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案号 (2021)云0723刑初26号
华坪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一部刑诉〔202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21年3月29日开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华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玉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和丽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华坪县人民检察院华检一部刑诉〔2021〕27号起诉书指控:2004年至2016年5月,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中共丽江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丽江市建设局党组副书记、局长,丽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领导职务的便利,在项目资金协调、工程承发包、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补助申报及其他工作等事项上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634.823万元,涉嫌受贿罪;2008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张某家庭有405.973725万元的财产支出无法说明来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资金协调、工程发包、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补助申报及其他工作等事项上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634.823万元,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08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张某家庭有405.973725万元的财产、支出无法说明来源,应当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十年零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0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书面《认罪认罚具结书》。
辩护人和丽星辩护意见:1、对起诉书指控本案两个罪名无异议;2、对起诉书指控张某收受和志刚价值40万元藏羚羊角一副、价值2.4万元的麝香一个有异议,实际交易价值与鉴定价值差异过大;3、张某收受丽江鼎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贿赂60.918万元,不构成受贿犯罪;4、张某收受洪国华贿赂2万元、王兴贵贿赂1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5、福特车一辆、价值30.98万元、藏羚羊角二副80万元、麝香二个、4.8万元、熊胆一个、3.2万元,杨永兰借款对外投资260万元,不应列入家庭总支出额;6、杨永兰、张磊三笔贷款共计105万元,应计入家庭收入,张某提取了24.77万元公积金,应计入家庭收入总额,被告人张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为89.223725万元;7、案发后张某已退赔668.877万元,另价值42.4万元的羚羊、麝香、30.98万元的福物车一辆,均以实物形式受贿,两项财物已被监察机关扣押、追缴,应计入追缴总额中,被告人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积极退赃,在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对张某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张某在担任丽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期间,利用职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34.823万元。
(一)2011年至2014日期间,丽江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市区所在地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实施部分城市道路绿化达标和绿化景观提升改造工程,张某利用担任丽江市住建局局长职务便利,帮助和文刚、周丽琴、杨光荣承揽绿化工程项目,事后非法收受和文刚109万元、周丽琴、杨光荣10万元;在采购美国红枫树工作中,非法收受昆明阳光花卉有限公司销售人员李智明送给的回扣50.005万元。以上三项合计169.005万元。
