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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1)黔0424刑初4号丁某某犯贪污、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2-19  浏览:

​案由    贪污受贿   

案号    (2021)黔0424刑初4号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关检公诉刑诉[20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莉、王永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及其辩护人付忠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贪污罪

2016年初,被告人丁某某、王某1(另案处理)得知沪昆高铁关岭站急需土石方回填路基后,共谋合伙将国家所有的顶云新区平整用地工程产生的土石方(主要用于顶云新区在建项目免费填方使用)销售给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从中获利,并由两人进行私分。随后丁某某利用担任关岭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城投公司”)顶云新区办城投组副组长,在该土石方外运申请单据上签字审批同意,并加盖县城投公司公章,并由王某1凭此申请单据安排运输车队,以周某1的名义将土石方以25元/m3的价格销售给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共计47602m3。经鉴定,涉案土石方销售所得金额为119.005万元,丁某某从中分得30万元。

二、受贿罪

2013年至2020年,被告人丁某某在担任关岭自治县顶云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顶云新区办)城投组副组长,关岭自治县恒兴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兴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关岭自治县城市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关岭城建办)工作人员期间,利用负责和管理顶云新区有关项目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项目施工方王某1、熊某等11人贿送的现金、香烟以及53度普通飞天茅台酒等财物,合计价值95.088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收取卢某财物0.172万元

2013年11月至2015年11月,县城投公司将关岭顶云司路绿化工程、关岭县顶云新城供水工程发包给卢某。2015年春节,卢某为与时任顶云新区办城投工作组副组长丁某某搞好关系,在工程项目中予以关照,送予丁某某2条红河香烟,价值0.172万元。

(二)收取柴某财物0.3318万元

2014年11月,县城投公司将关岭自治县群众工作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发包给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柴某为项目现场管理人员。2016年2月,柴某为与时任顶云新区办县城投公司工作组副组长丁某某搞好关系,在工程项目中予以关照,送予丁某某2瓶53度普通飞天茅台酒、1条和天下香烟,共计价值0.3318万元。

(三)收取熊某财物45.2436万元

2013年6月至2015年1月,熊某以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先后承包了关岭自治县顶云乡村庄整治工程、关岭自治县上关镇村庄整治工程、关岭自治县顶云新区顶营司城市综合体建设项目(一期)及顶营司城市综合体建设项目(一期)附属设施工程,时任顶云新区办县城投公司工作组副组长丁某某负责管理上述工程。熊某为和丁某某搞好关系以便得到关照,向丁某某贿送财物如下:

1.2013年中秋节,熊某送予丁某某18瓶53度普通飞天茅台酒,5条盛世贵香烟,共计价值3.1492万元;

2.2014年春节,熊某送予丁某某18瓶53度普通飞天茅台酒、5条盛世贵香烟和现金5000元。18瓶茅台酒、5条盛世贵香烟共计价值3.1492万元;

3.2014年中秋节,熊某送予丁某某12瓶53度普通飞天茅台酒、5条盛世贵香烟,共计价值1.8538万元;

4.2015年春节,熊某送予丁某某12瓶53度普通飞天茅台酒、5条盛世贵香烟和现金5000元。12瓶茅台酒、5条盛世贵香烟共计价值1.8538万元;

5.2015年中秋节,熊某送予丁某某12瓶53度普通飞天茅台酒、5条盛世贵香烟,共计价值1.8688万元;

6.2016年春节,熊某送予丁某某12瓶53度普通飞天茅台酒、5条盛世贵香烟和现金5000元。12瓶茅台酒、5条盛世贵香烟共计价值1.8688万元;

7.2015年下半年,熊某听丁某某提起经济压力比较大,便借机送予丁某某现金30万元。2016年9月,丁某某担心案发,将30万元退还给熊某。

(四)收取陈某财物4.0134万元

2013年下半年,时任顶云新区办县城投公司工作组副组长丁某某,在管理陈某承包的顶云石板井村秧井组污水管道安装及次化粪池工程过程中,让陈某带着其妹夫蔡某做工程,承诺会将合适的工程安排给陈某承包。之后,丁某某将其管理顶营司城镇综合体陈列馆门厅及1、2号展厅装修工程、顶营司城镇综合体1号楼、5号楼、6号楼简装工程等工程安排给陈某承接,陈某为感谢丁某某的帮助以及与丁某某搞好关系,向丁某某贿送财物如下:

1.2014年春节,陈某送予丁某某2瓶53度普通贵州飞天茅台酒、1条软中华香烟,共计价值0.3658万元;

2.2015年春节,陈某送予丁某某2瓶53度普通贵州飞天茅台酒、1条盛世贵香烟,共计价值0.3228万元;

3.2015年中秋节,陈某送予丁某某2瓶53度普通贵州飞天茅台酒、1条大重九香烟,共计价值0.3248万元;

4.2016年3月丁某某在装修其位于关岭自治县复式房屋时,陈某花费3万元定制木制楼梯送给丁某某。2017年7月,丁某某担心案发,便通过蔡某将3万元退给陈某。

(五)收取胡某财物1.1134万元

2014年至2016年,贵州宇建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先后承包了关岭自治县顶云新区平整用地工程、关岭自治县思源实验学6校建设项目、关岭自治县康复治疗中心特殊病房建设项目、关岭自治县看守所建设项目以及关岭自治县综合性高中建设项目的监理业务,丁某某负责和管理上述项目。监理方胡某为与丁某某搞好关系以便得到关照,向丁某某贿送财物如下:

1.2016年春节,胡某送予丁某某2瓶53度普通飞天茅台酒、1条盛世贵香烟,共计价值0.3258万元;

2.2017年春节,胡某送予丁某某2瓶53度普通飞天茅台酒、1条小国酒香烟,共计价值0.3018万元;

3.2018年春节,胡某送予丁某某2瓶53度普通飞天茅台酒、1条小国酒香烟,共计价值0.3618万元;

4.2018年中秋节,胡某送予丁某某2条小国酒香烟,价值0.124万元。

(六)收取毕某财物5.0284万元

2014年,毕某以安顺光大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承接关岭自治县顶云新区顶营司城市综合体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监理业务,时任顶云新区办县城投公司工作组副组长丁某某管理该项目。为和丁某某搞好关系以便得到关照,2014年春节,毕某送予丁某某2瓶53度普通飞天茅台酒、2条盛世贵香烟;2015年春节,毕某送予丁某某2瓶53度普通飞天茅台酒、1条盛世贵香烟和现金2万元。4瓶茅台酒、3条盛世贵香烟共计价值0.7286万元。

2017年,时任县恒兴公司总经理丁某某在管理关岭自治县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县城集中安置点工程时,将该工程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安排给毕某承包。为感谢丁某某的帮助,2018年春节,毕某送予丁某某2瓶53度普通飞天茅台酒和现金2万元。2瓶茅台酒价值0.2998万元。

(七)收取张某1财物2.34万元

2015年4月至2016年12月,重庆隆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先后承包了关岭自治县思源实验学校建设项目、关岭自治县康复治疗中心特殊病房建设项目和关岭自治县看守所建设项目,时任顶云新区办县城投公司工作组副组长丁某某负责该三个项目。为与丁某某搞好关系以便得到工程上的关照,2016年春节,重庆隆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1(已故)安排该公司副总经理刘某送予丁某某2条大重九香烟;2017年春节,张某1安排刘洪送予丁某某2条大重九香烟和现金2万元。4条大重九香烟共计价值0.34万元。

(八)收取谭某财物2万元

2016年,时任县恒兴公司总经理丁某某管理关岭自治县综合性职业高中建设项目、关岭自治县看守所建设项目。经丁某某介绍,2016年9月、11月,谭某以江苏国开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承接上述两个项目的造价咨询服务。2017年2月,为感谢丁某某的帮助,谭某送给丁某某一张存有2万元的银行卡。

