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受贿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案号 (2021)湘1021刑初60号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桂检二检察部刑诉(202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10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煜、检察官助理尚云钊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喻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伪造公司印章罪
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许某某伙同其妻周某1(另案处理)为了承接消防工程业务,在郴州市北湖区××路“姐妹彩印”打字店雷某1(另案处理)处私自雕刻伪造了:郴州市中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红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郴州云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湖南世和消防设施维保检测有限公司等15家公司17枚公章。经鉴定,上述公章均系伪造。
2016年4月,被告人许某某以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了郴州市中易通大夏的装修消防工程项目。2019年1月,被告人许某某为了使该消防工程顺利验收,使用伪造的郴州市中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红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郴州云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湖南世和消防设施维保检测有限公司等公司公章,欺瞒消防工程验收主管部门,使郴州市中易通大夏消防工程顺利通过审核验收。
二、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2017年,曹黎、王先义(均另案处理)在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北湖派出所工作期间,彭某、何某2(均另案处理)找到曹黎要求为其经营的“紫城足浴”卖淫店提供保护。尔后曹黎、王先义和被告人许某某商量决定为该卖淫店提供保护,并要求彭某每个月支付5000元的好处费。期间,许某某、曹黎、王先义向彭某、何某2经营的“紫城足浴”卖淫店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和处罚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收取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07828元,其中,许某某分得41928元,曹黎分得32600元,王先义分得33300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指定管辖通知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印章样本、合同、印章管理制度登记本、消防验收申请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户籍信息、任职证明材料、劳务派遣合同、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的通知意见、微信转账记录、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周某1、雷某1、雷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忏悔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伪造公司印章,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受贿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认罪认罚,请求法院从轻处理。
辩护人喻拓辩称,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在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中为从犯;在伪造公司印章罪中,主观恶性较小,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通过家属向被伪造公章的单位诚恳致歉,取得了郴州市中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智川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及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谅解;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
一、伪造公司印章犯罪事实
2016年至2019年,为了方便承接消防工程业务,被告人许某某伙同其妻周某1(另案处理)在郴州市北湖区××路“姐妹彩印”打字店雷某1(另案处理)处私自雕刻伪造了:郴州市中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红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郴州云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湖南世和消防设施维保检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湖南省郴州市五岭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湖南博江设计有限公司、湖南智川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湘南工程勘察公司、湖南文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先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得大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三维雅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计15家公司的17枚公章。经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公章均系伪造。
2016年4月,被告人许某某以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了郴州市中易通大厦的装修消防工程项目。2019年1月,被告人许某某为了使该消防工程顺利验收,使用伪造的郴州市中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红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郴州云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湖南世和消防设施维保检测有限公司等公司公章,欺瞒消防工程验收主管部门,使郴州市中易通大厦消防工程顺利通过审核验收。
另查明,案发后,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市中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智川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均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在检察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理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家属代为预缴纳罚金一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郴州市北湖区公安分局于2020年7月4日在工作中发现,该局于2020年7月13日对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立案侦查。
2、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郴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1日指定桂阳县公安局管辖。
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许某某于2020年7月4日被抓获归案。
4、健康检查登记表证明:被告人许某某符合羁押条件。
5、搜查证、扣押决定书证实:郴州市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许某某名下的湘LU××**号黑色越野车以及家中进行了搜查,扣押了银行卡、公章、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物品的情况。
6、提取笔录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2019年11月21日至2020年6月28日,雷某1与许某某主要沟通打印、刻章事宜及红包转账记录。
7、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许某某、周某1、雷某1、雷某2的辨认情况。周某1对郴州市北湖区××路“姐妹印章”店进行了指认。
8、银行卡信息证实:被告人许某某的银行账户及个银行的余额情况。
