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案号 (2021)辽0104刑初840号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X院以沈大检刑诉(2021)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检察员张全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经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8月19日被告人任某某在湖南省长沙市宾馆内,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两张银行卡及输入支付密码,被害人张某1、张某2在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转入任某某银行卡内共计人民币249997元并被转出,任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300元。
被告人任某某于2021年9月13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2022年3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
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三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巨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晓彤