汽车驾驶培训并取得相应证照(C1)人员直接补贴金额150000元,由册亨县就业局按规定程序办理;2020年4月13日册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会议议定,同意支付册亨县高洛山水鞋业有限公司2019年6月至9月以工代训培训资金148169.4元,经费从就业资金中列支,由县就业局按规定程序办理;2020年4月29日册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会议议定,同意通过一卡通支付贫困劳动力培训学员生活补助费,经费从贫困劳动力培训资金中列支5220元,从全员培训整合资金(就业局转入人社局劳动力直补补贴)中列支37500元;同意通过一卡通支付2020年贫困劳动力培训学员生活补助费78400元,经费从贫困劳动力全员培训(2020年)资金中列支,由县就业局和局财务室按规定程序办理;2020年6月10日册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会议议定,同意支付册亨县俐悠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非精准贫困户劳动力全员培训技能培训费305600元、黔西南州腾飞职业培训学校非精准贫困户劳动力全员培训技能培训费302900元,黔西南州新起点职业培训学校非精准贫困户劳动力全员培训技能培训费182200元,经费从就业资金中列支,有限冲抵年初预支的30万元,有县就业局和局财务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同意支付册亨县俐悠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技能培训经费1420460元、同意支付黔西南州华邦职业培训学校技能培训经费1402960元、同意支付册亨县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培训经费206400元、同意支付黔西南州腾飞职业培训学校技能培训经费1199350元、同意支付黔西南州新起点职业培训学校技能培训经费272350元,经费从贫困劳动力技能提升培训资金中列支,由县就业局和局财务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同意支付腾飞职业培训学校技能培训经费408900元、同意支付册亨县俐悠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技能培训经费398100元、同意支付黔西南州华邦职业培训学校技能培训经费498000元、同意支付册亨县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培训经费212550元,经费从劳动力培训与项目资金中列支,由县就业局和局财务按规定程序办理。

(8)中共册亨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载明册亨县就业局创业与技能培训股负责全县创业的统筹协调工作,建立创业工作目标管理机制,定期督促检查考核;指导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指导开展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指导全县创业项目库建设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县的创业服务工作;做好创业信息管理工作。承办新增劳动力就业前培训工作;承担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培训工作;负责创业培训工作;负责职业技能鉴定前的培训工作;负责技工学校招工工作,协助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实施在职职工培训和失业人员就业培训,承办主管局委托的人力资源培训和考试考务工作。

(9)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财政部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载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正常支出力度,努力促进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就业创业,确保完成带动300万贫困人口增收贫困的目标任务,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强大助力;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各地根据贫困劳动力就业意愿和市场用工需求,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创新培训形式,优化项目开发,加强师资培训质量。鼓励通过项目制方式,整建制购买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培训。对参加培训的贫困劳动力,在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补贴。对就读技工院校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按规定免除学费、发放助学金,支持其顺利完成技工教育并帮助其就业。

(10)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载明培训补贴标准,(1)企业职工岗前培训补贴标准,培训合格后能满足岗位需求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按照270元/人给予定额培训补贴;(2)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招生宣传组织费40元/人、送往培训学校的单程车费80元/人,一类工种每课时5元/人、二类工种每课时4元/人、三类工种每课时3元/人,场地和食宿费20元/人/天,书本资料费50元/人。

(11)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民全员培训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的通知》:载明针对我省全体农民、未就业农村劳动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和输出到省内外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开展不同层次、不同类别、不同方式的扶贫扶志综合素质提升培训和实用技能培训。每年开展农民综合素质提升培训1000万人次以上将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和输出到省内外就业的农村劳动力作为重点通过3年时间分别培训100万人次、42.62万人次和477万人次以上。

(12)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关于做好职业培训补贴拨付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关于做好贵州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职业培训补贴拨付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载明各地的定点培训机构对符合享受培训补贴的各类城乡劳动者,开展各类项目技能培训,在培训后合格率达80%以上,初次就业率达30%以上的,拨付培训机构50%的培训补贴,在1年以内提供累计就业达3个月以上相关劳动收入依据的,拨付剩余50%培训补贴。各地要加强对各项职业培训补贴、贫困劳动力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避免培训机构多头申报、虚报、套取补贴资金对经核实存在违规多头申报、虚报、套取补贴资金的要严肃追回相应资金,取消培训资质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3)册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关于进一步明确贫困劳动力全员培训目标任务的通知》:载明统一培训标准,落实培训补贴,农村劳动力参加一般技能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100元执行;护工家政培训补贴按110元/人执行;一般创业培训补贴按120元/人/天执行;网络创业补贴按200元/人/天执行;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技能鉴定按200元/人补贴;专项能力证书技能鉴定按100元/人补贴;农村贫困劳动力参加培训生活补助费40元/人/天。