9、刑事谅解书证实: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市中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智川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均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10、中易通大厦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使用公章登记表证实:被告人许某某未在郴州云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登记使用过公章。
11、福腾建设印章管理制度、个人实名认证材料、用印登记簿证实:被告人许某某未在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登记使用过公章。
1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证实:郴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提供,中易通大厦建设工程及一层局部大堂、八一十四层室内装修,消防验收申报表。该申报表是许某某2016年,使用私刻公章进行报告验收消防工程的资料。
13、许某某家中扣押的印章印文证实:2020年12月18日在许某某家中扣押了湖南红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湖南省湘南工程勘察公司、湖南文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先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世和消防设施维保检测有限公司(2枚)、湖南得大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三维雅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章、郴州市中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印章印文。
14、公司的印章印样提取卡证实:提取湖南红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湖南省湘南工程勘察公司、湖南文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先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世和消防设施维保检测有限公司(2枚)、湖南得大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三维雅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章、郴州市中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印章印样的情况。
15、中易通大厦及地下室消防工程承包合同证明:2016年4月30日,被告人许某某向郴州市中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中易通大厦及地下室消防工程。
16、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湘公物鉴(文检)字(2020)333号、398号、474号鉴定书证实:“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嘉禾县房产管理局”、“湖南省郴州市五岭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郴州云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印文与对应的样本印文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②“郴州苏仙区白鹿洞街道青年路社区居委会4310000621”、“郴州市苏仙区王仙岭街道王仙岭街道社区居委会”、“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街道办事处”、“湖南博江设计有限公司4301030180728”、“郴州市北湖区北湖街道办事处4100006415”、“郴州市北湖区北湖街道城西社区居民委员会”、“衡阳市雁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431000002912”、“湖南智川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的印文与样本印文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③“湖南红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4306001000534”、“湖南省湘南工程勘察公司4310000060163”、“湖南文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306260010398”、“湖南先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4301110097305”、“湖南世和消防设施维保检测有限公司4301000135705”、“湖南得大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三维雅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4310000070841”、“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4301020108211”、“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4301020084757”、“郴州市中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4310000008166”的印文与样本印文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17、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实:她和许某某是夫妻关系,她认可公安机关在她家中搜查时扣押的42枚印章。承接经营消防工程很复杂,需要很多资料以及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认证,而许某某开设的公司本身没有消防工程的资质。为了方便承接工程、能够提供给工程甲方以及施工单位相应的资料,证实自己有承接消防工程的营业资质,所以他们才会到街上随便找个印章制作一些公章。这42枚印章中有一枚“湖南得大工程有限公司竣工图”、“湘阴文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三维雅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郴州市五岭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衡阳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这些横向的章子(这些横章都是用于在竣工图纸上用印的)是她在火车站附近的找人刻印的,另外还有“丁修竹”、“陆为”的私章也是她刻印的,还有“长沙消防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市中谊公馆项目部”、“长沙消防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观山一品消防工程项目章”、“长沙消防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郴州中易通大厦及地下室项目部”的章也是她在火车站附近找人刻印的。其他的都是许某某私刻的。
这些扣押的印章中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上海同大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湖南得大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智川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千府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湖南文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林峰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先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红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湖南博江设计有限公司”、“郴州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博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嘉禾县房产管理局”、“湖南世和消防设施维保检测有限公司”、“湖南三维筑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郴州云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湖南省郴州市五岭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湖南省湘南工程勘察公司”、“万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郴州市中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这些印章都是许某某为了承接工程方便,自己去私刻的,都没有得到原单位的同意。制作这些假公章,是为了让甲方单位认可他们有消防工程的资质以及通过工程的消防验收。“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郴州云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印章是2019年1月去刻的,用在了中易通大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这个项目她还在“姐妹彩印店”刻了“湖南红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印章。许某某让她把消防验收申报表信息填好,拿假印章把表内的章补盖完整,她签好相关公司负责人的签名,再把资料送到郴州市消防救援大队进行消防验收。
