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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19)吉0105刑初332号丁某某犯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3-07  浏览:

​案由    贪污受贿行贿诈骗   

案号    (2019)吉0105刑初332号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二部刑诉[2019]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9日以长二检二部刑追诉[2020]12号追加起诉被告人丁某某犯诈骗罪、行贿罪;被告人李俏、李楠、刘桂香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吕翠玲、刘继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及其辩护人彭越林、贾士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涉嫌共同贪污事实

2017年,被告人丁某某借长春市远达街道长江村村民姜学阁不知其房屋有产权证之机,与时任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征收六部部长苗某勾结,共谋故意向姜学阁隐瞒其房屋有产权证的事实,按标准相对较低的《二道区四环路以里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无证房屋及温室大棚的补偿奖励办法(试行)》中的“无证房屋参照有证房屋标准”,对姜学阁的房屋进行认定补偿。将“有证房屋补偿标准”高于“无证房屋参照有证房屋标准”的差额部分私分据为己有。后丁某某借取杨某的身份证,苗某以杨某的名义伪造房屋买卖合同并签订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2018年2月,杨某名下的银行卡收入征收补偿款895394元人民币,杨某按照丁某某的要求将414394元转给姜学阁的妻子王某1,后苗某伙同丁某某共贪污48.1万元征收补偿款,其中苗某实得25万元,丁某某实得23.1万元。

2、涉嫌共同受贿事实

2016年末,被告人丁某某伙同时任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征收一部部长李某,利用其负责长春市二道区东新开河综合治理项目征收工作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受贿所得数额共计8.5万元人民币。其中:

(1)2016年末,被告人丁某某接受长江村村民冯某请托,帮助其加快下发房屋征收补偿款,后伙同李某完成了请托事项,并收受冯某感谢费6万元人民币,丁某某自留4万元后,在征收现场办公室附近将剩余2万元给予李某,李某予以收受。

(2)2016年末,被告人丁某某接受长江村村民王某2请托,帮助其加快下发房屋征收补偿款,丁某某将此事告诉李某,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完成了请托事项。后丁某某收受王某2通过王某3给予2万元人民币,丁某某自留1万元,在征收现场办公室附近给予李某1万元,李某予以收受。

(3)2016年末,长江村村民王某4请托丁某某,欲将他家手写房照按有证房屋标准补偿。王某4将4万元人民币交予丁某某,丁某某自留2万元,在征收现场办公室附近将剩余2万元给予李某,李某予以收受。因请托事项没有达成,丁某某自行将4万元人民币返还给王某4。不久后,王某4请托丁某某找李某帮忙加快下发征收补偿款,交给丁某某1.5万元,丁某某将此钱留作自用,告诉了李某该请托事项,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使征收补偿款很快下发。

3、涉嫌行贿事实

2017年,被告人丁某某请托李某通过用长江村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李俏、李楠的身份顶名的方式,非法按照《二道区四环路以里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无证房屋及温室大棚的补偿奖励办法(试行)》中的“无证房屋参照有证房屋标准”,对丁某某建在其亲属刘桂香承包地上的房屋进行认定补偿,使其多获得拆迁补偿款。2017年5月,丁某某给予李某5万元人民币感谢费,李某予以接受。

4、涉嫌共同行贿事实

2016年末至2018年7月,被告人丁某某多次帮助他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同行贿数额为12万元人民币。其中:

(1)2016年末,被告人丁某某请托李某,帮助加快下发长江村村民王某5的房屋征收补偿款,后王某5将2万元人民币感谢费交予丁某某,丁某某在征收现场办公室附近将2万元给予李某,李某予以收受。

(2)2016年末,被告人丁某某请托李某,帮助加快下发其亲属王某3的房屋征收补偿款,后王某3将1万元人民币感谢费交予丁某某,丁某某在征收现场办公室附近将1万元给予李某,李某予以收受。

(3)2017年末,被告人丁某某请托苗某通过用长江村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顶名的方式,非法按照《二道区四环路以里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无证房屋及温室大棚的补偿奖励办法(试行)》中的“无证房屋参照有证房屋标准”,对长江村村民刘世国的房屋进行认定补偿,使其多获得拆迁补偿款。2017年末,刘世国将5万元人民币交予丁某某,丁某某将5万元给予苗某,苗某予以接受。

