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行贿
案号 (2020)川1102刑初385号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乐市中检刑检刑诉[20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行贿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2020年11日6日以乐市中检刑检刑追诉【2020】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红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杨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行贿犯罪
2015年至2019年期间,张某为了让负责公租房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为自己代办的公租房业务提供便利,送给乐山市市中区原柏杨街道办事处柏杨社区、乐山市市中区原张公桥街道办事处北门桥社区、乐山市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房保障部公租房“青衣人家”安置窗口相关工作人员人民币共计11万元,烟酒、土特产等折合人民币共计0.3万元。
(一)给予何某现金人民币8.5万元
2015年下半年至2017年期间,张某通过柏杨社区代办成功87户公租房申请业务,收取了83中的代办费共计84.5万元。期间,张某为了让协助该社区民政工作、负责受理公租房申请业务的工作人员何某(另案处理)利用其职务之便为自己的公租房代办业务提供便利,分十余次给何某0.2万元至0.8万元不等,共计8.5万元感谢费,使何某在明知42户申请人不符合申请公租房条件的情况下,让其顺利通过了社区的初审。此外,张某还给予何某中华牌香烟1条、五粮液牌白酒4瓶及香肠、腊肉、月饼、粽子等物品。
(二)给予胡某1人民币0.8万元
2019年8月,张某请原张公桥街道北门桥社区党委书记胡某1帮忙将杨某1在北门桥社区申请到的一套位于王河小区未入住的公租房成功调换给自己的客户许江红。2020年4月中旬,杨某1名下(原许江红名下)的公租房需要调换给其他人,但该房屋已到三年审核期,张某联系胡某1让其帮忙办理审核和换房手续,并通过微信向胡某1转账0.3万元好处费。2020年4月,张某联系胡某1让其帮忙将陈洪琼在北门桥社区申请到的一套位于檀木家园未入住的公租房调换给自己的客户李慧,并通过微信向胡某1转账0.3万元好处费,2018年初,张某通过胡某1让一家游戏厅老板的员工住进了杨某2申请的一套位于王河小区未入住的公租房里。2020年4月,杨某2名下的公租房要办理调换手续,为了得到胡某1的帮助,张某通过微信向胡某1转账0.2万元好处费。综上,张某给予胡某1共计0.8万元好处费,3次利用胡某1作为社区党委书记全面主持社区工作的职务之便,违反公平竞争的行政管理秩序,取得不正当竞争优势,帮自己调换公租房。
(三)给予伍某人民币1.7万元
2020年5月,张某请乐山市城投公司住房保障部公租房租赁岗“青衣人家”安置窗口负责受理公租房调换业务的工作人员伍某帮忙调换成功2套公租房,违反公平竞争的行政管理秩序,取得不正当竞争优势。调换成功后,张某分别于2020年5月22日、2020年5月29日、2020年6月12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伍某给予0.5万元、1万无、0.2万元,共计1.7万元的好处费。
二、诈骗犯罪
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某先后注册“捌姐家政服务部”和“家多多房产责任有限公司”帮人办理公租房等业务。公租房申请人找到张某后,张某为公租房申请人伪造虚假的劳务合同、收入证明、居住证明等相关手续,为本不符合条件的公租房申请人成功将公租房办理下来。
1、2015年,张某帮助代某提供虚假用工证明、收入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的方式为代某骗取到玉河苑小区一套公租房,代某于2017年3月至2019年12月租住公租房并正常缴纳租金合计8367元,张某帮助代某骗取到公租房差价8367元。
2、2016年,张某通过帮助刘某2办理并提供虚假工作证明、收入证明的方式为刘某2骗取到玉河苑小区一套公租房,刘某2于2017年4月至2020年8月租住公租房并正常缴纳租金11284元,张某帮助刘某2骗取到公租房差价11284元。
3、2018年,张某通过帮助旷某办理并提供虚假劳动合同和收入证明为旷某骗取到顺江小区一套公租房,旷某于2019年3月至2020年8月租住公租房并正常缴纳租金8936元,张某帮助旷某骗取到公租房差价8936元。
4、2016年,张某通过帮助税某办理并提供虚假工作证明、收入证明的方式为税某骗取到顺江小区一套公租房,税承学于2018年12月至2020年8月租住公租房并正常缴纳租金6,230元,张某帮助税某骗取到公租房差价6,230元。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财共计11万元;被告人张某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行贿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张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三千元。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行贿事实、罪名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事实、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张某行贿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无前科等量刑情节,宜对其从轻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表示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行贿事实
被告人张某于2015年4月以时任丈夫赖某的名义注册设立了乐山市中心城区捌姐家政服务部(现已注销);于2017年2月以自己的名义注册设立了乐山市市中区捌姐室内装饰设计工作室(现已注销);于2018年10月以赖某侄子赖某1的名义注册设立了乐山市家多多房产有限公司,帮他人申请办理公租房业务等,代办87户公租房申请业务,收取了83户的代办费共计84.5万元。2015年至2020年期间,张某为了获取帮他人申请公租房业务的代办费,让负责公租房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为自己的公租房代办业务提供便利,送给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柏杨街道办事处柏杨社区、乐山市市中区张公桥街道办事处北门桥社区、乐山市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房保障部公租房“青衣人家”安置窗口相关工作人员人民币共计11万元以及烟酒、土特产等物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下半年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为了让协助乐山市市中区通江街道柏杨社区民政工作、负责受理公租房申请业务的工作人员何某(已判决)利用其职务之便为自己的公租房代办业务提供便利,先后多次给予何某感谢费共计8.5万元以及中华牌香烟1条、五粮液牌白酒4瓶及香肠、腊肉、月饼、粽子等物品,使何某明知张某介绍来的申请人不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不严格履行职责,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未进行询问核实就予以初审通过并受理。
2、2019年8月,被告人张某请时任乐山市市中区张公桥街道北门桥社区党委书记胡某1帮忙将杨某1在北门桥社区申请到的一套位于王河小区未入住的公租房成功调换给自己的客户许某。2020年4月中旬,杨某1名下(原许某名下)的公租房需要调换给其他人,但该房屋已到三年审核期,张某联系胡某1让其帮忙办理审核和换房手续,并通过微信向胡某1转账0.3万元好处费;2020年4月,张某联系胡某1让其帮忙将陈某在北门桥社区申请到的一套位于檀木家园未入住的公租房调换给自己的客户李某,并通过微信向胡某1转账0.3万元好处费;2018年初,张某通过胡某1让一家游戏厅老板的员工住进了杨某2申请的一套位于王河小区未入住的公租房里。2020年4月,杨某2名下的公租房要办理调换手续,为了得到胡某1的帮助,张某通过微信向胡某1转账0.2万元好处费。综上,张某3次利用胡某1作为社区党委书记全面主持社区工作的职务之便,帮其调换公租房,给予胡某1好处费共计0.8万元。
