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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1)冀0638刑初44号赵某某犯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2-15  浏览:

​案由    受贿   

案号    (2021)冀0638刑初44号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以雄县检刑诉[2021]Z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受贿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范颖、检察官路娟、检察官助理于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雷鸣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至2019年秋,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雄县教育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招投标、拨付工程款、教师调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77次收受雄县鼎诚育才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1、昝岗私立中学校长陈某2等22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11.1676万元(以下未注明币种均为人民币)。

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5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担任雄县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雄县鼎诚育才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诚育才公司)在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7次收受鼎诚育才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1、安新县刘李庄科达电子销售服务部法定代表人袁某共计90万元。2019年11月,赵某某得知陈某1正在接受监察机关调查,将其受贿所得40万元退还给陈某1父亲陈某3。

(1)2012年5月21日,鼎诚育才公司中标雄县教育局中小学计算机采购A包项目,7月12日,教育局拨付第一批设备款,10月28日,陈某1从其农业银行账户支取12万元。几天后陈某1在赵某某盛唐国际小区家中将其中10万元送给赵某某。

(2)2012年11月2日,鼎诚育才公司中标雄县教育局多媒体教室设备采购B包项目,由鼎诚育才公司和刘李庄科达电子销售服务部(以下简称科达销售部)联合供货。2013年1月18日,项目款结清,陈某1与袁某商议共同送给赵某某15万元,1月23日,陈某1从其农业银行账户支取30万元。几天后陈某1在赵某某盛唐国际小区家中将其中15万元送给赵某某。

(3)2013年10月10日,鼎诚育才公司中标雄县教育局小学电脑、多媒体等教学设备采购A包、C包项目,由鼎诚育才公司和科达销售部联合供货,12月4日,教育局拨付第一批设备款,陈某1与袁某商议共同送给赵某某10万元,12月21日,陈某1从其农业银行账户支取20万元。几天后陈某1在赵某某盛唐国际小区家中将其中10万元送给赵某某。

(4)2015年1月29日,鼎诚育才公司中标雄县教育局计算机、多媒体采购(A包)项目,教育局于4月28日拨付第一批设备款,6月24日拨付第二批设备款,6月27日,陈某1从其农业银行账户支取20万元。几天后陈某1在赵某某盛唐国际小区家中将其中10万元送给赵某某。

(5)2015年11月12日,鼎诚育才公司中标雄县教育局薄弱学校改造(音体美、安保设备)采购(D包)项目。2015年12月31日,鼎诚育才公司中标雄县教育局新高中装修工程(C包)项目。2016年4月18日,教育局拨付第一批设备款,5月5日,陈某1从其农业银行账户支取20万元。几天后陈某1在赵某某盛唐国际小区家中将其中10万元送给赵某某。

(6)2016年6月12日,鼎诚育才公司中标雄县教育局课桌椅、计算机、一体机采购(D包)学生计算机(二次)项目,12月28日,教育局拨付第一批设备款。2017年1月23日,陈某1从其农业银行账户支取11万元,当晚陈某1在赵某某盛唐国际小区家中将其中10万元送给赵某某。

(7)2019年2月13日,鼎诚育才公司中标雄县教育局教师办公电脑采购项目第二标段,5月21日,教育局拨付设备款,5月22日,陈某1从其农业银行账户支取30万元。几天后陈某1在赵某某盛唐国际小区家中将其中25万元送给赵某某。

2.2012年7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担任雄县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雄县昝岗私立中学在超计划招生、支教教师留用、超收学生办理学籍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4次收受昝岗私立中学校长陈某2、出纳张某1共计80万元。

(1)2012年7月,在赵某某盛唐国际小区家中陈某2送给其5万元。

(2)2013年7月,在赵某某盛唐国际小区家中陈某2和张某1送给其5万元。

(3)2014年中秋节前,在赵某某盛唐国际小区家中陈某2和张某1送给其10万元。

(4)2019年2月,在赵某某盛唐国际小区家中陈某2送给其60万元。

3.2012年10月至2019年秋,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担任雄县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河北艾颐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颐康公司)在项目招投标、拨付设备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4次收受艾欧康公司业务员高某1、前业务员舒某共计38万元。

