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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1)甘0502刑初19号张某某犯行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3-01  浏览:

​案由    行贿   

案号    (2021)甘0502刑初19号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二部刑诉(2020)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行贿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张万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20年,被告人张某某在承揽工程期间,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被告人张某某行贿所送现金28000元,烟酒等礼品价值31194元,共计59194元。

1.在麦积区新阳中学项目实施前后,被告人张某某为了获取项目信息,协调工程队顺利进场、尽快拨款、顺利通过验收等,先后4次给麦积区教育局项目原办公室主任刘某送4条南京雨花石香烟、2条苏烟和2000元现金,分别为:

(1)2015年中秋节前后,被告人张某某为了从刘某处打听到项目信息,并希望能得到刘某的关照,在麦积区教育局门口送给刘某2条南京雨花石香烟,价值1060元;

(2)2015年底,被告人张某某为了让刘某协调新阳中学综合实验楼项目工程款,在麦积区教育局门口送给刘某2条南京雨花石香烟,价值1060元;

(3)2016年中秋,被告人张某某为了请刘某帮助协调新阳中学项目用电事宜,在麦积区法院路口送给刘某2条苏烟,价值960元;

(4)2016年底春节前,被告人张某某为了尽快获得该项目工程款,并让刘某及时安排项目的分阶段验收,在刘某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2000元。

2.被告人张某某在承建麦积区琥珀乡幼儿园项目时,为了尽快获得工程款、通过项目验收,先后送给时任麦积区教育局副局长李某4条苏烟、4000元现金,分别为:

(1)2011年底,被告人张某某为了尽快获得该项目工程款,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李某价值900元的2条苏烟、2000元现金;

(2)2012年中秋节前后,被告人张某某为了顺利通过工程验收,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李某价值900元的2条苏烟、2000元现金。

3.2018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张某某承建麦积区麦积镇宏罗秀水家园异地扶贫搬迁项目时,为了尽快从麦积镇政府要到拖欠的工程款,在时任麦积镇党委书记董某办公室送给其2条软中华香烟,价值1400元。

4.2015年春节,被告人张某某为了尽快获得麦积区党川至两当国防战备公路三标段项目工程款,在时任麦积区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高某办公室送给其2条软中华香烟,价值1280元。

5.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某某在承建麦积区教育局建设项目时,为了尽快获得工程款,先后3次送给时任麦积区教育局局长陈某6条软中华香烟,分别为:

(1)2013年底,被告人张某某为了尽快获得其承建的麦积区花牛镇纸碾幼儿园项目工程款,在陈某办公室送给陈某2条软中华香烟,价值1280元;

(2)2015年,被告人张某某为了尽快获得麦积区潘集寨学校图书馆等项目工程款,在陈某办公室,送给陈某2条软中华香烟,价值1280元;

(3)2016年底,被告人张某某为了尽快获得项目尾款和感谢陈某在该项目上的支持和帮助,在陈某的办公室,送给陈某2条软中华香烟,价值1400元。

6.2016年至2020年,被告人张某某承建天水聚信城镇化建设开发公司负责相关项目时,为了协调工程队顺利施工,尽快获得工程款,先后6次给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温某9条软中华香烟、6瓶飞天茅台白酒,分别为:

(1)2016年底,被告人张某某为了感谢温某协调其承建的麦积区东柯河堤防工程施工顺利进场,委托工程负责人刘某良通过温某司机何某给温某送2条软中华香烟,价值1400元;

(2)2017年底,被告人张某某为了感谢温某在其承建的麦积区东柯河堤防工程及麦积镇街子南河南路道路工程中提供的帮助,委托刘某良通过温某司机何某,送给温某2条软中华香烟,价值1400元;

(3)2018年底,被告人张某某为了感谢温某在其承建上述两个工程中的帮助,委托刘某良通过温某司机何某,送给温某2条软中华香烟,价值1400元;

(4)2019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张某某为了获得上述两个工程项目款,在麦积区建设局附近送给温某2条软中华香烟,价值1400元;