该起犯罪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及合议庭评议认证的以下主要证据予以证实:1、信访举报拟办单,2020年5月9日,他人向丽江市监察委检举控告;2、立案呈批表、立案决定书,经初查报批2020年6月4日丽江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立案查处;3、户口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张某生于1960年12月11日、无犯罪前科、通知到案、无自首情节;4、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通知,张某先后在丽江市丽江市委组织部、丽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政协丽江市委员会工作;5、张瑜桐证言,2010年至2016年期间,张某把当时丽江市住建局实施的一些项目委托给自己的云南建林工程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来做招标代理,共做了十个项目,收取代理费20万元左右;6、邱维证言,2008年至2016年期间,张某任市住建局局长期间进行过道路扩建、绿化等项目,这些工程都有政府的批文,以邀请招标的形式去做的,主要是张某指定了至少三家以上的公司参与投标,最后确定中标单位。张某交待,在太阳路灯工程项目上,让湖南的一姓吴的老总做一段;7、和建南证言,与张某一起吃饭时认识方刚、张瑜桐,市住建局发包的大部分工程项目是张瑜桐的公司招标代理;8、尹宏证言,张某曾给我说过,让我关照一下张瑜桐,张某给我说过,他的朋友周丽琴打算做一些创园项目,让我关照一下,后来周丽琴中标,这个工程应该是周丽琴与杨光荣合伙实施的,还按张某的意思,给了和春梅一个标段;9、姚新闻证言,2009年至2016年期间,自己为张某专职驾驶员,张某经常喜欢与他的战友和焕根、王强等人吃饭,有人会送烟、酒给张某;10、和积钧证言,市住建局发包的项目招投标业务哪家公司代理由张某决定;11、杨永兰证言,粗略算了一下,从2010年至2016年,张某拿回家叫自己保管的钱总共有440万元左右,儿子结婚前和文刚送了4万元礼金,张某曾拿了两张银行卡给我,一张20万元,一张43万元,自己也知道是别人送他的,这些钱被自己用了少部门,多数用于购买房屋;12、和文刚证言,为了做到市住建局发包的工程,找过张某,送过张某三次钱,分别为70万元、20万元、15万元,其目的就是为了表示感谢,同时也希望更快拨到后续工程款,以后能拿到更多的工程项目,张某儿子结婚前送过4万元礼金;13、何春光证言,市住建局向其家采购过一批山玉兰,自己去签订的合同,这批山玉兰拉到昆明,相关的项目是父亲在跑,自己不清楚;14、李智明证言,四次向丽江市住建局销售过美国红枫苗木,总价在1000万元左右,送过银行卡给张某,第一交送了一张40万元的银行卡、第二次送了10万元的一张银行卡;15、李智明银行卡交易明细,两次送给张某银行卡内的钱分次转入杨永兰银行卡;16、嵩明阳光苗木种植有限公司丽江销售表,2012年至2015年期间,四次向丽江三朵公司、丽江城建局销售苗木,共计9319840元;17、苗木购销合同二份、苗木购销协议二份,丽江三朵公司、丽江城建局分别向嵩明阳光苗木种植有限公司各购进苗木二次;18、收据、现金支票,2012年4月13日、2014年4月14日,李智明二次收到嵩明阳光苗木种植有限公司销售提成款60万元;19、周丽琴证言,2012年至2015年期间,四次送给张某现金20万元,目的是在工程上得到照顾;20、杨光荣证言,2011年,丽江市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城市过程中,与周丽琴从玉龙县住建局拿到了文笔海A标段内绿化工程,从市住建局拿到了25个城市节点绿化工程,周丽琴说,这些工程都是通过她的人际关系才拿到的,要用合伙款中一部分钱打点一下,从二人合伙款中一次性划了20万元转到周丽琴的工行卡,是怎打点的不清楚;21、张某供述与辩解,任丽江市住建局党组副书记、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在实施相关项目时,照顾过一些朋友,收受过和文刚、周丽琴、李智明三个私人老板送的钱。和文刚一次送了70万元、一次送了20万元、一次送了15万元、一次送了4万元,共计109万元、李智明两次将50.005万元钱存入银行卡后送给我,这些钱都交给夫人保管,周丽琴两次送16万元钱给我。
(二)张某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补贴、太阳能供应等业务方面帮助,非法收受房地产公司和太阳能厂商贿赂共计186万元。收受丽江瀚辰房地产公司贿赂154万元,收受丽江正和房地产公司张西京贿赂20万元,收受裕安房地产公司贿赂12万元。
该起犯罪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及合议庭评议认证的以下主要证据予以证实:1、和秀菊证言,其在瀚辰房地产公司项目部工作,主要是办理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土地证、开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等,按老板的吩咐两次送了150万元给张某,还送过2万元钱到张某打麻将的地点,张某叫帮其保管的钱是175万元,打麻将送了2万元,拿了15万元现金给他,转账90万元,现还剩68万元;2、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凭证,2017年3月18日,向肖柔雨汇款20万元、同年3月29日,向肖柔雨汇款30万元、同年4月26日,向肖柔雨汇款20万元、同年6月1日,向肖柔雨汇款20万元,共计90万元;3、中国建设银行现金交款单、收据,2020年8月27日,和秀菊将代为张某保管的余款68万元交到了办案单位市纪委指定银行专户,办案单位出具了收据;4、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营业执照,丽江瀚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19日,负责人刘桂兰,注册资本200万元,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停车服务;5、丽江市建设局证照发放审核签批单,经审核后三次向丽江瀚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商品房预信许可证明;6、张某供述与辩解,第一次,和秀菊送了50万元,第二次,是瀚辰房地产公司留给我的那套房子,转手卖得108万元,因接到威胁我的外地电话,叫和秀菊三次转款100万元到对方指定的账户。