(1)2012年10月26日,艾颐康公司中标雄县教育局视频互动教学及网络研修系统采购与安装项目。2013年春节前,在雄县包装城东侧舒某送给赵某某3万元。

(2)2015年12月31日,艾颐康公司中标雄县教育局新高中装修工程(D包、E包)项目。2016年春节前,在盛唐国际小区附近舒某送给赵某某10万元。

(3)2017年8月,为确保雄县教育局新高中装修工程(D包、E包)项目能尽快回款,在赵某某盛唐国际小区家中艾颐康公司业务员高某1送给其5万元。

(4)2019年初,雄县教育局触控一体机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前,舒某找到赵某某推荐希沃品牌,表示想参与触控一体机采购项目,雄县教育局最终选定希沃品牌。后艾颐康公司中标此项目且所供产品为希沃品牌。2019年秋,在盛唐国际小区舒某送给赵某某20万元。

4.2015年1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担任雄县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河北盛飞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1在项目招投标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朱某1共计33.4176万元(折合)。

(1)2015年11月18日,河北盛飞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中标薄弱学校改造(音体美、安保设备)采购项目。2016年上半年,在赵某某办公室朱某1送给其10万元。

(2)2019年4月11日,为继续得到赵某某帮助,在赵某某办公室,朱某1送给其10万元和2万美元(折合13.4176万元)。2020年4月6日,赵某某到朱某1工厂将上述财物退还朱某1。

5.2012年10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担任雄县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河北华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方公司)、河北建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雄公司)、河北祁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祁唐公司)在承揽工程、拨付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44次收受3家公司共计31万元。

(1)为感谢赵某某对华方公司提供帮助,2012年春节、中秋节、2013年春节,在赵某某办公室,华方公司原股东王某3送给其共计1.5万元(每次0.5万元);2013年中秋节、2014年春节,在赵某某盛唐国际小区家中,华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2、股东张某3送给其共计1万元(每次0.5万元);2015年至2018年每年中秋节、春节(除2017年中秋节),在赵某某盛唐国际小区家中,张某2、张某3送给其共计7万元(每次1万元);2019年春节,在赵某某盛唐国际小区家中,张某2、张某3送给其2万元。上述赵某某共计收受11.5万元。

(2)为感谢赵某某对建雄公司提供帮助,2012年至2019年每年中秋节、春节,在赵某某办公室,建雄公司实际控制人贾某送给其共计8万元(每次0.5万元);2013年2、3月份,在赵某某办公室,贾某送给其3万元;2015年上半年,在赵某某办公室,贾某送给其2万元。上述赵某某共计收受13万元。

(3)为感谢赵某某对祁唐公司提供帮助,2013年至2019年每年中秋节、春节(除2019年春节),在赵某某办公室,祁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3送给其共计6.5万元(每次0.5万元)。

6.2013年5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担任雄县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河北楚雄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1在项目招投标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刘某1共计15万元。

(1)2013年5月7日、5月20日,刘某1借用河北同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资质中标雄县板东中学食堂项目、板东中学宿舍楼项目。2013年6月,在赵某某盛唐国际小区家中,刘某1送给其5万元。

(2)2018年7月9日,楚雄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雄县白洋淀高级中学运动场改造项目。2018年中秋节前后,在赵某某盛唐国际小区家中,刘某1送给其10万元。

7.2015年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担任雄县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雄县康顿电子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董事李某在项目招投标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李某共计7.75万元(折合)。

(1)2015年1月23日,李某借用保定拓盛美商贸有限公司资质中标雄县教育局计算机、多媒体采购(B包)项目。中标前一个月,在赵某某盛唐国际小区家中,李某送给其2万元。