(14)关于公开招募培训机构入驻册亨县开展贫困劳动力全员培训的公告及符合条件机构名单公示:载明2019年5月21日册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面向社会公开招募劳动力技能培训机构,同月31日册亨县人社局通过组织相关人员对报名的培训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将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黔西南州新起点职业培训学校、黔西南州腾飞职业培训学校、册亨县俐悠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册亨县中等职业学校、黔西南州华邦职业培训学校进行公示;2020年8月4日册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面向社会公开招募劳动力技能培训机构,同月28日册亨县人社局通过组织相关人员对报名的培训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将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黔西南州腾飞职业培训学校、册亨县俐悠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册亨县中等职业学校、黔西南州华邦职业培训学校、册亨县智睿职业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册亨县海纳百川职业培训学校、册亨县启辰职业技术学校有限公司进行公示。

(15)2014年—2020年就业局各培训学校报账情况表、汇总表;2017年至2020年人社局各培训学校培训费报账情况:载明(1)天力电脑技工学校2014年至2017年拨款金额6246393.6元、新起点职业培训学校2016年至2020年拨款金额3394660元、华邦职业培训学校2018年至2020年拨款金额1729965元、黔西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拨款金额286200元、腾飞职业培训学校2019年至2020年拨款金额1118870元,俐悠职业培训学校2020年拨款305600元。(2)天力电脑技工学校2014年至2017年拨款金额6640113.6元、新起点职业培训学校2016年至2020年拨款金额5441560元、华邦职业培训学校2018年至2020年拨款金额18094335元、黔西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拨款金额286200元、腾飞职业培训学校2019年至2020年拨款金额13312995元,俐悠职业培训学校2019年至2020年拨款8737160元。(3)黔西南州华邦职业培训学校2018年至2020年报账金额16364370元、黔西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至2020年报账金额2046900元、册亨县俐悠职业培训学校2019年至2020年报账金额8431560元、黔西南州腾飞职业培训学校2019年至2020年报账金额12194125元、贵州天力电脑技工学校报账金额393720元。

(16)6家培训机构入驻至今培训班级情况:载明华邦2018年至2020年开设培训班级296个、腾飞2018年至2020年开设培训班级171个、俐悠2019年至2020年开设培训班级126个、新起点2016年至2019年开设培训班级73个、天力2014年至2017年开设培训班级74个、州职院2017年开设培训班级3个。

(17)关于就业资金报账情况说明:载明2021年2月2日,册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情况说明,册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册亨县就业局都设有财务和专项账户,根据资金专款专用原则,部分资金从册亨县就业局账户列支,部分资金从册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账户列支。故提供的材料,有两个单位公章。

2.证人证言

(1)谭显荣证言:我任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主持县人社局全面工作;刘某任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就业局局长。刘某任册亨县就业局局长后负责就业局的全面工作上级下达培训任务和培训类别后首先由各培训学校向册亨县就业局申请开班计划再由册亨县就业局局长刘某审核把关确定好职业技能培训类别、工种、时间、人数、天数等开班计划后刘某先在开班计划表上签署同意开班意见再呈给册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在开班计划表上签署同意开班意见最后由我在开班计划表上签字同意开班。

我任职期间在册亨县其他的学校名称我记不清楚了以册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册亨县就业局的拨付资料为准。入驻册亨县的相关培训学校的培训资质首先由册亨县就业局局长刘某带队考察并审查审核把关再由刘某将各学校的考察情况提交党组会研究确定的。

首先由就业局局长刘某负责组织人员对开班计划情况、印证资料、培训费用、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审核经刘某审核合格并在开班计划审批表及册亨县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审批表及发票上签字同意后由就业局刘某在党组会作汇报集体研究同意再由我在补贴审批表及发票上签字同意开班及拨付培训补贴。

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事项明确由县就业局局长刘某统筹、组织实施从前期的培训机构资质审核、开班计划、培训期间的业务对接、培训结束后的拨款等工作都是由刘某负责统筹、审核把关一般都要经党组集体研究由就业局刘某在党组会上作汇报。其中技能培训开班计划不需要党组会研究由刘某在相关开班计划审批表上签字同意呈报给分管领导梁卫东签字同意再呈报给我签字同意开班;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拨付属于“三重一大”内容大额培训资金支出需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其程序是首先由刘某统计汇总并审核提交局党组讨论同意由各培训学校开具相应的报账发票由刘某再次审核并在报账发票签字同意呈报给分管领导梁卫东签字同意再呈报给我签字同意拨付培训资金。

