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21)皖1226刑初108号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颍检检二刑诉[2021]Z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廉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张磊磊、检察官助理卢秀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廉某及其辩护人武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上半年至2018年5月份,被告人廉某在担任太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或形成的便利条件,先后接受单某、徐某等人的请托,为其在承接工程项目、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工程款拨付、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或收受上述人员的财物折合人民币566.316434万元和2000美元(其中索贿人民币297.1091万元和2000美元)以及烟、酒等物品。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8年至2017年期间,廉某先后收受太和县旧县镇人单某38万元;
1.2008年上半年,廉某收受单某7万元,帮助其开发的太和县城关镇友谊路西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廉某的安排下,单某顺利办理了该许可证;
2.2009年下半年,廉某收受单某10万元,为其在补办上述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工程许可证和工程验收提供帮助,在廉某的安排下,该房产项目顺利通过验收;
3.2017年上半年,廉某收受单某4万元,为其承接的太和县城关镇国泰路路灯工程款拨付提供帮助,在廉某的安排下,工程款顺利拨付至单某挂靠的扬州市吉利太阳能照明集团公司账户;
4.2017年3、4月份,廉某收受单某7万元,为其承接的太和县城关镇沙河路路灯工程款拨付提供帮助,在廉某的安排下,该工程款顺利拨付至单某挂靠的高邮市天健太阳能照明器材厂账户;
5.2017年,廉某收受单某10万元,对其请托的安排耿芬芬到太和县自来水厂工作一事提供帮助,在廉某的运作下,耿芬芬顺利到自来水厂(系太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二级机构)上班。
二、2014年春节至2017年春节期间,廉某先后收受安徽恒顺建筑工程公司股东徐某4箱五粮液白酒,为其承建的太和县中原路中心村安置小区附属工程工程款拨付一事提供帮助,在廉某的安排下,该项目工程款顺利拨付给徐某;
2015年上半年,廉某以上述帮助事项为由,要求徐某在太和县旧县镇八里店北边路东其和单某经营的苗圃中建房,徐某按照廉某要求建设了一套面积为216.86平方米的房屋,经价格认定,该房屋价值16.2645万元。
三、2010年8月至2018年春节期间,廉某先后多次收受太和建筑勘察设计院院长张4.6万元,为其在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在廉某的运作下,张被任命为太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
四、2011年上半年,廉某收受太和县国泰文化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徐10万元,帮助其开发的太和县镜湖西路紫金花苑房产项目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在廉某的安排下,徐顺利办理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2013年5月,廉某以帮助徐办理上述许可证为由,向徐索要80万元,徐峥由此交给廉某50万元;2013年年底,徐因廉某的上述帮助行为,送给廉某10万元,廉某予以收受。
五、2011年下半年,廉某收受时任太和县市政建设公司副经理刘5万元,为其在职务晋升方面提供帮助,在廉某的安排下,刘被任命为太和县市政建设公司经理;
2015年3、4月份,廉某以其与单某合伙经营的苗圃需要修路、清沟等为由,要求刘汉东对该苗圃进行施工,施工费用共计10.5万元。
六、2016年6月份,廉某收受太和县个体户李石金委托凡送给其的5万元,对李石金请托的安排其儿子吴到太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一事提供帮助,在廉某的运作下,吴顺利到太和县路灯管理所(系太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二级机构)工作。
七、2012年1月,廉某收受六安茶庄老板姚5万元,对其请托的安排其儿子姚工作一事提供帮助,在廉某的运作下,姚顺利到太和县污水处理厂(系太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二级机构)工作。
八、2012年9月,廉某收受太和县百货大楼下岗职工李3万元,对其请托的安排其儿子李工作一事提供帮助,在廉某的安排下,李顺利到太和县自来水厂工作。
九、2014、2015年,廉某先后收受太和县富安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股东李委托太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刘送给其的40万元,对李请托的帮助其公司的资质认定申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在廉某的安排下,太和富安新型节能建材公司顺利取得资质认定证书及帮助其公司消除恶意竞争,顺利取得部分市场份额。
十、2013年12月,廉某以第二中标人对太和县祥和西路道路工程中标项目有异议为由,向阜阳市固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索要20万元,廉某收下该款后,安排给赵挂靠的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发中标通知书。
十一、2010年8月至2017年8月期间,廉某先后7次收受太和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系太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二级机构)经理李现金2万元和价值2万元的蜜蜡一块,帮助其开发的荣和家园项目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并承诺在工作中对其给予关照。
十二、2011年7月至2016年春节期间,廉某先后5次共计收受太和县园林管理所(系太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二级机构)所长张2.4万元,向其承诺帮助解决副科级干部待遇问题。
十三、2014年至2020年春节,廉某索取或收受安徽大汇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尚财物共计人民币87.737334万元、美元2000元和卡地亚手表一块、戒指一对、茅台酒6箱、软中华烟2条、韩国红参一盒:
1.2014年3月,廉某收受尚卡地亚男士手表一块,承诺在承揽工程和工程款拨付方面对其提供帮助;
2.2014年12月,廉某以其帮助尚将太和县城区主要道路冬季补植项目交由尚公司承接并在该项目的工程验收、工程款拨付上提供帮助为由,向尚索要7万元;
3.2015年9月,廉某以其帮助尚冰冰承揽太和县民安路香樟路租赁一事为由,向尚索要2万元:
4.2015年12月,廉某以其购买车辆为由,向尚索要33万元;
5.2015年,廉某以其亲戚出国用钱为由,向尚索要2000美元;