(九)收取王某1财物30万元

2016年下半年,吴某以首钢水城钢铁(集团)赛德建设有限公司承包关岭自治县综合性职业高中建设项目,时任县恒兴公司总经理丁某某管理该项目。经丁某某推荐,吴某将该项目的场地平整部分分包给王某1进行实施。2017年7月,王某1为感谢丁某某的帮助和希望继续得到丁某某的关照,送予丁某某现金30万元。

(十)收取王某3、张某2财物0.7558万元

2017年5月和2018年6月,王某3、张某2分别以贵州宇建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华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承包关岭自治县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县城集中安置点、2018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县城集中安置点(监理)D标段的监理业务,时任县恒兴公司总经理丁某某管理以上两个项目。为与丁某某搞好关系以便得到关照,向丁某某贿送财物如下:

1.2017年5月,王某3、张某2通过黄某2送予丁某某2条大重九香烟,价值0.17万元;

2.2017年9月,丁某某二孩出生,王某3、张某2通过黄某2送予丁章2000元红包;

3.2018年春节,王某3、张某2通过黄某2送予丁某某2瓶53度普通飞天茅台酒、1条大国酒香烟,共计价值0.3858万元;

(十一)收取鲍某财物3.2502万元

2017年10月,贵州建工建筑装饰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关岭自治县永宁明清州府古镇(复古工程)建设项目,时任县恒兴公司总经理丁某某管理该项目。该项目施工方鲍某为与丁某某搞好关系以便得到关照,在2018年春节、2019年春节和2020年春节,分别送予丁某某1件6瓶装53度普通飞天茅台酒和2条和天下香烟。18瓶53度普通飞天茅台酒、6条和天下香烟共计价值3.2502万元。

(十二)收取王某4财物0.84万元

2016年8月和2018年3月,浙江佳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分别承接了关岭自治县综合性职业高中建设项目和关岭自治县2018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县城集中安置点工程的设计工作,时任县恒兴公司总经理丁某某负责管理该两个项目。该项目设计方王某4为与丁某某搞好关系以便得到关照,分别在2017年春节、2018年春节和2019年春节送予丁某某2条和天下香烟,3条硬装1916黄鹤楼香烟、5条盛世典藏香烟,共计价值0.84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勾结侵吞公共财物进行私分,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退缴赃款,可以从轻处罚;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

被告人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1.丁某某犯贪污罪的证据不足,丁某某与王某1销售的砂石属于非公共财产,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2.收取熊某的30万元,收取陈某的3万元,在追诉前退还,收受的该两笔款项不应当作为受贿处理。同时提出丁某某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于受贿具有自首情节;具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已将全部赃款全部退还,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贪污事实

2016年初,被告人丁某某、证人王某1(另案处理)得知沪昆高铁关岭站急需土石方回填路基后,共谋合伙将国家所有的顶云新区平整用地工程产生的土石方(主要用于顶云新区在建项目免费填方使用)销售给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从中获利,并由两人进行私分。随后,丁某某利用担任县城投公司顶云新区办城投组副组长,负责管理该工程的职务便利,在该土石方外运申请单据上签字审批同意,并加盖县城投公司公章,并由王某1凭此申请单据安排运输车队,以周某1的名义将土石方以25元/m3的价格销售给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共计47602m3。经鉴定,涉案土石方销售所得金额为1190050元,丁某某从中分得300000元。

受贿事实

2013年至2020年,被告人丁某某在担任顶云新区办城投组副组长,关岭自治县恒兴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关岭城建办工作人员期间,利用负责和管理顶云新区有关项目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项目施工方王某1、熊某等11人贿送的现金、香烟以及53度普通飞天茅台酒等财物,合计价值951526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收取卢某财物1720元

2013年11月至2015年11月,县城投公司将关岭顶云司路绿化工程、关岭县顶云新城供水工程发包给卢某。2015年春节,卢某为与时任顶云新区办城投工作组副组长丁某某搞好关系,在工程项目中予以关照,送予丁某某2条红河香烟,价值1720元。

