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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1)京刑终15号王某某犯受贿罪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2-23  浏览:

​案由    受贿   

案号    (2021)京刑终15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二O二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2020)京02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追缴被告人王某某受贿违法所得一百四十三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在案扣押人民币一百九十九万一千一百七十四元中的五十万元用于执行判决主文第一项的罚金,一百四十三万元并入判决主文第二项执行,其余款项发还被告人王某某。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王某某,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王某某主动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刑初10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勇

审判员 蔡云霞

审判员 任卫国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闫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