6.2016年7月,尚为维持与廉某的关系,送给廉某5万元和戒指一对,廉某予以收受;
7.2016年8月,廉某以购买紫砂壶为由,向尚索要1O万元:
8.2019年7、8月份,廉某以帮助尚承接陕西意景公司劳务工程为由,向尚索要20万元:
9.2016年10月至2020年春节期间,尚因廉某在承揽工程和工程款拨付方面为其提供帮助,先后送给廉某现金9万元、价值1.737334万元浪琴手表一块、茅台酒6箱、软中华烟2条、韩国红参一盒。
十四、2015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廉某先后多次收受太和县宝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范飞天茅台酒7箱、五粮液白酒1箱、16条软中华香烟和价值9.75万元卡地亚手表一块,为其开发的宝雅凯旋门项目的污水管网和自来水安装提供帮助,在廉某的安排下,上述请托事项均得以加快进度;
2017年年初,廉某收受范送与其的宝雅凯旋门小区B10号楼602室房屋一套,并要求范对该房屋进行装修,经安徽省富友房地产土地评估公司估价,该房屋价值87.72万元,其索取的房屋装修费用共计37.71万元。
十五、2015年,廉某收受太和县金士堂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金5万元,承诺为其办理建设房屋施工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因金的土地不符合规定,许可证未办理下来;
2018年5月,廉某要求金购买戒指一枚,并向其承诺通过规划局局长刘为其办理规划许可证,金按照廉某要求,购买了价值61680元的钻戒交予廉某,后刘回复说无法办理,廉某将该钻戒据为已有。
十六、2016年1月,廉某收受阜阳居安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孙委托蒋送与其的现金2万元和五粮液白酒一箱,对孙请托的帮助办理椿樱河畔小区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事提供帮助,在廉某的安排下,孙顺利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十七、2016年12月,廉某以帮助安徽诚华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高开发的诚华中央房地产项目补办了施工许可证和帮助办理国泰公馆房地产项目施工许可证为由,向高索要诚华中央城11号楼208室房屋一套,经安徽省富有房地产土地评估公司估价,该房屋价值55.02万元。
十八、2011年至2018年5月份,廉某索取或收受安徽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太和项目负责人姜35.4466万元;
1.2011年下半年,廉某收受姜1万元,为其弟弟姜承揽的太和县105国道改造工程款拨付一事上提供帮助;
2.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廉某以在姜承揽的太和县倪邱镇污水管网工程和太和县曙光等路改造工程款拨付方面提供帮助为由,向姜索要15万元;
3.2015年4月,廉某向姜索要2万元,姜按照廉某安排,将该款转入廉某儿子廉的账户中;
4.2015年下半年,廉某收受姜1万元,为其承揽的太和县文明路和复兴路改造项目工程拨付款上提供帮助,廉某予以收受;
5.2015年6月份、2016年7月,廉某以购买紫砂壶为由;向姜共计索取5万元;
6.2015年12月,廉某以购买车辆为由,向姜索取车辆定金2万元;
7.2018年5月,廉某以换车为由,向姜索取5.4466万元;
8.2016年下半年、2017年下半年,姜因廉某在上述工程款拨付上提供的帮助,送给廉某共计2万元,廉某予以收受;
十九、2017年7月份,廉某收受太和县利民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屈某防10万元,为其在办理混凝土搅拌站申报上提供帮助,该款被廉某用于个人开支。
二十、2017年年底,廉某收受太和县大庙镇刘某强6万元,为其在办理建筑企业资质证书上提供帮助,在廉某的安排下刘某强顺利办理了太和县永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2020年9月21日,廉某被太和县监察委员会带至阜阳市党风廉政教育中心接受调查。廉某在监委调查阶段主动退缴违纪款200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太和县监委追缴了被告人廉某的违法所得101.8321万元。在审查起诉阶段其亲属代其主动向公诉机关退缴赃款180万元。因被告人廉某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了对被告人廉某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廉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廉某在调查阶段的供述,证单某辉徐某磊屈某防刘某强等人证人证言,任职文件、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送赃物清单、银行资金流水、涉案账目、鉴定意见等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被告人廉某当庭供述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廉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566.316434万元和2000美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其中人民币297.1091万元和2000美元属索贿,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廉某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大部分赃款已退回和追缴等情节,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无明显不当,本院决定依法予以采纳,对其辩护人提出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酌情采纳。为了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根据被告人廉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廉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已缴纳5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留置的,羁押、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2031年3月20日止;未缴纳的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廉某的违法所得566.316434万元(含已缴纳在案281.8321万元及扣押查封在案价值193.937334万元的财物:蜜蜡一块、卡地亚手表一块、浪琴手表一块、中央城11号楼208室房屋一套、宝雅凯旋门小区B10号楼602室房屋一套)和2000美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已追缴475.769434万元,应继续追缴90.547万元及2000美元);办案机关依法扣押未随案移送的烟酒等其他违法所得赃物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龚 军
审 判 员 汤 滨
人民陪审员 任春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文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