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行贿
案号 (2021)甘0423刑初22号
景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一部刑诉(20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行贿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佑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为感谢时任白银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局长万某1利用职务便利在承揽会宁县四房吴乡小南流域土地整理、会宁县河畔镇师家源流域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多个项目提供关照和帮助,被告人段某某于2012年至2015年11月间先后4次向万某1行贿共计14万元,万某1予以收受。
另查明,2018年11月8日,经景泰县监察委员会电话传唤,被告人段某某主动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制定办理通知书、立案决定书、受景泰县监察委员文件、白银市检查委员会文件、景泰县监察委员会关于对段某某涉嫌行贿罪立案调查的通报、靖远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中共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党组文件、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宁县四房吴乡小南流域土地整理项目施工招标中标通知书、会宁县河畔镇师家塬流域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中标通知书、景泰县五佛乡兴水村土地开发项目(第二标段)中标通知书、会宁县汉岔乡汉岔流域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白银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标(交易成功)通知书、白银市平川区水泉镇枣树台二期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合同、白银市公共资源交易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白银市平川区黄峤乡庙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三标段)、电汇凭证、甘肃增值税普通发票、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2019)甘0422刑初86刑事判决书、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4刑终55号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卜某、万某1、万某2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段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到案后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段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经司法行政机关社会调查评估,段某某宜纳入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予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海琴
人民陪审员 李惠元
人民陪审员 王文香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韦应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