二、收取柴某财物3318元

2014年11月,县城投公司将关岭自治县群众工作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发包给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柴某大哥柴毓敏以该公司名义承接)。2016年2月,柴某为与时任顶云新区办县城投公司工作组副组长丁某某搞好关系,在工程项目中予以关照,送予丁某某2瓶53度普通飞天茅台酒、1条和天下香烟,共计价值3318元。

三、收取熊某财物452436元

2013年6月至2015年1月,熊某以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先后承包了关岭自治县顶云乡村庄整治工程、关岭自治县上关镇村庄整治工程、关岭自治县顶云新区顶营司城市综合体建设项目(一期)及顶营司城市综合体建设项目(一期)附属设施工程,时任顶云新区办县城投公司工作组副组长丁某某负责管理上述工程。熊某为和丁某某搞好关系以便得到关照,向丁某某贿送财物如下:

1.2013年中秋节,熊某送予丁某某18瓶53度普通飞天茅台酒,5条盛世贵香烟,共计价值31492元;

2.2014年春节,熊某送予丁某某18瓶53度普通飞天茅台酒、5条盛世贵香烟和现金5000元。18瓶茅台酒、5条盛世贵香烟共计价值31492元;

3.2014年中秋节,熊某送予丁某某12瓶53度普通飞天茅台酒、5条盛世贵香烟,共计价值18538元;

4.2015年春节,熊某送予丁某某12瓶53度普通飞天茅台酒、5条盛世贵香烟和现金5000元。12瓶茅台酒、5条盛世贵香烟共计价值18538元;

5.2015年中秋节,熊某送予丁某某12瓶53度普通飞天茅台酒、5条盛世贵香烟,共计价值18688元;

6.2016年春节,熊某送予丁某某12瓶53度普通飞天茅台酒、5条盛世贵香烟和现金5000元。12瓶茅台酒、5条盛世贵香烟共计价值18688元;

7.2015年下半年,熊某听丁某某提起经济压力比较大,便借机送予丁某某现金300000元。2016年9月,丁某某担心案发,将300000元退还给熊某。

四、收取陈某财物40134元

2013年下半年,时任顶云新区办县城投公司工作组副组长丁某某,在管理陈某承包的顶云石板井村秧井组污水管道安装及次化粪池工程过程中,让陈某带着其妹夫蔡某做工程,承诺会将合适的工程安排给陈某承包。之后,丁某某将其管理顶营司城镇综合体陈列馆门厅及1、2号展厅装修工程、顶营司城镇综合体1号楼、5号楼、6号楼简装工程等工程安排给陈某承接,陈某为感谢丁某某的帮助以及与丁某某搞好关系,向丁某某贿送财物如下:

1.2014年春节,陈某送予丁某某2瓶53度普通贵州飞天茅台酒、1条软中华香烟,共计价值3658元;

2.2015年春节,陈某送予丁某某2瓶53度普通贵州飞天茅台酒、1条盛世贵香烟,共计价值3228元;

3.2015年中秋节,陈某送予丁某某2瓶53度普通贵州飞天茅台酒、1条大重九香烟,共计价值3248元;

4.2016年3月丁某某在装修其位于关岭自治县复式房屋时,陈某花费3万元定制木制楼梯送给丁某某。2017年7月,丁某某担心案发,便通过蔡某将3万元退给陈某。

五、收取胡某财物11134元

2014年至2016年,贵州宇建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先后承包了关岭自治县顶云新区平整用地工程、关岭自治县思源实验学6校建设项目、关岭自治县康复治疗中心特殊病房建设项目、关岭自治县看守所建设项目以及关岭自治县综合性高中建设项目的监理业务,丁某某负责和管理上述项目。监理方胡某为与丁某某搞好关系以便得到关照,向丁某某贿送财物如下:

1.2016年春节,胡某送予丁某某2瓶53度普通飞天茅台酒、1条盛世贵香烟,共计价值3258元;

2.2017年春节,胡某送予丁某某2瓶53度普通飞天茅台酒、1条小国酒香烟,共计价值3018元;

3.2018年春节,胡某送予丁某某2瓶53度普通飞天茅台酒、1条小国酒香烟,共计价值3618元;

