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开设赌场行贿
案号 (2020)湘0121刑初544号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长县检公诉刑诉[2020]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1、范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行贿罪,被告人范某某3、杨某某4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又以长县检公诉刑补诉〔2020〕3号补充起诉决定书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补充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先后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莹、朱宇柽出庭支持公诉,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一、开设赌场罪
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1、范某某3、范某某2等人合伙在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757号经营“热热风”电玩城,该电玩城内有7台打鱼机、1台单挑机、1台7座狮王机、1台5座水浒机。参赌人员在收银台以现金充值购买游戏币后,在赌博游戏机上插卡赌博。被告人范某某3系该电玩城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刘某某1负责对外联系、采购以及协调关系,被告人范某某2负责日常管理,被告人杨某某4负责店内财务。
2014年3月12日,公安机关查获该电玩城,当场抓获了被告人范某某2及同案人王丁丁等赌场工作人员14人,参与赌博人员20名,并查获7台打鱼机、1台单挑机、1台7座狮王机、1台5座水浒机、1台点钞机、1台对讲机、2个记账本。
2019年12月31日,民警在江西省南昌县××期××小区内将被告人范某某2抓获;民警在江西省南昌县××镇××村××村××街口将被告人范某某3抓获;民警在江西省南昌县××期××栋××单元××房××将被告人杨某某4抓获;2020年4月23日15时许,民警将在静园被留置的被告人刘某某1传唤至长沙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二、行贿罪
2014年3月13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朝阳街派出所办理了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路××大厦××楼的“热热风”电玩城开设赌场案,对范某某2、王丁丁、欧某等13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被告人刘某某1为了让被告人范某某2等人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找到时任长沙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易某,请其出面给时任芙蓉分局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姜某(另案处理)打招呼。经易某打招呼后,姜某于同月19日审批同意变更对范某某2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刘某某1又找到时任长沙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一大队大队长徐某,请其出面给姜某打招呼。经徐某打招呼后,姜某于同年4月2日、4日先后两次审批同意变更对欧某等10人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姜某的关照下,当时“热热风”电玩城开设赌场案除王丁丁等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外,被告人范某某2等人以治安处罚结案,被告人刘某某1、范某某3、杨某某4均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及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9月、10月,姜某先后二次应被告人刘某某1、范某某2的请求,出面约时任芙蓉分局火星派出所所长肖某、文艺路派出所所长孙丹等人在长沙市芙蓉区富丽华大酒店吃饭。在宴请过程中,姜某要求肖某、孙丹等人对刘某某1、范某某2予以关照。
2014年4月至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范某某2、刘某某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给予姜某15次财物,共计20.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4月上旬,被告人刘某某1、范某某2在长沙市芙蓉区富丽华大酒店给予姜某0.4万元。
(2)2014年端午节前,被告人刘某某1、范某某2在姜某办公室给予其1万元。
(3)2014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1、范某某2在芙蓉区某饭店给予姜某0.2万元。
(4)2014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刘某某1、范某某2在姜某办公室给予其2万元。
(5)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某1、范某某2在姜某办公室给予其2万元。
(6)2015年端午节前,被告人刘某某1、范某某2在姜某办公室给予其1万元。
(7)2015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刘某某1、范某某2在姜某办公室给予其2万元。
(8)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某1、范某某2在富丽华大酒店给予姜某2万元。
(9)2016年端午节前,被告人刘某某1、范某某2在姜某办公室给予其1万元。
(10)2016年9月左右,被告人刘某某1、范某某2在芙蓉区某饭店给予姜某0.2万元。
(11)2016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刘某某1、范某某2在芙蓉区某茶餐厅给予姜某2万元。