(2)2015年11月24日,雄县康顿电子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中标雄县教育局薄弱学校改造(仪器、多媒体、实验室器材)采购(A包)项目。李某于2016年4月收到第一批设备款后,在赵某某盛唐国际小区家中,李某送给其2万元。

(3)2019年2月13日,李某借用河北新华创想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质中标雄县教育局教师办公电脑采购项目一标段。2019年2月,在赵某某盛唐国际小区家中,李某送给其100克金条1根(黄金),经价格认定:认定价格为3.75万元。

8.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担任雄具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雄县白洋淀高级中学(原雄县第二高级中学)第二食堂经理郭某在中标雄县第二高级中学直饮水设备、文印室、餐厅承包经营服务(D包)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2016年春节前,在赵某某办公室,郭某送给其5万元。

9.2013年春节前、2014年中秋节前后,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担任雄县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源鸿公司在雄县第二中学300米标准塑胶运动场项目、雄县小学200米标准塑胶运动场项目回款提供帮助。在赵某某办公室,王某4、王某8升分两次送给其共计4万元(每次2万元)。

10.2014年9月至2015年底,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担任雄县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教师高某2、周某1、孙某1、刘某2、刘某3在工作调动上提供帮助,先后5次收受上述人员共计3.5万元。

(1)2014年暑假开学后,为感谢赵某某帮助周某1调入雄县第三小学,张某4(周某1丈夫)在赵某某盛唐国际小区家中送给其1万元。

(2)2014年左右,刘某2为调到雄县县城任教将1万元交给其表姐王某1,请其帮忙送给赵某某。王某1在赵某某办公室送给赵某某1万元,后刘某2调入雄县雄州镇第一中学。

(3)2015年下半年,为感谢赵某某帮助高某2调入雄县第三小学,高某2和谢某1(高某2丈夫)在赵某某盛唐国际小区家中送给其0.5万元。

(4)2015年中秋节前,为感谢赵某某帮助孙某1调入雄县第二中学,常某(孙某1丈夫)在盛唐小区小广场送给其0.5万元。

(5)2015年底,为感谢赵某某帮助刘某3调入雄县第一小学,刘某3在赵某某盛唐国际小区家中送给其0.5万元。

11.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担任雄县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河北巨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项目招投标等方面提供帮助。2017年5月23日,巨天公司中标雄县张岗乡南庄子小学教学楼装修工程。2018年春节前,在赵某某办公室,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送给其2万元。

12.2015年2月至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担任雄县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沧州华鑫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公司)在拨付项目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何某共计1.5万元。

(1)2015年2月3日,华鑫公司中标雄县教育局课桌椅采购项目。2015年上半年,在赵某某办公室何某送给其0.5万元。

(2)2016年6月2日,华鑫公司中标雄县教育局课桌椅、计算机、一体机采购项目A包。2016年下半年,在赵某某办公室何某送给其1万元。

涉案款374.1001万元(含孳息90.1001万元)、100克金条1根已由河北雄安新区监察组扣押。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教育局长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在工程项目招投标、拨付工程款、招生办学、工作调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自愿认罪、退缴涉案赃款等从轻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至一百一十万元。

被告人赵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但辩称朱某1的最后一笔其主观上不想要,没有给他向任何人打招呼,没有为他谋取利益,事后又退还给他,认为应在犯罪数额内扣除。

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存在受贿罪的犯罪事实部分没有异议,其中,涉及赵某某退还朱某123.4176万元人民币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首先,退款意愿明显。赵某某收到朱某110万元现金及2万美元后,赵某某打电话说要退还行贿款,后因工作原因及疫情原因才在2020年4月退还成功。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积极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其次,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朱某1有明确的请托事项,赵某某也没有为他谋取利益。赵某某还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1.被动受贿,主观恶性较轻;2.有自首情节;3.当庭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良好且有悔改表现,引导鼓励家属将全部赃款上缴;4.在职期间工作积极上进,为雄县民政及教育事业作出了贡献,取得很多成绩和荣誉。故恳请合议庭考虑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并重的原则,本着治病救人的态度,对赵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12年5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担任雄县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雄县鼎诚育才商贸有限公司在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7次收受鼎诚育才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1、安新县刘李庄科达电子销售服务部法定代表人袁某共计90万元。2019年11月,赵某某得知陈某1正在接受监察机关调查,将其受贿所得40万元退还给陈某1父亲陈某3。