送钱这事应该是老板刘桂兰的意思,其目的是让我给他们提供一些帮助,自己的行为是受贿;2009年,自己当了住建局局长的一天,在张西京开发的楼盘预订了一套房,没有交订定,未签订合同,后面得到预订房转让费20万元,这钱拿给了杨永兰,能得20万元的转让费,主要是跟自己的职务有关,市住建局是房地产开发行业的主管部门,主要是负责审批开工证和预售证;2009年至2016年自己在市住建局任职期间,和文圣送过三次过节费,每次2万元,一共6万元,每次都是是送的现金,和文圣三次拿了6万元现金给自己打麻将,每次2万元,拿钱给我的目的是在相关事项上为公司提供帮助;7、杨永兰证言,2010年至2012年期间的一天中午,张西京拿了20万元现金来家里,说是房子转让费,这钱存入了工商银行卡;8、张西京证言,2009年,公司开发的丽江一号正和园小区项目申报获得169万余元的补助资金,张某看了公司开发的丽江一号正和园小区沙盘后,提出给他留一栋别墅,一直未来交定金、办认购手续,在征得张某同意后卖掉了这栋房,转让差价20万元拿给了张某,市住建局主管着房地产行业,目的是要获取张某的帮助,便于以后的发展;9、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丽江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2005年5月20日、系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张西京,经营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10、和文圣证言,送过6万钱给张某,打麻将时拿过三次钱给张某,一共是6万元,经张某关照,提前报了清洁能原补助相关数据,得到了470万元的补助;1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营业执照,丽江裕安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成立1998年12月21日、负责人李黔、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系有限责任公司;12、丽江市住建局证照发放审核签批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丽江裕安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经申请审批,取得相关证照。
(三)2012年至2013年期间,在丽江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中,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承揽工程、承揽业务等方面提供了帮助,从中非法收受许建国贿赂20万元,收受马学军贿赂8万元,收受和焕根贿赂10万元,收受和学农贿赂10万元,合计48万元。
该起犯罪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及合议庭评议认证的以下主要证据予以证实:1、《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合同》,2014年2月17日,丽江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一通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合同标的10971652元;2、许建国证言,在丽江做个两个项目,2012年至2013年期间,两次送了20万元钱给张某,是送到家里的,当时说是我和马学军送他的,送钱是因张某帮了忙,同时也希望继续拿到项目;3、张某供述与辩解,许建国两次送现金20万元,送钱的目的是看中我手中的权力,或多或少借助我的影响搞到了一些项目工程,表示感谢才送我的钱;2015年的一天,马学军来到家里,送了一个牛皮纸信封,里面装有8万元钱,这些钱一部分自己用了,一部分拿给了夫人杨永兰;2013年左右,和焕根说他与朋友做了一些中水回用工程,为表示感谢及以后继续做项目,和焕根来到家里送了10万元;2012年左右的一天,和学农说丽江市行政中心中水回用工程是他在做,为表示感谢,和学农用一个绿色袋子拎了一袋钱给自己,我叫和学农把钱放在自己车的后备箱里,回去清点一共有10万元,把钱拿给了夫人杨永兰,叫她帮我收起;4、马学军证言,2014年左右,因为张某在生活和项目上对自己的照顾,为表示感谢,送了8万元钱给张某,同时也希望通过他的关系,在丽江能做到其他的项目,钱是用黑色的塑料袋包起的;5、和焕根证言,2013年,通过张某介绍帮助做了金山公租房中水回用项目,自己借用他人资质中标,合同标的107万元,该项目经过张榆桐建林公司的帮忙才顺利中标。工程款结算后,为表示感谢张某,希望他以后继续帮我拿一些工程项目做,电话联系张某在家后,自己开车将10万元钱送到张某家里,钱是用红色的食品袋装着的;6、和焕根银行卡交易明细、取款凭条,2014年9月5日,和焕根取款15万元、2015年6月8日,取现10万元;7、和学农证言,2013年的时候,送过两次钱给张某,每次都是10万元,第一次在鱼米河张某吃饭准备离开时送的,第二次是一起钓鱼时送的,张某叫我把钱放在他车上,第一次送钱是想张某帮忙拿点工程做,第二次送钱是张某帮忙拿着了工程做,表示感谢及搞好关系,希望以后有合适的工程继续关照我。