4.2018年中秋节,胡某送予丁某某2条小国酒香烟,价值1240元。

六、收取毕某财物50924元

2014年,毕某以安顺光大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承接关岭自治县顶云新区顶营司城市综合体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监理业务,时任顶云新区办县城投公司工作组副组长丁某某管理该项目。为和丁某某搞好关系以便得到关照,2014年春节,毕某送予丁某某2瓶53度普通飞天茅台酒、2条盛世贵香烟;2015年春节,毕某送予丁某某2瓶53度普通飞天茅台酒、1条盛世贵香烟和现金20000元。4瓶茅台酒、3条盛世贵香烟共计价值7926元。

2017年,时任县恒兴公司总经理丁某某在管理关岭自治县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县城集中安置点工程时,将该工程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安排给毕某承包。为感谢丁某某的帮助,2018年春节,毕某送予丁某某2瓶53度普通飞天茅台酒和现金20000元。2瓶茅台酒价值2998元。

七、收取张某1财物23400元

2015年4月至2016年12月,重庆隆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先后承包了关岭自治县思源实验学校建设项目、关岭自治县康复治疗中心特殊病房建设项目和关岭自治县看守所建设项目,时任顶云新区办县城投公司工作组副组长丁某某负责该三个项目。为与丁某某搞好关系以便得到工程上的关照,2016年春节,重庆隆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1(已故)安排该公司副总经理刘某送予丁某某2条大重九香烟;2017年春节,张某1安排刘洪送予丁某某2条大重九香烟和现金20000元。4条大重九香烟共计价值3400元。

八、收取谭某财物2万元

2016年,时任县恒兴公司总经理丁某某管理关岭自治县综合性职业高中建设项目、关岭自治县看守所建设项目。经丁某某介绍,2016年9月、11月,谭某以江苏国开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承接上述两个项目的造价咨询服务。2017年2月,为感谢丁某某的帮助,谭某送给丁某某一张存有20000元的银行卡。

九、收取王某1财物300000元

2016年下半年,吴某以首钢水城钢铁(集团)赛德建设有限公司承包关岭自治县综合性职业高中建设项目,时任县恒兴公司总经理丁某某管理该项目。经丁某某推荐,吴某将该项目的场地平整部分分包给王某1进行实施。2017年7月,王某1为感谢丁某某的帮助和希望继续得到丁某某的关照,送予丁某某现金300000元。

十、收取王某3、张某2财物7558元

2017年5月和2018年6月,王某3、张某2分别以贵州宇建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华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承包关岭自治县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县城集中安置点、2018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县城集中安置点(监理)D标段的监理业务,时任县恒兴公司总经理丁某某管理以上两个项目。为与丁某某搞好关系以便得到关照,向丁某某贿送财物如下:

1.2017年5月,王某3、张某2通过黄某2送予丁某某2条大重九香烟,价值1700元;

2.2017年9月,丁某某二孩出生,王某3、张某2通过黄某2送予丁章2000元红包;

3.2018年春节,王某3、张某2通过黄某2送予丁某某2瓶53度普通飞天茅台酒、1条大国酒香烟,共计价值3858元;

十一、收取鲍某财物32502元

2017年10月,贵州建工建筑装饰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关岭自治县永宁明清州府古镇(复古工程)建设项目,时任县恒兴公司总经理丁某某管理该项目。该项目施工方鲍某为与丁某某搞好关系以便得到关照,在2018年春节、2019年春节和2020年春节,分别送予丁某某1件6瓶装53度普通飞天茅台酒和2条和天下香烟。18瓶53度普通飞天茅台酒、6条和天下香烟共计价值32502元。

十二、收取王某4财物8400元

2016年8月和2018年3月,浙江佳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分别承接了关岭自治县综合性职业高中建设项目和关岭自治县2018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县城集中安置点工程的设计工作,时任县恒兴公司总经理丁某某负责管理该两个项目。该项目设计方王某4为与丁某某搞好关系以便得到关照,分别在2017年春节、2018年春节和2019年春节送予丁某某2条和天下香烟,3条硬装1916黄鹤楼香烟、5条盛世典藏香烟,共计价值8400元。