(12)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某1、范某某2在姜某办公室给予其2万元。
(13)2017年端午节前,被告人刘某某1、范某某2在姜某办公室给予其1万元。
(14)2017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刘某某1、范某某2在芙蓉区湘域小厨饭店给予姜某2万元。
(15)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某1、范某某2在姜某办公室给予其2万元。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姜某在收受被告人刘某某1、范某某2上述款项后为二被告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使被告人刘某某1、范某某2等人得以继续经营“热热风”电玩城。其中,被告人刘某某1获取不正当利益共计人民币149万元,被告人范某某2获取不正当利益共计人民币129.5万元。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1家属代为退缴人民币106万元;同年5月27日,被告人范某某2家属代为退缴人民币28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1、范某某2、范某某3、杨某某4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1、范某某2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行贿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在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系起主要作用的主犯,其中被告人范某某3,杨某某4所起的作用较之于被告人刘某某1、范某某2要小;在行贿罪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1、范某某2均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某1在被留置期间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没有掌握的开设赌场事实,就该罪构成自首;其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行贿事实,就该罪构成坦白。被告人范某某2在被留置期间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开设赌场事实,就该罪构成坦白;其在被留置期间还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没有掌握的行贿事实,就该罪构成自首。被告人刘某某1、范某某2还均具有认罪认罚、退缴部分行贿所得不正当利益等量刑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该二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下。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1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1.就开设赌场罪,刘某某1具有自首、主动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应比照同案犯王丁丁的量刑对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左右。2.就行贿罪,刘某某1具有坦白情节,且其行贿行为系经集体决策,主观恶性较小,应对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3.刘某某1就全案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范某某2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1.就开设赌场罪,范某某2具有初犯、坦白、所起作用较小等从轻处罚情节。2.就行贿罪,范某某2具有自首、主动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且其行贿行为系经集体决策,主观恶性较小。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范某某3对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其系从犯,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范某某3在赌场中系一般工作人员,系起辅助作用的从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被告人杨某某4对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杨某某4系“热热风电玩城”的投资人之一,其作为一般员工,在共同犯罪中系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且其具有坦白、真诚悔罪等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开设赌场事实
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1、范某某3、范某某2、杨某某4等人合伙出资310万元在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757号经营“热热风”电玩城,法定代表人为范某某3。被告人刘某某1出资60万元,负责对外协调关系和采购事务;范某某2出资60万元(其中包括分给范某某3的5万元股份),负责店内日常管理,现场安排其他员工工作;被告人杨某某4出资20万元,负责管理店内账务,发放其他员工工资。该电玩城内除正规经营的游戏机外,还放置有赌博机,供参赌人员在收银台以现金充值购买游戏币后,在赌博游戏机上插卡赌博。
