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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1)云0581刑初573号段某某犯受贿罪案件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2-22  浏览:

​案由    受贿   

案号    (2021)云0581刑初573号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以腾检二部刑诉〔2021〕Z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受贿罪,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清、严生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某及其辩护人房振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段某某利用担任腾冲市越州水务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腾冲市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多次向他人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一、被告人段某某先后五次向牟某(2015年至2017年系工程老板,2017年至今系金盛公司副总经理兼技术总工)索贿33万元人民币,索贿款被段某某用于违规公务开支和个人生活开支。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7、8月份的一天,段某某以解决出差费为由,打电话向牟某索要人民币5万元,牟某按要求将5万元人民币现金带到腾冲市工商联四楼(水投公司临时办公地点)段某某的办公室交给段某某。

2、2015年年底的一天,段某某以去北京出差为由向牟某索要10万元,牟某按要求将10万元人民币带到腾冲市工商联四楼找到段某某,拿了段某某所驾驶的车辆(云M×××××)钥匙,后将10万元人民币放进车子后备箱交给段某某。

3、2015年年底的一天,段某某打电话给牟某,以借钱的名义向其索要款项,后牟某将7万元现金带到腾冲市工商联段某某的办公室交给段某某。

4、2017年8、9月的一天早上,段某某打电话给牟某,向其索要3万元人民币,当天牟某在金盛公司(腾冲市腾越街道翡翠古镇内)将装有3万元现金的黑色塑料袋递给段某某。

5、2017年年底,金盛公司在实施和顺水生态修复工程时,段某某以准备和市上的领导去昆明出差为由,像牟某索要8万元人民币,后牟某按要求将8万元人民币送到和顺水生态修复项目指挥部的路边递给段某某。

二、被告人段某某收受昆明卓图华构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12万元贿赂款。

2017年至2018年,昆明卓图华构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先后承接了水投公司的固东综合交易市场建设项目、腾冲市肉牛现代产业园创建项目等设计项目,为了能够在设计完工后及时拨付到设计费,经股东商议决定由公司驻腾冲办事处负责人左某代表公司,分两次送给水投公司董事长段某某12万元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年底的一天,左某电话联系段某某后,开车到腾冲市治堪的老家,将装有7万元人民币的一个牛皮纸袋放在段某某家茶几下面的抽屉,并跟段某某提出拨点设计费。2018年2月9日,水投公司向上昆明卓图华构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拨付设计费28.3万元。

2、2018年年底的一天晚上,左某电话联系段某某后开车到腾冲市腾越街道观音塘社区段某某的家里,将装有人民币5万元的牛皮纸袋放在茶几上,并跟段某某表示拨点设计费。2019年1月,水投公司向昆明卓图华构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拨付设计费47.384884万元。

三、被告人段某某收受工程老板杨某4万元人民币贿赂款。2018年年初,杨某借用云南刘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以邀请招标的方式中标并承建了水投公司人居环境项目曲石镇曲石社区杨家湾、小鱼塘污水管道工程,工程总造价为142.25198万元。为了能和水投公司董事长段某某搞好关系,争取工程完工后能及时拨付到工程款。2018年7、8月份的一天,杨某将4万元人民币和一袋茶叶装在一个纸袋子里,经电话联系段某某后去到段某某的办公室,将纸袋子放在段某某的凳子上,2018年8月13日,水投公司向云南刘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拨付工程款70.882036万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共计4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段某某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段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为其辩护:1、被告人有坦白情节;2、被告人的受贿所得主要用于水投公司拓展业务,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3、被告人认罪认罚;4、积极退赃退赔;5、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6、被告人身患多种疾病,不适合长期关押。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考虑适用缓刑。围绕其辩护意见,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腾冲市人民医院、昆明市第三医院、昆明结核病防治院的诊断证明书及病理资料,欲证明被告人身患多种疾病,不适宜长期羁押;2、被告人的荣誉证书,欲证实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受到过多次表彰。经质证,公诉机关对以上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认可,对关联性不认可。本院认为,辩护人提交的以上证据,与对被告人段某某的定罪及量刑无关,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段某某利用担任腾冲市越州水务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腾冲市金盛建筑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多次向他人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一、被告人段某某先后五次向牟某(2015年至2017年系工程老板,2017年至今系金盛公司副总经理兼技术总工)索贿33万元人民币,索贿款被段某某用于违规公务开支和个人生活开支。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7、8月份的一天,段某某以解决出差费为由,打电话向牟某索要人民币5万元,牟某按要求将5万元人民币现金带到腾冲市工商联四楼(水投公司临时办公地点)办公室交给段某某。

