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20)鲁0181刑初576号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二部刑诉﹝2020﹞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同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杜鹃、孙箐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担任原济南市渣土管理处天桥渣土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历城渣土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原济南市渣土处置中心联合执法办公室副科级干部、巡查三科负责人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张某1及其经营的济南凯力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孙某及其经营的济南松广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以及包韫凯、裴某、郑某2在销售工程洗轮机、扬尘检测仪、视频监控、围挡喷淋等设备以及核减建筑垃圾排放量、违规开工后补办手续、办理渣土处置审批等事宜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父亲赵某、前妻窦某非法收受上述单位法人代表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60800元,其中未遂数额人民币42500元,实际取得数额人民币38264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7年3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原济南市渣土管理处天桥渣土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历城渣土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利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工地开工前标准化审验以及对工地扬尘治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济南凯力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1的请托,为其向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公司第五分公司、济南众鼎建设有限公司销售工程洗轮机提供帮助。2017年4月10日至2018年8月11日先后5次收受济南凯力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1给予的人民币90000元、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5000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05000元。
二、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原济南市渣土处置中心联合执法办公室副科级干部、巡查三科负责人期间,利用指导各区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违规案件查办以及辖区综合巡查、全环节督导考核、案件查处移交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济南松广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的请托,为其向四川鲁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宽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段某、卢某2、马某2、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某4、苏某、包韫凯销售工程洗轮机、扬尘检测仪、视频监控、围挡喷淋设备提供帮助。2019年7月6日至2020年7月31日先后9次收受或约定收受济南松广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孙某给予的人民币174480元,其中既遂数额人民币131980元,未遂数额人民币42500元。
三、2018年12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赵某某担任原济南市渣土管理处(济南市渣土处置中心)联合执法办公室副科级干部、巡查三科负责人期间,利用指导各区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违规案件查办以及辖区综合巡查、全环节督导考核、案件查处移交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包韫凯、裴某、郑某2请托,伙同原济南市渣土管理处历城渣土管理办公室主任张华(另案处理)为包韫凯、裴某、郑某2等人核减建筑垃圾排放量、违规开工后补办手续、办理渣土处置审批等事宜提供帮助,2019年2月18日至2020年6月30日收受上述人员给付的人民币170000元、2部华为品牌P40pro型号手机(价值人民币11320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81320元。赵某某将其中人民币30000元和1部华为品牌P40pro型号手机给予张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8月8日被抓获归案。2020年12月1日被告人赵某某退缴赃款392640元。2020年12月7日,孙某退缴赃款人民币32000元,共计退缴赃款人民币42464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因被告人赵某某具有坦白、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被告人赵某某已签字具结,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案发经过、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济南市渣土处置中心总支委员会文件,济南市渣土处置中心出具的关于赵某某基本情况、岗位职责及情况说明、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起诉意见书、不起诉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禁毒决定书,济南凯力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业务回单、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赵某某民生银行卡交易明细、刘某1银行卡交易明细,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车辆洗轮机购销合同、结算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围挡喷淋购销合同、转账凭证、付款凭证、银行回单,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材料买卖合同、记账凭证、增值税发票、收据、银行付款回单,建筑施工合同、杨某2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机动车档案资料,微信群聊天截图、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回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支付宝聊天截图及转账记录、孙某银行卡交易明细、窦某银行卡交易明细、赵某银行卡交易明细,四川鲁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转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回单、收款收据,承包协议书、赵某某与段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土石方施工合同、赵某某与卢某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卢某2支付宝转账记录,机械租赁合同、苏某与孙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日记账、银行转账记录,专业分包合同、戈某齐鲁银行卡交易明细、赵某某光大银行卡交易明细、建筑垃圾处置文书一宗,段某与赵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段某微信转账记录、满某微信转账记录、出库单,证人张某1、刘某1、戴某、张某2、康某、杨某1、范某、马某1、郑某1、杨某2、房某、胥某、卢某1、赵某、孙某、尚某、张某3、景某、王某1、张某4、段某、王某2、卢某2、张某5、王某3、马某2、徐某、王某4、苏某、李某、包韫凯、窦某、刘某2、王某5、戈某、裴某、王某6、何某、郑某2、段某、满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具有坦白、部分犯罪未遂、积极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赵某某具有坦白、积极退赃、认罪悔罪,可以从轻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且因吸毒、无证驾驶机动多次受到行政处罚,并被责令社区禁毒三年,其再犯罪的危险较大,对其不予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8日起至2023年8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二、退缴在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的赃款人民币4246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徐 辉
人民陪审员 刘兴国
人民陪审员 杨士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彭克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