(2)潘仕合证言:我任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主持县人社局全面工作;刘某任党组成员、就业局局长负责就业局全面工作。我任职期间册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上级下达培训任务和培训类别后首先由各培训学校向册亨县就业局申请开班计划再由册亨县就业局局长刘某审核把关确定好职业技能培训类别、工种、时间、人数、天数等开班计划后刘某先在开班计划表上签署同意开班意见再呈给册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在开班计划表上签署同意开班意见最后由我在开班计划表上签字同意开班。

我任职期间在册亨县等具体的学校我记不清楚了以册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册亨县就业局的拨付资料为准。入驻册亨县的相关培训学校的培训资质首先由册亨县就业局局长刘某带队考察再由刘某将各学校的考察情况提交党组会研究确定的。我任职期间职业技能培训开班计划和技能培训补贴发放情况,首先由时任就业局局长刘某负责组织人员对开班计划情况、印证资料、培训费用、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审核经刘某审核合格并在开班计划审批表及册亨县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审批表及发票上签字同意后由就业局刘某在党组会作汇报集体研究同意再由我在补贴审批表及发票上签字同意拨付培训补贴。

所有的职业技能培训都明确由县就业局局长刘某统筹、组织实施从前期的培训机构资质审核、开班计划、培训期间的业务对接、培训结束后的拨款等工作都是由刘某负责统筹、审核把关由就业局刘某在党组会作汇报集体研究同意。其中技能培训开班计划不需要党组会研究由刘某在相关开班计划审批表上签字同意呈报给分管领导梁卫东签字同意再呈报给我签字同意开班;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拨付属于“三重一大”,内容需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其程序是首先由刘某统计汇总并审核提交局党组讨论同意由各培训学校开具相应的报账发票由刘某再次审核并在报账发票签字同意拨付后呈给分管领导梁卫东签字同意再呈报给我签字同意拨付培训资金。

(3)唐福兰证言:劳动技能培训这块工作是刘某分管但我没有看到过分工文件。我到人社局任职后有一个关于调整就业专班领导小组工作的文件并在就业专班工作会议上宣读过这个文件经我查看我和刘某的QQ聊天记录在2020年4月19日刘某通过QQ发有一份附件2:《册亨县促进充分就业工作专班人员组成及工作职责》给我这个文稿与在就业专班会议上传达内容一致但是具体会议时间我记不清了。根据这个附件内容全员培训统筹管理工作组刘某是组长。工作组职责就是负责开班审查及培训监督管理负责培训机构培训后就业率的考核资金拨付等。

全员培训进行过开班计划审查和培训资金拨付我有签字审批在2020年3月更换我为就业局法人之后由我进行审批签字。在2020年2月前是谁对开班计划审查和培训资金拨付签字我也不清楚经查看资料体现开班计划表就业局意见栏是刘某的签字培训资金拨付审批表的审批人是刘某的签字。2020年3月之前未更换册亨县就业局法人时刘某是就业工作的分管领导2020年3月之后将册亨县就业局法人更换成我之后就业工作的分管领导也是刘某就业工作都是他在统筹安排我根据局党组的安排及向明进和刘某两位领导的安排具体落实就业培训相关工作。

资金拨付都要经过局党组会研究决定,由分管领导或具体的责任人提出意见并上会研究。我记得在2020年上半年在使用就业资金、财政扶贫资金、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等资金时大多数上会的培训资金拨付工作议题汇报都是刘某在汇报资金安排分配情况也是刘某在局党组会议上提议的。具体的以局党组会议的议题资料和会议纪要为准。

培训是根据当年州级下达的培训任务开展的具体工作由刘某统筹安排培训结束后报账资料是由具体负责培训的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培训工作的业务人员审核后报我审核我审核结束后将资料审核情况向分管领导刘某副局长同意后再向局党组汇报报账审批资料是由我签字后再报向明进局长签字最后兑现培训补贴。

(4)向明进证言:2019年3月,我调任册亨县人社局局长。根据人社局之前的分工安排就业局的工作是人社局的党组成员、副局长、就业局局长刘某具体负责。主要开展劳动业的技能培训、劳务输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服务、小额信贷等工作。

2020年2月以前刘某是就业局的局长这些工作都是由刘某具体分管具体工作也是由刘某负责审批有些工作需要我签字的我也只是按程序签批业务把关主要还是靠分管领导。2020年1月唐福兰调任册亨县就业局局长刘某是就业局的分管领导就业局的业务工作由唐福兰具体推进审核把关还是由刘某审核。

