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行贿
案号 (2021)粤1391刑初3号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一部刑诉〔2020〕Z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臧某某犯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黄国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臧某某及其辩护人陈鸿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臧某某是惠州市盈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房产中介。2015年7月至2020年7月期间,臧某某在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管理局办理其所代理的房产中介业务过程中,为违规获得办理业务的帮助,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在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管理局行使公务的余赟谋、罗志永(两人均已起诉)以及黄某、丘某彪、刘某、薛某丽、黄某均、朱某伟、谢某、曾某、朱某琴、林某珊、黄某军、张某鹏、廖某莲、钟某发、叶某雯(上述人员均另案处理)等17名工作人员行贿,共计469387.76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臧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封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证人黄某、丘某彪、刘某、薛某丽、黄某均、朱某伟、谢某、曾某、朱某琴、林某珊、黄某军、张某鹏、廖某莲、钟某发、叶某雯的证言,同案犯余赟谋、罗志永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臧某某犯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臧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臧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臧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臧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3日起至2021年8月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IPHONE11手机一台,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房耀庆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萧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