(4)2018年7月,被告人丁某某帮助长江村村民周某请托苗某通过用长江村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顶名的方式,非法按照《二道区四环路以里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无证房屋及温室大棚的补偿奖励办法(试行)》中的“无证房屋参照有证房屋标准”,对周某家已经倒塌的房屋进行认定补偿,使其多获得拆迁补偿款。2018年7、8月份,周某将4万元人民币感谢费交予丁某某,丁某某将4万元给予苗某,苗某予以接受。

(5)2017年,杨**辉受其岳母曹秀芬的委托,为多获得征收补偿款,找到长江村村委会主任助理丁某某,希望丁某某帮助联系征收办工作人员并承诺给予好处费。丁某某找到时任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征收六部部长苗某,请托其对曹秀芬家的房屋非法按照“无证房屋参照有证房屋标准”进行补偿。苗某同意后,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用长江村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顶名方式,使曹秀芬家多获得征收补偿款2702663元。后曹秀芬委托其女婿杨**辉先后以现金和转账的方式将20万元感谢费交予丁某某,丁某某自留5万元,其余15万元给苗某,苗某予以收受。

5、涉嫌共同诈骗事实

(1)2016年12月,被告人丁某某分别与长江村村民常某(已判决)、赵某(另案处理)商议,将常某名下注册的吉林省亿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借给赵某,用于其位于长江村二队丘地号为011103041地块上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后在征收补偿过程中,赵某利用该营业执照,谎称其住宅房屋为经营性用房,骗取国家房屋征收经营性补助款人民币205333元,丁某某、常某各分得5万元。