18、证人雷某1的证言证实:她帮许某某他们刻了好像有“湖南得大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福腾建筑有限公司”、“郴州云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博华建筑有限公司”、“博江建筑有限公司”、“上海同大规划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等印章。
19、证人雷某2的证言证实:姐妹彩印店是她姐姐雷某1在店子做生意,她是偶尔有人找她刻印章就到店子里去。
20、证人申某的证言证实:侦查机关出具的一枚刻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郴州分公司”的印章不是他们公司的印章,公司的印章特征和使用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公司印章是铜制的;二是公司的铜印章有一个内凹的缺口;三是公司的铜制印章在2005年就统一收归湖南省分公司办公室保存了,印章保管制度很严格,印章绝不会外借。民警拿给他看的这个印章是一枚橡皮章,这枚印章上的内容虽与公司行政印章的内容一样,但完全不符合公司印章的特征,所以这个橡皮章不是真的印章。
21、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侦查机关出示的《湖南省郴州市五岭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公某明显是假的,因为他们公司的印章从来没有外借给他人使用过,其次公司于2018年9月已经更改了名字,由“湖南省郴州市五岭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改为“湖南五岭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民警出示给他看的这枚印章虽然内容与他们公司的印章内容相同,但印章的字体和粗细以及印章上的数字与真印章有明显的差别
22、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侦查机关出示印有“郴州市云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不是他们公司的印章。理由如下:一是公司的印章一直由他们严格保管,从未借出过,而且印章现在正保管在办公室;二是这枚印章跟公司的印章外观都完全不同;三是公司的印章有防伪的特征,民警提供的这枚印章上根本没有。侦查机关出示一份名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的文件,文件上工程名称是:中易通大厦建设工程及一层局部大堂11-十四层室内装修)她仔细看了这份文件,发现文件里面还有“郴州市云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章,而且还有公司工程师周某2的签字,中易通确实委托他们公司做工程监理,委托时间是2015年7月1日,但文件里面所盖的内容为“郴州市云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印章不是他们公司的印章,通过查阅公司的公章台账,民警出示的文件上面盖章的时间是2019年1月29日,文件内容为消防项目,而公章台账上无此记录,从台账上登记的情况来看,他们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在“中易通竣工阶段安全文明措施费拨款”文件和2019年1月18日在“中易通大厦关键岗位人员撤平台申请”文件、2019年1月22日“中易通大厦质量评估报告”三个文件上盖过行政章,2019年1月份没有在其他任何文件上盖过行政章了,且周某2在此文件上的签字明显不是他本人所签,周某2本人对此也是否认的,所以可以肯定,消防工程文件上印有“郴州市云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内容的章是假的。
23、证人周某2的证言证实:侦查机关出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的文件,文件上工程名称是:中易通大厦建设工程及一层局部大堂11-十四层室内装修),文件里面有他的名字,但名字不是他本人签署的。
24、证人宁某的证言证实:侦查机关出示一枚印章上面印有“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的字样的这枚印章不是他们公司使用的印章,是假印章。侦查机关出示一份名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的文件,文件上工程名称是:中易通大厦建设工程及一层局部大堂11-十四层室内装修,他仔细看了这份文件,发现文件里面还有“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的章,而且还有公司工程师曹直雄的签字。但文件里面所盖的内容为“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的印章不是他们公司的印章,因为印章上没有编号,且外观特征与他们公司的印章不同,公司公章台账上无此记录,且曹直雄在此文件上的签字与在公司内部文件上的签字明显不同,所以可以肯定,消防工程文件上印有“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内容的章是假的。
25、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公安机关出示一枚刻有“郴州市中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印章不是他们公司的行政印章,这枚印章是伪造的。中易通大厦消防工程是2016年4月份许某某在郴州市中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施工的,到2019年1月份中易通大厦消防工程施工完毕并验收,当时2016年许某某和公司股东刘建平商谈承包工程事项。中易通大厦消防工程申报验收是许某某到郴州市消防支队申报验收的。
26、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公安机关出示扣押《湖南省湘南工程勘察公司》的公章扩印章是伪造他们公司的印章扩印,明显是假的。
27、证人何某1的证言证实:公安机关出示“湖南省三维雅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章拓印章明显是假的,通过比对发现,这枚公章与他们公司的真公章不符。
28、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公安机关出示一枚刻有“湖南先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不是他们公司的行政章,这枚印章是伪造的。
29、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公安机关出示一枚刻有“湖南世和消防设施维保检测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不是他们公司的行政印章,这枚印章是伪造的。
30、证人易某的证言证实:公安机关出示刻有“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两枚印章).某工程有限公司观山一品消防工程项目章”、“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市中谊公馆项目部”、“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市中易通大厦及地下室项目部”、“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这六枚印章中“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观山一品消防工程项目章”、“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市中谊公馆项目部”、“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市中易通大厦及地下室项目部”的三枚印章是许某某与他们公司合作在郴州市承包建筑消防工程时,他们公司口头授权让许某某刻制的,另外三枚“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两枚印章)、“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是伪造的。
31、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公安机关出示一枚刻有“湖南得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印章不是他们公司的印章,是伪造的。
32、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实:公安机关出示一枚刻有“湖南文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不是他们公司的行政印章,这枚印章是伪造的。
33、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公安机关出示一枚刻有“湖南红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印章不是他们公司的印章,是伪造的.