1.2012年5月21日,鼎诚育才公司中标雄县教育局中小学计算机采购A包项目,7月12日,教育局拨付第一批设备款,10月28日,陈某1从其农业银行账户支取12万元。几天后陈某1在赵某某盛唐国际小区家中将其中10万元送给赵某某。

2.2012年11月2日,鼎诚育才公司中标雄县教育局多媒体教室设备采购B包项目,由鼎诚育才公司和刘李庄科达电子销售服务部(以下简称科达销售部)联合供货。2013年1月18日,项目款结清,陈某1与袁某商议共同送给赵某某15万元,1月23日,陈某1从其农业银行账户支取30万元。几天后陈某1在赵某某盛唐国际小区家中将其中15万元送给赵某某。

3.2013年10月10日,鼎诚育才公司中标雄县教育局小学电脑、多媒体等教学设备采购A包、C包项目,由鼎诚育才公司和科达销售部联合供货,12月4日,教育局拨付第一批设备款,陈某1与袁某商议共同送给赵某某10万元,12月21日,陈某1从其农业银行账户支取20万元。几天后陈某1在赵某某盛唐国际小区家中将其中10万元送给赵某某。

4.2015年1月29日,鼎诚育才公司中标雄县教育局计算机、多媒体采购(A包)项目,教育局于4月28日拨付第一批设备款,6月24日拨付第二批设备款,6月27日,陈某1从其农业银行账户支取20万元。几天后陈某1在赵某某盛唐国际小区家中将其中10万元送给赵某某。

5.2015年11月12日,鼎诚育才公司中标雄县教育局薄弱学校改造采购(D包)项目。2015年12月31日,鼎诚育才公司中标雄县教育局新高中装修工程(C包)项目。2016年4月18日,教育局拨付第一批设备款,5月5日,陈某1从其农业银行账户支取20万元。几天后陈某1在赵某某盛唐国际小区家中将其中10万元送给赵某某。

6.2016年6月12日,鼎诚育才公司中标雄县教育局课桌椅、计算机、一体机采购(D包)学生计算机(二次)项目,12月28日,教育局拨付第一批设备款。2017年1月23日,陈某1从其农业银行账户支取11万元,当晚陈某1在赵某某盛唐国际小区家中将其中10万元送给赵某某。

7.2019年2月13日,鼎诚育才公司中标雄县教育局教师办公电脑采购项目第二标段,5月21日,教育局拨付设备款,5月22日,陈某1从其农业银行账户支取30万元。几天后陈某1在赵某某盛唐国际小区家中将其中25万元送给赵某某。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河北省罚款统一收据、中国工商银行凭证、2012年至2019年雄县教育局中标通知书、雄县鼎诚育才商贸有限公司供货及付款情况表、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及图片、陈某1农业银行卡交易流水、支现情况;证人王某2、杨某1、陈某1、郝某、杨某2、袁某证言;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及自书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12年7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担任雄县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雄县昝岗私立中学在超计划招生、支教教师留用、超收学生办理学籍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4次收受昝岗私立中学校长陈某2、出纳张某1共计80万元。

1.2012年7月,在赵某某盛唐国际小区家中陈某2送给赵某某5万元。

2.2013年7月,在赵某某盛唐国际小区家中陈某2和张某1送给赵某某5万元。

3.2014年中秋节前,在赵某某盛唐国际小区家中陈某2和张某1送给赵某某10万元。

4.2019年2月,在赵某某盛唐国际小区家中陈某2送给赵某某6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张某1、陈某2向赵某某行贿20万元存折银行凭证、赵某1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扣押通知书、关于中小学招生工作的相关文件、昝岗私立中学历年招生情况及在编教师的名单、昝岗私立中学收费表、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证人陈某2、张某1、赵某1证言;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及自书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2012年10月至2019年秋,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担任雄县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河北艾颐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项目招投标、拨付设备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4次收受艾欧康公司业务员高某1、前业务员舒某共计38万元。