2、2015年年底的一天,段某某以去北京出差为由向牟某索要10万元,牟某按要求将10万元人民币带到腾冲市工商联四楼找到段某某,拿了段某某所驾驶的车辆(云M×××××)钥匙,后将10万元人民币放进车子后备箱交给段某某。

3、2015年年底的一天,段某某打电话给牟某,以借钱的名义向其索要款项,后牟某将7万元现金带到腾冲市工商联段某某的办公室交给段某某。

4、2017年8、9月的一天早上,段某某打电话给牟某,向其索要3万元人民币,当天牟某在金盛公司(腾冲市腾越街道翡翠古镇内)将装有3万元现金的黑色塑料袋递给段某某。

5、2017年年底,金盛公司在实施和顺水生态修复工程时,段某某以准备和市上的领导去昆明出差为由,像牟某索要8万元人民币,后牟某按要求将8万元人民币送到和顺水生态修复项目指挥部的路边递给段某某。

二、被告人段某某收受昆明卓图华构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12万元贿赂款。

2017年至2018年,昆明卓图华构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先后承接了水投公司的固东综合交易市场建设项目、腾冲是肉牛现代产业园创建项目等设计项目,为了能够在设计完工后及时拨付到设计费,经股东商议决定由公司住腾冲办事处负责人左某代表公司,分两次送给水投公司董事长段某某12万元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年底的一天,左某电话联系段某某后,开车到腾冲市治堪的老家,将装有7万元人民币的一个牛皮纸袋放在段某某家茶几下面的抽屉,并跟段某某提出拨点设计费。2018年2月9日,水投公司向上昆明卓图华构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拨付设计费20余万元。

2、2018年年底的一天晚上,左某电话联系段某某后开车到腾冲市腾越街道观音塘社区河畔小区122号段某某的家里,将装有人民币5万元的牛皮纸袋放在茶几上,并跟段某某表示拨点设计费。2019年1月,水投公司向昆明卓图华构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拨付设计费40余万元。

三、段某某收受工程老板杨某4万元人民币贿赂款。2018年年初杨某借用云南刘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以邀请招标的方式中标并承建了水投公司人居环境项目曲石镇曲石社区杨家湾、小鱼塘污水管道工程,工程总造价为142.25198万元。为了能和水投公司董事长段某某搞好关系,争取工程完工后能及时拨付到工程款。2018年7、8月份的一天,杨某将4万元人民币和一袋茶叶装在一个纸袋子里,经电话联系段某某后去到段某某的办公室,将纸袋子放在段某某办公室,2018年8月13日,水投公司向云南刘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拨付工程款70余万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书证

1、被告人段某某的正侧面照片及户口证明,证实段某某的身份信息。

2、腾政任自【2015】1号文件、越州发【2017】21号文件、腾国资【2017】90号文件、腾国资发【2015】3号文件、成立金盛公司的相关材料、腾政任自【2019】2号文件、越州报【2019】28号文件,腾国资监【2019】20号文件、营业执照等,证实段某某于2015年1月至2019年1月任腾冲市越州水务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7年6月至2019年2月任腾冲市金盛建筑有限公司董事长。腾冲越州水务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成立,为国有独资公司;腾冲市金盛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成立,为国有控股独资公司。

3、金盛发【2017】18号文件、越州发【2017】59号文件,证实牟某2017年12月23日被任命为腾冲市金盛建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腾冲市纪委监委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段某某于2021年7月11日被带至监察机关接受调查,同日被采取留置措施。