(5)2019年底,被告人张某某为了感谢温某的帮助和要工程款,委托刘某良通过温某司机何某,送给温某2瓶飞天茅台酒,价值2998元;

(6)2020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为了请温某协调项目征地拆迁及尽快获得工程款,在温某请他人吃饭时给其提供4瓶飞天茅台酒和1条软中华,价值6696元。

7.2019年至2020年,被告人张某某在承建天水丝路文化旅游传媒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的麦积区双玉兰堂景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时,为尽快获得工程款、协调工程施工和调动其妻子工作,先后4次送给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屈某22000元现金、2瓶五粮液1618白酒、2条软中华香烟和苹果礼盒10盒,分别为:

(1)2019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张某某为了尽快获得工程款,在麦积区恒顺江山悦小区,送给屈某2条软中华香烟,价值1400元;

(2)2020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某某为了请屈某协调解决群众阻挠施工等问题,在麦积区恒顺江山悦小区送给屈某2瓶五粮液1618白酒,价值1800元;

(3)2020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为维持与屈某关系,在屈某父亲住院的西交大第二附属医院病房,送给屈某价值1180元的10盒“潘苹果”和2000元现金;

(4)2020年“五一”节前,被告人张某某为了请屈某将其妻子调至屈某任职公司下属印刷厂工作,并为受疫情影响致项目施工缓慢等能得到屈某的理解,在麦积区恒顺江山悦小区,送给屈某20000元现金。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应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张万选的辩护意见是:1.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2.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3.有自首情节;4.自愿认罪认罚;5.无前科,系初犯。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20年,被告人张某某在承揽工程期间,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中2011年、2016年底、2020年,分别向李某、刘某、屈某3人送现金5次共计28000元;自2011至2020年间向李某、陈某、高某、刘某、温某、董某社、屈某7人送烟酒等礼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承建麦积区琥珀乡幼儿园项目时,为了尽快获得工程款、通过项目验收,先后送给时任麦积区教育局副局长李某4000元现金及4条苏烟,分别为:

(1)2011年底,被告人张某某为了尽快获得该项目工程款,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李某2000元现金及2条苏烟;

(2)2012年中秋节前后,被告人张某某为了顺利通过工程验收,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李某2000元现金及2条苏烟。

2.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某某在承建麦积区教育局建设项目时,为了尽快获得工程款,先后3次送给时任麦积区教育局局长陈某6条软中华香烟,分别为:

(1)2013年底,被告人张某某为了尽快获得其承建的麦积区花牛镇纸碾幼儿园项目工程款,在陈某办公室送给陈某2条软中华香烟;

(2)2015年,被告人张某某为了尽快获得麦积区潘集寨学校图书馆等项目工程款,在陈某办公室,送给陈某2条软中华香烟;

(3)2016年底,被告人张某某为了尽快获得项目尾款和感谢陈某在该项目上的支持和帮助,在陈某的办公室,送给陈某2条软中华香烟。

3.2015年春节,被告人张某某为了尽快获得麦积区党川至两当国防战备公路三标段项目工程款,在时任麦积区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高某办公室送给其2条软中华香烟。

4.2015年-2016年间,被告人张某某为了获取麦积区新阳中学有关项目信息及协调工程队顺利进场、尽快拨款、通过验收等事宜,先后4次给麦积区教育局项目原办公室主任刘某送4条南京雨花石香烟、2条苏烟和2000元现金,分别为:

(1)2015年中秋节前后,被告人张某某为了从麦积区教育局项目原办公室主任刘某处打听到麦积区新阳中学项目信息,并希望得到刘某的关照,在麦积区教育局门口送给刘某2条南京雨花石香烟;

(2)2015年底,被告人张某某为了让刘某协调新阳中学综合实验楼项目工程款,在麦积区教育局门口送给刘某2条南京雨花石香烟;

(3)2016年中秋,被告人张某某为了请刘某帮助协调新阳中学项目用电事宜,在麦积区法院路口送给刘某2条苏烟;

