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日前,笔者的上篇文章曾明确表明,被人民检察院依法相对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除了面对公务员政审等情况,公安机关应当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那么又有一个新的问题来了,人民法院定罪免刑的人员能否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一、定罪免刑是免除刑事处罚。
在现实生活中,通常会有当事人疑惑,定罪免刑是免除刑事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二者虽然相差仅有两个字,却有本质上不同。
免除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针对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的一种判决结果。《刑法》第三十七条这样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这是刑法总则第三章刑罚篇的规定,其内容覆盖整个刑法领域。
免除处罚则是针对特定对象、特定犯罪情节、特定犯罪形态的一种量刑情节。《刑法》关于免除处罚常见情形有如下规定: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第二十条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有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免除处罚作为一种量刑情节,其最终在判决书中的体现还是免除刑事处罚这一结果,因此定罪免刑的事实落脚点还是在于免除刑事处罚。
二、定罪免刑的前提是定罪,不能出具无犯罪记录。
不论是免除刑事处罚还是免除处罚都有一个相同的前提就是定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二条规定:“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机关专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因此,一旦案件被法院定罪后,即使免除刑事处罚,仍属于判决有罪,无法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三、定罪免刑与相对不起诉的区别。
定罪免刑是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同时却对其免除刑事处罚的结果。
相对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者都有一个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都有免除刑罚的事实结果,却在案件定性上大不相同,一个是有罪,一个则是无罪,对今后的生活、政治审查都带来不利的后果。
因此笔者在这里建议,当犯罪嫌疑人从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开始,就应当迅速聘请专业的刑辩律师,从法律规定、证据审查、程序监督等等多方面,替犯罪嫌疑人争取最公平合理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