34、证人骆某的证言证实:她是湖南博江设计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去年公司在郴州市有很多业务,但是他们没有授权任何人刻制公司的印章。
35、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他在湖南智川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专门从事建筑消防设计那个检测等业务,公司在郴州的项目比较多,但是他们没有授权任何人刻制公司的印章。
36、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证实:公安机关在他家中搜查出多枚印章,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上海同大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湖南得大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智川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千府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湖南文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林峰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先锋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郴州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博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嘉禾县房产管理局”、“湖南世和消防设施维保监测有限公司”、“湖南三维筑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郴州云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湖南省郴州市五岭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湖南省湘南工程勘察公司”、“万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郴州中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等印章,这些公章中的一部分是他在北湖市场后面劳动路边上的姐妹印务店私刻的。为了方便承接工程,所以他到姐妹印务刻了章。他刻的印章使用在中易通项目的资料上面。为了消防工程验收方便,他会去刻印这些单位的印章,盖在消防验收资料上,向消防部门呈报工程验收。
在他家中扣押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印章是因为他承接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在桂东县以及苏仙区悦湖山两个营业点的消防工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用章需要走流程,需要很长的时间,但他们一直催着他报消防验收,他为了方便就刻了一个他们单位的印章。侦查机关出示中易通大厦十四层的室内装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这是2018年6、7月,他以长沙市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接了郴州市中易通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中易通大厦建设工程室内装修消防工程项目,这个项目他做了6个月左右完工,准备了这份申报表报到消防支队进行消防验收,通过合格了。这份申报表是他做的,上面很多公司的印章都是假印章,是他私下刻印盖上去的。这份申报表上他私刻上去的印章有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郴州云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湖南世和消防设施维保检测有限公司等印章。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的曹直雄、郴州云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周某2等这些名字都是他叫周某1签的。
37、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许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二、受贿、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犯罪事实
2017年,曹黎、王先义(均已判刑)在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北湖派出所工作期间,彭某、何某2(均另案处理)找到曹黎要求为其经营的“紫城足浴”卖淫店提供保护。尔后曹黎、王先义二人遂找到被告人许某某,三人商量决定为该卖淫店提供保护,并要求彭某每个月支付5000元的好处费。2017年5月至2019年8月期间,王先义、曹黎利用二人在北湖派出所协助公安民警接处警、参与派出所扫黄等专项行动、获悉派出所行动部署等工作的便利,多次自行或通过许某某将北湖派出所查禁涉黄场所的信息提前告知彭某、何某2等人,导致涉嫌组织卖淫的彭某、何某2长期未被查处。期间,被告人许某某、曹黎、王先义收取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07828元,其中,被告人许某某分得41928元,曹黎分得32600元,王先义分得333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许某某在检察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理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家属代为预缴纳罚金十万元,并退出全部赃款。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证实:2020年9月8日,郴州市北湖区监察委对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立案调查。
