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21)鲁1425刑初407号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齐检二部刑诉〔2021〕Z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受贿罪,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齐某某的辩护人申请调取涉案奔驰车辆档案信息、侦查人员出庭、对涉案奔驰车辆价值重新鉴定等事项,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召开庭前会议。经核实,合议庭认为,庭前公诉机关提交了德州市监察委出具的到案说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以及鉴定意见等证据,上述证据庭前已交予辩护人,公诉机关亦作出合理解释,辩护人未提交相关证据及线索证实上述证据在采集程序、事实认定等方面存在违法情况,故对辩护人提出的申请不予支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1月18日、12月8日通过监所视频会见系统远程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光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某及其辩护人鲍荣军、孙莎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某某利用担任德州市xx局交警支队警卫特勤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便利,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为夏津县金华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在违章车辆处理方面谋取利益,2016年11月10日,齐某某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1代为支付的241900元购车费用。2019年11月,齐某某向河北省故城县人大副主任金某1索要奔驰越野车一辆,经鉴定车辆价值为334900元。案发后,涉案迈腾车和奔驰车被依法扣押,2021年10月6日齐某某已将涉案款576800元全部退出。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齐某某之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鉴于被告人齐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将涉案赃款全部退出,建议判处被告人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庭审中齐某某辩称其收受金某1的奔驰车属实,但不是索贿。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已全部退赃;2、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不大;3、工作期间获得多项荣誉,协助招商引资,为德州市的发展、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综上,建议法庭对齐某某适用缓刑。庭审中,辩护人提供中国建设银行回执单、荣誉证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齐某某积极退赃,在部队履职期间及在德州市xx局交警支队工作期间表现良好。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齐某某利用担任德州市xx局交警支队警卫特勤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便利,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为夏津县金华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威驾校)在违章车辆处理方面谋取利益。2016年11月10日,齐某某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1为其出资241900元购买的黑色迈腾轿车一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德州华运汽贸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消费票据、记账凭证、销货清单、银行收款、出库单、张某1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单,证实2016年11月10日张某1使用其尾号1166农业银行卡刷卡支付241900元购买大众迈腾车一辆,开具发票登记的购车人是张某2(系齐某某的外甥媳妇)。
(2)机动车档案资料目录、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鲁NG××**迈腾轿车登记在张某2名下。
(3)德州市xx局交警支队关于科目三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场地私家车练车的报告,证实德州市xx局禁止私家车练车,并组织特勤大队和直属四、五大队彻底清查,对改装车辆进行处罚。
(4)夏津县金华威驾校企业信息、科三模拟考试车辆基本情况、车牌号明细、情况说明、山东省xx交通管理处罚专用票据、公共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金华威驾校购置汽车17辆并安装科目三模拟设备用于学员模拟练车,被德州市xx局交通警察支队处以违法罚款的情况。
