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20)云0828刑初500号
澜沧县人民检察院以澜检二部刑诉〔2020〕76号起诉书、澜检二部刑补诉〔2021〕1号补充起诉决定书、澜检二部刑变诉〔2021〕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21年4月23日补充、变更起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豫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严谷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报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于2011年4月至2013年11月,任景谷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党委书记,2013年11月至2019年3月,任景谷县教育局局长,2019年3月至2020年6月,任景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景谷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党委书记、景谷县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和景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景谷县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建设和工程款拨付上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与景谷县教育局、景谷县住建局有业务往来的从事工程建设、规划设计等方面的人员罗某、陈某1、陈某2、刘某1等24人贿送的财物共计1252166.3元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3年至2019年期间,陈某某利用担任其景谷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党委书记和景谷县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与景谷县教育局有业务往来的普洱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罗某贿送的财物共计344204元人民币。
(一)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收受罗某贿送的现金5000元人民币。
(二)2014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收受罗某贿送的价值为3280元人民币的舒华多功能电动跑步机一台。
(三)2014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收受罗某贿送的现金10000元人民币。
(四)2015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景谷县白龙公园家中,非法收受罗某贿送的现金10000元人民币。
(五)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收受罗某先后32次为其及其女儿陈筱诗订购普洱、昆明、深圳、北京等地的机票,上述机票价格共计29924元人民币。
(六)2018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景谷县白龙公园家中,非法收受罗某贿送的现金10000元人民币。
(七)2019年1月31日、2019年2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收受罗某贿送的276000元人民币。
二、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景谷县教育局局长和景谷县住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其兄弟陈某1在工程项目建设上谋取利益,2019年2月份的一天,其非法收受陈某1贿送的现金200000元人民币。
三、2014年至2019年期间,陈某某利用其担任景谷县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与景谷县教育局有业务往来的周某1贿送的财物共计58850元人民币,其中现金30000元人民币、价值22500元人民币的大重九香烟30条、价值3050元人民币的五粮液酒5瓶和价值3300元人民币的水井坊酒5瓶。
(一)2014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景谷县非法收受周某1贿送的现金10000元人民币,2017年因为景谷县教育系统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被景谷县人民检察院查处,陈某某担心被查处而将10000元退还给了周某1。
(二)2015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景谷县非法收受周某1贿送的现金20000元人民币。
(三)2014年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收受周某1贿送的30条大重九香烟、5瓶五粮液酒和5瓶水井坊酒。
四、2015年4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景谷县教育局局长和景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与景谷县教育局、景谷县住建局有业务往来的云南城市规划设计院工程师刘某1贿送的财物共计26236.3元人民币,其中现金2万元人民币,酒店住宿费用6236.3元人民币。
(一)2015年4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收受刘某1为其和女儿陈筱诗先后9次订购云南震庄迎宾馆、昆明百大新纪元大酒店有限公司、昆明文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酒店费用共计6236.3元人民币。
(二)2017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的女儿陈筱诗拟到澳大利亚读书,被告人陈某某让刘某1向昆明百事威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交纳了留学相关费用20000元人民币。
五、2014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景谷县教育局局长和景谷县住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与景谷县教育局和景谷县住建局有业务往来的云南省地质勘察总公司、云南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业务员奚某贿送的财物共计79300元人民币,其中现金5000元人民币,价值为19500元人民币的大重九香烟25条和价值为54800元人民币的飞天茅台酒30瓶。
(一)2016年8月份的一天,在昆明市官渡区一家饭店,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收受奚某贿送的现金5000元人民币。
(二)2014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收受奚某贿送的大重九香烟25条和飞天茅台酒30瓶。
六、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景谷县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与景谷县教育局有业务往来的景谷威远建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董某贿送的财物共计21470元人民币,其中现金10000元人民币、价值为10250元人民币的云烟珍品香烟50条和价值为1220元人民币的五粮液酒
(一)2014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景谷县,非法收受董某贿送的现金10000元人民币。2017年因为景谷县教育系统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被景谷县人民检察院查处,陈某某担心被查处而将10000元退还给了董某。
(二)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在白龙公园陈某某家,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收受董某贿送的五粮液酒2瓶。
(三)2015年的一天,在景谷县,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收受董某贿送的云烟珍品香烟50条。
七、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景谷县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与承建景谷县第一中学运动场项目的承建人员孙某贿送的财物共计22000元人民币,其中现金10000元人民币和价值12000元人民币的大重九香烟15条。
