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贪污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
案号 (2021)云0126刑初4号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一部刑诉〔2021〕3号起诉书、石检一部刑变诉〔2021〕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贪污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于2021年1月7日、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2月2日、4月1日、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立、书记员郭映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张丙春、崔庆礼以及鉴定人曹自有、左建芬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6年12月,在昆明空港经济区”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告人徐某利用担任杉松园居民小组组长,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征地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虚增拆迁房屋面积共计2489.51平方米,骗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共计1383134.5元人民币。
2.2016年12月,在昆明空港经济区”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告人徐某为多增拆迁房屋面积,请担任征地拆迁指挥部专职副指挥长陈志勇帮忙,在陈志勇安排下,测绘人员为徐某家虚增拆迁面积,为徐某谋取不当利益。事后,徐某为感谢陈志勇,送给陈志勇现金人民币30万元。
3.2017年11月至2018年年初,被告人徐某为承揽杉松园片区项目土地清表及围网工程,请社区主任杨继洪联系时任空港经济区重点项目办主任赵七五帮忙,在赵七五关照、帮助下,徐某顺利承揽到该项目一、二、三期工程。在招投标过程中及工程完工后,徐某为感谢赵七五,先后送给赵七五现金人民币32万元和一套价值62650元人民币的第三套人民币[纯金]纪念册。
4.2017年11月至2018年年初,被告人徐某为承揽杉松园片区项目土地清表及围网工程,利用新发社区主任杨继洪和时任空港经济区重点项目办主任赵七五关系密切,请杨继洪联系赵七五帮忙,在赵七五、杨继洪帮助下,徐某顺利承揽到该项目一、二、三期工程。工程结束后,徐某为感谢杨继洪,送给杨继洪现金人民币20万元和一套价值62650元人民币的第三套人民币[纯金]纪念册。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并出示了如下证据材料:1.书证:(1)指定管辖决定书;(2)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3)户籍证明;(4)徐某、陈志勇、赵七五、杨继洪任职材料;(5)案件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6)云翔苑二期征地拆迁项目相关文件、征地拆迁补偿协议;(7)杉松园片区项目土地清表及围网工程相关材料;(8)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9)实物贵金属销售单、鉴定证书等;(10)交款单据等;2.证人证言:(1)证人喻某、巩某、周某、高某、李某、朱某等人的证言;(2)证人蒋某、王某、余某1、余某2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和辩解;(2)陈志勇、赵七五、杨继洪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汇恒鉴字[2020]第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利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数额巨大;为谋取不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物;为谋取不当利益,向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行贿,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三百八十九条、三百九十条、三百九十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徐某在留置期间,如实供述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自首。
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数额无异议,对罪名和部分证据材料提出异议。辩称,其给陈志勇钱,是向他买药的钱;给赵七五的钱,是买房子的钱;给杨继洪的钱,是与杨继洪一起干工程的钱。同时辩称其没有贪污的故意。
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辩护认为,1.该案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重大问题,依法不可采信。该鉴定意见中,晏丽芬名下转移到徐某、崔玉华、晏树云名下的面积,转出、转入以及晏丽芬名下虚增拆迁房屋面积差额巨大,缺乏基本逻辑;2.被告人徐某主观方面不存在贪污、欺骗、侵占国有钱财的故意,客观方面也不存在贪污、欺骗、侵占国有钱财的情况;3.被告人徐某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也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的特征。其虽有过错,但不构成犯罪,应当认定被告人徐某不构成贪污罪。同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不持异议,但其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系事后行为,其罪责应当相对较轻。
经本院审理查明:
1.2016年12月,在昆明空港经济区”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告人徐某利用担任杉松园居民小组组长,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征地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虚增拆迁房屋面积共计2489.51平方米,骗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共计1383134.5元人民币。
2.2016年12月,在昆明空港经济区”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告人徐某为多增拆迁房屋面积,请担任征地拆迁指挥部专职副指挥长陈志勇帮忙,在陈志勇安排下,测绘人员为徐某家虚增拆迁面积,为徐某谋取不当利益。事后,徐某为感谢陈志勇,送给陈志勇现金人民币300000元。
3.2017年11月至2018年年初,被告人徐某为承揽杉松园片区项目土地清表及围网工程,请社区主任杨继洪联系时任空港经济区重点项目办主任赵七五帮忙,在赵七五关照、帮助下,徐某顺利承揽到该项目一、二、三期工程。在招投标过程中及工程完工后,徐某为感谢赵七五,先后送给赵七五现金人民币320000元和一套价值62650元人民币的第三套人民币[纯金]纪念册。
4.2017年11月至2018年年初,被告人徐某为承揽杉松园片区项目土地清表及围网工程,利用新发社区主任杨继洪和时任空港经济区重点项目办主任赵七五关系密切,请杨继洪联系赵七五帮忙,在赵七五、杨继洪帮助下,徐某使用他人公司的名义承揽了该项目一、二、三期工程。工程结束后,徐某为感谢杨继洪,送给杨继洪现金人民币200000元和一套价值62650元人民币的第三套人民币[纯金]纪念册。