2.证人证言
(1)张某1的证言,证实其经营夏津县金华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了增加科目三考试通过率,其配备17辆车加装了车载科目三考试模拟系统并安排员工赵某负责带领学员练车。因这些车辆不是正规驾校车辆,所以特勤大队经常以车辆违规改装、违规练车、无证驾驶等名目予以查扣。其了解后得知特勤大队大队长齐某某与其是夏津老乡,便开始和齐某某联系并逐渐熟悉。2016年1月其和齐某某一起吃饭的时候,其提出齐某某现在开的车比较旧该换辆新车了,其意思是前期齐某某在其驾校车辆被查扣方面给其帮了不少忙,驾校在德州的车辆还有很多事情需要齐某某继续帮忙,想给齐某某一辆自己公司的车。2016年11月份的一个周末,齐某某给其打电话让其到德州华运汽贸销售服务有限公司4S店,带其看了一辆高配的黑色迈腾,其使用尾号1166农业银行卡刷卡支付价款241900元为齐某某购买黑色迈腾轿车一辆,该车落户在齐某某亲戚名下。之后,特勤大队多次查扣到其驾校的车辆,都是其给齐某某打电话协调处理,后让赵某联系直属五大队贺某,被查扣车辆既没扣分也没罚款予以放行。
(2)贺某的证言,证实其2015年3月至今任德州市xx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五大队代理特勤大队中队长。2016年前后,直属五大队特勤中队多次和市交警支队特勤大队联合治理科目三违规车辆练车。违规车辆按规定要扣分、罚款。夏津县金华威驾校的车比较多,因违规被查扣后,都是齐某某给其打电话说照顾照顾,然后有个金华威驾校的教练来找其,其一般不处罚就放行了。
(3)赵某的证言,证实其2014年至2017年在夏津县金华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责在德州开展的科目三培训业务。2016年底以后,金华威驾校违规改装车辆在德州开发区练车被交警查扣后,老板张某1就让其到陵城区交警队找姓贺的(贺某)队长,告诉贺队长是齐某某大队长让其来提车的就可以,被查扣的车辆不用接受处罚或缴纳罚款就能顺利的要出来。
(4)张某2的证言,证实齐某某是其丈夫齐某的亲舅舅。2016年11月齐某向其要身份证说齐某某借用,具体干什么用其没有问。后来齐某某给齐某钱,齐某让其给一辆车交纳保险,其才知道有一辆车登记在自己名下,这辆车一直是齐某某占有使用。
(5)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份其舅舅齐某某打电话,让其拿着其妻子张某2的身份证送到德州华运汽贸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其比较信任齐某某也没问干什么用。后来齐某某给其钱让其缴纳一辆车的保险,其和张某2才知道齐某某以张某2的名义购买了一辆迈腾车,车牌号鲁NG××**,这辆车齐某某在使用。
(6)路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至今在德州华运汽贸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财物工作。2016年11月10日公司销售一辆价值241900元的迈腾汽车,购车款用张某1尾号1166的农业银行卡支付,开具发票登记的购车人是张某2。
(7)韦某的证言,证实其2014年10月至2019年6月任德州市xx局交警支队警卫特勤大队科员。特勤大队的职责主要是负责道路交通警卫和外勤执法,外勤执法业务范围是开展道路巡逻,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外勤执法的区域范围辐射整个德州市辖区。其辖区内车辆被查扣后不论是依法处理还是放行,都是齐某某说了算。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齐某某供述其与夏津县金华威驾校负责人张某1在夏津老乡聚会时相识并逐渐熟悉,2016年11月其在担任德州市交警支队特勤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让张某1为其全款购买一辆价值241900元的迈腾轿车,车辆登记在张某2名下,车牌号鲁NG××**,车辆实际是其在使用。其对张某1驾校的违规改装车辆在科目三练车清查整顿过程中多次予以照顾,驾校的教练车被查扣后其联系贺某帮忙协调处理,通知贺某直接放行,不予处罚。
(二)2019年11月,齐某某向河北省故城县人大副主任金某1索要奔驰越野车一辆,经鉴定车辆价值为3349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故城县金鑫运输有限公司、故城县坟台新村建材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情况说明,证实与金某1相关联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情况。
(2)刘某名下鲁NP××**奔驰汽车档案、抵押合同,证实涉案奔驰越野车于2019年11月25日自陈某2名下转移登记至刘某名下,车牌号码自冀T9××**改为鲁NP××**。该车于2020年7月29日被刘某用于抵押贷款的情况。
(3)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故城县坟台新村建材有限公司2012年总账、明细账,证实故城县坟台新村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1)于2012年9月30日以145.1257万元购置奔驰越野车一辆,车牌号冀T9××**。2013年10月18日金某1驾驶该车在故城县发生事故,车右侧及全车受损,该车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公司对车辆理赔的情况。
(4)崔某道路交通事故案卷,证实2021年3月13日崔某驾驶鲁N3××**号小型轿车在东风东路发生交通事故后案件处理情况,交警大队依法对崔某作出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的行政处罚。