(一)2016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景谷县一中施工现场路边,非法收受孙某贿送的现金10000元人民币,2017年因为景谷县教育系统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被景谷县人民检察院查处,陈某某担心被查处而将10000元退还给了孙某。
(二)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景谷县一中施工现场,非法收受孙某贿送的大重九香烟15条。
八、2014年至2016年期间,陈某某利用其担任景谷县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从事营养餐业务的陈某2贿送的财物共计25000元人民币,其中价值为10000元人民币的天生祥超市购物卡20张,价值为15000元人民币大重九香烟20条。
(一)2014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景谷县轩饭店非法收受陈某2贿送的10张分别价值500元的天生祥购物卡。
(二)2015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景谷县威远江国际大酒店路边非法收受陈某2贿送的10张分别价值500元的天生祥购物卡。
(三)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收受陈某2贿送的20条大重九香烟。
九、2014年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景谷县教育局局长和景谷县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与景谷县教育局、景谷县住建局有业务往来的普洱晓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某1贿送的财物共66770元人民币,其中价值50750元人民币的大重九香烟65条、价值8000元人民币的云烟软礼10条、价值4060元人民币的五粮液酒6瓶和价值3960元人民币的水井坊酒6瓶。
十、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景谷县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与景谷县教育局有业务往来的云南中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刀成祥贿送的财物共计15360元人民币,其中价值9600元人民币的大重九香烟12条、价值4440元的五粮液酒6瓶和价值1320元人民币的水井坊酒2瓶。
(一)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白龙公园家门口非法收受刀成祥贿送的五粮液酒2瓶和大重九香烟4条。
(二)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景谷县瓶。
(三)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景谷县白龙公园家中非法收受刀成祥贿送的五粮液酒2瓶。
(四)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景谷县白龙公园家中非法收受刀成祥贿送的五粮液酒2瓶。
(五)2017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景谷县白龙公园家中非法收受刀成祥贿送的大重九香烟4条。
(六)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景谷县白龙公园家非法收受刀成祥贿送的大重九香烟4条。
十一、2014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景谷县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与景谷县教育局有业务往来的思茅维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赵某贿送的价值为23450元人民币的大重九香烟30条。
十二、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景谷县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与景谷县教育局有业务往来的普洱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武某贿送的财物共计52830元人民币,其中价值31000元人民币的大重九香烟40条、价值10250元人民币的云烟珍品香烟50条、价值7920元人民币的水井坊酒12瓶和价值3660元人民币的五粮液酒6瓶。
十三、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景谷县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与景谷县教育局有业务往来的普洱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周某2贿送的财物共计49620元人民币,其中价值30000元人民币的大重九香烟40条和价值19620元人民币的水井坊酒24瓶。
十四、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景谷县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与景谷县教育局有业务往来的普洱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邓某贿送的财物共计26880元人民币,其中价值15000元人民币的大重九香烟20条和价值11880元人民币的水井坊酒18瓶。
十五、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景谷县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与景谷县教育局有业务往来的普洱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黄某贿送的财物共计14460元人民币,其中价值10500元人民币的大重九香烟14条和价值3960元人民币的水井坊酒6瓶。
十六、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景谷县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景谷县碧安乡小学教学楼恢复重建项目的承建人员杨某1贿送的价值24000元人民币的大重九香烟30条。
十七、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景谷县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与景谷县教育局有业务往来的云南晓泉环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徐某2贿送的价值16000元人民币的大重九香烟20条。
十八、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景谷县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与景谷县教育局有业务往来的工程项目建设人员王某贿送的财物共计28540元人民币,其中价值19800元人民币的大重九香烟25条和价值8740元人民币的五粮液酒12瓶。
十九、2019年5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景谷县住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与景谷县住建局有业务往来的江苏瑞沃建设集团公司项目经理杨某2贿送的价值为21000元人民币的大重九香烟25条。
二十、2019年3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景谷县住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与景谷县住建局有业务往来的景谷中盛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谢某贿送的财物共计6680元人民币,其中价值为3200元人民币的大重九香烟4条和价值3480元人民币的云烟印象6条。
二十一、2014年和2020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景谷县教育局和景谷县住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云南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郑某贿送的价值7750元人民币的大重九香烟10条。
二十二、2015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景谷县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景谷县凤山镇海庆小学教学楼项目承建人李某1贿送的财物共计7560元人民币,其中价值6200元人民币的大重九香烟8条和价值1360元人民币的五粮液酒2瓶。
