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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1)苏0509刑初1366号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3-17  浏览:

​案由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案号    (2021)苏0509刑初1366号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期间,被告人徐某在明知向他人提供银行卡账户可能会被用于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资金支付结算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将其名下已办及在苏州市吴江区新办的银行卡共计8张提供给他人使用,并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930元。后上述银行卡账户被他人用于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资金支付结算,进账流水金额共计人民币53万余元,其中包括被他人网络诈骗的李某、郑某等人转入的钱款共计人民币30万余元。

归案后,被告人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1年11月2日,被告人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具有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徐某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对被告人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9日起至2022年5月6日止,先期羁押的二日已予扣减),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继续向被告人徐某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九百三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顾军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赫梦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