2.证人证言
(1)金某1的证言,证实故城县金鑫运输有限公司、故城县坟台新村建材有限公司都是由其创办成立,2015年其考上衡水市故城县公务员以后退出公司股权及职务,将公司分别交给妻子陈某1及儿子金世桥打理。这两家公司的业务范围接近一半和山东省德州市有关系,车辆经常路过德州行政区域,其通过朋友认识了时任德州市xx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警卫特勤大队大队长齐某某。2018年左右,其公司名下一辆半挂货车在德州市区高架桥附近行驶时,因违章被德州市交警特勤大队查扣,其联系齐某某协调后,被查扣的车辆既没罚款也没扣分就得以放行。这个事过后其和齐某某的关系就很熟悉了。2019年10月,其三弟金某2开着冀T9××**号奔驰车在沧州高速服务区因车辆漏审被交警查住,其联系齐某某帮忙协调后,车既没扣分也没罚款被放回来。2019年11月齐某某来其公司聚会时对其说,“我经常来你公司,看着你这辆奔驰车也不开,我开着吧”。其当时考虑齐某某开一段时间过过车瘾就会把车送回来,就说“你开着吧”,并告诉齐某某这辆车在2013年左右曾经发生过大事故,是一辆事故车。齐某某开走没多长时间,就给其打电话说要把奔驰车办理过户手续,但没有跟其提钱的问题。当时其考虑到齐某某是德州市xx局警察支队的领导,其得罪不起,再就是其公司所属大车比较多,以后在德州地界出个事故或违章之类的事情请他帮忙处理也方便,所以其同意了办理过户的要求。2019年11月份,在齐某某的催促下其将需要过户的车辆登记资料交给齐某某,齐某某自己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在奔驰车过户以后,其朋友崔某开车在德州开发区出了交通事故,其给齐某某打电话帮助协调处理的。齐某某和刘某从没有向其表示过支付奔驰车钱款的事,其也没有要过。
(2)刘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1月左右齐某某开回来一辆奔驰越野车放到其公司,告诉其车是金某1的,车之前出过事故金某1也不开,其公司最近资金紧张可以用这辆车抵押借款。之后齐某某安排其到德州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和陈某2联系,将陈某2名下的奔驰车过户至其名下,车牌号鲁NP××**。2020年7月齐某某让其把奔驰车抵押贷款20万元,后很快解除了抵押。其没有向金某1支付过奔驰车的钱,其与金某1实际控制的故城县坟台新村建材有限公司和故城县金鑫运输有限公司也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3)陈某1的证言,证实其与金某1系夫妻关系。2013年金某1购买一辆奔驰越野车,登记在故城县坟台新村建材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冀T9××**。金某1驾驶奔驰车出过一次事故,车辆维修好后不经常使用了,后将奔驰车过户至其弟弟陈某2名下,车牌号变更为冀TZ××**。2019年11月份,金某1告诉其德州市交警支队的齐某某想要这辆奔驰车,金某1出于长远考虑就让齐某某开走了。其听后不同意此事,还跟金某1起了争执。金某1劝其说公司的大车如果在德州辖区出事可以找齐某某协调处理,其也就没再说什么。至今其和金某1没有收到齐某某支付的任何钱款,刘某也没有支付过奔驰车的钱。
(4)陈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金某1的内弟。2019年11月5日金某1将奔驰车冀T9××**过户到其名下,车牌号变更为冀TZ××**,实际上是金某1使用。2019年11月金某1向其要走身份证办理车辆过户,将该奔驰车过户到刘某名下,车牌号变更为鲁NP××**。
(5)马某的证言,证实其自己有一辆半挂车经常给故城金鑫运输公司跑运输。2019年6、7月份其在德州市东风路桥下因违反道路禁行规定被德州市查扣,其向金某1说明此事后,第二天金某1通知其直接去停车场将车开走,未被罚款扣分。
(6)于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德州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民警。2021年3月份,齐某某曾给其打电话协调过一个交通事故的案子,肇事司机叫崔某,事故地点在开发区处。案件是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的,其并没有照顾崔某。
(7)崔某的证言,证实2021年4月其在德州东风路发生交通事故后给金某1打电话让金某1帮忙协调的情况。
(8)金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金某1的三弟。2019年10月其驾驶金某1的冀T9××**奔驰轿车在沧州高速服务区因车辆漏审被交警查扣,其大哥金某1找人协调处理的,后其将车开走,未罚款扣分。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齐某某供述2014年金某1时任故城县坟台村支部书记,其在朋友的饭局上认识了金某1。2018年其帮助金某1处理一辆半挂大货车违章后二人逐渐熟悉。2019年11月份在一次饭局后,其对金某1单独说:“来你公司几回,看见这辆奔驰车停在公司也不怎么开,我开着吧”。金某1告诉其这辆车在2013年发生过事故,差点要了金某1的命,平时就放在公司基本不开,想开就开着吧。金某1同意后,其当天就把这辆奔驰车开到离其家很近的国棉厂宿舍停车场,没多长时间就把车钥匙给特定关系人刘某了,车就放在刘某公司,其偶尔也开开。后来因为刘某公司资金困难,其看这辆奔驰车比较新可用于抵押贷款,其给金某1打电话说想把这辆车办理过户,金某1在电话那边停顿了一下,其也意识到金某1停顿的原因,因为其说办理过户没提钱的问题,金某1可能有点不愿意。也就几秒停顿,金某1还是表示同意办理过户。没过几天,其到金某1的公司把办理过户的手续拿走,其自己到故城县车管所办理车辆调档手续,随后安排刘某到德州市车管所将奔驰车过户到刘某名下。其和刘某未向金某1支付过奔驰车的对价款。