2、到案情况证实: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组织已经掌握的其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和受贿罪的犯罪事实。
3、指定管辖文书证实: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30日将此案交办给桂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将本案指定我院进行一审审理。
4、任职证明材料、劳务派遣合同、北湖区司法局岗位调整通知等相关文件证实:2015年10月1日,郴州市北湖区司法局与郴州市智通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2017年10月8日、2019年9月30日,郴州市北湖区司法局与郴州锐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曹黎于2015年12月1日与郴州锐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与郴州锐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上公司派遣曹黎到北湖派出所任人民调解员。王先义于2015年12月1日与郴州锐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2019年12月27日与郴州锐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上公司派遣曹黎到北湖派出所任人民调解员,2020年5月份被调整到燕泉派出所任调解员。2020年10月26日,王先义主动提出辞去北湖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驻燕泉派出所调解室调解员职务,区司法局与2020年10月底准许其辞职并与锐创公司衔接办理了区司法局于王先义有关终止劳务派遣关系的手续。
5、公安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招聘公告、人民调解员人员安排等相关文件证实:2015年4月至5月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设立人民调解员工作室,2015年5月郴州市北湖区司法局公开发布招聘人民调解员公告,2015年12月郴州市北湖区司法局安排王先义、曹黎为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北湖派出所调解室调解员。
6、微信转账记录、汇总表证实:被告人许某某在2017年5月31日至2019年8月6日期间,共计收取何某2转账1500元;收取覃某转账15828元;收取彭某转账90500元,总计107828元。王先义在2017年10月至2019年8月期间收到了许某某微信转账共33300元。曹黎在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6日共收到许某某微信转账32600元。
7、交代材料证实:同案人曹黎从2017年至2019年,为彭某、何某2“紫城足浴”二人经营的卖淫店,为其提供保护,并收取保护费。
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9年8月21日彭某因组织他人站街招嫖卖淫收取提成被行政拘留十日。
9、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她开设的紫城足浴卖淫店在北湖派出所辖区内,为了卖淫店不被派出所查处,2016年下半年开始,她和何某2通过北湖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曹亚忠认识了曹黎,何某2提出要曹黎为紫城足浴提供保护,他们每个月支付曹黎3000元保护费,曹黎当时答应了,但曹黎提供了保护两个月后,他们经营的店子还是经常会被公安机关来扫黄查处,他们找曹黎说了被查处的情况,曹黎说是有人想把店子搞倒,很多事情也搞不定。后来,曹黎介绍了许某某给他们,说许某某的叔叔是北湖派出所所长,曹黎还在三味轩饭店组了个饭局,把许某某、王先义介绍给她认识,当晚何某2有去参加饭局,何某2和韦玲还打电话说卖淫店可以找许某某帮忙提供保护,每个月给许某某5000元;谈妥后许某某也安排了一个饭局,邀请了北湖派出所所长许孔习、几个副所长参加,要他们关照紫城足浴。许某某、曹黎多次为卖淫店提供保护,不会再针对紫城足浴来扫黄查处,一般曹黎会提前将北湖派出所的扫黄行动或者出警信息告诉他们以及到北湖派出所说情、疏通关系、打招呼,帮忙逃避处罚;卖淫店的卖淫女被抓后,他们会打电话给曹黎或许某某让他们帮忙捞人,没有抓到现场的情况下,曹黎会找关系把被抓的卖淫女提前放出来,有一次卖淫店被抓了三个人,她去找曹黎、许某某帮忙捞人,第二天被抓的三个人都被放出来了;另外在嫖客闹事时打电话寻求曹黎、许某某的保护。之前他们是通过韦玲微信把钱转给许某某的,后来是她和何某2通过微信转钱给许某某,每月转账5000元给许某某,有时会转3000或者2000元给许某某,2017年5月至2019年8月期间,共转了“保护费”90500元给许某某。她和何某2与曹黎、许某某之间没有借贷、合伙经营、投资入股等其他经济往来。2019年8月,她被抓了后,何某2找许某某捞人,但没有成功,她在北湖派出所录口供时曹黎跟她说,有记者在这里跟踪报道,可能要拘留几天,许某某说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公安分局在搞清查活动,他罩不住卖淫店了,让她不要搞了。