被告人丁某某已经将涉案款项合计921526元(包含随身扣押的现金),上缴关岭自治县纪委。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入党志愿书、《关于聘用卢刚等十二位同志为乡镇企业局煤炭电子验票站工作人员的通知》及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干部任免审批表、关于孔艳凡等同志任职的通知(关组干复【2008】39号)等文件、关于丁某某的到案情况说明、丁某某交涉案款收据、缴款发票、委托书、解除扣押通知书及清单、关岭自治县顶云新区平整用地工程结算书、竣工资料、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关岭县顶云新区场地平整工程工地会议纪要、关岭自治县顶云新区场地平整工程(土石方运输签收单)、申请、关岭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关岭自治县顶云新区平整土地项目的拨款会计凭证、中铁二十局支付周某1工程款统计表及相关会计凭证、周某1土石方搬运合同、周某1建设银行账户收支明细、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中国工商银行客户信息和交易流水、情况说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会计拨款凭证、关岭自治县城桓公园城镇村庄整治批复及相关资料、关岭自治县上关镇村庄整治的批复及中标通知书等资料、关岭自治县顶云新区顶营司城市综合体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实施情况说明、顶云城市综合体陈列馆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电商产业园区办公室装修装饰工程承包合同、顶云游客接待中心装饰装修合同、顶营司城镇综合体1#、6#、5#楼简装修项目施工合同、石板井村秧井组污水管道安装及次化粪池工程施工合同、顶云新区办、城投公司办公室简装工程装修合同、天书酒店职工宿舍简装工程装修合同、关岭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凭证、言爱基金捐助思源实验学校意向书、施工合同及相关资料、关岭县思源学校项目施工建设合同、关岭县思源学校工程款申报资料及拨付款会计凭证、关岭综合性职业高中建设项目施工框架协议、项目施工合同及拨付款凭证、关岭顶云新区顶营司城市综合体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合同及拨付款的会计凭证、关岭自治县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县城集中安置点监理合同、设计合同及拨付款会计凭证、县康复治疗中心特殊病房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县看守所建设施工合同及相关拨付款会计凭证、关岭自治县2018年易地扶贫搬迁县城集中安置点监理合同、设计合同及拨付款会计凭证、永宁明清古镇建设施工合同、拨款申请表以及补充协议、拨付款的会计凭证、建设工程标前设计服务合同、关岭自治县综合性高中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拨付款会计凭证等,证人王某1、周某1、胡某、周某2、任某、文某、李某1、王某2、廖某、饶某、李某2、骆某、罗某、常某、卢某、柴某、熊某、陈某、蔡某、胡某、毕某、刘某、谭某、吴某、黄某1、黄某2、王某3、鲍某、王某4、韩某等人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勾结侵吞公共财物进行私分,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的丁某某的收受毕某财物金额为50924元,受贿总金额951526元;公诉机关指控的丁某某收受毕某财物金额为50284元,受贿总金额为950886元,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认定受贿金额为950886元。

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对辩护人所提丁某某与王某1所销售砂石属于非公有财产,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的辩护意见,经查,结合关岭自治县顶云新区平整用地工程结算书、竣工资料、施工合同、关岭自治县顶云新区场地平整工程会议纪要,证人王某1、周某1、胡某、文某、李某1、王某2、廖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可以判定顶云新区平整工程产生的土石方应归属县城投公司,属国家所有。被告人丁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属于国家所有的土石方销售,谋取私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对辩护人所提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所提,收受熊某、陈某的财物不构成受贿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丁某某系在收受熊某、陈某财物一年之后,因担心案发才予以退还,其行为已构成受贿,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办案机关在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已经掌握有多人向丁某某转账的事实,丁某某具有重大受贿嫌疑,丁某某不具有自首情节。对辩护人所提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留置的,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留置181天)。即自2020年6月3日起至2026年6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丁某某上交的涉案赃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剩余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袁媛

审 判 员  谭 燕

人民陪审员  丁梦瑶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许钰平

书记员郑汝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