4.鉴定意见
委托鉴定书、鉴定意见告知书、德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德价认纪[2021]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山东品质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2021]品鉴字第18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评估委托书,证实涉案奔驰5461cc越野车(鲁NP××**)在2019年11月25日的市场价格为3349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齐某某于2021年6月11日主动到德州市投案,如实供述了夏津县金华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1为其出资购买迈腾车辆的犯罪事实。后在德州市监察委调查过程中,发现齐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金某1在车辆违章方面提供帮助并向金某1索要奔驰越野车的事实,齐某某能够配合调查,如实供述。
本案尚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书证予以证实:
(1)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情况说明、德州市xx局文件德公通[2013]32号任职通知、中国共产党德州市委员会德委[2021]142号任职通知,证实齐某某捕前身份及任职情况。
(2)到案说明、办案说明,证实齐某某到案情况。
(3)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证实涉案款物处置情况。
(4)齐某某户籍证明,证实案发时齐某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5)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德州市监察委员会商请指定管辖意见书、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证实该案由德州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
(6)德州市监察委员会德监字[2021]15号开除处分的决定、中共德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德纪字[2021]42号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证实2021年9月2日德州市监察委给予齐某某开除公职处分,中共德州市纪委给予齐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关于被告人齐某某“收受金某1的奔驰车不是索贿”的辩解,经查,涉案鲁NP××**奔驰车辆档案、证人金某1、刘某、陈某1、马某、于某、金某2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齐某某在监察委的供述,能够证实齐某某主动向金某1索要奔驰车并过户至特定关系人刘某名下,且齐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金某1在车辆违章方面谋取利益的事实,至案发齐某某、刘某也没有向金某1支付车辆对价款,上述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齐某某索贿奔驰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齐某某的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齐某某的辩护人提出“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本案中,奔驰车的价值高于迈腾车的价值,齐某某虽系主动到案,但其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向金某1索要奔驰车的主要犯罪事实,在监察委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后才如实供述,不符合自首的立法本意,故其不构成自首。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积极并全部退赃”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齐某某具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齐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鉴于被告人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已积极退缴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齐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2024年6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齐某某退缴的赃款五十七万六千八百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宋兆军
审 判 员 裴琳琳
人民陪审员 张秋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张淑洁
书 记 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