10、证人何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的一天,彭某和他认识了曹黎,他们开“紫城足浴”主要从事组织卖淫的事情,有时会被北湖派出所查处,他们都会找曹黎帮忙。查处后店里卖淫女会被抓到派出所问话,他们会找到曹黎帮忙把卖淫女捞出来,之后曹黎介绍了许某某,说许某某的叔叔是北湖派出所所长,他和曹黎、许某某在三味轩饭店谈事,由许某某帮忙罩着,每个月给5000元。他找曹黎和许某某主要是想他们帮忙从派出所把人捞出来,有三四次,其中有一次店里被抓了三个人,他们去找曹黎帮忙捞人,第二天被抓的女孩子就出来了。2019年九十月份的一天,龙海的小弟“高子”找到他说有个女孩被抓了,要他帮忙把人捞出来,他打电话给曹黎说了这个事情帮忙把人弄出来,曹黎说捞出来要出点钱,他们和曹黎约好在北湖区派出所见面,曹黎说这件事情要1万元,经过协商“高子”拿了8000元给曹黎,曹黎说那个女的第二天会送回家,他把“高子”事先准备的两条烟送给了曹黎。第二天他问曹黎怎么处理的,曹黎说事情解决了。
11、证人覃某的证言证实:他和彭某合伙开了卖淫嫖娼的紫城足浴店,之前他们店总被警察查处,他们商量找关系罩着,想请许某某对卖淫店进行保护,每个月给5000元保护费,之后卖淫店还是经常被派出所清查,他们找许某某说了这个事情,2017年下半年他们请许某某的叔叔许所长和几个副所长、辅警吃了饭,从这之后就查得少了。一般有扫黄行动的话,许某某会给他们通风报信,让店子关门。他们商量好由彭某给许某某保护费,他支付过保护费,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通过微信一共转账15828元保护费给许某某。
12、证人许孔习的证言证实:他在2012年12月至2019年12月在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北湖派出所任所长,2019年8月实行改革之前,北湖派出所实行的是副所长带组轮流值班的原则,每个值班组有一个副所长作为组长,几个正式干警、几个辅警、几个人民调解员组成,每天派出所的值班、接处警等警务活动都是由具体的值班组负责。当班的辅警主要负责协助正式干警办案,比如出警、做笔录、证据提取、现场拍照等证据固定工作。人民调解员是由司法局统一招聘,再分配到城区派出所工作,当班的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协助派出所的办案民警调解处理矛盾纠纷,但是由于派出所人手不足,在对调解员的管理和使用上,和辅警同等对待,工作上也是一样使用,和辅警一样参与派出所的警务活动,也参与北湖所的案件办理,包括给当事人做人身检查笔录、照片、现场指认、血样指纹采集、等证据固定工作,人民调解员在北湖派出所来说,和辅警没有区别,一些工作布置的会议都会一起参加,北湖派出所的工作群里面他们也都在,人民调解员的使用是由派出所安排,和辅警一样参与北湖派出所的各项警务工作,从事的事情和正式干警是一样的。另外派出所组织一些清查行动也都会叫他们人民调解员一起参与。
13、证人曾某、扶某、李某1、许某的证言证实:其证言内容与证人许孔习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14、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北湖区司法局从2016年开始实行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他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劳务派遣公司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安排到司法局从事专职人民调解工作。专职人民调解员主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由司法局派驻到北湖区社会纠纷矛盾中心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一部分是由司法局派驻到北湖区城区7个派出所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派驻到各个派出所的专职人民调审员是从2016年开始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是由司法局委托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各个派出所的,司法局主要负责对驻公安派出所的人民调解员的招录、指派、业务指导、发放以案定补助等工作,司法局委托北湖公安分局负责对公安派出所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日常管理,公安派出所是具体负责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应当为本所专职人民调解员落实办公场所,配备办公设备,并负责出勤考核、请休假审批等事项。
15、同案人曹黎的供述证实:2017年何某2电话联系他希望能关照其开设的卖淫店,对卖淫店进行保护,他觉得这是赚钱的机会,于是告诉了曹龙籽、邓旭飞、王先义,四个人商量决定后他和罗立文说了何某2店子的事情,但罗立文没有理会;王先义提议要许某某参与对何某2店子进行保护,一是因为许某某是时任北湖派出所所长许孔习的侄子,二是他们都是北湖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不好直接收钱,找一个中间人收钱后再把钱分给他们隐蔽性强一些,于是王先义联系许某某后也表示同意,商量由许某某每月向何某2收5000元,许某某得2000元,他和王先义每人1500元,2017年的一天,何某2和彭某、韦玲邀请他、王先义、许某某到三味轩吃饭,吃饭时谈好了对卖淫店进行保护的细节,比如他们会把参与扫黄行动或者关于扫黄的消息提前告诉何某2等人,卖淫店的人被抓走后会尽量帮忙搞出来,何某2等人每月给5000元保护费。许某某通过许孔习邀请北湖派出所的所领导和何某2一起吃了饭,许孔习在饭桌上要求各个副所长对何某2的紫城足浴进行关照。此后每月初许某某收到钱后会通过微信转1500元给他,他在2017年9月至2019年8月收到许某某转账合计32600元,王先义收了3万元左右,许某某收了4万元左右,合计10万元。