2014年3月12日,公安机关查获该电玩城,当场抓获了被告人范某某2及同案人王丁丁等赌场工作人员14人,参与赌博人员20名,并查获7台打鱼机、1台单挑机、1台7座狮王机、1台5座水浒机、1台点钞机、1台对讲机、2个记账本。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欧某、刘某1、章某、杨某1、胡某、王某1、杨某2、刘某2、刘某3、陈某、邓某、王某2、张某1、刘某4、张某2、童某、罗某1、周某1、罗某2、郭某等人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上述证人均系热热风电玩城的服务员,分别负责接待、收银、望风、为参赌人员充卡上分、打扫卫生等工作。2014年3月12日被抓获后均被治安处罚。其证言能证实该赌场全天24小时营业,上述工作人员分为两班(12小时/班)上班。店内主管财务、发放工资的是被告人杨某某4,现场管理人员有范某某2和王丁丁。店内除放置有正规娱乐电玩设备外,还放置了7台打鱼机、1台单挑机、1台7座狮王机、1台5座水浒机等数台赌博机。
2.证人姜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朝阳派出所对热热风电玩城进行查处打击,在现场抓获范某某2、刘献刚、王丁丁、刘某3、刘某2等人及其参赌人员,并对涉嫌开设赌场的人员予以刑事拘留。后姜某接到长沙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易某打来的电话,询问范某某2等人能否办理取保候审。姜某于是通过打招呼的方式帮助范某某2等11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除王丁丁等人被移送起诉外,其余人员都是改做治安案件处理。事后,范某某2、刘某某1为感谢其帮忙疏通关系及在以后的经营中继续给予关照,于2014年4月至2018年春节前夕,先后以拜年拜节的名义给予姜某15次财物,共计20.8万元。
3.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登记表,证明:2014年3月12日,热热风电玩城的范某某2等相关人员因涉嫌开设赌场,被长沙市芙蓉区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
4.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刘某某12019年10月17日被抓获到案;被告人范某某2、范某某3、杨某某4于2019年12月31日先后被抓获到案。
5.2020年10月27日长沙县监察委出具的两份到案经过说明,证明:(1)长沙县监察委在对刘某某1采取留置措施后,在调查前期,畏罪心理严重,不服从管理,不配合调查,后经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态度发生很大转变,能够如实配合调查。长沙县监察委于2020年4月23日以刘某某1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2)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范某某2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其在2020年1月1日的讯问中主动交代了2014年至2018年向姜某行贿人民币20.8万元的事实。
6.户籍证明,证明:四被告人均已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7.企业信用公示报告:证明:热热风电玩城系企业法人,范某某3系该企业法定代表人。
8.刑事判决书,证明:2014年9月19日,同案人王丁丁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热热风电玩城内有1台10座打鱼机、6台8座打鱼机、1台5座水浒机、1台8座单挑机、1台7座狮王机等赌博机。范某某2负责店内的日常管理。
9.扣押决定书、收缴涉案物品收据、扣押清单、指认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在查处热热风电玩城时,当场扣押店内的7台打鱼机、1台单挑机、1台7座狮王机、1台5座水浒机、1台点钞机、1台对讲机、2个记账本。
10.现场指认照片,证明:热热风电玩城的位置以及案发时的概况。
11.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接收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登记表、批准逮捕告知书、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审查起诉期限告知书、传唤证、检察文书审批表、补充侦查决定书、《关于王丁丁、刘某1、章某、杨某1、万建龙、刘某某1、欧某、刘献刚、范某某2开设赌场案的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报告书、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告知书、《对范某某2、范某某3的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处理的回复》,犯罪嫌疑人照片,报告、常住人口信息、出生医学证明、病历材料,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起诉意见书,呈请(刑事拘留)审批表,扣押决定书、呈请扣押物品报告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假币收缴凭证、长沙市本级罚没收入缴纳通知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随身物品保管清单,取保候审保证书、取保候审申请书、对保证人的资格审查意见等取保候审手续,关于王丁丁等人开设赌场案退补情况、办案说明,取保候审集体研究意见,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范某某2、刘某某1的银行账户流水,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明:2014年,热热风电玩城因在店内经营赌博机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朝阳街派出所查获,后相关涉案人员被处罚的情况。
12.同案犯王丁丁的供述,证明:其系热热风电玩城的工作人员,负责维护店内秩序。杨某某4在热热风电玩城主管财务,范某某2负责现场管理。店内除放置了正常的娱乐电玩设备外,还放置了1台10座打鱼机、6台8座打鱼机、1台5座水浒机、1台8座单挑机、1台7座狮王机等赌博机。