(四)2010年至2012年期间,在丽江大丽高速路太阳能路灯工程实施过程中,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承揽工程项目等方面帮助,收受吴文芝贿赂37万元,收受漳州国绿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贿赂14万元,收受方刚以房屋装修的形式贿赂26.52万元,合计77.52万元。
该起犯罪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及合议庭评议认证的以下主要证据予以证实:1、吴文芝证言,在丽江灯期间,逢年过节送红包给张某,总的有3至6万元,同时还送过香烟,送过35万元现金给张某,目的是感谢张某对我的照顾,在丽江灯项目是通过张某才拿到的,同时也希望通过张某能拿到更多的项目;2、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云南力行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7月26日,负责人李跃,有限责任公司;3、丽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复,2014年9月12日,丽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复同意云南滇泰天然气有限公司在丽江成立分公司投资、建设经营等相关业务;4、王景智证言,2011年至2012年期间,做了市住建局发包的三个项目工程,公司决定,为得到机场高速公路的太阳能路灯项目,以公司名义送了14万元的现金及铁观音茶给张某;5、营业执照,漳洲国绿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成立2000年2月20日,法定代表人吴清金,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云南分公司负责人王景智,成立于2010年12月22日;6、吴跃通证言,自己与王景智一同开车送钱、茶给张某,是在电信大楼旁边的玉福路上,送钱的目的是为搞好关系,扩展业务,得到更多项目,张某帮王景智中标了机场路一个太阳能路灯项目工程;7、方刚证言,2016年,杨永兰提出其儿子结婚,要装修房子,自己与陈华峰帮张某装修了瑞雪广场的房子,自己做的是电器及弱电,价格13万元,其他的是陈华峰做的,张某支付过10万元装修款;8、陈华峰证言,经方刚介绍,2017年给张某的儿子装修瑞雪广场的房子,工程完工后一直没有结算,是2020年5月才结算的,结算价19万;9、丽江瑞雪广场张磊住宅家装工程量计价清单,材料费合计298950元;10、张亚忖证言,在方刚的安排下,公司员工给张某家装修房子,听方刚说,这栋房子总共用了40多万元,张某付过10万元的装修款给方刚;11、马学军证言,2015年左右,方刚让我安排人去给市住建局局长张某装修庭院式的房子,并说装修费由方刚付,陈华峰在具体施工,42万元应该包括了材料费、人工费及利润,一直没有结算;12、杨永兰证言,房屋装修款2020年已结,19万余元;13、张某供述与辩解,2015年底,瑞雪广场6010号庭院式住宅是购买给儿子张磊结婚用的,听杨永兰说是方刚介绍一个北京师傅陈华峰来装修,口头协议,主料自己买,辅料和施工由陈华峰负责,自己付过10万元的装修款。
(五)2004年至2016年期间,张某在其他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和文刚贿赂现金5万元、藏羚羊角一副40万元、麝香一个2.4万元,收受牛文龙现金10万元、福特锐界汽车一辆、价值30.98万元,收受丽江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贿赂60.918万元,收受洪国华贿赂款2万元,收受王兴贵贿赂1万元,收受孙智贿赂2万元,合计154.298万元。
该起犯罪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及合议庭评议认证的以下主要证据予以证实:1、张某供述与与辩解,牛文龙送过10万元钱给自己,还买了一辆车送给自己,车牌云P×××**,为做工程,牛文龙找过自己,收取了牛文龙以自己名义转让房屋所得款60万元,这套房只是口头预定,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交订金,实际就是行贿。洪国华送过2万元现金及一部苹果手机,自己出面与宁蒗县委政府沟通协调,孙智在宁蒗的燃气项目顺利落地实施,我儿子结婚前的几天,孙智拿了2万元现金给我。2011年,王兴贵送了自己2万元钱,是放在我的车后排座位上的,送钱的目的是表示感谢。2004年,和志刚送熊胆、麝香、羚羊角给我,一方面是朋友,另一方面通过我的关系,他在市住建局的团购房里拿了三套住房名额,为了表示感谢,还送过5万元现金;2、杨永兰证言,2012年,牛文龙帮转让天域阳光那套房子,转让价60余万元,公车改革之后,张某开了一辆云P×××**号车回来;3、牛文龙证言,2016年,送了一辆价值30.98万元的车给张某,2013年、2014年左右,经张某的帮忙拿到太阳能安装项目,工程价250万元,这个工程大概盈利50多万元。