他们主要进行两方面的关照:一是提前将扫黄行动或者出警信息告诉何某2等人。2017年底他在值班时,听到有人报警说达康美食城附近有人卖淫,他打电话给何某2要其休息;2018年上旬他值班时,听到有人报警举报火车站建设里路有卖淫嫖娼的现象,他通知何某2说有行动要其休息;2018年中下旬他也在类似的情况下通知何某2休息;2018年10月,北湖派出所在星期一开例会,所长许孔习说晚上对北湖派出所管辖区涉黄行为进行清查,他得知这个消息后及时告诉了何某2;2019年4月,北湖公安分局要求各派出所对各自辖区的涉黄行为进行清查,他知道这个信息后也及时告诉了何某2;还有一次是在何某2被抓的前几天,当天他打电话告诉何某2不要再继续开卖淫店了,并说新所长对卖淫店抓得很严,派出所针对开卖淫店的准备开展抓人的行动。王先义在团伙中扮演的是出主意的角色,有两三次是王先义知道要搞扫黄行动,然后电话告诉他,要他告诉何某2。二是何某2的卖淫女被抓到派出所后,一般何某2打电话给他并告诉被抓人的名字,他去找人说情,在没有抓到现场的情况下,找关系把被抓的卖淫女提前放出来。2018年11月,何某2卖淫店有卖淫女被李建组的民警抓了,当时没有抓到卖淫嫖娼现场,他找到廖茂军说情提前放人,在凌晨的时候被抓的卖淫女被提前放了;2018年11月,罗立文组抓了何某2卖淫店的卖淫女,也是没有抓到现场,他打电话给罗立文说情,也提前放了人;2019年5月,何某2卖淫店的卖淫女被许某组抓了,当时也没有抓到卖淫嫖娼的现场,他找到许某讲情,最终许某还是把抓到的卖淫女核实完身份后就提前放了;2019年7月25日,何某2卖淫店一个卖淫女到派出所报警说被强迫卖淫,他找罗立文讲清,最终那个案子经过罗立文的操作变更为民事纠纷,为此他还收了何某28000元,把其中6000元给了罗立文。他还存在帮何某2卖淫店被抓的卖淫女说情讲情的情况,有时说情放人后,何某2会买一些夜宵或者烟给所内值班的工作人员。
他们有能力对何某2的卖淫店提供保护,他和王先义是人民调解员,都会参与所里的例会、警务行动,经常会参与所里组织的大型扫黄抓捕活动,知道扫黄的信息,可以提前通风报信,说情也会起作用,同时许某某是时任所长许孔习侄子,其他带班领导也会给面子。何某2的卖淫店名为“紫城足浴”,是站街女提供卖淫服务的场所。他们给何某2卖淫店提供保护是不对的,在知道何某2是组织卖淫的老板,不仅没有主动抓捕、举报,还通风报信、说情放人,这是涉嫌犯罪的行为,正是因为他们的放纵,才让何某2等人没有被抓捕。他于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6日收到许某某转给他32600元保护费。
16、同案人王先义的供述证实:2017年上半年,曹黎喊他、曹龙籽、邓旭飞参加饭局,要他们在工作上多多关照紫城足浴店。他提出要许某某参与这个事情,由许某某出面收钱,因为许某某是时任派出所所长许孔习亲侄子,也是他的妻弟,于是他打电话喊许某某过来,一起商量对紫城足浴的卖淫嫖娼行为提供保护的事情,商量好每个月收取保护费5000元,他和曹黎每人分得1500元,许某某分得2000元,由许某某出面收钱和说情打招呼,紫城足浴卖淫店有卖淫女被抓,由许某某出面说情放人,他和曹黎负责向店子通风报信,派出所有清查行动或有报警电话需要出警等,由他和曹黎告诉何某2、彭某。曹黎约何某2到三味轩吃饭,一起商量对卖淫店提供保护的事情,当天有他、曹黎、许某某、何某2、韦玲参加,谈妥了由他们三人对紫城足浴店的卖淫行为提供保护,每月收取5000元的保护费。2017年6月至2019年8月,许某某转给他25笔合计33300元保护费。他与彭某、何某2等人之间没有债权债务,他也知道紫城足浴从事卖淫嫖娼服务。许某某带着韦玲请许孔习、罗立文以及当天没有当班的派出所领导吃饭,自此紫城足浴没有再继续被针对性地扫黄了。
他和曹黎是在派出所工作的调解员,主要是通风报信和说情,曹黎和紫城足浴联系得多一些,有消息由曹黎对紫城足浴通风报信,他收到消息也会告诉曹黎,由曹黎告诉何某2,如果何某2的卖淫店有卖淫女被抓了,他们去找具体的当班民警或者所领导等说情放人,他打过一次电话说情,帮紫城足浴了难,当时是彭某打电话要他帮忙,他找值班领导说情。有一次他看到北湖派出所的群里发消息说当天要搞扫黄清查行动,他打电话把消息告诉许某某,由许某某告诉何某2;2019年7月25日,曹黎打电话说有一个卖淫女手机被抢了到北湖派出所报警,要举报紫城足浴强迫卖淫的事情,他立即打电话给罗立文说情,但罗立文没给面子,他又打电话给许孔习说情,最终没有对卖淫女报警的事情进行处理。
17、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证实:2017年5月,王先义打电话跟他讲曹黎有一个朋友在北湖派出所辖区火车站旁边开了紫城足浴的卖淫店,老板愿意每个月出5000元钱给他们,曹黎和王先义都在北湖派出所工作,不方便收钱,要他收钱,王先义和曹黎每人各分1500元,他分2000元,他便同意了。不久紫城足浴的老板约他们到三味轩饭店吃饭,有他、曹黎、王先义、何某2、韦玲参加,曹黎对何某2说了以后紫城足浴有事可以直接找他解决,每个月5000元转到他的微信上。2017年5月至2019年8月期间,何某2、彭某、韦玲他们会通过微信直接将钱转到他的微信里,其中微信共收取彭某转来的保护费是90500元、收取韦玲转来的保护费是15828元、收取何某2转来的保护费是1500元,共计107828元。他个人得了41928元,分给曹黎32600元,分给王先义33300元。他跟何某2、彭某、韦玲都没有借贷、合伙经营、投资入股等合法经济关系。