13.被告人刘某某1的供述,证明:其于2019年10月18日向侦查机关供述称,其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其于2020年1月17日及此后多次向侦查机关多次稳定供述称,(1)2013年上半年,刘某某1和范某某2、王丁丁、杨某某4、李爱民、吴建亮等人在长沙市芙蓉区××路××大厦××楼合伙经营热热风电玩城,刘某某1和范某某2、王丁丁、李爱民各出资60万元(其中,范某某2所持股份中有5万元系其弟弟范某某3占股),吴建亮出资50万元,杨某某4出资20万元,共计投入310万元,法定代表人系范某某3。2014年,由于要购买新的机器,每个股东按照初始的出资比例各自追加了10%的投资。(2)电玩城分工情况为:刘某某1主要负责采购和对外联系、协调相关管理部门的关系;范某某2负责现场经营管理,同时也是出纳;杨某某4作为会计负责管账;王丁丁负责维护场地秩序、处理顾客间的纠纷;李爱民和吴建亮协助王丁丁。(3)经营状况:在经营热热风电玩城之前,刘某某1、李爱明等人还经营过皇冠战车电玩城,因为主要是摆放正规电玩游戏机,所以经营状况不好,赚不到钱,转让后还亏了本,于是在经营热热风电玩城时,除摆放有跳舞机、娃娃机、篮球机等正规电玩机,为了赚取更大利润,还放置有“捕鱼机”、“六狮王超”、“单挑机”、“水浒机”等赌博机。平时赌博机的数量会根据公安机关的查处打击力度和电玩城的经营情况安排,如遇公安机关打击力度较小,店内会摆放6至7台“捕鱼机”、7台狮王机。2014年3月12日,因电玩城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朝阳街派出所打击查处了,还抓了范某某2、王丁丁两个股东和一些员工。为了此事,刘某某1找人帮忙认识了姜某,并拜托姜某帮忙协调关系,对范某某2等人从轻处理。范某某2被取保候审后,其与刘某某1于2014年4月上旬一同在长沙市芙蓉区富丽华大酒店送给姜某4000元表示感谢,此后每年的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前夕,刘某某1、范某某2都会给姜某送钱,求得姜某的继续关照。热热风电玩城因2014年3月被查处停业一个月后,便仍然按照之前的模式在店内摆放赌博机,但自从和姜某建立关系、得到姜某的关照后后,直至2018年年初停止经营,期间再未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查处过。(4)盈利情况:电玩城自2013年上半年到2014年盈利较少,2015年到2017年国庆前后电玩城的盈利相对较多。电玩城的合法收入主要有正规对外营业的电玩机、店内的零食和饮料零售业务等,该三项收入长年累月相对可观,其中光是促成两笔电玩城的转让交易收取的居间费便有50万元。刘某某1并未将合法收入与违法收入分别入账储蓄,从2013年上半年至2018年年初,其共从电玩城获利200万余元,其中违法收入为149.53万元。刘某某1将获利大部分分别通过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转账的方式汇款给了妻子殷某作为日常生活开支或储蓄,小部分用于自行其他投资。
14.被告人范某某2的供述,证明:其于2020年1月1日及此后向侦查机关多次稳定供述称,(1)2013年4月,范某某2、刘某某1、王丁丁、李爱民各出资60万元,吴建亮出资50万元,共计投入310多万元合伙经营热热风电玩城,法定代表人为范某某3(其中范某某2的股份中有5万元系替范某某3代持)。2013年9月,为购买新的机器,各股东按照初始出资比例各追加了10%的投资,范某某2、刘某某1、王丁丁、李爱民每人投资了6万元,吴建亮投资了5万元,李泉良投资了2万元。(2)分工情况为:刘某某1、李爱民负责协调外围关系;范某某2负责现场管理和采购,每月工资5000元,同时按股份分红;杨某某4负责营业额交接和发放工资,月工资3800元;李泉良负责日常维修,每月工资3800元;王丁丁、吴建亮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处理纠纷,每月工资4000至5000元;范某某3平时不在店内,没有实质工作,每月工资2000元。此外,店里还以每月工资3200元的标准雇请了刘某3、刘某2、王某1、刘志旋、胡某、杨某1、杨某2、欧某、万建龙、章某、刘某1等10余人负责上下分、望风、打扫卫生等。店内有7台打鱼机、1台单挑王、7台狮子机、6台水浒机,共有100多个机位。2014年3月12日电玩城被查处时,范某某2被抓获于3月19日被取保候审。刘某某1告知范某某2之所以能被取保候审是辖区公安机关的副局长姜某帮了忙,为了维护好和姜某的关系,继续获得关照,范某某2等股东商议以拜年拜节的名义给姜某送钱,从2014年4月开始,范某某2、刘某某1每年的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前夕,刘某某1、范某某2都会给姜某送钱,求得姜某的继续关照。热热风电玩城因2014年3月被查处因此停业一个月,后仍然按照之前的模式在店内摆放赌博机,刘某某1还联系厂家购买了1台6座打鱼机、2台8座打鱼机、1台单挑王。自从和姜某建立关系、得到姜某的关照后,直至2018年年初停止经营,期间再未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查处过。(3)盈利情况:2013年,因为电玩城刚营业时开支较多,也没有在店内摆放赌博机,根本赚不到钱。为了谋取利益,几个股东商议在电玩城内摆放打鱼机等赌博机,后来电玩城才开始有了较大盈利,根据范某某2的农业银行和工商银行流水情况显示,2014年4月25日至2016年12月23日期间,范某某2在热热风电玩城获利共计129.5万元。除前述获利外,还有部分获利没有存入银行,但具体数额范某某2记不清了,其获利都已用于日常开支和其他投资了。
其在开庭审理中供述称,热热风电玩城的股东范某某2、刘某某1、王丁丁、李爱民各出资60万元,吴建亮出资50万元外,杨某某4出资20万元,共计投入约310万元合伙经营热热风电玩城,其中范某某2将其股份中的5万元分给了范某某3。
15.被告人杨某某4的供述,证明:其在侦查阶段多次稳定供述称,2013年9月,其受李爱民的邀集开始在长沙市芙蓉区“热热风”电玩城工作,负责财务工作,每天和负责收银的服务员进行对账,对接每天的收入、支出账目明细,然后收银员将盈利交给杨某某4保管,其再存入自己的银行卡内。同时杨某某4还负责店内工作人员的工资发放、保管2万元备用金,保障电玩城的正常营业的其他开支、负责电玩城内香烟和饮料的进货等。李爱民系电玩城的股东,范某某2负责现场管理店内大小事务,王丁丁负责维护场地秩序。电玩城分为两部分,前厅房间约300平方米,放置正规的娱乐电玩机及其3台打鱼机、5台水浒机,后厅约90平米,放置了4台打鱼机、1台单挑王、8台狮王机。平时店内共有12个服务员,前门和后门都有5个人轮流望风,以躲避公安机关查处。杨某某4一直在电玩城工作至2014年3月,该电玩城每天营业额约1万元,盈利约3000元,有时没有盈利。杨某某4向李爱民表示过想要投资入股电玩城,但被李爱民以已经开张营业不能再投资入股为由拒绝。杨某某4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述称,热热风电玩城经营之初,因李爱民邀集杨某某4入股,杨某某4出资20万元交给了李爱民,让李爱民帮忙入股,但后来李爱民没有分红给杨某某4,也没有将20万元股金退还。