另查明:被告人徐某因涉嫌贪污犯罪在石林彝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留置期间,如实供述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犯罪事实,并向调查机关退缴了420000元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认证属实的证据材料有:1.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户籍证明、徐某、陈志勇、赵七五、杨继洪任职材料、案件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云翔苑二期征地拆迁项目相关文件、征地拆迁补偿协议、杉松园片区项目土地清表及围网工程相关材料、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实物贵金属销售单、鉴定证书等、交款单据等;2.证人喻某、巩某、周某、高某、李某、朱某、蒋某、王某、余某1、余某2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和辩解、涉案人陈志勇、赵七五、杨继洪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汇恒鉴字[2020]第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四)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对贪污、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被告人徐某原系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街道新发社区杉松园居民小组组长,昆明空港经济区”征地拆迁工作组人员。在昆明空港经济区”征地拆迁过程中,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征地拆迁工作。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被告人徐某与他人勾结,利用他人及其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增其被拆迁房屋面积,骗取政府拆迁补偿款(1383134.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对被告人徐某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量刑,并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徐某为了虚增被拆迁房屋面积,骗取政府拆迁补偿款,谋取不正当利益,事后给予时任征地拆迁指挥部专职副指挥长陈志勇(国家工作人员)财物(300000元);为承揽杉松园片区项目土地清表及围网工程,谋取不正当利益,事后给予时任空港经济区重点项目办主任赵七五(国家工作人员)财物(382650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对被告人徐某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间量刑,并处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规定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本案中,被告人徐某为承揽杉松园片区项目土地清表及围网工程,利用杨继洪与时任空港经济区重点项目办主任赵七五(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拟似亲兄弟的密切关系,请托杨继洪请赵七五帮忙承揽工程,谋取不正当利益。事后向杨继洪行贿262650元,其行为已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对被告人徐某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间量刑,并处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罚金。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贪污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到案如实供述了贪污的犯罪事实,虽然其在开庭时对贪污性质作无罪辩解,但对事实部分仍作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其退缴了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徐某在监察机关留置期间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贿赂犯罪的事实,虽然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前段对贿赂犯罪的性质当庭翻供,但其后又认可了其在监察机关的供述,可认定为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据此,对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依法可以自首论,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系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依法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对其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关于被告人徐某以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贪污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徐某对其实际被拆迁房屋面积作出测绘结果后表示不满,并找他人要求通过其他方式多增加拆迁补偿面积来增加补偿金额,这充分证实被告人徐某具有采取虚增其被拆迁房屋面积,骗取政府拆迁补偿款的主观犯罪故意,客观上也通过他人来改变楼层系数、虚增面积骗取了政府拆迁补偿款;对于被告人徐某犯贪污罪的主体资格及利用职务便利上已论述,在此不再赘述。对于汇恒鉴字[2020]第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人到庭说明了该鉴定意见书所作出的鉴定依据、鉴定方法等,完全符合本案的客观实际及事实。该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内容客观真实,晏丽芬名下转移到徐某、崔玉华、晏树云名下的面积,转出、转入以及晏丽芬名下虚增面积等各关联面积、金额数据相互吻合,不存有“差额巨大、缺乏基本逻辑”的问题。故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并予以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根据被告人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6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万元;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8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0年7月3日起至2026年9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徐某退缴的赃款4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违法所得963134.5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冯井斌
审判员 段竹琼
审判员 杨体清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周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