(2)2016年10月,长春市二道区政府在“长春市百里伊通河水系生态治理工程-东新开河项目集体土地无证房屋拆迁”的过程中,被告人丁某某在被告人刘桂香家土地上盖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丁某某为获取不符合标准的高额拆迁补偿款,遂指使被告人刘桂香、李楠、李俏出示虚假证据给拆迁部门,冒充丁某某在刘桂香土地上建造房屋的所有者,再由丁某某行贿拆迁负责人李某(另案处理)人民币5万元,让李某在拆迁补偿时予以“照顾”,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486504元。事后,李楠、李俏各分得人民币5万元;刘桂香分得人民币12万元,剩余266504元由丁某某据为己有。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银行明细、被征收房屋住宅及附属设施调查登记表、房屋征收补偿分户评估报告、面积测绘报告书、卖房协议书、承诺书、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村民与长春市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的分户评估报告、退还款项票据、二道区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劳动合同书、关于李某同志的情况说明、李某劳动合同书、关于合同制人员苗某个人情况梳理、苗某劳动合同书、长江村关于聘任丁某某同志为村委会主任助理情况说明、入党档案及开除党籍材料、长春市二道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收款凭证、杨某(姜学阁)与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签定的编号为QH--243《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小白桥二号地块项目集体土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协议书》、《小白桥二号地块项目集体土地上附属物征收奖励协议书》、房屋评估报告、小白桥二号地块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项目区域周边普通商品房均价公式单、测绘报告书、关于小白桥二号地块签约期限及搬迁期限的通知、土地登记审批表、杨某身份与户口信息、承诺书、姜学阁与杨某买卖协议、房屋征收验收单、杨某银行流水、证人苗某、王某1、杨某证言、编号为RD186,村民冯岩与长春市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的《长春市百里伊通河水系生态治理工程-东新开河项目集体土地无证房屋给予认定参照有证房屋补偿的奖励协议书》、评估报告、房屋照片、测绘报告、冯岩身份和户口信息(调查卷二P120--128)、东新开河综合治理项目(长江村区域)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无证居住房屋符合参照有证房屋评估补偿最终奖励名单、编号为RD196,村民冯亮与长春市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的《长春市百里伊通河水系生态治理工程-东新开河项目集体土地无证房屋给予认定参照有证房屋补偿的奖励协议书》、评估报告、冯亮身份和户口信息、房屋照片、东新开河综合治理项目(长江村区域)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无证居住房屋符合参照有证房屋评估补偿最终奖励名单、长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长江村废弃地建房证明、编号为J34(X84)的王某2与长春市二道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签定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分户评估报告、长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金额及总补偿金额一览表、《关于长春市二道区“百里伊通河水系生态治理工程-东新开河项目”普通商品房价格评估说明》、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私有房屋所有权证、王某4身份及户籍信息、个体户信息、王某2食杂店营业执照、编号为J36(X92)的王某4与长春市二道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签订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分户评估报告、长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金额及总补偿金额一览表、《关于长春市二道区“百里伊通河水系生态治理工程-东新开河项目”普通商品房价格评估说明》、住宅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估价报告、房屋照片、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存根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私有房屋所有权证、王某4身份及户籍信息、证人冯某、李某、王某3、王某2、王某4证言、编号为RD221,村民李俏与长春市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的《长春市百里伊通河水系生态治理工程-东新开河项目集体土地无证房屋给予认定参照有证房屋补偿的奖励协议书》、分户评估报告、房屋照片、李俏身份和户口信息、东新开河综合治理项目(长江村区域)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无证居住房屋符合参照有证房屋评估补偿最终奖励名单、编号为RD255,村民李楠与长春市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的《长春市百里伊通河水系生态治理工程-东新开河项目集体土地无证房屋给予认定参照有证房屋补偿的奖励协议书》、评估报告、房屋照片、测绘报告、李楠身份和户口信息(、东新开河综合治理项目(长江村区域)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无证居住房屋符合参照有证房屋评估补偿最终奖励名单、长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长江村废弃地建房证明、证人李某证言、编号为J61(X73)的王某5与长春市二道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签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分户评估报告、长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金额及总补偿金额一览表、《关于长春市二道区“百里伊通河水系生态治理工程-东新开河项目”普通商品房价格评估说明》、住宅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估价报告、房屋照片、房权证、王某5身份及户籍信息、编号为J62(X83)的王某3与长春市二道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签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分户评估报告、长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金额及总补偿金额一览表、《关于长春市二道区“百里伊通河水系生态治理工程-东新开河项目”普通商品房价格评估说明》、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私有房屋所有权证、王某3身份及户籍信息、委托书、编号为QW-262的苏兴伟与长春市二道区征收办签的《小白桥二号地块项目集体土地无证房屋给予认定参照有证房屋补偿的奖励协议书》、分户评估报告、苏兴伟身份及户籍信息、《小白桥二号地块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无证居住房屋符合参照有证房屋评估补偿最终奖励名单》、《小白桥二号地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核查表(第三批)》、长江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编号为QW-261的苏兴会与长春市二道区征收办签的《小白桥二号地块项目集体土地无证房屋给予认定参照有证房屋补偿的奖励协议书》、分户评估报告、苏兴会身份及户籍信息、《小白桥二号地块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无证居住房屋符合参照有证房屋评估补偿最终奖励名单》、《小白桥二号地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核查表(第三批)》、长江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编号为QW-270的苏凤彬与长春市二道区征收办签的《小白桥二号地块项目集体土地无证房屋给予认定参照有证房屋补偿的奖励协议书》、分户评估报告、苏凤彬身份及户籍信息、房屋照片《小白桥二号地块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无证居住房屋符合参照有证房屋评估补偿最终奖励名单》、《小白桥二号地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核查表(第三批)》、长江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村民刘士国家房屋拆迁档案:编号为QH-255的刘世国(刘士国)与长春市二道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小白桥二号地块项目集体土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协议书、奖励协议书、分户评估报告、小白桥二号地块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项目区域周边普通商品房均价公示单、测绘报告书、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刘士国)、土地登记审批表、刘世国身份及户籍信息、低压供电合同、证人李某、王某5、王某3、苗某、周某证言、被征收房屋住宅及附属设施调查登记表、房屋征收补偿分户评估报告、赵某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书、卖房协议书、承诺书、营业执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编号为RD221,村民李俏与长春市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的《长春市百里伊通河水系生态治理工程-东新开河项目集体土地无证房屋给予认定参照有证房屋补偿的奖励协议书》、分户评估报告、房屋照片、李俏身份和户口信息(调查卷二P100--107)、东新开河综合治理项目(长江村区域)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无证居住房屋符合参照有证房屋评估补偿最终奖励名单、编号为RD255,村民李楠与长春市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的《长春市百里伊通河水系生态治理工程-东新开河项目集体土地无证房屋给予认定参照有证房屋补偿的奖励协议书》、评估报告、房屋照片、测绘报告、李楠身份和户口信息(调查卷二P108--119)、东新开河综合治理项目(长江村区域)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无证居住房屋符合参照有证房屋评估补偿最终奖励名单、长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长江村废弃地建房证明、刑事判决书、银行凭证、证人苗某、赵某、常某陈述、被告人丁某某、李楠、李俏、刘桂香的供述与辩解、视频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被告人李楠、李俏、刘桂香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拆迁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丁某某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伙同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被告人丁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构成行贿罪;被告人丁某某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被告人丁某某、李楠、李俏、刘桂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丁某某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楠、李俏、刘桂香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当庭阐述量刑建议被告人丁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桂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俏犯诈骗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楠犯诈骗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犯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对与李楠、李俏、刘桂香共同诈骗的罪名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其表示认罪认罚,并且签字具结。