16.被告人范某某3的供述,证明:其在侦查阶段多次稳定供述称,2013年2月,刘某某1找到范某某3邀其担任热热风电玩城的法定代表人,承诺每月报酬2000元,如去店内帮忙额外再给工资2500元。范某某3明知电玩城会涉赌,但为获利仍然应允。范某某3平时主要靠搬运、扎钢筋谋生,偶尔会到电玩城帮忙打杂。电玩城的股东有刘某某1、范某某2、李爱民、王丁丁等人,工作人员有杨某某4、李泉良、刘献刚等人,范某某3在电玩城占股5万元,但其并未实际出资,是哥哥范某某2分给其的,每次范某某3分得的红利,也由范某某2直接抵扣用于归还其代为出资的股金,范某某3仅经手过一次分红1000余元,到手后马上给了范某某2。电玩城刚开业时,范某某3去过两次,看到店内除了摆放正规的电玩机外,还摆放着打鱼机等赌博机。平时电玩城内有1台10座的打鱼机,几台8座的打鱼机和单挑王机,7座的狮子机,6座的水浒机。2017年年底,电玩城停止营业。其在开庭审理中供述与侦查阶段的供述基本一致。
(二)行贿事实
2014年3月13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朝阳街派出所办理了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路××大厦××楼的“热热风”电玩城开设赌场案,对范某某2、王丁丁、欧某等13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被告人刘某某1为了让被告人范某某2等人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找到时任长沙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易某,请其出面给时任芙蓉分局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姜某(另案处理)打招呼。经易某打招呼后,姜某于同月19日审批同意变更对范某某2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刘某某1又找到时任长沙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一大队大队长徐某,请其出面给姜某打招呼。经徐某打招呼后,姜某于同年4月2日、4日先后两次审批同意变更对欧某等10人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姜某的关照下,当时“热热风”电玩城开设赌场案除王丁丁等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外,被告人范某某2等人以治安处罚结案,被告人刘某某1、范某某3、杨某某4均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及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9月、10月,姜某先后二次应被告人刘某某1、范某某2的请求,出面约时任芙蓉分局火星派出所所长肖某、文艺路派出所所长孙丹等人在长沙市芙蓉区富丽华大酒店吃饭。在宴请过程中,姜某要求肖某、孙丹等人对刘某某1、范某某2予以关照。
2014年4月至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范某某2、刘某某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给予姜某15次财物,共计20.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4月上旬,被告人刘某某1、范某某2在长沙市芙蓉区富丽华大酒店给予姜某0.4万元。
(2)2014年端午节前,被告人刘某某1、范某某2在姜某办公室给予其1万元。
(3)2014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1、范某某2在芙蓉区某饭店给予姜某0.2万元。
(4)2014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刘某某1、范某某2在姜某办公室给予其2万元。
(5)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某1、范某某2在姜某办公室给予其2万元。
(6)2015年端午节前,被告人刘某某1、范某某2在姜某办公室给予其1万元。
(7)2015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刘某某1、范某某2在姜某办公室给予其2万元。
(8)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某1、范某某2在富丽华大酒店给予姜某2万元。
(9)2016年端午节前,被告人刘某某1、范某某2在姜某办公室给予其1万元。
(10)2016年9月左右,被告人刘某某1、范某某2在芙蓉区某饭店给予姜某0.2万元。
(11)2016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刘某某1、范某某2在芙蓉区某茶餐厅给予姜某2万元。
(12)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某1、范某某2在姜某办公室给予其2万元。
(13)2017年端午节前,被告人刘某某1、范某某2在姜某办公室给予其1万元。
(14)2017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刘某某1、范某某2在芙蓉区湘域小厨饭店给予姜某2万元。
(15)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某1、范某某2在姜某办公室给予其2万元。
姜某在收受被告人刘某某1、范某某2上述款项后为二被告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使被告人刘某某1、范某某2等人得以继续经营“热热风”电玩城。其中,被告人刘某某1获取不正当利益共计人民币149万元,被告人范某某2获取不正当利益共计人民币129.5万元。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1家属代为退缴人民币106万元扣押在长沙县监察委员会;同年5月27日,被告人范某某2家属代为退缴人民币28万元扣押在长沙县监察委员会。