1.2012年10月26日,艾颐康公司中标雄县教育局视频互动教学及网络研修系统采购与安装项目。2013年春节前,在雄县包装城东侧舒某送给赵某某3万元。

2.2015年12月31日,艾颐康公司中标雄县教育局新高中装修工程(D包、E包)项目。2016年春节前,在盛唐国际小区附近舒某送给赵某某10万元。

3.2017年8月,为确保雄县教育局新高中装修工程(D包、E包)项目能尽快回款,在赵某某盛唐国际小区家中艾颐康公司业务员高某1送给赵某某5万元。

4.2019年初,雄县教育局触控一体机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前,舒某找到赵某某推荐希沃品牌,表示想参与触控一体机采购项目,雄县教育局最终选定希沃品牌。后艾颐康公司中标此项目且所供产品为希沃品牌。2019年秋,在盛唐国际小区舒某送给赵某某2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雄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雄县教育局2014年—2019年招标项目汇总情况说明、项目台账、舒某任职情况说明、雄县教育局采购项目艾颐康中标情况说明、中标情况统计表、雄县教育局关于艾颐康中标项目拨款情况的说明、艾颐康企业资质材料、艾颐康公司历次中标、拨付款等相关文书、雄县教育局视频互动教学及网络研训系统采购合同、财务拨付凭证资料、河北艾颐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银行活期历史明细清单;证人王某2、舒某、高某1、杨某2证言;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2015年1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担任雄县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河北盛飞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1在项目招投标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朱某1共计33.4176万元。

1.2015年11月18日,河北盛飞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中标薄弱学校改造采购项目。2016年上半年,在赵某某办公室朱某1送给赵某某10万元。

2.2019年4月11日,朱某1为继续得到赵某某帮助,在赵某某办公室,朱某1送给赵某某10万元和2万美元(折合13.4176万元)。2020年4月6日,赵某某到朱某1工厂将上述财物退还朱某1。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肖某向朱某1汇款的相关资料、朱某1与赵某某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照片、2019年4月11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项目招标情况说明、河北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企业资质材料、中标通知书、雄县教育局2015年薄弱学校改造采购(A包)合同书、付款凭证资料;证人朱某1、付某、肖某、朱某2、王某2证言;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及自书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五、2012年10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担任雄县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河北华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河北建雄建设有限公司、河北祁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承揽工程、拨付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44次收受3家公司共计31万元。

1.为感谢赵某某对华方公司提供帮助,2012年春节、中秋节、2013年春节,在赵某某办公室,华方公司原股东王某3送给赵某某共计1.5万元(每次0.5万元);2013年中秋节、2014年春节,在赵某某盛唐国际小区家中,华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2、股东张某3送给赵某某共计1万元(每次0.5万元);2015年至2018年每年中秋节、春节(除2017年中秋节),在赵某某盛唐国际小区家中,张某2、张某3送给其共计7万元(每次1万元);2019年春节,在赵某某盛唐国际小区家中,张某2、张某3送给赵某某2万元。上述赵某某共计收受11.5万元。

2.为感谢赵某某对建雄公司提供帮助,2012年至2019年每年中秋节、春节,在赵某某办公室,建雄公司实际控制人贾某送给赵某某共计8万元(每次0.5万元);2013年2、3月份,在赵某某办公室,贾某送给赵某某3万元;2015年上半年,在赵某某办公室,贾某送给赵某某2万元。上述赵某某共计收受13万元。

3.为感谢赵某某对祁唐公司提供帮助,2013年至2019年每年中秋节、春节(除2019年春节),在赵某某办公室,祁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3送给其共计6.5万元(每次0.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华方、祁唐、建雄三个有限公司承揽教育局工程项目材料、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证人贾某、张某2、张某3、王某3证言;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及自书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六、2013年5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担任雄县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河北楚雄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1在项目招投标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刘某1共计15万元。