我任职期间册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上级下达培训任务和培训类别后首先由各培训学校向册亨县就业局申请开班计划再由册亨县就业局局长刘某审核把关确定好职业技能培训类别、工种、时间、人数、天数等开班计划后刘某先在开班计划表上签署同意开班意见再呈给册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在开班计划表上签署同意开班意见最后由我在开班计划表上签字同意开班。我任职期间在册亨县具体的学校以册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拨付资料为准。

刘某是分管就业工作的领导入驻册亨县的相关培训学校的资质审核统一由刘某审核确定后提交局党组会通过进行公示确定的。我任职期间职业技能培训开班计划和技能培训补贴发放情况,首先由时任就业局局长刘某负责组织人员对开班计划情况、印证资料、培训费用、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审核经刘某审核合格并在开班计划审批表、册亨县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审批表及发票上签字同意后由就业局刘某在党组会作汇报集体研究同意再由我在补贴审批表及发票上签字同意拨付培训补贴。所有的职业技能培训都明确由分管就业工作的领导刘某统筹、组织实施从前期的培训机构资质审核、开班计划、培训期间的业务对接、培训结束后的拨款等工作都是由刘某负责统筹、审核把关由分管就业工作的领导刘某在党组会作汇报集体研究同意。其中技能培训开班计划不需要党组会研究由就业局的业务人员提交给就业局局长签字同意后呈给分管就业工作的领导刘某审核把关符合要求后再呈报给我签字同意开班。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拨付属于“三重一大”内容涉及培训资金的拨付需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其程序是首先由刘某统计汇总并审核提交局党组讨论同意由各培训学校开具相应的报账发票由就业局局长唐福兰首先审核提交给分管就业工作的分管领导刘某再次审核唐福兰在报账发票上签字同意拨付后再呈报给我签字同意拨付培训资金。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被告人刘某提出收受滑晓刚的红包系违纪资金不算违法资金的辩解意见。经查,刘某作为册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册亨县就业局局长,在分管册亨县就业培训工作期间,为时任贵州天力电脑技工学校、黔西南州华邦培训学校的实际控制人滑晓刚在提交职业技能培训开班计划表、提交拨款申请等环节提供帮助,以便滑晓刚顺利开班及拨付培训款项等。刘某与滑晓刚之间系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其收受或索取服务对象财物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的规定,刘某多次收受服务对象滑晓刚的财物应作为受贿金额予以计算。其中第一桩第1次、第2次、第3次、第5次、第7次、第9次、第10次、第12次滑晓刚向刘某送钱,有滑晓刚陈述和刘某供述在行贿、受贿时间、地点、金额、事由、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均能相互印证滑晓刚向刘某送钱的事实。故该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刘某提出未收受滑晓刚车库的辩解意见。经查,刘某通过告知滑晓刚其向他人租用的车库(位于册亨县)有出售的意向,担心该车库出售后自己的车辆将面临无处停放的局面,后滑晓刚为了继续保持与刘某之间的利益关系,同时为了规避相关法律规定,其出资9万元通过朋友廖某的名义于2017年11月30日与陆某签订车库转让协议。虽该车库未登记在刘某名下,但该车库系刘某长期实际控制并免费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的规定,故认定刘某收受车库一个,价值9万元人民币,以上事实有滑晓刚陈述和刘某供述、证人廖某、陆某的证言、车库转让协议及银行卡交易记录等证据印证,故刘某的上述辩解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刘某提出于2016年12月的一天收受王志林10万元是借款,且已还款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作为册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册亨县就业局局长,在分管册亨县就业培训工作期间,为时任黔西南州新起点职业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黔西南州腾飞职业培训学校、册亨县俐悠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志林在册亨县就业局承接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方面提供帮助刘某与王志林之间系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其收受服务对象王志林财物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的规定,王志林陈述和刘某供述在行贿、受贿时间、地点、金额、帮助事项上所述一致,庭审中,刘某称其该10万元为借款并已归还的辩解,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册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册亨县就业局局长及分管册亨县就业工作期间的职务便利,为滑晓刚、王志林、马宣伊在册亨县开展职业培训及拨付培训资金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索取财物共计人民币75.14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具有部分索贿情节,对此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同时,案发后刘某已退缴部分受贿所得赃款,在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留置或羁押的,留置或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2024年10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随案移送型号为Alienwar外星人电脑一套(含电脑主机,型号:AIienwareAuroraR8显示器,型号:AIienwareAW3418DW,无线鼠标,型号:AIienwareAW3OM机械键盘,型号:AIienwareAW31OK),价值4.249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赃款33.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农文勇

审判员  郑 梅

审判员  罗国诵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陆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