二辩护人意见为1.关于贪污罪,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系从犯;2.关于受贿部分,对定性有异议,被告人的身份不符合犯罪的主体资格,是受村委会聘用的村长助理,没有接受政府的委托,被告人没有共同受贿的犯罪行为;3.关于行贿部分,行贿罪的前提条件应该是被告人丁某某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应该是丁某某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4.关于赵某这起诈骗罪,应当按从犯处理;5.关于追加起诉的诈骗罪,在被告人刘桂香的地上建的房屋以及征迁是在2016年,丁某某和刘桂香建成房屋的时候并不是为了诈骗修建的房屋,被告人丁某某和刘桂香的房屋是符合政府的条件,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6.被告人在受贿、贪污、行贿和诈骗中均是从犯,并且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对其应从宽处罚,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减轻处罚,建议判处缓刑。

被告人李楠对公诉机关指控犯诈骗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表示认罪认罚,并且签字具结。

被告人李俏对公诉机关指控犯诈骗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表示认罪认罚,并且签字具结。

被告人刘桂香对公诉机关指控犯诈骗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表示认罪认罚,并且签字具结。

五、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某某在2016年2月份任职长江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助理期间,在同年11月百里伊通河新开河项目、小白桥2号项目征收拆迁过程中,被告人丁某某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共计贪污人民币48.1万;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5万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32万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诈骗国家征地补偿款,共计人民币691837元。被告人李楠、李俏、刘桂香在伙同丁某某诈骗中李楠、李俏各分得人民币5万元;刘桂香分得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犯罪事实如下:

1、涉嫌共同贪污事实

2017年,被告人丁某某借长春市远达街道长江村村民姜学阁不知其房屋有产权证之机,与时任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征收六部部长苗某勾结,共谋故意向姜学阁隐瞒其房屋有产权证的事实,按标准相对较低的《二道区四环路以里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无证房屋及温室大棚的补偿奖励办法(试行)》中的“无证房屋参照有证房屋标准”,对姜学阁的房屋进行认定补偿。将“有证房屋补偿标准”高于“无证房屋参照有证房屋标准”的差额部分私分据为己有。后丁某某借取杨某的身份证,苗某以杨某的名义伪造房屋买卖合同并签订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2018年2月,杨某名下的银行卡收入征收补偿款895394元人民币,杨某按照丁某某的要求将414394元转给姜学阁的妻子王某1,后苗某伙同丁某某共贪污48.1万元征收补偿款,其中苗某实得25万元,丁某某实得23.1万元。

2、涉嫌共同受贿事实

(1)2016年末,被告人丁某某接受长江村村民冯某请托,帮助其加快下发房屋征收补偿款,后伙同李某完成了请托事项,并收受冯某感谢费6万元人民币,丁某某自留4万元后,在征收现场办公室附近将剩余2万元给予李某,李某予以收受。

(2)2016年末,被告人丁某某接受长江村村民王某2请托,帮助其加快下发房屋征收补偿款,丁某某将此事告诉李某,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完成了请托事项。后丁某某收受王某2通过王某3给予2万元人民币,丁某某自留1万元,在征收现场办公室附近给予李某1万元,李某予以收受。

(3)2016年末,长江村村民王某4请托丁某某,欲将他家手写房照按有证房屋标准补偿。王某4将4万元人民币交予丁某某,丁某某自留2万元,在征收现场办公室附近将剩余2万元给予李某,李某予以收受。因请托事项没有达成,丁某某自行将4万元人民币返还给王某4。不久后,王某4请托丁某某找李某帮忙加快下发征收补偿款,交给丁某某1.5万元,丁某某将此钱留作自用,告诉了李某该请托事项,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使征收补偿款很快下发。

