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行贿
案号 (2021)桂1323刑初11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21﹞Z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1、肖某某2犯行贿罪,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善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1、肖某某2及其辩护人陆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被告人陈某某1以广西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购买了武宣县某村民委某村民小队(以下简称某1队)灯油田33.1896亩集体土地,后陈某某1与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被告人肖某某2达成合作开发协议。2013年12月25日,武宣县人民政府征收某1队灯油田33.1896亩集体土地,双方签订征地协议,约定补偿方式为支付补偿款,未约定宅基地安置补偿。某1队在收到征收灯油田33.1896亩的土地补偿259.555948万元后,将补偿款转给了陈某某1。
2014年,为了获得宅基地安置补偿,陈某某1请肖某某2出面找时任征地办副主任黄少读(已判刑)帮忙。肖某某2向黄少读暗示事后给予好处费后,黄少读答应帮忙办理宅基地安置补偿,并安排征地办工作人员黄恒冶(已判刑)负责具体操作。黄少读、黄恒冶在明知陈某某1不是安置主体,且某1队灯油田征地协议未约定给予宅基地安置补偿的情况下,为陈某某1、肖某某2违规办理了33.1896份宅基地安置指标。期间,肖某某2承诺事后给黄少读6份宅基地安置指标,给黄恒冶1份宅基地安置指标。由于33.1896份宅基地安置指标中6.1896份宅基地安置指标是与某4队村民沈某置换,沈某对宅基地安置指标置换反悔,不配合过户到陈某某1名下,实际陈某某1、肖某某2只获得27份宅基地安置指标。事后,陈某某1、肖某某2送给黄恒冶1份宅基地安置指标。2016年4月,黄恒冶通过肖某某2出售该指标获得好处费23万元,原承诺送给黄少读的6份宅基地安置指标,黄少读将其中2份指标用来抵消其弟黄某1欠肖某某2的50万元欠款,余4份宅基地安置指标因沈某反悔置换而未能兑现。
获得宅基地安置指标后,陈某某1将6份宅基地安置指标转卖给他人获利125.38万元,肖某某2将3份宅基地安置指标转卖给他人获利66万元,将16份宅基地安置指标落在其亲属名下。案发后,陈某某1已退出违法所得款125.38万元,肖某某2退出违法所得款66万元并退出其亲属名下的16份宅基地安置指标,违法所得款共计191.38万元,暂扣于武宣县监察委专用账户。
对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1、肖某某2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1、肖某某2认罪认罚,建议判处陈某某1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肖某某2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1、肖某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
肖某某2辩护人提出肖某某2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另外肖某某2系受国家工作人员索贿而行贿,犯罪主观故意较小,可从处罚。
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另查明,陈某某1患有高血压和亚急性期脑梗死。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1、肖某某2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陈某某1、肖某某2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陈某某1、肖某某2已退出违法所得,全部挽回国家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肖某某2辩护人提出肖某某2系受索贿而行贿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1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肖某某2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陈某某1、肖某某2退出的违法所得合计191.38万元,由暂扣款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覃志欢
人民陪审员 曾继芳
人民陪审员 赵 欣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黄莉秋
书 记 员 李秀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