二十三、2017年5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景谷县教育局局长和景谷县住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普洱御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人杜某贿送的财物共计17900元人民币,其中价值8000元人民币的大重九香烟10条、价值4500元人民币的翡翠香烟5条和价值5400元人民币的水井坊酒6瓶。
二十四、2017年期间和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景谷县教育局局长和景谷县住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从事经营学校食堂设备人员刘某2贿送的财物共计96306元人民币,其中价值60056元人民币的橱柜、灶台、坐诊桌、冰箱、餐桌等物品和价值为36250元人民币的大重九香烟48条。
(一)2017年,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收受刘某2为其安装的位于景谷县的橱柜和冰箱等物品。
(二)2019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收受刘某2为其安装的位于景谷县御方堂诊所内的橱柜、消毒柜、冰箱等物品。
(三)2019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收受刘某2贿送的坐诊桌椅一套、旋转式饭桌一套、诊所的茶桌一套。
(四)2014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收受刘某2贿送的大重九香烟共计48条。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受贿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向监察机关退缴赃款634587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幅度量刑,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人民币。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价格认定结论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价格认定应建立在有实物的基础上,由于本案部分涉案烟酒已被消耗或灭失,对该部分烟酒原实物真伪、价值无法认定,在此情况下作出的价格认定不能证明该部分烟酒的价值。2.基于本案烟酒没有充分证据加以认定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某实际所受贿的数额应当扣减相应烟酒的价格,因此,被告人陈某某及家属已退缴的60多万元人民币与受贿款项基本吻合,被告人陈某某有积极退赃情节。3.关于董某、武某各向被告人陈某某贿送的50条香烟系送到教育局工作人员用于工作,而不是直接送到被告人陈某某手中,因此不应认定为被告人陈某某的个人受贿事实。4.被告人陈某某是否存在立功情节恳请给予查实。5.被告人陈某某于2014年期间所收罗某送的现金10000元人民币属于一般的人情往来,不属于受贿金额。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1年4月至2013年11月,任景谷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党委书记,2013年11月至2019年3月,任景谷县教育局局长,2019年3月至2020年6月,任景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景谷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党委书记、景谷县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和景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景谷县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建设和工程款拨付上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与景谷县教育局、景谷县住建局有业务往来的从事工程建设、规划设计等方面的人员罗某、陈某1、陈某2、刘某1等24人贿送的财物共计1252166.3元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3年至2019年期间,陈某某利用担任其景谷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党委书记和景谷县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与景谷县教育局有业务往来的普洱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罗某贿送的财物共计344204元人民币。
(一)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收受罗某贿送的现金5000元人民币。
(二)2014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收受罗某贿送的价值为3280元人民币的舒华多功能电动跑步机一台。
(三)2014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收受罗某贿送的现金10000元人民币。
(四)2015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景谷县白龙公园家中,非法收受罗某贿送的现金10000元人民币。
(五)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收受罗某先后32次为其及其女儿陈筱诗订购普洱、昆明、深圳、北京等地的机票,上述机票价格共计29924元人民币。
(六)2018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景谷县白龙公园家中,非法收受罗某贿送的现金10000元人民币。
(七)2019年1月31日、2019年2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收受罗某贿送的276000元人民币。
二、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景谷县教育局局长和景谷县住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其兄弟陈某1在工程项目建设上谋取利益,2019年2月份的一天,其非法收受陈某1贿送的现金200000元人民币。
三、2014年至2019年期间,陈某某利用其担任景谷县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与景谷县教育局有业务往来的周某1贿送的财物共计58850元人民币,其中现金30000元人民币、价值22500元人民币的大重九香烟30条、价值3050元人民币的五粮液酒5瓶和价值3300元人民币的水井坊酒5瓶。
(一)2014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景谷县非法收受周某1贿送的现金10000元人民币,2017年因为景谷县教育系统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被景谷县人民检察院查处,陈某某担心被查处而将10000元退还给了周某1。
(二)2015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景谷县非法收受周某1贿送的现金20000元人民币。
(三)2014年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收受周某1贿送的30条大重九香烟、5瓶五粮液酒和5瓶水井坊酒。
四、2015年4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景谷县教育局局长和景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与景谷县教育局、景谷县住建局有业务往来的云南城市规划设计院工程师刘某1贿送的财物共计26236.3元人民币,其中现金2万元人民币,酒店住宿费用6236.3元人民币。
(一)2015年4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收受刘某1为其和女儿陈筱诗先后9次订购云南震庄迎宾馆、昆明百大新纪元大酒店有限公司、昆明文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酒店费用共计6236.3元人民币。
(二)2017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的女儿陈筱诗拟到澳大利亚读书,被告人陈某某让刘某1向昆明百事威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交纳了留学相关费用20000元人民币。
五、2014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景谷县教育局局长和景谷县住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与景谷县教育局和景谷县住建局有业务往来的云南省地质勘察总公司、云南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业务员奚某贿送的财物共计79300元人民币,其中现金5000元人民币,价值为19500元人民币的大重九香烟25条和价值为54800元人民币的飞天茅台酒30瓶。