他们提供保护就是通风报信以及在派出所查处时了难,帮助逃避公安机关处罚,由王先义和曹黎负责将北湖派出所搞清查行动消息提前透露给紫城足浴老板,通知他们提前关门;如果遇到北湖派出所抓获了紫城足浴的老板、卖淫女、嫖客的情况时,则由他出面与派出所的工作人员、领导协调关系了难、逃避处罚。2017年6月,彭某打电话说罗立文带人到店里搞检查,他打电话给罗立文,但罗立文态度强硬就没有说了;2017年7月因为罗立文带人把店子砸了,他打过电话给罗立文;2017年8月,何某2打电话说店里有卖淫女被罗立文抓了,还拿了两条芙蓉王香烟给他去协调关系,他拿了烟找到罗立文说情,一个小时左右卖淫女被放出来了;2018年的一天,何某2委托他送给罗立文1000元。2017年6、7月,彭某打电话说店里有卖淫女被李某1抓了,何某2送了两条芙蓉王香烟给他,他拿了烟找到李某1说情,李某1没有接这两条烟,表示人刚抓过来要过一会再放人,一个小时左右卖淫女被放出来了;2018年7月,彭某打电话说几个卖淫女被李某1抓了,他打电话要李某1关照紫城足浴的卖淫女,李某1说暂时不能放,他要王先义再给李某1打电话求情,王先义答应马上和李某1联系,第二天王先义在北湖派出所值班,说卖淫女在早上8点多钟都被放了。2017年7月,彭某打电话说北湖派出所副所长吴纲军带队到店里砸东西,他打电话给吴纲军要求关照,吴纲军答应了。他给吴钢军打了这个电话后,再也没有听说吴钢军到紫城足浴店搞过检查了。2017年7、8月,何某2打电话说店里有卖淫女被抓了,他打电话要王先义找许某处理一下。王先义和曹黎一直都是跟许某一个组的,许某值班组出现搞检查或者抓获卖淫嫖娼的情况时,何某2都会直接联系王先义他们去处理。2017年11月,王先义打他电话说昨晚紫城足浴店因为卖淫嫖娼被抓到了现场,老板娘打了王先义的电话事情就处理好了。
他为紫城足浴通风报信有四次,2018年3、4月,当晚北湖派出所搞清查行动,他收到消息后马上打电话给彭某,要其晚上不要营业;2018年4月,王先义打电话说当晚北湖派出所会搞清查行动,要他通知紫城足浴的老板不要营业,他收到消息后马上打电话通知了彭某;还有两次都是王先义打电话告诉他北湖派出所有清查行动,让他通知紫城足浴的老板,他及时电话通知了彭某、何某2。王先义不直接打电话或发短信为何某2、彭某通风报信是为了避嫌。2017年8月,为了更好地为紫城足浴卖淫店提供保护,王先义要他请许孔习出面,叫上所里几个副所长吃饭,把关系挑明,当天他电话联系何某2想请许孔习吃饭,让许孔习出面就紫城足浴的事情和所里的民警打招呼,他特地请许孔习出面,邀请了北湖派出所的副所长罗立文、许某等人吃饭,还拿了两条芙蓉王发给参与饭局的人员,期间许孔习主动对参与饭局的人说紫城足浴老板是许某某的好朋友,工作上要多多关照,这次的目的是让这些副所长明白这层关系好打招呼,之后基本没有找紫城足浴的麻烦了,搞检查和抓人的次数明显少了。
18、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许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伙同他人伪造公司印章;伙同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伙同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多次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不属于“情节严重”不当。经查,在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某某与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曹黎、王先义共同商议,按各自不同分工,利用二人在北湖派出所协助公安民警接处警、参与派出所扫黄等专项行动、获悉派出所行动部署等工作便利,多次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符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构成要件,且属于“情节严重”,故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不当。被告人许某某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在伪造公司印章、受贿、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某某均积极参与实施犯罪,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许某某在受贿、帮助犯罪分子处罚罪中均系从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许某某与曹黎、王先义共同商议,积极参与实施犯罪行为并分赃,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该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在伪造公司印章罪中,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得到了部分被害单位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通过家属积极预缴纳罚金并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四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扣除先行羁押的刑期74天,即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2024年10月16日止,罚金已缴纳完毕);
二、对被告人许某某的违法所得41928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退缴)。
三、对公安机关扣押的印章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湘LU××**号黑色越野车依法返还给被告人许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小武
审判员 曹伟华
审判员 徐见兵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肖容
书记员谭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