3、涉嫌行贿事实

2017年,被告人丁某某请托李某通过用长江村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李俏、李楠的身份顶名的方式,非法按照《二道区四环路以里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无证房屋及温室大棚的补偿奖励办法(试行)》中的“无证房屋参照有证房屋标准”,对丁某某建在其亲属刘桂香承包地上的房屋进行认定补偿,使其多获得拆迁补偿款。2017年5月,丁某某给予李某5万元人民币感谢费,李某予以接受。

4、涉嫌共同行贿事实

(1)2016年末,被告人丁某某请托李某,帮助加快下发长江村村民王某5的房屋征收补偿款,后王某5将2万元人民币感谢费交予丁某某,丁某某在征收现场办公室附近将2万元给予李某,李某予以收受。

(2)2016年末,被告人丁某某请托李某,帮助加快下发其亲属王某3的房屋征收补偿款,后王某3将1万元人民币感谢费交予丁某某,丁某某在征收现场办公室附近将1万元给予李某,李某予以收受。

(3)2017年末,被告人丁某某请托苗某通过用长江村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顶名的方式,非法按照《二道区四环路以里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无证房屋及温室大棚的补偿奖励办法(试行)》中的“无证房屋参照有证房屋标准”,对长江村村民刘世国的房屋进行认定补偿,使其多获得拆迁补偿款。2017年末,刘世国将5万元人民币交予丁某某,丁某某将5万元给予苗某,苗某予以接受。

(4)2018年7月,被告人丁某某帮助长江村村民周某请托苗某通过用长江村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顶名的方式,非法按照《二道区四环路以里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无证房屋及温室大棚的补偿奖励办法(试行)》中的“无证房屋参照有证房屋标准”,对周某家已经倒塌的房屋进行认定补偿,使其多获得拆迁补偿款。2018年7、8月份,周某将4万元人民币感谢费交予丁某某,丁某某将4万元给予苗某,苗某予以接受。

(5)2017年,杨**辉受其岳母曹秀芬的委托,为多获得征收补偿款,找到长江村村委会主任助理丁某某,希望丁某某帮助联系征收办工作人员并承诺给予好处费。丁某某找到时任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征收六部部长苗某,请托其对曹秀芬家的房屋非法按照“无证房屋参照有证房屋标准”进行补偿。苗某同意后,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用长江村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顶名方式,使曹秀芬家多获得征收补偿款2702663元。后曹秀芬委托其女婿杨**辉先后以现金和转账的方式将20万元感谢费交予丁某某,丁某某自留5万元,其余15万元给苗某,苗某予以收受。

5、涉嫌共同诈骗事实

(1)2016年12月,被告人丁某某分别与长江村村民常某(已判决)、赵某(另案处理)商议,将常某名下注册的吉林省亿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借给赵某,用于其位于长江村二队丘地号为011103041地块上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后在征收补偿过程中,赵某利用该营业执照,谎称其住宅房屋为经营性用房,骗取国家房屋征收经营性补助款人民币205333元,丁某某、常某各分得5万元。