(一)2016年8月份的一天,在昆明市官渡区一家饭店,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收受奚某贿送的现金5000元人民币。
(二)2014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收受奚某贿送的大重九香烟25条和飞天茅台酒30瓶。
六、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景谷县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与景谷县教育局有业务往来的景谷威远建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董某贿送的财物共计21470元人民币,其中现金10000元人民币、价值为10250元人民币的云烟珍品香烟50条和价值为1220元人民币的五粮液酒。
(一)2014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景谷县,非法收受董某贿送的现金10000元人民币。2017年因为景谷县教育系统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被景谷县人民检察院查处,陈某某担心被查处而将10000元退还给了董某。
(二)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在白龙公园陈某某家,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收受董某贿送的五粮液酒2瓶。
(三)2015年的一天,在景谷县,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收受董某贿送的云烟珍品香烟50条。
七、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景谷县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与承建景谷县第一中学运动场项目的承建人员孙某贿送的财物共计22000元人民币,其中现金10000元人民币和价值12000元人民币的大重九香烟15条。
(一)2016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景谷县一中施工现场路边,非法收受孙某贿送的现金10000元人民币,2017年因为景谷县教育系统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被景谷县人民检察院查处,陈某某担心被查处而将10000元退还给了孙某。
(二)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景谷县一中施工现场,非法收受孙某贿送的大重九香烟15条。
八、2014年至2016年期间,陈某某利用其担任景谷县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从事营养餐业务的陈某2贿送的财物共计25000元人民币,其中价值为10000元人民币的天生祥超市购物卡20张,价值为15000元人民币大重九香烟20条。
(一)2014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景谷县轩饭店非法收受陈某2贿送的10张分别价值500元的天生祥购物卡。
(二)2015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景谷县威远江国际大酒店路边非法收受陈某2贿送的10张分别价值500元的天生祥购物卡。
(三)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收受陈某2贿送的20条大重九香烟。
九、2014年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景谷县教育局局长和景谷县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与景谷县教育局、景谷县住建局有业务往来的普洱晓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某1贿送的财物共66770元人民币,其中价值50750元人民币的大重九香烟65条、价值8000元人民币的云烟软礼10条、价值4060元人民币的五粮液酒6瓶和价值3960元人民币的水井坊酒6瓶。
十、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景谷县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与景谷县教育局有业务往来的云南中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刀成祥贿送的财物共计15360元人民币,其中价值9600元人民币的大重九香烟12条、价值4440元的五粮液酒6瓶和价值1320元人民币的水井坊酒2瓶。
(一)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白龙公园家门口非法收受刀成祥贿送的五粮液酒2瓶和大重九香烟4条。
(二)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景谷县瓶。
(三)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景谷县白龙公园家中非法收受刀成祥贿送的五粮液酒2瓶。
(四)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景谷县白龙公园家中非法收受刀成祥贿送的五粮液酒2瓶。
(五)2017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景谷县白龙公园家中非法收受刀成祥贿送的大重九香烟4条。
(六)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景谷县白龙公园家非法收受刀成祥贿送的大重九香烟4条。
十一、2014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景谷县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与景谷县教育局有业务往来的思茅维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赵某贿送的价值为23450元人民币的大重九香烟30条。
十二、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景谷县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与景谷县教育局有业务往来的普洱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武某贿送的财物共计52830元人民币,其中价值31000元人民币的大重九香烟40条、价值10250元人民币的云烟珍品香烟50条、价值7920元人民币的水井坊酒12瓶和价值3660元人民币的五粮液酒6瓶。
十三、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景谷县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与景谷县教育局有业务往来的普洱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周某2贿送的财物共计49620元人民币,其中价值30000元人民币的大重九香烟40条和价值19620元人民币的水井坊酒24瓶。
十四、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景谷县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与景谷县教育局有业务往来的普洱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邓某贿送的财物共计26880元人民币,其中价值15000元人民币的大重九香烟20条和价值11880元人民币的水井坊酒18瓶。
十五、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景谷县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与景谷县教育局有业务往来的普洱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黄某贿送的财物共计14460元人民币,其中价值10500元人民币的大重九香烟14条和价值3960元人民币的水井坊酒6瓶。
十六、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景谷县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景谷县碧安乡小学教学楼恢复重建项目的承建人员杨某1贿送的价值24000元人民币的大重九香烟30条。
十七、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景谷县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与景谷县教育局有业务往来的云南晓泉环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徐某2贿送的价值16000元人民币的大重九香烟20条。