5、昆明卓图华构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情况说明、证明等,固东镇综合交易市场建设项目设计工程材料、腾冲市冷冻库大数据库建设项目设计工程材料,证实该公司的登记情况,左某为该公司驻腾冲办事处负责人,该公司承接腾冲市越州水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固东镇综合交易市场建设和腾冲市冷冻库大数据库建设项目设计,为了拿到设计费,经公司决议,于2017年年底、2018年年底两次由左某送给段某某人民币7万元和5万元。

6、曲石镇曲石社区杨家湾、小鱼塘污水管道工程材料,证实杨某于2018年城建腾冲市越州水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项目工程。

7、腾冲市鑫德建筑劳务公司的资料、中标通知书、情况说明等,证实腾冲市鑫德兼职劳务公司2017年8月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先后为杨某某、朱某1,朱某2为第一届执行董事,该公司系腾冲市金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派遣业务中标单位。

8、腾冲市滇滩镇集中式工程项目资料,证实牟某2017年承建腾冲市越州水务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项目工程。

9、腾冲市监察委员会的扣押笔录和扣押财物清单,证实段某某家属已退回赃款49万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牟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段某某在清水任党委书记,我做工程时认识了他。2015年段某某任腾冲市越州水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时,让我帮水投公司做界头特色小镇申报资料。2017年水投公司成立子公司腾冲市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段某某让我到金盛公司上班,我提出工资太低,如果去上班,我要承接金盛公司的劳务派遣业务,段某某默许了,2017年7月我进入金盛公司时任技术总工,2018年5月后任副总经理。2017年8月我让我妻子朱某2以她做100%出资人注册成立了鑫德建筑劳务公司。金盛公司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由鑫德建筑劳务公司承接金盛公司的劳务派遣业务,当时找了两家公司来陪标,由我承包金盛公司劳务派遣业务我原来和段某某提过,所以鑫德公司中标也是我操作出来的。在这个过程中段某某先后五次跟我拿过33万人民币。第一次是2015年年底,段某某说他去昆明跑业务用了5万元钱不好处理,让我给他拿5万元钱,之后的一天我将5万元现金带到他的办公室交给了他。第二次是2015年底的一天,段某某说他去北京跑项目用了些钱,让我给他拿10万元钱,过后的一天早上我用个白色塑料袋装着10万元现金去到工商联水投公司的临时办公地点,跟段某某要了他的车(大众牌云M×××××)的车钥匙,将这10万元钱放到他车子的后备箱,之后将车钥匙递给他,跟他说你要的东西已经放在车上了。第三次是2015年底的一天。段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方便的话借给他一点钱,6、7万,过了两三天我准备好7万元现金去到工商联四楼他的办公室将7万元现金直接递给他。第四次是2017年金盛公司承建和顺水生态修复工程,段某某跟我说前期市上的领导去上海出差费用超了,让我给他拿7、8万元钱,之后我取了8万元现金用塑料袋装好,在和顺项目指挥部的停车场地给了他。第五次是2017年8、9月份,段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给他拿3万元钱,没有说原因,我车上刚好放着3万元现金,我让他直接过来拿,过了一个小时后,他开车来到金盛公司,我到车边直接将3万元钱递给了他。2015年我拿钱给段某某是想着水投公司成立后肯定有一些工程项目,我想和他拉拢关系,然后承接一些水投公司的工程项目。2017年是因为他同意将金盛公司的劳务分包给我妻子朱某2成立的鑫德劳务公司来做,鑫德劳务公司每年也有一些利润。

2、证人左某的证言,证实昆明卓图华构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建腾冲水投公司的固东镇综合交易市场建设项目、腾冲冷冻库及大数据建设项目,滇滩水务办公楼建设项目等规划设计,设计完成后水投公司一直欠着我们一部分设计费。在2017年2018年年底,我两次跟公司法人代表李某反映,为了能及时的拨付到设计费,需要向水投公司董事长段某某送点钱物,李某跟公司股东商量后决定由我代表公司向段某某送了两次钱,分别是2017年送了7万元和2018年送了5万元,共12万元,段某某收了钱后,拨付过我们公司一部分设计费。