(2)2016年10月,长春市二道区政府在“长春市百里伊通河水系生态治理工程-东新开河项目集体土地无证房屋拆迁”的过程中,被告人丁某某在被告人刘桂香家土地上盖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丁某某为获取不符合标准的高额拆迁补偿款,遂指使被告人刘桂香、李楠、李俏出示虚假证据给拆迁部门,冒充丁某某在刘桂香土地上建造房屋的所有者,再由丁某某行贿拆迁负责人李某(另案处理)人民币5万元,让李某在拆迁补偿时予以“照顾”,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486504元。事后,李楠、李俏各分得人民币5万元;刘桂香分得人民币12万元,剩余266504元由丁某某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银行明细、被征收房屋住宅及附属设施调查登记表、房屋征收补偿分户评估报告、面积测绘报告书、卖房协议书、承诺书、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村民与长春市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的分户评估报告、退还款项票据、二道区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劳动合同书、关于李某同志的情况说明、李某劳动合同书、关于合同制人员苗某个人情况梳理、苗某劳动合同书、长江村关于聘任丁某某同志为村委会主任助理情况说明、入党档案及开除党籍材料、长春市二道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收款凭证、杨某(姜学阁)与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签定的编号为QH--243《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小白桥二号地块项目集体土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协议书》、《小白桥二号地块项目集体土地上附属物征收奖励协议书》、房屋评估报告、小白桥二号地块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项目区域周边普通商品房均价公式单、测绘报告书、关于小白桥二号地块签约期限及搬迁期限的通知、土地登记审批表、杨某身份与户口信息、承诺书、姜学阁与杨某买卖协议、房屋征收验收单、杨某银行流水、证人苗某、王某1、杨某证言、编号为RD186,村民冯岩与长春市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的《长春市百里伊通河水系生态治理工程-东新开河项目集体土地无证房屋给予认定参照有证房屋补偿的奖励协议书》、评估报告、房屋照片、测绘报告、冯岩身份和户口信息(调查卷二P120--128)、东新开河综合治理项目(长江村区域)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无证居住房屋符合参照有证房屋评估补偿最终奖励名单、编号为RD196,村民冯亮与长春市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的《长春市百里伊通河水系生态治理工程-东新开河项目集体土地无证房屋给予认定参照有证房屋补偿的奖励协议书》、评估报告、冯亮身份和户口信息、房屋照片、东新开河综合治理项目(长江村区域)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无证居住房屋符合参照有证房屋评估补偿最终奖励名单、长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长江村废弃地建房证明、编号为J34(X84)的王某2与长春市二道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签定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分户评估报告、长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金额及总补偿金额一览表、《关于长春市二道区“百里伊通河水系生态治理工程-东新开河项目”普通商品房价格评估说明》、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私有房屋所有权证、王某4身份及户籍信息、个体户信息、王某2食杂店营业执照、编号为J36(X92)的王某4与长春市二道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签定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分户评估报告、长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金额及总补偿金额一览表、《关于长春市二道区“百里伊通河水系生态治理工程-东新开河项目”普通商品房价格评估说明》、住宅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估价报告、房屋照片、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存根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私有房屋所有权证、王某4身份及户籍信息、证人冯某、李某、王某3、王某2、王某4证言、编号为RD221,村民李俏与长春市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的《长春市百里伊通河水系生态治理工程-东新开河项目集体土地无证房屋给予认定参照有证房屋补偿的奖励协议书》、分户评估报告、房屋照片、李俏身份和户口信息、东新开河综合治理项目(长江村区域)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无证居住房屋符合参照有证房屋评估补偿最终奖励名单、编号为RD255,村民李楠与长春市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的《长春市百里伊通河水系生态治理工程-东新开河项目集体土地无证房屋给予认定参照有证房屋补偿的奖励协议书》、评估报告、房屋照片、测绘报告、李楠身份和户口信息、东新开河综合治理项目(长江村区域)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无证居住房屋符合参照有证房屋评估补偿最终奖励名单、长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长江村废弃地建房证明、证人李某证言、编号为J61(X73)的王某5与长春市二道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签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分户评估报告、长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金额及总补偿金额一览表、《关于长春市二道区“百里伊通河水系生态治理工程-东新开河项目”普通商品房价格评估说明》、住宅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估价报告、房屋照片、房权证、王某5身份及户籍信息、编号为J62(X83)的王某3与长春市二道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签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分户评估报告、长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金额及总补偿金额一览表、《关于长春市二道区“百里伊通河水系生态治理工程-东新开河项目”普通商品房价格评估说明》、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私有房屋所有权证、王某3身份及户籍信息、委托书、编号为QW-262的苏兴伟与长春市二道区征收办签的《小白桥二号地块项目集体土地无证房屋给予认定参照有证房屋补偿的奖励协议书》、分户评估报告、苏兴伟身份及户籍信息、《小白桥二号地块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无证居住房屋符合参照有证房屋评估补偿最终奖励名单》、《小白桥二号地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核查表(第三批)》、长江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编号为QW-261的苏兴会与长春市二道区征收办签的《小白桥二号地块项目集体土地无证房屋给予认定参照有证房屋补偿的奖励协议书》、分户评估报告、苏兴会身份及户籍信息、《小白桥二号地块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无证居住房屋符合参照有证房屋评估补偿最终奖励名单》、《小白桥二号地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核查表(第三批)》、长江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编号为QW-270的苏凤彬与长春市二道区征收办签的《小白桥二号地块项目集体土地无证房屋给予认定参照有证房屋补偿的奖励协议书》、分户评估报告、苏凤彬身份及户籍信息、房屋照片《小白桥二号地块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无证居住房屋符合参照有证房屋评估补偿最终奖励名单》、《小白桥二号地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核查表(第三批)》、长江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村民刘士国家房屋拆迁档案:编号为QH-255的刘世国(刘士国)与长春市二道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小白桥二号地块项目集体土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协议书、奖励协议书、分户评估报告、小白桥二号地块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项目区域周边普通商品房均价公示单、测绘报告书、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刘士国)、土地登记审批表、刘世国身份及户籍信息、低压供电合同、证人李某、王某5、王某3、苗某、周某证言、被征收房屋住宅及附属设施调查登记表、房屋征收补偿分户评估报告、赵某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书、卖房协议书、承诺书、营业执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编号为RD221,村民李俏与长春市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的《长春市百里伊通河水系生态治理工程-东新开河项目集体土地无证房屋给予认定参照有证房屋补偿的奖励协议书》、分户评估报告、房屋照片、李俏身份和户口信息、东新开河综合治理项目(长江村区域)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无证居住房屋符合参照有证房屋评估补偿最终奖励名单、编号为RD255,村民李楠与长春市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的《长春市百里伊通河水系生态治理工程-东新开河项目集体土地无证房屋给予认定参照有证房屋补偿的奖励协议书》、评估报告、房屋照片、测绘报告、李楠身份和户口信息、东新开河综合治理项目(长江村区域)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无证居住房屋符合参照有证房屋评估补偿最终奖励名单、长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长江村废弃地建房证明、刑事判决书、银行凭证、证人苗某、赵某、常某陈述、被告人丁某某、李楠、李俏、刘桂香的供述与辩解、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对刑事控辩双方的辩论意见,综合相关证据评析如下:

关于二辩护人提出的1.关于贪污罪,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系从犯;2.关于受贿部分,对定性有异议,被告人的身份不符合犯罪的主体资格,是受村委会聘用的村长助理,没有接受政府的委托,被告人没有共同受贿的犯罪行为;3.关于行贿部分,行贿罪的前提条件应该是被告人丁某某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应该是丁某某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4.关于赵某这起诈骗罪,应当按从犯处理;5.关于追加起诉的诈骗罪,在被告人刘桂香的地上建的房屋以及征迁是在2016年,丁某某和刘桂香建成房屋的时候并不是为了诈骗修建的房屋,被告人丁某某和刘桂香的房屋是符合政府的条件,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6.被告人在受贿、贪污、行贿和诈骗中均是从犯,并且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对其应从宽处罚,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减轻处罚,建议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某某与作为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征收一部部长李某实施了共同受贿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伙同受贿的,属于受贿罪共犯,故关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丁某某作为行贿人未对自己谋取利益的问题,经查行贿人王某3、王某2、王某5等人共同行贿李某,确实是为了王某5王某3等人的利益,而通过全案来看,丁某某与上述几人是共同的利益,故认定丁某某与以上几人是共同行贿;关于诈骗的事实,根据拆迁补偿的政策和奖励办法以及满足的条件,首先申请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拆迁住房是有产权的住房,这是补偿房屋必须具备的条件,而被告人丁某某明显不符合拆迁补偿的条件,却采用被告人刘桂香、李俏、李楠的顶名等的方式,骗取了国家的拆迁补偿款,应认定为诈骗罪。被告人丁某某在犯罪中起着主要作用,并且犯数罪,对其不应适用缓刑,故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应该对被告人应从宽处罚,并且其投案自首应对其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故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某伙同被告人李俏、李楠、刘桂香虚构事实并隐瞒真相,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事实,属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桂香、李俏、李楠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桂香、李俏、李楠在共同诈骗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家属将非法所得全部上缴,并缴纳足额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桂香将非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上缴,并缴纳足额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楠、李俏将各自非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上缴。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六十九条【一人犯数罪并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二十七条【从犯】、第三十七条【非刑罚刑处置措施】、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于2018年12月10日至2025年12月9日止,罚金已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桂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李俏犯诈骗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四、被告人李楠犯诈骗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迪逊

人民陪审员  厉 娜

人民陪审员  孙春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邹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