(4)2016年底春节前,被告人张某某为了尽快获得该项目工程款并让刘某及时安排项目的分阶段验收,在刘某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2000元。

5.2016年至2020年,被告人张某某承建天水聚信城镇化建设开发公司负责相关项目时,为了协调工程队顺利施工,尽快获得工程款,先后6次给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温某9条软中华香烟、6瓶飞天茅台白酒,分别为:

(1)2016年底,被告人张某某为了感谢温某协调其承建的麦积区东柯河堤防工程施工顺利进场,委托工程负责人刘某良通过温某司机何某给温某送了2条软中华香烟;

(2)2017年底,被告人张某某为了感谢温某在其承建的麦积区东柯河堤防工程及麦积镇街子南河南路道路工程中提供的帮助,委托刘某良通过温某司机何某,送给温某2条软中华香烟;

(3)2018年底,被告人张某某为了感谢温某在其承建上述两个工程中的帮助,委托刘某良通过温某司机何某,送给温某2条软中华香烟;

(4)2019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张某某为了获得上述两个工程项目款,在麦积区建设局附近送给温某2条软中华香烟;

(5)2019年底,被告人张某某为了感谢温某的帮助和要工程款,委托刘某良通过温某司机何某,送给温某2瓶飞天茅台酒;

(6)2020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为了请温某协调项目征地拆迁及尽快获得工程款,在温某请他人吃饭时给其提供4瓶飞天茅台酒和1条软中华香烟。

6.2018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张某某承建麦积区麦积镇宏罗秀水家园异地扶贫搬迁项目时,为了尽快从麦积镇政府要到拖欠的工程款,在时任麦积镇党委书记董某社办公室送给董某社2条软中华香烟。

7.2019年至2020年,被告人张某某在承建天水丝路文化旅游传媒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的麦积区双玉兰堂景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时,为尽快获得工程款、协调工程施工和调动其妻子工作,先后4次送给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屈某22000元现金、2瓶五粮液1618白酒、2条软中华香烟和苹果礼盒10盒,分别为:

(1)2019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张某某为了尽快获得工程款,在麦积区恒顺江山悦小区,送给屈某2条软中华香烟;

(2)2020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某某为了请屈某协调解决群众阻挠施工等问题,在麦积区恒顺江山悦小区送给屈某2瓶五粮液1618白酒;

(3)2020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为维持与屈某关系,在屈某父亲住院的西交大第二附属医院病房,送给屈某10盒“潘苹果”和2000元现金;

(4)2020年“五一”节前,被告人张某某为了请屈某将其妻子调至屈某任职公司下属印刷厂工作,并为受疫情影响致项目施工缓慢等能得到屈某的理解,在麦积区恒顺江山悦小区,送给屈某20000元现金。

案发后,李某、陈某、高某、刘某、温某、董某社、屈某将张某某行贿款项均上缴至中共天水市麦积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天水市秦州区监察委员会在办理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装公司原经理杜军海涉嫌挪用公款案件时,发现张某某涉案遂于2020年6月2日电话通知其于次日到案接受调查,张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被告人的自书材料、悔罪书,证人刘某、李某、董某社、高某、陈某、温某、刘某良、何某、屈某、吴某琪、张某丽的证言,温某、屈某等人的任职文件,营业执照,违纪人员赃款上缴情况说明及上缴凭证,项目所涉合同等资料,办案说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其承揽的工程中为取得帮助和方便,多次给予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28000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对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某行贿价值31194元烟酒的指控,经查,张某某在2011年至2020年期间虽然给李某等人送烟酒等礼品价值3万余元,但均系逢年过节时所送,时间跨度大、次数多,且无证据证实张某某从中获取了不正当利益,故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对该部分的指控不予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在被追诉前,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审理中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经委托社区评估调查同意接受社区矫正,故可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持上述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韩瑞锋

审 判 员  周海睿

人民陪审员  尹丽花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杨 柳

书 记 员  王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