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贪污受贿重婚
案号 (2021)鲁1326刑初565号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21〕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犯贪污罪、受贿罪、重婚罪,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颜行、检察官助理岳立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及其辩护人王玉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贪污罪
2017年上半年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孟在任原平邑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新闻出版中心副主任、县广播电视台党组副书记、副台长(主持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报融媒体建设项目款、虚增宣传片制作费用、侵吞剩余印刷经费等方式,将1553916元公款非法据为己有。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上半年,孟负责筹建融媒体平台,向县委宣传部汇报时虚报建设该项目资金。同年11月,孟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山东德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纯公司)通过串标以149.6万元报价中标该项目,将该项目交给赵某开发建设,支付费用48万元,从中套取101.6万元供个人使用。
2、2018年2月,孟负责全县经济工作会宣传片制作,向县委宣传部虚报宣传片制作价格,安排其实际控制的德纯公司交给平邑嘉禾文化传媒中心制作,支付制作费1万元,从中套取15万元供个人使用。
3、2017年5月,根据县委宣传部安排,孟负责协调成立了平邑县新媒体协会,并指导新媒体协会的日常运行。2018年4月,孟以平邑县新媒体协会名义筹办中央美院第二届春季平邑写生活动暨崮顶艺术中心奠基仪式,为套取公款,虚报宣传片制作费用。以其实际控制的德纯公司通过串标的方式中标包括该宣传片制作在内的整体项目。后将宣传片交给山东华歌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制作,支付制作费3万元,从中套取23万元供个人使用。
4、2018年,孟负责《平邑古今》宣传册印刷工作,将剩余的印刷经费157916元据为己有,供个人使用。
(二)受贿罪
1、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孟先后5次收受山东东凯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某2所送现金共计25万元。在工程项目的介绍、施工验收、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2、2019年下半年,孟收受张某3所送现金1万元,在工程项目和后续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三)重婚罪
被告人孟与徐某2于2006年8月3日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孟于2017年初与高某某发展成为情人关系,之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共同居住在山东德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平邑县。2018年11月19日,二人生育一男孩,在出生医学证明上填录了孟为孩子父亲的身份信息,后将该男孩落于高某某户下。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及被告人孟在监察机关调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应以贪污罪、受贿罪、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被告人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孟受贿犯罪系自首,如实供述其余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退缴全部赃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贪污的事实
2017年上半年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孟在任原平邑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新闻出版中心副主任、县广播电视台党组副书记、副台长(主持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报融媒体建设项目款、虚增宣传片制作费用、侵吞剩余印刷经费等方式,将1553916元公款非法据为己有。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上半年,孟牵头负责筹建融媒体平台,就融媒体平台建设问题向县委宣传部汇报时虚报该项目建设资金。同年11月,孟安排以串标方式让其实际控制的德纯公司以149.6万元报价中标该项目。孟将该项目交给赵某开发建设,支付赵某开发建设费用48万元,从中套取公款101.6万元供个人使用。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高某某、赵某、赵小妹、徐某1、齐某、陈某、李某1、徐某2等人的证言,平邑县委宣传部记账凭证,融媒体项目招投标材料,李某1、陈某银行账户明细,宣传部向德纯公司转款凭证,德纯公司、德才公司、天哲公司工商注册信息材料,陈某微信向赵某转款记录及被告人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孟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2、2018年2月,孟负责全县经济工作会宣传片制作,向县委宣传部汇报宣传片制作价格16万元。经宣传部同意后,安排其实际控制的德纯公司制作,后德纯公司将该宣传片交给平邑嘉禾文化传媒中心制作,支付制作费1万元,从中套取15万元供个人使用。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张某1、宋某、邱某、高某某、李某2等人的证言,李某2微信转账截图,宣传部记账凭证、询价单、转账记录等相关书证及被告人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孟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3、2017年5月,根据县委宣传部安排,孟负责协调成立了平邑县新媒体协会,并指导新媒体协会的日常运行。2018年4月,孟负责以平邑县新媒体协会名义筹办中央美院第二届春季平邑写生活动暨崮顶艺术中心奠基仪式。为套取公款,孟虚报宣传片制作费用,并安排通过串标让其实际控制的德纯公司中标包括宣传片制作在内的整体项目,随后将宣传片交给山东华歌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制作。宣传部支付德纯公司宣传片制作费用26万元,孟支付制作费3万元,从中套取23万元供个人使用。