为了感谢张某及获得张某进一步关照,拿到更多的项目,便送给张某10至20万元钱;4、李汝群证言,2014年,牛文龙提起丽江市住建局有一个长水路改扩建工程,牛文龙还说市住建局有亲戚,有事可帮忙协调,并提供了相关信息,最后筹资拿下这个垫资工程;5、机动车销售发票,长安福物越野车车价30.98万元,交款人张云波;6、机动车登记申请表,福特牌CAF6490A53,云P×××**号车登记的所有人为张某,登记日期2016年10月13日;7、孙智证言,在宁蒗天燃气项目上张某帮找过领导协调,为表示感谢,张某儿了结婚前,送了2万元钱,说是给其儿子结婚的;8、王兴贵证言,自己与张某是朋友,张某是上级领导及主管部门,为了搞好关系,以后方便说话,工程项目、工程款拨付等方面张某能给予关照,所以才会送钱、买麻机将及替他吃饭买单;9、和志刚证言,2004年左右,在张某家二楼客厅,拿过5万元钱给张某,送钱的目的他是领导,想搞好关系,以后通过他做一些事情。2009年,张某帮在市住建局团购房项目中定过一套庭院式住房,送过羚羊角、熊胆、獐子麝香给张某,送这些物品也是为了搞好关系;10、和跃虎证言,2003年至2005年期间,帮张某处理过一只獐子,就是帮取下獐子麝香;11、市建设局购房交款明细表,2011年1月30日,和志刚报名一套,交房款25万元;12、和志刚辨认笔录及照片,和志刚对购买獐子、羚羊角、熊胆的地点作了辨认、指认;13、司法鉴定意见书,对和志刚送给张某的羚羊角一副、麝香一个进行委托鉴定,经济人价值分别为40万元、2.4万元;14、《商品房购销合同》,2012年11月9日,丽江鼎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与桑剑昕、李赞荣签订书面合同,出售束河天域阳光—福瑞苑第83幢,价格1490820元;15、朱景荣证言,鼎业公司在丽江开发过房地产,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需到住建局办理,买房子要报名、交定金、签订合同,张某不报名、不交定金、不签合同,从中得到房屋转让款,系不敢得罪他;16、洪国华证言,2011年春节,送过张某2万元现金,其一给张某拜年,其二想通过走动,得到张某的关照。
二、张某于2008年担任丽江市建设局局长后,家庭资产状况发生明显变化,其配偶杨永兰银行存款及消费支出快速增加,在丽江、昆明购置了多处房产,在玉溪元江和华宁进行大额投资,张某对381.373725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
(一)张某家资产927.7779511万元
1、丽江瑞雪广场A6003庭院式住宅一栋,房价及装修合计60万元;2、丽江束河古镇茶马驿栈F2-2-B1商铺,价格15.3747万元;3、丽江花马街国大丽江,价格50.85万元;4、丽江祥和湖畔云居曦园115幢庭院式住宅,实际支付113.033992万元;5、昆明西南海珊瑚郡K7-1-401公寓及车位、储藏室一间,房价及装修合计207.8799万元;6、丽江香江花园二期33幢202室公寓,房价及税款合计78.2119万元;7、丽江瑞雪广场A6010庭院式住宅一幢,房价及装修合计205.359019万元;8、杨永兰2015年退休后在玉龙县地上重建房一院,投入30万元;9、云P×××**本田雅阁轿车,购车款23.6万元;10、云P×××**别克轿车,购车价24.49万元;11、云P×××**福特锐界越野车,购车价30.98万元;12、藏羚羊角2副,合计80万元;13、麝香2个,合计4.8万元;14、熊胆1个,价值3.2万元;
(二)张某家存款、购买保险、证券、基金和理财产品投资亏损、经营投资、债权、消费支出、教育费、家庭生活支出835.324548万元
1、张某三张银行卡余额15.50254万元;2、杨永兰四张银行卡余额12.724699万元;3、杨永兰为自己和张磊购买保险交费31.6719万元;4、丽江瀚辰房地产公司原工作人员和秀菊代为张某保管的受贿款174万元;5、杨永兰投资证券、基金和理财产品亏损52.476384万元;6、杨永兰投资款260万元;7、杨永兰银行消费支出,共计154.449025万元;8、张某、杨永兰未收回债权28.5万元;9、张磊读大学期间学费、生活费共计11万元;10、2016年6月,杨永兰拿现金20万元给张磊,用于筹办婚礼等;11、2008年1月至2020年6月,张某全家6人家庭日常生活支出,合计75万元。
(三)张某家庭收入及受贿1381.740334万元
1、瑞雪广场A6003庭院式住宅原值60万元、束河古镇茶马驿栈F2—2—B1商铺原值15.3747万元、云P×××**本田雅阁轿车原值23.6万元;2、张某工资收入133.784647万元,杨永兰的工资收入122.861687万元;3、束河古镇茶马驿栈F2—2—B1商铺租金收入,合计33.8万元;4、花马街国大丽江旅游文化商城一期S16—10商铺租金,合计45万元;5、转让束河古镇天域阳光二期丽阳苑66—1号住房获利41.9963万元;6、杨永兰用花马街S16—10号商铺开服装店,收入合计60万元;7、张磊结婚礼金余款15万元;8、张磊购买别克轿车其爷爷给予的购车款10万元;9杨永兰转卖玉石手镯获利8.5万元;10、转让昆明滇池阳名门公寓获利0.9万元;11、张某全家正常生活开支,合计75万元;12、王福林还款0.5万元;13、张某受贿款634.823万元;14、张某收受红包礼金共计30万元;15、张某违法收受藏羚羊角一副、熊胆一个、麝香一个,合计45.6万元;16、工商银行贷款25万元用于购买丽江花马街国大丽江。