十八、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景谷县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与景谷县教育局有业务往来的工程项目建设人员王某贿送的财物共计28540元人民币,其中价值19800元人民币的大重九香烟25条和价值8740元人民币的五粮液酒12瓶。
十九、2019年5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景谷县住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与景谷县住建局有业务往来的江苏瑞沃建设集团公司项目经理杨某2贿送的价值为21000元人民币的大重九香烟25条。
二十、2019年3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景谷县住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与景谷县住建局有业务往来的景谷中盛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谢某贿送的财物共计6680元人民币,其中价值为3200元人民币的大重九香烟4条和价值3480元人民币的云烟印象6条。
二十一、2014年和2020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景谷县教育局和景谷县住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云南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郑某贿送的价值7750元人民币的大重九香烟10条。
二十二、2015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景谷县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景谷县凤山镇海庆小学教学楼项目承建人李某1贿送的财物共计7560元人民币,其中价值6200元人民币的大重九香烟8条和价值1360元人民币的五粮液酒2瓶。
二十三、2017年5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景谷县教育局局长和景谷县住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普洱御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人杜某贿送的财物共计17900元人民币,其中价值8000元人民币的大重九香烟10条、价值4500元人民币的翡翠香烟5条和价值5400元人民币的水井坊酒6瓶。
二十四、2017年期间和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景谷县教育局局长和景谷县住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从事经营学校食堂设备人员刘某2贿送的财物共计96306元人民币,其中价值60056元人民币的橱柜、灶台、坐诊桌、冰箱、餐桌等物品和价值为36250元人民币的大重九香烟48条。
(一)2017年,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收受刘某2为其安装的位于景谷县的橱柜和冰箱等物品。
(二)2019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收受刘某2为其安装的位于景谷县御方堂诊所内的橱柜、消毒柜、冰箱等物品。
(三)2019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收受刘某2贿送的坐诊桌椅一套、旋转式饭桌一套、诊所的茶桌一套。
(四)2014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收受刘某2贿送的大重九香烟共计48条。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受贿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向监察机关退缴赃款634587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留置通知书、延长留置时间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陈某某的户口证明、景谷县公安局威远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职级套转表、陈某某同志个人简历、任职免职文件、景谷县教育局、景谷县住建局组织机构代码证、搜查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退还返还查封财物文件通知书和清单、情况说明、现金交款单、普洱市公安局出具的协查函的复函、普洱市公安局合战中学出具的关于市监察委协查函工作情况的报告、景谷县检察院查处景谷县教育系统公职人员立案决定书、判决书、证人罗某、陈某1、周某1、刘某1、奚某、董某、孙某、陈某2、徐某1、赵某、武某、周某2、邓某、黄某、杨某1、徐某2、王某、杨某2、谢某、郑某、李某1、杜某、刘某2、刀成祥、方某、李某2的证言、罗某悔过书、项目合同资料相关书证、陈筱诗澳大利亚留学服务费收款收据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协助书、烟酒、家电和整体橱柜价格认定结论书普发改价认〔2020〕3号、价格认定意见告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252166.3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本院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积极退缴部分赃款,本院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罪责刑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收受的1252166.3元人民币,其中已退还周某110000元人民币、已退还董某10000元人民币、已退还孙某10000元人民币;已退缴监察机关634587元人民币;余款587579.3元人民币,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关于由于本案部分涉案烟酒已被消耗或灭失,对该部分烟酒原实物真伪、价值无法认定,在此情况下作出的价格认定不能证明该部分烟酒的价值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对该价格认定结论未提出异议,被告人陈某某与行贿人双方对该部分涉案烟酒的真伪、价值未提出异议且有辨认笔录及图片相互印证,能够与价格认定的烟酒价值相吻合,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提出关于基于本案烟酒没有充分证据加以认定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某实际所受贿的数额应当扣减相应烟酒的价格,被告人陈某某及家属已退缴的60多万与受贿款项基本吻合,有积极退赃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认可被告人陈某某积极退缴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提出关于董某、武某各向被告人陈某某贿送的50条香烟,不应认定为被告人陈某某个人受贿事实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董某、武某的证言均能证明董某、武某各送的50条香烟系送到被告人陈某某个人手中,且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能够证实该烟酒的处理系其个人私自决定,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提出关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4年期间所收罗某送的现金10000元人民币属于一般人情往来,不属于受贿金额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提出关于被告人陈某某是否存在立功情节,本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具有立功表现,故不予认定其构成立功;辩护人提出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罪责刑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留置、先行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2024年6月1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余款587579.3元人民币,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 航
审判员 王剑吟
审判员 雷 蕾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