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宋某、邱某、高某某、陈某、赵小妹、孙某1等人的证言,宣传部部长办公会会议记录,宣传部记账凭证,合作协议,新媒体协会崮顶艺术中心奠基仪式主会场设计搭建和宣传片制作项目的招投标文件等材料,新媒体、德纯公司、山东华歌公司银行账户明细,东升石材与李某1账户交易记录,新媒体协会设立及审批手续及被告人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孟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4、2018年,孟负责《平邑古今》宣传册印刷工作,结算后剩余157916元。后孟工作调整,但未将剩余的印刷经费予以交接,而是据为己有,供个人使用。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宋某、王某、李某3、高某某等人的证言,宣传部记账凭证、报销申请等材料、李某3提供的印刷费明细等相关书证及被告人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孟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二)受贿的事实
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孟任原平邑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新闻出版中心副主任、县广播电视台党组副书记、副台长(主持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山东东凯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某2所送现金共计25万元,张某3所送现金1万元,并为二人在工程施工等方面提供帮助。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孟先后5次收受山东东凯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某2所送现金共计25万元。并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雕塑、浚河温水至铜石段河心岛雕塑、2018年度全市科学发展观观摩会中农天泰种业展厅提升打造、2019年度和2020年度全市科学发展观观摩会沿线雕塑等工程项目的介绍、施工验收、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孙某2谋取利益。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孙某2、张某2、邢某、刘某、孔某、李某4等人的证言,平邑县委宣传部会议记录、会计凭证,孙某2建行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张某2取款凭证,平邑县农业农村局、中农天泰种业、广电互联公司会计凭证及被告人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孟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2、2019年下半年,孟收受张某3所送现金1万元,并在平邑县阳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承揽的2018年度全市科学发展观观摩会中农天泰种业院内路面修整、绿化项目和后续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张某3谋取利益。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张某3、崔某、任某的证言,广电互联网传媒公司记账凭证、施工合同、工程发票、转款记录等书证及被告人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孟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三)重婚的事实
被告人孟与徐某2于2006年8月3日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孟于2017年初与高某某发展成为情人关系,之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共同居住在山东德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平邑县。2018年11月19日,二人生育一男孩,在出生医学证明上填录了孟为孩子父亲的身份信息,后将该男孩落于高某某户下。2021年2月22日孟与徐某2在平邑县人民法院经调解离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徐某2、高某某、肖某1、肖某2、高某、陈某等人的证言,平邑县民政局的证明,民事调解书复印件,孟某某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及被告人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孟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另查明,平邑县监察委员会经初核,于2021年8月30日对孟立案审查调查,次日对其采取了留置措施,孟到案后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平邑县监察委员会扣押了孟涉案赃款1813916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平邑县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孟案被调查人态度认识及相关情节、扣押通知书、扣押清单,平邑县委组织部出具的孟人事材料、相关任职文件,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在担任平邑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新闻出版中心副主任、县广播电视台党组副书记、副台长(主持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孟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其行为还构成重婚罪。孟犯数罪,应予以并罚。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辩护人提出孟受贿犯罪系自首,如实供述其余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退缴全部赃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充分考虑了孟犯罪事实具有的从轻、减轻情节,所提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留置的,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2026年8月3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孟贪污所得的赃款1553916元退还被害单位、受贿所得2600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田德运
审判员 时圣宏
审判员 刘作元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丹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