3、2020年5月,被告人张某请乐山市城投公司住房保障部公租房租赁岗“青衣人家”安置窗口负责受理公租房调换业务的工作人员伍某帮忙调换成功2套公租房,张某分别于2020年5月22日、2020年5月29日、2020年6月12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予伍某好处费0.5万元、1万元、0.2万元共计1.7万元。
另查明,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行贿罪被乐山市市中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后,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行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解除留置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及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到案情况说明,北门桥社区和柏杨社区2016年至2019年公租房上报安置名单,微信转账记录,乐山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登记表,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换房办理流程,住房保障部工作和公共租赁岗位职责,许某、杨某1、杨某2、陈某、李某公租房申请相关资料,公共租赁住房调换审批表,何某、胡某1、伍某身份材料,租房申请相关资料及相关用工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材料,证人文某、刘某1、王某1、杨某1、党某、肖某、毛某、王某2、杨某2、龚某、何某、胡某1、伍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某供述与辩解予以证实。
以上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诈骗事实
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某通过伪造虚假的劳务合同、收入证明、居住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帮助不符合公租房条件的代某等4人申请办理了公租房并入住,从中收取好处费。根据四川久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估价报告,涉案房屋的市场租金差价共计人民币34817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张某为代某提供虚假用工证明、收入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帮助代某骗取了乐山市市中区玉河苑小区一套公租房,代某于2017年3月至2019年12月租住该公租房并缴纳租金合计8367元。根据四川久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估价报告,2017年3月至2019年12月,该套房屋的市场租金差价共计8367元。
2、2016年,张某为刘某2办理并提供虚假工作证明、收入证明,帮助刘某2骗取了乐山市市中区玉河苑小区一套公租房,刘某2于2017年4月至2020年8月租住该公租房并缴纳租金11284元。根据四川久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估价报告,2017年4月至2020年8月,该套房屋的市场租金差价共计11284元。
3、2016年,张某为税某办理并提供虚假工作证明、收入证明,帮助税某骗取了乐山市市中区顺江小区一套公租房,税于2018年12月至2020年8月租住该公租房并缴纳租金6,230元。根据四川久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估价报告,2018年12月至2020年8月,该套房屋的市场租金差价共计6,230元。
4、2018年,张某为旷某办理并提供虚假劳动合同和收入证明,帮助旷某骗取了乐山市市中区顺江小区一套公租房,旷某于2019年3月至2020年8月租住该公租房并缴纳租金8936元。根据四川久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估价报告,2019年3月至2020年8月,该套房屋的市场租金差价共计8936元。
另查明,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民警抓获后,其如实供述在帮他人申请办理公租房业务中伪造了相关证明材料,为不符合申请公租房申请人虚构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代某、胡某2、唐某、刘某2、税承学、旷某的证言,税某、刘某2、旷某、代某公租房入户调查表,旷某、代某公租房申请材料,代某公租房租赁合同,政府关于公租房的相关文件材料,乐山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关于代某等4户公租房的情况说明》,被告人张某供述与辩解予以证实。
以上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财,其中现金共计人民币11万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被告人张某通过伪造相关证明材料,为不符合申请公租房申请人虚构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事实,帮助他人骗取公租房,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4,81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行贿罪、诈骗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指控行贿何某的烟酒、土特产等折合人民币共计0.3万元的价值的证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行贿、诈骗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其对诈骗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坦白的成立,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开庭审理中,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行贿罪、诈骗罪,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关于本案涉案金额人民币34,817元,根据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乐府办发【2015】20号《乐山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应当由承租人承担退回。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以及无前科等情节,可以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行贿罪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但对诈骗罪以及决定执行刑量刑建议不当,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所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7日起至2021年12月2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国燕
人民陪审员 杨 丽
人民陪审员 邹代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