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1、范某某2在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报案登记表、长沙县监察委员会《关于刘某某1的问题线索移送函》、中共长沙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长沙县监察委员会《执纪监督监察工作呈批表》、刑事判决书、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说明、银行流水汇总、行政处罚决定书、传唤经过、扣押经过、长沙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收缴涉案物品收据、扣押决定书、扣押文件清单、现场照片、指认照片、长沙市本级罚没收入缴纳通知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补充侦查报告书、补充侦查决定书、《关于王丁丁、刘某1、章某、杨某1、万建龙、刘志旋、欧某、刘献刚、范某某2开设赌场案的补充侦查提纲》、收缴物品清单、假币收缴凭证、关于王丁丁等人开设赌场案退补情况、办案说明;辨认笔录;证人石某、刘某5、曾某、邹某、周某2、张某3、肖某、周某3、徐某、易某、殷某、范某某3、杨某某4、王某3、郑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王丁丁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1、范某某2、范某某3、杨某某4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1、范某某2、范某某3、杨某某4结伙开设赌场,参赌人员达到20人以上,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1、范某某2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应当以行贿罪追究该二被告人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系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对被告人范某某3、杨某某4及其辩护人分别提出该二被告人系从犯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1)被告人范某某3系赌场的法定代表人,且其与范某某2事前商定,其在范某某3出资的60万元占股5万,入伙成为赌场的股东之一,应认定为主犯。(2)被告人杨某某4出资20万元,在赌场内管理日常账目,并发放一般员工工资,作为股东兼财务人员,其参与程度较深,应认定为主犯。(3)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1系赌场的设立者、大股东、并为主负责协调关系;范某某2系赌场的设立者、大股东,并为主负责赌场经营;该二被告人均系作用最大的主犯。被告人范某某3、杨某某4虽系主犯,但较之于刘某某1、范某某2而言,作用相对要小,在量刑时亦应进行适当区分。故此,对被告人范某某3、杨某某4及其辩护人的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刘某某1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开设赌场和行贿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就该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刘某某1就开设赌场罪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1)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范某某2的供述,证明:长沙县监察委员会作为办案机关,在对被告人刘某某1立案调查、采取留置措施过程中,于2020年1月1日从被告人范某某2处掌握了刘某某1伙同范某某2、范某某3、杨某某4等人开设案涉赌场的犯罪事实。(2)长沙县监察委员会的到案经过说明结合被告人刘某某12019年10月18日、2020年1月17日的供述,证明被告人刘某某1在调查前期,畏罪心理严重,未能配合调查,于2020年1月17日虽供称其系“热热风”电玩城的股东,但未如实供述该电玩城放置有赌博机供参赌人员赌博的事实。(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故此,被告人刘某某1就开设赌场案仅构成坦白,不能认定为自首。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范某某2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就该罪系坦白;能够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事实,就该罪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就该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3、杨某某4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系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1、范某某2家属分别代为该二被告人退缴了部分赃款,还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1、范某某2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因行贿犯罪所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应当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2022年4月1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范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范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杨某某4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五、追缴被告人刘某某1因行贿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人民币一百四十九万元及被告人范某某2行贿所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人民币一百二十九万零五千元(其中被告人刘某某1已退缴的一百零六万元、被告人范某某2已退缴的二十八万元,均由扣押机关长沙县监察委员会依法处置;不足部分继续追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贺 婷
人民陪审员 陈 辉
人民陪审员 周德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曾薇薇
书 记 员 陈雨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