3、证人李某、陶某的证言,证实昆明卓图华构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为了从水投公司拿到设计费,经公司决议,于2017年年底、2008年年底分两次由左某两次送给段某某人民币7万元和5万元。

4、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初我中标曲石镇杨家湾至小鱼塘的农村村组道路项目,路基基本成型后,曲石政政府项目办的工作人员说水投公司要在我修的这条路上架设污水管道,为了避免两个工程不同的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矛盾纠纷,曲石镇政府建议水投公司将污水管道工程由我来施工,水投公司也同意了。工程做了一段时间后,水投公司的老板段某某来视察时,好像有意刁难我,还让我停工了两天,我看出他不愿意将这个工程交给我做,我害怕完工后难拨款,就想给他送点钱和他拉拢关系。过了几天我提了一个纸袋子,下面放了4万元人民币,上面放着一袋茶叶,我去到他的办公室后将纸袋子放在他办公室的凳子上,随便聊了几句就走了。

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证实2011年我在清水乡政府担任党委书记时认识做工程的牟某,后来慢慢熟悉。2015年成立腾冲市越州水务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隶属国资委,属于国有独资公司,成立后我担任法人兼董事长。2017年7月水投公司下设全资子公司金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我担任法人代表和董事长。我在担任水投公司董事长和金盛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期间,分五次和牟某拿过33万元人民币。一次是2015年年底,我说我出差用了5万元钱,让牟某拿给我,之后他把钱送来工商联四楼我的办公室里。第二次是2015年年底,牟某在水投公司办公室做融资资料,我说我准备去北京出差,让他给我拿10万元钱,之后他将10万元钱放到我车子的后备箱里。第三次是2015年底,我从北京回来,问他方便的话借我六七万元钱,过了两三天,牟某拿了一个塑料袋装了7万元钱送到我的办公室里给我。第四次是2017年底,金盛公司实施和顺水生态修复工程,我去工地视察工作碰到牟某,跟他说我和市上的领导准备去出差,让他帮准备8万元钱,之后他提着袋子在和顺项目指挥部的公路边递给我。第五次是2017年8、9月份,我打电话叫牟某给我拿3万元钱,他跟我说直接过来拿得了,之后我开车到金盛公司,牟某到我车边将装有3万元的黑色塑料袋递给我。我跟牟某拿钱是觉得在做工程方面我照顾着他,他可能也是出于对我的感谢,我和他拿的钱部分用于超标差旅费和接待费开支,一部分用于我个人的生活开支。我还收过昆明卓图华构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左某两次钱,2016年年底,左某跟我联系后,开车来到我的滇滩的老家,进门后将一个牛皮纸袋放在沙发上,跟我说能不能把水投公司欠着他们公司的设计费拨付一些,他走了后,我看到牛皮纸袋里装了7万元现金。2017年底春节前的一天,左某给我打电话说要到我家来坐坐,他拿了两件水果和一个纸袋子到我家,和我说马上临近过年了,水投公司欠了他们公司的设计费能不能拨付一些,我答应说我会考虑协调拨付给他们一些的,他走了后,我打开他的纸袋子见里面有5万元现金。另外,我还收过工程老板杨某4万元钱,2018年年初,水投公司要在个污水处理厂,配套要实施污水处理厂管网架设工程,当时曲石镇领导跟我说,为了实施工程的施工队不出现矛盾,建议水投公司把污水管网建设工程交给修路的杨某去做,我也同意了。工程验收后的一天,杨某给我打电话说要送一点自己做的茶叶来给我,之后他提着一个纸袋子到我办公室,聊了一下就走了,过后我发现他送的茶叶袋下面有4万元现金,这些款被我用在个人生活开支上。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段某某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共计4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受贿罪,对其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段某某受贿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提对其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第2点辩护意见无在案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纳,第6点辩护意见与本案定罪及量刑无关,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扣押被告人段某某受贿所得的人民币490000元系违法所得,应上缴国库。段某某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段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被告人段某某退赃的4900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 云

人民陪审员  彭婧彦

人民陪审员  郑传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安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