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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1)苏0812刑初13号陈某犯行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3-07  浏览:

​案由    行贿   

案号    (2021)苏0812刑初13号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清检二部刑诉〔2020〕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行贿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仁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陈某在新世纪驾校担任教练期间,为了使其招收的学员能够顺利通过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向学员收取“考试通过费”,用于购买黄金金砖送给淮安市车管所原副所长李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陈某先后5次送给李某黄金金砖7块,共计350克,价值人民币8万余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表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陈某在淮安市新世纪驾驶员培训学校担任教练期间,为了使其招收的学员能够顺利通过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向学员收取“考试通过费”,用于购买黄金金砖送给淮安市车管所原副所长李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陈某先后5次在淮安市清江浦区西大街乐园小区李某家楼下送给李某黄金金砖7块,共计350克,价值人民币8万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陈某送给李某黄金金砖一块,重50克;

2.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陈某送给李某黄金金砖二块,重100克;

3.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陈某送给李某黄金金砖一块,重50克;

4.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陈某送给李某黄金金砖二块,重100克;

5.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陈某送给李某黄金金砖一块,重50克。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其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李某、胡某、陈某甲、朱某、蒋某、葛某、王某、郭某、马某、刘某、邵某、张某、陈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涉案金砖照片,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行情,淮安市新世纪驾驶员培训学校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学员名单,淮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考试股工作职责、情况说明,李某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有效,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姚 伟

人民陪审员 蒋 路

人民陪审员 宋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