1.2013年5月7日、5月20日,刘某1借用河北同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资质中标雄县板东中学食堂项目、板东中学宿舍楼项目。2013年6月,在赵某某盛唐国际小区家中,刘某1送给赵某某5万元。

2.2018年7月9日,楚雄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雄县白洋淀高级中学运动场改造项目。2018年中秋节前后,在赵某某盛唐国际小区家中,刘某1送给赵某某1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刘某1承揽工程项目资料、板东中学食堂、宿舍楼、教学楼、实验楼项目中标情况说明与中标文件资料、白洋淀高级中学运动场项目中标相关文件;证人刘某1证言;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及自书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七、2015年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担任雄县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雄县康顿电子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董事李某在项目招投标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李某共计7.75万元(折合)。

1.2015年1月23日,李某借用保定拓盛美商贸有限公司资质中标雄县教育局计算机、多媒体采购(B包)项目。中标前一个月,在赵某某盛唐国际小区家中,李某送给赵某某2万元。

2.2015年11月24日,雄县康顿电子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中标雄县教育局薄弱学校改造采购(A包)项目。李某于2016年4月收到第一批设备款后,在赵某某盛唐国际小区家中,李某送给赵某某2万元。

3.2019年2月13日,李某借用河北新华创想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质中标雄县教育局教师办公电脑采购项目一标段。2019年2月,在赵某某盛唐国际小区家中,李某送给赵某某100克金条1根。经价格认定,认定价格为3.7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承揽教育局采购项目回款相关流水、项目中标资料及付款票据、李某银行账户明细、扣押的100克金条一根、关于李某所代理公司中标情况说明;证人李某证言;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及自书材料;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八、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担任雄具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雄县白洋淀高级中学(原雄县第二高级中学)第二食堂经理郭某在中标雄县第二高级中学直饮水设备、文印室、餐厅承包经营服务(D包)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2016年春节前,在赵某某办公室,郭某送给赵某某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涿州市鑫大名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证明、雄县白洋淀高级中学餐厅招标情况说明、招标通知书、合同及票据凭证;证人郭某证言;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及自书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九、2013年春节前、2014年中秋节前后,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担任雄县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保定源鸿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在雄县第二中学300米标准塑胶运动场项目、雄县小学200米标准塑胶运动场项目回款提供帮助。在赵某某办公室,王某4、王某8升分两次送给赵某某共计4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雄县教育局关于保定源鸿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施工建设的塑胶运动场项目情况说明、保定源鸿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企业资质、中标通知书、雄县中学、雄县第二中学等四个塑胶运动场项目拨款凭证、雄县教育局关于项目款项支付程序的情况说明;证人王某4、王某5证言;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及自书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2014年9月至2015年底,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担任雄县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教师高某2、周某1、孙某1、刘某2、刘某3在工作调动上提供帮助,先后5次收受上述人员共计3.5万元。

