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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1)川0321刑初207号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行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2-28  浏览:

​案由    开设赌场行贿  

案号    (2021)川0321刑初207号   

荣县人民检察院以荣检刑诉〔202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行贿罪,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及其辩护人尧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荣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一)被告人夏某某开设赌场、行贿时任自贡市大安区副区长、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局长吴某共计4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5年6月左右,经刘某(已判决)牵线、介绍,被告人夏某某与李某某(已判决)认识,并共谋设置赌博游戏机开设赌场,约定李某某占股65%,负责出资及找场地、购买赌博游戏机等;夏某某占股25%,负责打点公安关系;李某某与夏某某商量为感谢刘某的牵线帮忙,给予刘某该赌场10%的股份;此外,李某某与夏某某约定,赌场前期收入由李某某收取用于充抵李某某投入的资金,待赌场盈利后再分红。2015年6月至8月25日期间,李某某在其租用的自贡市大安区某超市二楼门市内,摆放“捕鱼机”赌博游戏机2组16台、“大金鲨”赌博游戏机1组8台、“金皇冠”赌博游戏机1组8台,共计4组32台,以此吸引赌客参赌。同时,李某某雇请李某(已判刑)负责招聘上分人员、资金结算、支付工作人员工资等赌场的日常管理工作;李某某等人为预防赌场被查处,雇请朱某某(已判刑)担任该赌场的名义老板,约定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时由朱某某揽罪。该赌场经营期间非法获利7.4万元,扣除开支后共有57000余元由李某某收取。2015年8月25日,该赌场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民警查获,现场查获上述赌博游戏机4组32台。经认定,查获的电子游戏设备均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案发后,朱某某按照李某某等人的安排到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以自己是赌场老板揽罪,并向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退缴赌场违法所得7.4万元。

2015年上半年,在李某某、夏某某等人筹备开设赌场时,夏某某通过朋友何某(另案处理),请托时任自贡市大安区副区长、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局长吴某(另案处理)对夏某某等人在大安辖区开设赌博游戏室予以关照,在吴某同意后,夏某某通过何某将2万元现金送予吴某。2015年8月25日,该赌场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查获后,夏某某又通过何某帮忙向吴某请托,希望吴某对案件予以关照从轻处理,吴某接受何某的请托,通过向相关人员打招呼等方式提供了帮助,致使该赌场的实际老板夏某某、李某某等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朱某某为夏某某等人顶罪。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为感谢吴某的帮助,夏某某通过何某将2万元现金送予吴某。

(二)被告人夏某某行贿时任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巡逻防控大队大队长易某共计1.8万元的犯罪事实

1、2016年,夏某某在自贡市大安区新民镇董家村开设涉赌游戏机室,夏某某为了获得时任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巡逻防控大队大队长易某(另案处理)的关照,避免该游戏机室被大安分局巡逻防控大队查处,先后3次送予易某现金共计9000元。

2、2017年,夏某某参与在自贡市大安区马吃水山水名苑附近开设涉赌游戏机室“自贡星力动漫店”,夏某某为了获得时任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巡逻防控大队大队长易某的关照,避免该游戏机室被大安分局巡逻防控大队查处,先后3次送予易某现金共计9000元。

辩护人尧庆对被告人夏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行贿罪不持异议,并以被告人夏某某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平时表现较好为由,建议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李某某、刘某、易某、吴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以及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租房合同、扣押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游戏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夏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荣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夏某某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夏某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夏某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仅略小于李某某,不足以认定为从犯,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开设赌场案的赃款已退缴,对被告人夏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理。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2023年12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但崇军

人民陪审员  雷 莉

人民陪审员  杨小周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曹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