张某家庭财产原值、支出、收入,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合议庭评议认证的以下主要证据予以证实:1、张某供述与辩解,过年过节收了一些红包,估算了一下,大概30万元左右,自己的合法收入主要是工资、资金、补助、房租;2、杨永兰证言,自家有商铺及多处房产,有四辆车,夫妻收入来源主要有:做兰花生意、房租收入、开过服装店;3、张磊证言,在瑞雪广场有两套庭院式住房,均为父母购买,家中有四辆车,逢年过节有人到家送烟、酒;4、《预定购房协议》、收据;5、古城区香格里半大道北段瑞雪广场A区6003号产权登记信息、束河古镇茶马驿栈F2—2—B1号登记信息、国大花马街S16—10号登记信息、香江花园二期商品房登记信息、丽江祥和湖畔云居曦园115幢庭院式住宅登记信息、昆明西南海珊瑚郡K7-1-401公寓;6、云P×××**、云P×××**、云P×××**、云P×××**车辆登记信息;7、刘剑证言,杨永兰投资260万元;8、杨永兰、张某工资、奖金等收入;9、陈述文证言,送过一对藏羚羊角给张某;10、李翠军证言,杨永兰出资在杨永煌宅基地上建了一幢房,价值在27万元左右;11、藏羚羊角2副、麝香2个、熊胆一个,计价88万元;12、张某、杨永兰银行卡余额;13、杨永兰投资证券、基金和理财、大额消费支出;14、杨永兰、张某债权;15、杨永兰、张某儿子结婚收取礼金、家庭生活支付;16、杨永兰、张某商铺出租收入、出售房产收入;17、张某贿赂款、过年过节违规收受的红包、礼金;18、购房贷款。
另查明,张某妻子杨永兰代为退还574万元,丽江市监察委员会查办期间追缴106.877万元,合计680.877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资金协调、工程发包、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补助申报及其他工作等事项上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送给的款、物合计634.823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严惩;2008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家财产原值及支出1763.114059万元,家庭收入、受贿1381.740334万元,张某对381.373725万元财产,无法说明其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张某犯数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家人代其退还了受贿的款项,有一定认罪,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书面《认罪认罚具结书》,从宽处罚。扣押在案并随案移送的张某受贿价值30.98万元的福特车一辆,拍卖后充抵罚金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财产追缴款,藏羚羊角一副、麝香一个,合计42.4万元,计入受贿数额,系违禁品,予以没收,在所退还受贿款中予以扣减。另计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藏羚羊角一副、麝香一个、熊胆一个,合计45.6万元,属违禁品,予以没收,应在追缴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款中予以扣除减,随案移送张某收受他人送给的违禁品,未计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物品,予以没收。辩护人提出张某、杨永兰、向工行贷款25万元购买国大花马街商铺,应计入家庭收入,予以采纳,另向农行贷款20万元、向农村信用社贷款60万元,均未计入购房支出,该两笔贷款不再计入收入。张某为王兴贵谋取利益,并从中收受1万元,应认定为受贿款,张某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洪国华送给的2万元,认定为受贿款。张某收受丽江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出售所得款60.918万元,因张某与丽江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签订《购房合同》,也未交付购房定金,该套房屋产权为丽江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此套房屋出售所得转让款应归公司所有,故60.918万元应认定为张某受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二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受贿款634.823万元(含藏羚羊角一副、麝香一个,价值42.4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张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381.373725万元(含藏羚羊角一副、麝香一个、熊胆一个,合计45.6万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三、查封、扣押随案移送房产、云P×××**福特越野车一辆,见附件表一,拍卖价款充抵所判处的罚金及巨额来源不明的财产追缴款。
四、扣押随案移送张某收受的物品,见附件表二,予以没收。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从二O二O年六月四日起至二O三O年十二月三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吴朝富
审 判 员 潘红梅
人民陪审员 毛业萍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聪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