1.2014年暑假开学后,为感谢赵某某帮助周某1调入雄县第三小学,张某4(周某1丈夫)在赵某某盛唐国际小区家中送给赵某某1万元。

2.2014年左右,刘某2为调到雄县县城任教将1万元交给其表姐王某1,请其帮忙送给赵某某。王某1在赵某某办公室送给赵某某1万元,后刘某2调入雄县雄州镇第一中学。

3.2015年下半年,为感谢赵某某帮助高某2调入雄县第三小学,高某2和谢某1(高某2丈夫)在赵某某盛唐国际小区家中送给赵某某0.5万元。

4.2015年中秋节前,为感谢赵某某帮助孙某1调入雄县第二中学,常某(孙某1丈夫)在盛唐小区小广场送给赵某某0.5万元。

5.2015年底,为感谢赵某某帮助刘某3调入雄县第一小学,刘某3在赵某某盛唐国际小区家中送给赵某某0.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雄县教育局关于周某1等5人调动情况的说明、雄县教育系统人员调动申请审批表;证人谢某1、高某2、张某4、杨某3、常某、刘某2、王某1、刘某3证言;被告人赵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一、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担任雄县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河北巨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项目招投标等方面提供帮助。2017年5月23日,巨天公司中标雄县张岗乡南庄子小学教学楼装修工程。2018年春节前,在赵某某办公室,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送给赵某某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雄县教育局关于南庄子小学外网工程情况说明、南庄子小学教学楼装修工程情况说明、中标通知书、河北巨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相关企业资质、施工合同、结算报告书、拨款凭证;证人于某、谢某2、张某5证言;被告人赵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二、2015年2月至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担任雄县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沧州华鑫家具有限公司在拨付项目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何某共计1.5万元。

1.2015年2月3日,华鑫公司中标雄县教育局课桌椅采购项目。2015年上半年,在赵某某办公室何某送给赵某某0.5万元。

2.2016年6月2日,华鑫公司中标雄县教育局课桌椅、计算机、一体机采购项目A包。2016年下半年,在赵某某办公室何某送给赵某某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雄县教育局课桌椅采购项目招标情况说明、统计表、沧州华鑫家具有限公司公司资质材料。付款凭证资料、货款结算票据;证人何某、王某2证言;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及自书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涉案款374.1001万元(含孳息90.1001万元)、100克金条1根,已由河北雄安新区监察组扣押。

本案综合证据还有赵某某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信、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人大代表选举相关资料、纪律处分决定、雄县教育局招标情况汇总、雄县教育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联系电话一览表、雄县教育局各股室情况、王某9、曹某出具的情况说明、扣押的赵某3持有的赵某某赃款54万元及业务回执、雄县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赵某某写给赵某4的信件、张某6等人案卷材料、赵某某等57人在信合通公司存款情况的说明、赵某4信合通公司存款凭证、信合通公司支付赵某4利息凭证、赵某2在信合通公司贷款说明、赵某2在信合通公司存款凭条、存款收据、扣押的赵某某委托赵某2在信合通公司存款675250元、退回赃款汇款材料、赵某某写给张某6的信、赵某某等57人在帅康座椅公司存款情况的说明;张某6、李某在帅康座椅公司存款凭证、银行回单、扣押的张某6在帅康公司存款30万元利息、李某存款50万元及利息、扣押的张某6保管的赵某某受贿赃款80万元、张某6现金贷款的说明、张某6在信合通小额贷款公司的存款收据、存款转账记录凭证、支取利息凭证、公司营业执照、张某6在雄县大华制衣有限公司存款及支取利息有关凭证、雄县大华制衣有限公司借张某6款的情况说明、张某6在雄县金兴典当有限公司存款说明、转账明细、存款收据、支付利息有关凭证;证人王某6、孙某2、赵某2、张某6、付某、昝某1、昝某2、王某7、唐某、宋某证言;被告人赵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担任雄县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2019年4月11日朱某1送给赵某某10万元人民币和2万美元后,赵某某后将财物退还朱某1,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朱某1有明确的请托事项,赵某某也没有为他谋取利益,故上述财物不应计算在受贿数额内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赵某某退还上述财物的时间为2020年4月6日,时间间隔近一年之久,且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1月22日被安新县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且被告人赵某某曾利用职务便利,为朱某1谋取不正当利益,于2016年上半年收受朱某110万元人民币,而本次收受朱某1上述财物时,朱某1证言和赵某某供述可证实,朱某1曾当面和赵某某说“再有项目时多想着点,希望还能供货”,最后赵某某将这些钱放在其家地下室。上述内容,足以证实赵某某明知朱某1有具体的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构成受贿罪,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赵某某系被采取留置措施后才主动供述部分受贿事实,不构成自首,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其退缴涉案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赵某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赃款等从轻情节的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2030年7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赵某某退缴的赃款、赃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董福印

审 判 员  王焕婷

人民陪审员  张景然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宇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